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范本]劳务派遣合同

来源:合同范本 时间:2018-06-05 10: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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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篇(1):2017年劳务派遣合同范本

  劳务派遣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人力资源公司租赁或通过人力资源公司选聘所需人才,并通过人力资源公司为派遣人员办理劳动合同管理、发放薪酬、办理社会保险、保管档案、员工沟通,以及劳务纠纷处理等全方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下面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了2017年劳务派遣合同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年劳务派遣合同范本1
  甲方(输出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经济类型
  职业介绍许可证(劳务派遣专营)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输入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劳务合作协议履行地:
  乙方因工作需要,接收甲方输送本单位职工(以下简称劳务人员)赴乙方从事劳务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劳务合作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及人数
  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止。劳务人员总数 名。
  第二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一、乙方必须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的工作岗位安排劳务人员工作。
  二、乙方必须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按规定向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工作时间
  乙方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乙方确因工作需要需增加或延长劳务人员工作时间,应遵守国家有关工作时间规定并支付劳务人员加班加点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四条劳务报酬
  一、乙方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和劳务人员实际岗位合理确定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包括工资、岗位津贴、各类补贴、奖金等)。
  二、乙方须于每月 日将前一个月将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发放清册交甲方,并将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以支票或现金的形式支付甲方。
  三、劳务人员的工资报酬由甲方负责发放。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乙方应协助甲方按规定做好为劳务人员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续办理。
  二、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及患病所应享受的待遇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劳务人员如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工作。乙双方就劳务人员工伤事故补偿办法约定如下:
  三、乙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有关假期待遇。
  第六条解除或不得解除与劳务人员劳务关系的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在劳务协议期限内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务关系并退回甲方处理:
  1、严重违反乙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乙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乙方又无法安排劳务人员工作的;
  5、劳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乙方按本条第4、5、6项解除与劳务人员劳务关系的,必须提前 日(不少于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务关系:
  l、劳务合作协议期限未满;
  2、劳务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劳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六条第一项1、2、3除外〕;
  4、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第六条第一项1、2、3除外〕;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务人员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劳务关系:
  l、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乙方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
  3、乙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书面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七条管理费及费用承担
  一、甲方每月向乙方按 元/人或月工资总额 %的标准收取管理费,由乙方在支付劳务人员报酬时一起支付给甲方。
  二、按照国家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经济补偿等有关费用,除甲、乙双方有约定的以外,其余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支付给甲方劳务人员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按照规定出具经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劳务费专用发票。
  第八条违反协议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需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下:
  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事项
  一、本协议条款如与《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为准。
  二、本协议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的内容,但变更内容不得侵害劳务人员的利益。
  三、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项选择。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2017年劳务派遣合同范本2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六条 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七条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
  工作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务派遣合同篇(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问题解读


  为什么要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原则又是什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问题解读,供大家阅读参考。
  问:为什么要制定实施条例?
  答: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自公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用人单位增强了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但是,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社会有关方面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二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为了澄清这些问题,同时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有操作性,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条例。
  问:制定实施条例经过了哪些过程?
  答:国务院对制定实施条例高度重视。法制办、原劳动保障部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条例指示精神,组织力量研究起草实施条例,先后三次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台盟中央、全国工商联等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2008年5月8日至5月20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对草案的意见,共收到各方面的反馈意见82236条。经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台盟中央、全国工商联等单位反复沟通协调、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这个草案。2008年9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这个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问:制定实施条例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在起草实施条例的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了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一致性原则。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必须维护劳动合同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制度相一致。
  二是协调性原则。实施条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关系、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保护职工利益长远目标与现阶段目标的关系,准确体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
  三是可操作性原则。实施条例重点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一些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必要的衔接,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吗?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终身制”。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后,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为了消除误解,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中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作了归纳,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情形下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中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作了归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企业转产等情形下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样规定,有利于澄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
  问:对劳务派遣问题,实施条例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一,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如果用工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为了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实施条例又作了具体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键是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问:如何处理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社会上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为了有效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支付了相当于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后,还应当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已经支付赔偿金的,不应当再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不同性质,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问:贯彻实施条例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为了保证实施条例的贯彻执行,需要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加强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使社会各方面全面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抓学习、宣传和培训,是掌握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内容、把握其精神实质的重要途径,要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劳动合同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学习、宣传和培训方式,做到“三个结合”,即: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要扩大学习、宣传和培训的对象,既要加强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工会工作人员、企业代表组织工作人员的宣传培训,又要加强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宣传培训。要注重学习、宣传效果,通过学习、宣传,使全社会真正理解和认识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增强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是要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正确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保障。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要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既要严格依法行使法律授予的管理权,又要依法承担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要按照程序正当的要求,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要按照高效便民的要求,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要严格执法,切实加大对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执法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依法惩处各种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工会监督和社会监督,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
  三是要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是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将依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加强对劳动合同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力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也要依法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确保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正确实施。
  下面是条例全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津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务派遣合同篇(3):个人劳务派遣合同范本

  导语: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小编今日给大家分享个人劳务派遣合同范本,能够帮助到你最好啦!
  个人劳务派遣合同范本一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联系方式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居民身份证号码
  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社会保险个人编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二年以上(含二年)固定期限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一)甲方派遣乙方的用工单位名称 .
  (二)乙方同意根据工作需要,被派遣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 .
  (四)乙方的被派遣从事工作岗位如发生变化,甲方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五)乙方应按用工单位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六)甲方与用工单位派遣协议到期或提前解除时,本合同尚未到期的,甲方应及时安排乙方到其他用工单位工作,并协商变更本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执行下列 条款,乙方工作时间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并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A,用工单位实行每天 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 天,每周休息 天.
  B,用工单位实行轮班制,安排乙方实行 班 运转工作制,每班工作时间为 小时.
  (二)用工单位安排乙方的 工作岗位,经批准属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三)用工单位安排乙方的 工作岗位,经批准属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四)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间双方协商决定.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
  (二)甲方承诺每月 日为发薪日,月工资 元.
  (三)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向乙方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未支付的,由甲方垫付.
  (四)合同期内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甲方应按照不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五)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
  五,社会保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由甲方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一)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岗前进行健康检查.
  (三)因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有职业危害可能,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乙方须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依法支付乙方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七,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略)
  八,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且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其他事项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和用工单位.
  (二)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附件包括: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乙方签名:
  甲方盖章:
  签章日期:                                   签名日期:
  附件
  劳动合同变更记录
  经双方协商同意,对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如下变更: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乙方签名:
  甲方盖章:
  签章日期:                                    签名日期:
  个人劳务派遣合同范本二
  甲 方(劳务派遣单位)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实际用工单位)
  地 址: 联系电话:
  甲方根据乙方的生产(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相关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协议:
  一、 劳务派遣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劳务派遣内容: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乙方用人需求的相关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服务。(乙方具体需求劳务人员条件详见乙方〈岗位人才需求表〉);
  2、甲方输出派遣给乙方的劳务人员,为甲方员工,由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并办理各项有关保险福利待遇等其他相关事宜。
  三、劳务费用结算与支付:
  1、劳务费用的构成:
  (1)劳务人员的工资报酬(基本劳务费、考核劳务费)(标准不低于苏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劳务管理费:每人每月 元;
  (3)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商业保险费:每人每月 元;
  (4)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社保费:每人每月 元(按社保局每年的实际缴费基数调整);
  (5)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农保费:每人每月 元(按社保局每年的实际缴费基数调整)
  2、结算时间和方式:乙方应在每月 日前将实际产生应付的劳务费用等一并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并提供各项劳务费用结算明细清单。劳务人员工资应由甲方在每月 日前支付。
  3、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相关劳务费用,甲方必须开具正式劳务费发票给乙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乙方的用人需求,在本协议签定后 天内为乙方输送派遣达到法定用工年龄、体检合格、持有岗前培训合格证并经乙方确认合格的劳务人员赴乙方工作,甲方在 天内办理好相关上岗手续并提供劳动政策指导服务。
  2、乙方将实际产生应付的相关劳务费用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后,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时间为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劳务人员个人应承担税费部分由甲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3、甲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服从乙方的工作岗位安排,委派专人负责协助乙方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生产管理、岗位调动、劳务考核,遵守乙方制订的安全生产、劳动纪律、操作规范、岗位责任制等乙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成乙方布置的劳动(工作)任务。
  4、甲方负责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有效的劳务跟踪和劳务管理,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了解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协助乙方教育劳务派遣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工作。
  5、甲方应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道德培训,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并如实介绍乙方情况。
  6、甲方应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派遣前的健康体检和岗前培训,取得体检合格和岗前培训合格证者方可输送派遣给乙方,体检和培训费用由 负担。
  7、甲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退工、退保费手续,协助乙方处理劳务纠纷以及劳务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处理劳务派遣人员因在乙方工作期满或因违反乙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被终止劳务工作的事宜。
  8、劳务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职业病、死亡等事故的,乙方应及时通报和配合甲方处理。发生的相应费用以及办理处理手续由甲方负责处理……
  9、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拖欠应付劳务费用以及违反劳动政策法规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按实际损失的情况向乙方索赔。
  10、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甲乙双方认定或相关机构认定后,由责任人员负责赔偿,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追偿。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明确其告知劳务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劳务工资报酬等。
  2、乙方应为劳务人员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岗位劳动保护,并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作伤亡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伤害事故(经有关权威部门认定),乙方应协助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3、乙方需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相关劳务费用,不得拖欠。
  4、乙方有权按照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勤考核奖惩等综合劳务考核,乙方可对劳务派遣人员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5、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费)和缴纳相关保险费等情况,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纠正,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赔偿。
  6、乙方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每天八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作制度,乙方因生产需要劳务人员加班的应按有关国家规定支付劳务人员加班费或给予调休。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甲方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遣返退回甲方,涉及经济处罚或经济赔偿等问题时,按照乙方相关规章制度由甲方负责处理后返还乙方。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乙方录用工条件的;
  (2)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律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 元以上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派遣劳务人员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乙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派遣劳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被派遣劳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考核,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根据本协议第五项第7条(1)至(5)款,乙方遣返劳务派遣人员退回甲方的,应向甲方提供或传真有关书面材料或有关部门认定事实材料经甲方确认后处理;根据本协议第7条(6)(7)款,乙方遣返劳务派遣人员退回甲方的,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处理。
  9、除法律规定和本协议有约定外,乙方不得随意遣返退回本协议期间的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如有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其他约定事项:
  1、因乙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客观原因乙方的确需要裁减用工或不能继续用工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确定乙方需裁减或不能用工的,乙方应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应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3、本协议遇到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变化等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认为需要修改、补充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4、甲方所输出派遣给乙方的劳务人员,在乙方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乙方录用工条件而遭到乙方遣返退工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所支付的被遣返人员的体检费、岗前培训费、资质证书费、劳务管理费、相关保险费。
  5、甲方因乙方需要本市城镇劳务人员,有关用工手续办理等费用,由甲方垫付后向乙方收取。
  6、甲方在办理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事务中遇有重要事项需要乙方决定的,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方能实施。
  7、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本协议期满前,双方均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是否继续履行,是否继续履行由双方协商处理。
  七、协议纠纷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1、乙方〈岗位人才需求表〉和劳务费用结算明细内容为本协议有效组成内容部分。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补充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内容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3、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劳务派遣合同范本三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劳动保障代码
  法定代表人      邮编
  甲方注册登记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个人劳动保障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户口性质
  现居住地址      邮编
  联系方式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实行试用期制度的,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派遣单位、派遣期限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甲方派遣乙方到 单位工作。
  (二)派遣期限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安排其在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应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并达到用工单位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执行下列 种工时工作制。
  a、标准工时制。具体工作时间为 。
  b、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c、不定时工作制。
  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要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二)甲方有义务督促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休息休假规定,保障乙方休息休假的权益。
  五、劳动报酬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本人工资执行下列 条款。
  a、乙方的工资按照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确定。
  b、甲乙双方协商约定月工资 元。
  c、用工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甲方有义务监督用工单位在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用工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定额,甲方按照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乙方的业绩,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d、其他形式
  (二)甲方于每月 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享有最低工资保障。
  (三)用工单位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 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甲乙双方约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月标准为 元。
  (四)合同期内乙方无工作期间,甲方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乙方支付报酬。
  (五)甲方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费用。
  (六)甲方跨地区派遣乙方的,乙方的劳动报酬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规定应由乙方缴存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乙方按规定享受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应会同用工单位共同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应会同用工单位共同按照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甲方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六)甲方应会同用工单位共同执行国家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因乙方派遣期满或其他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的,甲方可以对其重新派遣,乙方同意重新派遣的,甲乙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确认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内容。
  九、劳动合同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被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的;   4、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工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一、法律责任
  (一)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二)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三)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其它事项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方应如实将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乙方。
  (三)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合同不得代签和涂改,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劳务派遣合同范本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要求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从事 工作,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在 .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以下工作标准 .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按下列第 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 结算。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 元。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 元,或根据甲方确定的薪酬制度确定为 .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四、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第五条 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和用工单位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七条 规章制度
  一、甲方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二、乙方服从甲方及用工单位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一、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乙方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九条 派遣协议要求
  甲方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告知乙方。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4、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用工单位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范本(北京新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书   (劳务派遣)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个人劳务派遣合同范本五
  甲方(输出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经济类型
  职业介绍许可证(劳务派遣专营)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输入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劳务合作协议履行地:
  乙方因工作需要,接收甲方输送本单位职工(以下简称劳务人员)赴乙方从事劳务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劳务合作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及人数
  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止。劳务人员总数 名。
  第二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一、乙方必须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的工作岗位安排劳务人员工作。
  二、乙方必须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按规定向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工作时间
  乙方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乙方确因工作需要需增加或延长劳务人员工作时间,应遵守国家有关工作时间规定并支付劳务人员加班加点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四条劳务报酬
  一、乙方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和劳务人员实际岗位合理确定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包括工资、岗位津贴、各类补贴、奖金等)。
  二、乙方须于每月 日将前一个月将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发放清册交甲方,并将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以支票或现金的形式支付甲方。
  三、劳务人员的工资报酬由甲方负责发放。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乙方应协助甲方按规定做好为劳务人员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续办理。
  二、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及患病所应享受的待遇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劳务人员如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工作。乙双方就劳务人员工伤事故补偿办法约定如下:
  三、乙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有关假期待遇。
  第六条解除或不得解除与劳务人员劳务关系的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在劳务协议期限内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务关系并退回甲方处理:
  1、严重违反乙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乙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乙方又无法安排劳务人员工作的;
  5、劳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乙方按本条第4、5、6项解除与劳务人员劳务关系的,必须提前 日(不少于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务关系:
  1、劳务合作协议期限未满;
  2、劳务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劳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六条第一项1、2、3除外〕;
  4、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第六条第一项1、2、3除外〕;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务人员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劳务关系:
  1、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乙方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
  3、乙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书面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七条管理费及费用承担
  一、甲方每月向乙方按 元/人或月工资总额 %的标准收取管理费,由乙方在支付劳务人员报酬时一起支付给甲方。
  二、按照国家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经济补偿等有关费用,除甲、乙双方有约定的以外,其余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支付给甲方劳务人员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按照规定出具经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劳务费专用发票。
  第八条违反协议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需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下:
  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事项
  一、本协议条款如与《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为准。
  二、本协议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的内容,但变更内容不得侵害劳务人员的利益。
  三、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项选择。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劳务派遣合同范本六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六条 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七条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   工作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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