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广告论文]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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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广告篇(一):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5)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七十条 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违法广告篇(二):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简报


  简报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和省工商局、市“双打”办的相关部署,珠海市工商局深入开展“双打”工作,通过四大举措组合出击,努力遏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现象,维护珠海知识产权市场秩序。
  举措1:重点节日监管
  元旦、春节期间,消费需求旺盛,问题多发,该局针对节日的消费特点组织开展“双打”工作,着重加大对全市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其他批发零售经营户的巡查监管力度,重点检查了烟酒、糖果、饼干、肉制品、乳制品、糕点等应节食品的经营情况。
  举措2:开展专项行动
  根据市场动态及上级的部署,分别组织开展了保护“松板”、“赣南脐橙及图”、地理标志商标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以及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车用燃油专项整治工作和保护“若羌红枣RUO QIANG HONG ZAO及图”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
  举措3:重点地区整治
  拱北口岸是我国人流量最大的陆路口岸,是珠海的重要的对外“窗口”,因此,维护口岸地区的市场秩序一直以来是工商部门的重点。经过不断整治,目前,拱北口岸地区销售假冒伪劣服装、皮包皮具、电子产品配件等违法行为已得到有效遏制。
  举措4:联合执法协作
  单打独斗不如强强联手,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市工商局与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经常在拱北口岸地区和新香洲、前山等地区开展了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检查以箱包皮具、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家纺用品等商品为重点,对涉嫌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的箱包、饼干、药品等商品进行登记排查。
  开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虚假广告无处遁形
  虚假广告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已成为中国社会的一大公害,因此,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成为社会各界对工商部门的一致要求。2015年,恰逢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正式实施,该法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市工商部门通过做好广告监测、开展专项整治、加强部门间沟通等手段,对虚假广告进行有效治理,切实保护了消费者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启用大数据让虚假广告无处遁形
  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正式启用后,珠海市工商局依托该系统提供的大数据,实时掌握了解本地广告市场情况,及时派发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线索,督促有关执法单位依法处理,有效地规范了珠海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2015年,珠海市工商局共监测辖区大众传播媒介广告3604条,其中涉嫌违法广告48条,条数违法率为1.33%;共监测辖区大众传播媒介广告78424条次,其中涉嫌违法广告106条次,条次违法率为0.14%。
  专项整治行动让问题多发领域得到净化
  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及保健品广告迎来了“史上最严”的法律约束。2015年,工商部门继续把关系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违法问题易发多发的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房地产、银行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转基因、涉赌、非法集资广告、贵金属交易广告、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作为整治重点,组织开展了11项专项整治行动,全系统共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142宗,罚没款112.15万元。
  加强部门之间联络沟通让广告整治形成合力
  为提高对广告的监管力度,市工商部门加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间信息交流与执法协作,组织召开珠海市广告监管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通报了各部门2014年度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情况,明确了虚假违法整治工作重要任务。
  修订工作指引让广告监管机制与时俱进
  随着广告监管工作要求的提高及广告监管手段的不断更新,原来制定的工作指引已不能满足大数据的应用和网络广告监管等方面的需要,市工商部门2015年上半年修订并印发了《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管工作指引》,增加了“广告数据中心监测数据的查阅和处理”、“网络市场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广告监管程序要求”等方面的内容,提升了工作指引的实效性。
  简报二:
  日前,省工商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落实我省广告行业属地监管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意见》从明确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能,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工作保障机制等4个方面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广告监测制度和案件查办责任、加强广告监管平台应用和广告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加强联合监管执法,强化广告信用监管、落实案件查办反馈机制和定期通报制度。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履行广告监测、广告违法行为查处等职责,完善广告监测措施;及时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采取行政约谈、停止发布广告、依法立案查处、开展专项整治等措施,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做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牵头和统筹工作,密切部门协同,形成治理合力。及时向社会公示违法广告案件的行政处罚信息,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建立市、县两级广告案件调度指挥系统,及时办理大数据监管平台派发的违法广告案件线索,加大执法办案力度。

违法广告篇(三):新广告法实施细则


  【新闻节目相关】
  1.播出广播电视广告时,应当在屏幕右上角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并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2.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3.新闻节目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
  4.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
  【未成年人相关】
  1.禁止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2.禁止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广告活动,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3.禁止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等商业广告;
  4.教育、少儿等专业频道不得播出不宜未成年人收看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5.禁止教育、培训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者作推荐、证明;
  6.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禁止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或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医疗、母乳用品、烟草相关】
  1.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禁止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3.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4.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其他新增】
  1.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广告内容;
  2.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禁止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禁止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4.禁止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5.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再为广告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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