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居住证暂行条例

来源:其他范文 时间:2018-06-13 19:00:01 阅读:

【www.bbjkw.net--其他范文】

篇一:[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居住证暂行条例


  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我国发布了2016居住证暂行条例,新条例有什么新要求呢?下面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3号国务院令,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居住证暂行条例》共23条,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证制度为参考,注意与户口、身份证制度的比较,突出居住证的赋权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是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九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等七项便利;
  二:是通过梯度赋权机制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是明确持证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及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居住证暂行条例》的公布施行,必将对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重要作用。
  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十六条 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更多相关阅读:
1.2015居住证暂行条例公布
2.2016版《居住证暂行条例》内容解读
3.2016新版《居住证暂行条例》内容公布
4.2016年国务院最新《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
5.《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6.《居住证暂行条例》1月1日起正式实行
7.居住证暂行条例:居住满半年才能申领
8.《居住证暂行条例》正式实施(2)
9.元旦将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

篇二:[居住证暂行条例]商改住新政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商改住新政,允许商业用房按规定改为租赁住房,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商改住新政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参考。

  商改住新政
  国务院办公厅通过“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了一系列政策,以支持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除了落实现有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外,也正式提出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而针对上月政策出台前业界人士担心“商改住”可能涉及土地使用年限延长而导致需要补交地价的问题,《意见》也明确了“商改租”后,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允许商业用房按规定改为租赁住房
  《意见》明确,支持租赁住房建设。各地应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
  有利公寓去库存 增加租客可选房源
  业界人士向记者表示,昨日的新政,对楼市影响最大的无疑是“商改租”的政策。
  方圆地产首席分析师邓浩志表示,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适合现在的市场。目前我国商用物业不但滞销、空置严重,而且总量仍在不断增加,商用物业如何“去库存”和“盘活存量”是房地产业最头疼的问题,也是行业风险最高的领域。培育租赁市场的政策可能就是为解决此问题而设定的。如果商业用房可改为租赁住房,首先公寓可获得正名,目前不少地方规划仍视商办类公寓为违规;其次是会有大量空置商办物业改变成租赁住房进行经营,未来公寓成交或“量增价跌”。
  允许现有住宅按规范改造后出租
  《意见》提出,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解禁房中房 将鼓励在中心区合租
  有业内人士表示,过去一刀切禁止“房中房”,现在允许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实施,然而,什么情况下可以改,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改,仍然要有详细的规划说明,特别各级主管部门之间以及不同部门之间应该对这个问题达成一定共识,否则执行起来会存在难度,也不利于一些刚进入市场的租客在交通较为便利的中心区合租房,减轻经济负担。
  建立租购并举 实现住有所居
  就《意见》亮点,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教授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秘书长柴强博士等专家。
  住房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渠道,不少欧美国家居民家庭租房的比例超过30%,美国约有1/3的居民家庭租房住,德国居民家庭租房比例超过50%。解决好城镇居民住房问题,需要房地产市场和租赁市场协同发展。“但目前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育不充分,城市居民家庭租房比例总体上不高,部分群体的住房租赁需求没有很好地得到满足。因此,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于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意义重大。”柴强说。
  “许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收入不高,购房支付能力不足,主要靠租房解决住房问题。如果他们的住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无疑会影响城镇化发展质量。”刘洪玉指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让城镇居民家庭更自由地进行租买选择,可以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提升城镇化质量。特别是随着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会有数以亿计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生活,解决其居住问题,让他们安居乐业,住房租赁市场无疑将发挥重要作用。
  租房收入3万元以下
  明年底前免征增值税
  《意见》表明,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租金支出 未来或可在个税中扣除
  意见中,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释放的信号是,将来进行个税改革时,将考虑把个人承租的租金支出作为一项费用扣除。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认为,《意见》出台将使住房租赁市场迎来了巨大契机。新政明确了对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的各项税收优惠措施。一方面,有利于通过降低税负,鼓励有闲置房产的家庭出租房屋,增加房源供应,平抑房租上涨;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率。
  此外,降低租赁经营企业税负,有利于提升企业经营房屋租赁的积极性,提升服务品质,从而推动租赁行业的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新政对国家“购租并举”战略的推进具有重大的意义,而政策对市场的实际推动效果,还有赖于各地执行落地细则的跟进出台。
  租房者也可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意见》也提出,要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以及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以下是新政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不断发展,对加快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市场供应主体发育不充分、市场秩序不规范、法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篇三:[居住证暂行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异地居住半年 可申领居住证
  12月12日,国务院公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将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的公布,意味着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居住证制度关乎亿万流动人口的切身利益,新政公布后迅速引发各界关注。
  对于条例施行前各地已经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继续有效。持居住证可享6项服务7项便利。此次条例颁布的意义在于为日后具体落实明确指明了方向,那就是让常住人口享受应有的待遇。
  据中国政府网站消息,国务院12日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版”居住证制度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的就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领居住证。此外,“国家版”居住证制度还建立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落户制度等方式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并明确了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版”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持有人已能够享受接近居住地户籍居民的服务和待遇。例如《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同时,《条例》还为居住证持有人列出了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六大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项便利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明确不同规模城镇的不同落户条件 特大城市鼓励积分落户
  《条例》对“国家版”居住证的落户通道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同时,针对不同规模的城镇,居住证持有人的落户条件也不同。
  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本文来源:https://www.bbjkw.net/fanwen99151/

推荐访问: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
扩展阅读文章
热门阅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