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对象_安置补助费发放对象

来源:经济论文 时间:2019-06-03 07:22:2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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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国家所给予的补助费用,补偿的对象只能是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烟花美文网www.39394.com 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安置补助费发放对象,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置补助费发放对象

  安置补助费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它补偿的对象只能是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除了家庭承包方,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单位、个人不是安置补助费的领受主体,其原因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即使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由于承包方可能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使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们也能以其家庭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所获得的补助费得到相应的补偿。土地被征收而发生的损失可以通过给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的形式得到填补,因此并不存在土地被征收而丧失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社会保障的问题。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47条第2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在第3款规定征收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依据《土地法》第47条第6款的规定,如果依照法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起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安置补助费的最高标准为20倍。

  原则标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二项【完善征地补偿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和《物权法》第42条规定的“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相应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均属于原则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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