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谈话内容记录 3篇

来源:经验交流材料 时间:2021-05-05 18:00:0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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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约谈中,纪检部门坚持做到问题不谈清不放过、认识错误不到位不放过,确保谈通谈透,达到咬耳扯袖、脸红出汗的效果。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四种形态谈话内容记录 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四种形态谈话内容记录·1

  “四种形态”是对新时期执纪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净化党员队伍,全面实现从严治党的新的工作目标,真正体现党组织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通过一层层过滤,挽救党员领导干部于违纪之前的最初萌芽状态,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执纪意义。2016年,安龙县按照州纪委的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干部约谈常态化工作,基本形成了提醒约谈预防,询问约谈示警,诫勉约谈纠错,处分约谈问责的递进式工作机制,努力使执纪监督由严查严办向“四种形态”靠拢。

  提醒谈话预防。对新提拔任用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集体约谈,对县管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及廉政风险点较高的党员领导干部,按领导职位的高低分别由县委“五人小组”、部门纪检组对个人进行提醒约谈,重申党章党规,明显党纪国法,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和规矩意识,从源头上净化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

  询问约谈示警。对工作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措施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党委(党组)、纪(工)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约谈。对县纪委监察局日常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有问题线索反映、经甄别符合询问谈话的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分级进行询问约谈或涵询,督促其主动交待或向组织澄清说明问题。

  诫勉约谈纠错。对于有线索反映,经调查存在轻微违纪问题,或因客观原因造成工作上的失误,并产生一定不良影响的党员领导干部,由县纪委书记或县委“五人小组”进行个别诫勉约谈,对其开展教育批评,并要求谈话对象在民主生活会或单位党委(党组)会上说明问题。

  处分约谈问责。对因履职不到位,或存在违纪问题,受到党纪轻处分的党员干部,由县纪委书记对进进行个别约谈,帮助约谈对象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并督促其吸取教训整改纠错。

  至2016年8月底,安龙县共约谈党员干部290人,其中集体约谈270人,询问示警9人,诫勉纠错10人,问责1人。个别约谈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26人。

  四种形态谈话内容记录·2

  “四种形态”是对新时期执纪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净化党员队伍,全面实现从严治党的新的工作目标,真正体现党组织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通过一层层过滤,挽救党员领导干部于违纪之前的最初萌芽状态,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执纪意义。2016年,安龙县按照州纪委的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干部约谈常态化工作,基本形成了提醒约谈预防,询问约谈示警,诫勉约谈纠错,处分约谈问责的递进式工作机制,努力使执纪监督由严查严办向“四种形态”靠拢。

  提醒谈话预防。对新提拔任用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集体约谈,对县管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及廉政风险点较高的党员领导干部,按领导职位的高低分别由县委“五人小组”、部门纪检组对个人进行提醒约谈,重申党章党规,明显党纪国法,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和规矩意识,从源头上净化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

  询问约谈示警。对工作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措施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党委(党组)、纪(工)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约谈。对县纪委监察局日常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有问题线索反映、经甄别符合询问谈话的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分级进行询问约谈或涵询,督促其主动交待或向组织澄清说明问题。

  诫勉约谈纠错。对于有线索反映,经调查存在轻微违纪问题,或因客观原因造成工作上的失误,并产生一定不良影响的党员领导干部,由县纪委书记或县委“五人小组”进行个别诫勉约谈,对其开展教育批评,并要求谈话对象在民主生活会或单位党委(党组)会上说明问题。

  处分约谈问责。对因履职不到位,或存在违纪问题,受到党纪轻处分的党员干部,由县纪委书记对进进行个别约谈,帮助约谈对象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并督促其吸取教训整改纠错。

  至2016年8月底,安龙县共约谈党员干部290人,其中集体约谈270人,询问示警9人,诫勉纠错10人,问责1人。个别约谈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26人。

  四种形态谈话内容记录·3

  市委近日出台《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约谈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的重要方式,应贯穿于工作始终,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应当经常性开展预防提醒谈话,做到“凡进必谈、凡提必谈、凡调必谈、在岗常谈、有事提醒”,把预防提醒教育挺在前面,体现咬耳扯袖的常态化,提高党员干部抵御腐败侵蚀能力。

  约谈以四种形式进行

  《暂行规定》明确,约谈主要采取预防提醒谈话、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约谈、问责处分约谈四种形式进行,做到常态化、规范化、精准化。

  预防提醒谈话主要针对党员干部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自觉、廉洁从政自觉、履行“一岗双责”自觉,提高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为目的的组织谈话;

  询问示警约谈为针对有反映问题线索,需要全部或者部分找党员干部本人进行核实,或者发现党员干部有明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督促其主动向组织澄清或者说明问题的组织约谈;

  纠错诫勉约谈为针对存在轻微违纪违规现象和问题,给予适当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开展以纠错诫勉为目的的组织约谈;

  问责处分约谈为针对因履职不到位等原因,给予问责处理的党员干部,或者存在违纪问题,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开展以帮助其正确对待处理,深刻反思错误,切实吸取教训为目的的组织约谈。

  落实监督执纪坚持以下原则

  《暂行规定》指出,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 是抓早抓小,防治未病,对党组织和党员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注重及时发现,动辄则咎。

  二 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层层设防、级级阻挡,避免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现象。

  三 是实事求是、精准运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是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暂行规定》要求,各级各部门在约谈过程中既要严明纪律,又要注意保密,按照“一人一套约谈方案、一份约谈提纲、一份问题清单、一份签字背书承诺”和“一人一档”的要求,分别组织实施约谈并建立约谈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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