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全文]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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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篇(一):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2)

  二、单项选择
  56、《行政强制法》自()起施行。
  A、2011年6月30日
  B、2011年10月1日
  C、2012年1月1日
  D、2012年3月1日
  答案:C
  57、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答案:D
  5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B、划拨存款、汇款
  C、责令停产停业
  D、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答案:C
  59、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A、十二小时
  B、二十四小时
  C、三十六小时
  D、四十八小时
  答案:B
  60、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A、十五日,十五日
  B、三十日,三十日
  C、三十日,四十五日
  D、三十日,十五日
  答案:B
  61、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五日
  答案:A
  62、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A、十五日,十五日
  B、三十日,三十日
  C、三十日,四十五日
  D、三十日,十五日
  答案:B
  63、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A、十五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D、四十五
  答案:C
  64、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内受理。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答案:B
  65、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承担。
  A、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
  B、被执行人
  C、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
  D、财政拨付
  答案:B
  66、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A、十五日,十五日
  B、三十日,三十日
  C、三十日,四十五日
  D、三十日,十五日
  答案:A
  67、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作出执行裁定。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答案:C
  68、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A、十五日,五日
  B、三十日,十日
  C、十五日,十日
  D、三十日,五日
  答案:D
  69、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A、十五日,十五日
  B、三十日,十五日
  C、十五日,三十日
  D、三十日,三十日
  答案:C
  70、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B、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C、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D、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答案:B
  71、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答案:C
  72、下列哪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合法的()。
  A、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利用中秋节假日期间,对违法的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B、在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期间,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尽管催告期未满,行政机关仍然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C、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行政机关决定终结执行程序
  D、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的方式迫使其履行
  答案:B
  7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A、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B、行政执法人员
  C、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D、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答案:C
  7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定,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三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B、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拘传措施
  C、对于情况紧急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D、对于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C
  75、行政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对于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应当如何处理()。
  A、将相关财物立即退还当事人
  B、将相关财物拍卖或者变卖,并且立即退还拍卖、变卖所得款项
  C、将相关财物拍卖或者变卖,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后退还拍卖、变卖所得款项
  D、将相关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折抵行政机关支出的保管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当事人
  答案:C
  76、行政机关在实施下列哪种行政强制之前,应当予以公告( )。
  A、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B、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C、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
  D、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
  答案:D
  7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强制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依法享有()。
  A、陈述权
  B、抗辩权
  C、复议权
  D、赔偿权
  答案:D
  78、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 )。
  A、放弃执行
  B、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答案:C
  79、对于行政机关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如果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毁损,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只能要求第三人赔偿
  B、当事人只能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并且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后不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C、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并且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D、由行政机关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80、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
  A、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
  B、立即通知冻结当事人,并且告知相关信息
  C、立即通知作出冻结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
  D、在接到冻结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进行冻结
  答案:A
  81、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由()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A、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
  B、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C、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D、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经过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
  答案:A
  82、《行政强制法》中()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A、五日
  B、七日
  C、十日
  D、十五日
  答案:C
  83、下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
  A、甲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负责人批准
  B、乙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派出了三名行政执法人员
  C、丙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主动出示了执法身份证件
  D、丁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
  答案:D
  84、解除查封、扣押时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
  A、赔礼道歉
  B、补偿
  C、赔偿
  D、行政处分
  答案:B
  85、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A、上级行政机关
  B、监察机关
  C、检察机关
  D、金融机构
  答案:D
  86、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的有关规定送达。
  A、本行政机关
  B、上级行政机关
  C、国务院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答案:D
  87、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行政机关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行政机关
  B、被执行人
  C、不动产
  D、上级行政机关
  答案:C
  88、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答案:A
  89、以下哪项不是行政强制设定时,起草单位应当向制定机关说明的内容()。
  A、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
  B、该行政强制的具体实施机关
  C、该行政强制可能产生的影响
  D、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答案:B
  90、在代履行日期的()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答案:A
  9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内,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一个月
  B、二个月
  C、三个月
  D、六个月
  答案:C
  92、下列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
  A、甲机关派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
  B、乙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C、丙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D、丁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事后补做了现场笔录
  答案:B
  9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B、行政强制措施权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
  C、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D、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答案:B
  9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答案:D
  95、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如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A、代履行
  B、继续执行
  C、中止执行
  D、终结执行
  答案:C

行政强制法篇(二):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全文发布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发布了4个配套办法。下面,跟中国人才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配套办法的全部内容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28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
  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
  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九条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四)责令立即改正的具体内容;
  (五)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
  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第十一条 排污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可以向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第十三条 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第十四条 复查时排污者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排污者再次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初次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该行为的原处罚决定、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和依据;
  (四)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
  (五)按日连续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四章 计罚方式
  第十七条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第十八条 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
  制。
  第十九条 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因采取上述措施使排污者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29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封、扣押排污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重复查封、扣押排污者已被依法查封的设施、设备。
  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就地查封。查封时,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
  第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延期情况和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解除。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查封、扣押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和存放地点等;
  (四)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二条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
  (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
  (五)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
  第十三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十四条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签收。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
  实施查封、扣押过程中,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并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排污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对就地查封的设施、设备,排污者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对扣押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期间设施、设备的保管费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 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排污者承担。扣押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因受委托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的,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行赔付后,可以向受委托第三人追偿。
  第十八条 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可以向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已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解除查封、扣押;
  (二)未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维持查封、扣押。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
  (二)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三)其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措施被解除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排污者,并自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解除决定。
  扣押措施被解除的,还应当通知排污者领回扣押物;无法通知的,应当进行公告,排污者应当自招领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回;逾期未领回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排污者自行承担。
  扣押物无法返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排污者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及有关法律文书、清单。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查封后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视其封存情况。
  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30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
  附 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第六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 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第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一)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

行政强制法篇(三):正科级试用期述职报告

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
  我于**年**月通过参加竞争上岗被选任为局**处处长,试用期一年。这一年对我来说是挑战的一年、适应的一年,更是学习的一年。一年来,在局领导的言传身教、关心培养下,在同事们的支持、帮助、鼓励和配合下,我不断加强学习,认真履职,努力工作,经过一年试用期的历练,使自己在政治思想上更加成熟,工作经验上更加丰富,工作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各位领导的悉心指导分不开,与科室成员的密切配合分不开,与全体职工的支持和帮助分不开。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努力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一)注重政治理论学习。我坚持以邓爷爷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 增强党性,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遵守社会公德。
  (二)注重业务水平提高。为了迎接新任职工作岗位更大的挑
  战,我必须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全面提高自己的业务知识、业务能力,尽可能地胜任本职工作。为此,我注重学习和提高。一是向书本学。由于**处负责,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尽可能全面掌握和熟悉,因此我总是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向书本学,
  除了认真阅读《安全生产法制必备手册》、《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法规文件汇编和管理规范要求》、《行政强制法学习读本》、《行政复议办案指南》等书籍外,还经常上网查阅相关知识。二是向领导学。在法规处工作,与各位局领导和各处室接触的机会较多,在平时的工作中亲身感受了局领导的人格魅力、领导风范和工作艺术,使我受益匪浅、收获颇丰。三是向同事学。古人曰,三人行必有我师。我认为,局里每位同事都是我的老师,他们中有业务专家,有文字高手。正是不断地虚心向他们求教,我自身的素质和能力才得以不断提高,干工作才能更加得心应手。一年来,我个人无论是在敬业精神、思想境界,还是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工作成绩也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
  二、勤奋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一年来,自己能够尽职尽责、踏实认真地做事,在局领导的指导和同事们的大力支持配合下,主要牵头完成或者参与了以下工作:
  (略)
  三、廉洁自律,保持共产党员本色
  我切实落实中纪委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以有着12年党龄的共产党员身份严格要求自己,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人生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到用权不滥、理财不贪、廉洁从政,不断提高廉政意识,增强自觉执行党风廉政规定的自觉性。坚持求真务实,言行一致的工作作风,在工作中坚持说真话,办实事,不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对照各项规定,我本人做到了:一是没有收受过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二是没有到任何单位和企业报销过属于自己支付的费用;三是
  没有违背“十个严禁”、“三个不准”的规定;四是没有拖欠公款、将公款借给亲友或其它违规行为;五是保持了艰苦朴素,没有奢侈浪费和到过高档娱乐场地消费活动。
  四、存在不足和努力方向
  一年来,我虽然在工作与学习上都有了新的进步,但还存在着很多不足。
  1、学习的深入性和全面性还不够。作为在**处负责,应该对全局性工作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应该多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学习和能力培养,向系统内的领导和同志们多学习、多交流,不断完善自我,以更加适应岗位要求。
  2、应变能力和创造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些急性子,考虑事情还不够周全,处事还不够成熟,今后将尽量在个人性格上完善自己;工作中将更加注意广言纳谏,寻师问策,进一步掌握在调研的基础上勤于思考、善于思考的本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工作上还不够大胆,工作魄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以后将在工作中注重增强分析问题能力和辨别是非能力,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坚持以宽广的眼界观察形势,以创新的思维谋求发展,提高敢想、敢闯、敢干的魄力和胆识。
  总之,一年多的时间,我和同事们不仅增进了了解,沟通了感情,建立了友谊,也获得了许多有益的启示,工作能力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同时,我也感到非常欣慰,我庆幸自己能够在一个团结,充满活力和高效的党组领导下工作,在一个和谐、快乐、充满人情味的同事氛围中工作而高兴。不管这次述职能否通过,我将一如既往地踏踏实实地工作,老老实实做人。同时借此机会,向一贯关心、支持和帮助我的各位领导、同事们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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