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操作方式及税费计算

来源:证明范本 时间:2021-04-03 07:02:1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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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指税收和费用税收,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税费是指国家机关向有关当事人提供某种特定劳务或服务,按规定收取的一种费用。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私车公用操作方式及税费计算,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私车公用操作方式及税费计算

  1)报销的费用需要并入员工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6]245号文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费用不能在公司税前扣除

  公司为员工报销私家车费用,可能被认为属于与公司收入不相关的个人消费支出而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具体分析与建议:

  公司可以与个人签订租车协议,约定使用汽车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收取的租金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给公司入账,则相关租金、约定由公司承担的油费、路桥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个人报销费用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租金需要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营改增之后,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为3%)、城建税及附加,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不需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文,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营业额)5000-20000;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300-500。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的做法有所不同,例如厦门、广东省和广州市。

  企业在操作过程,应了解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代开发票的起征点设定,避免因政策了解不全面导致筹划效果受到影响。

  1)厦门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文,个人代开发票,能证明应税行为为长期的、连续一个月以上的,按期纳税起征点为20000元,无法证明的,按次起征点500元,但个人提供临时劳务金额为20000元以下的,不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2)广东省

  根据粤财法[2011]109号文,广东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500元。

  3)广州市

  根据穗地税发[2007]72号第九条,提供劳务(不包括建筑业劳务和货运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其营业额按次确定营业税起征点。

  营改增之后,个人出租自有车辆取得的收入按“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由国税局征收,虽然广州国税局没有明确出台政策规定按次确定增值税起征点,但在实务操作中,参照广州地税局对营业税起征点的做法,即只要开票金额达到500元以上就要缴纳增值税,不区分是按次销售额还是月销售额。

  税负测算

  以广州市为例,假设员工A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以自有车辆出租给公司使用,合同约定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每月租金为3090元,A申请代开发票的金额为3090元,超过500元需要缴纳增值税,应交增值税=3090÷(1+3%)×3%=90元,应交增值税及附加=90×(7%+3%+2%)=10.8元,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交个人所得税=(3090-90-10.8)×(1-20%)×20%=478.27元,每月需缴纳的税费合计=90+10.8+478.27=579.07元。

  假设A每月的基本工资为5000元,租金的3090元作为工资发放,同时每月报销车辆费用1500元,根据国税函[2006]245号文,报销的1500元也需要并入工资计缴个税,应交个人所得税=[(5000+3090+1500)-3500]×20%-375=843元,比上述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每月多缴税263.93元。

  不同工资水平、不同的租金额,所取得的节税效果不同。但操作时应注意,租金收入应与市场水平相当,明显偏高或者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操作要点:

  1.公司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

  2.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个人取得租金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4.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对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公司不报销,包括: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私车公用操作方式及税费计算

  公司使用员工车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给职工发放车补,另一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两种方式对员工的税务影响不同。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甲乙都是某公司的员工,都将自家车交由公司使用,车辆租金每月均为3000元,乙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而甲没有。则所缴个人所得税就有差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甲和乙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均是4500元,车辆租金均为3000元。那么,甲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4500+3000-3500)×10%-105=295(元)。

  而乙由于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其财产租赁所得还要缴纳综合税率5.5%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乙应缴纳各项税款为(4500-3500)×3%+3000×5.5%+(3000-3000×5.5%-800)×20%=602(元),两种方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307元(602-295)。因此,租用方式不同,个人税负就有差别。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私车公用操作方式及税费计算

  一、“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能否认证抵扣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而一般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合规的票据的,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认证,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因此公司因公使用员工个人汽车而支付的相关费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因为汽车不属于公司,贸然进行进项抵扣会有一定的风险。因为车辆不属于公司,无法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所以公司需要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或者达成补贴协议以规避相关风险。

  二、“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中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在上述文件中特别强调的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而我们的“私车公用”如果是实际发生的也就能满足文件的要求,那么发生的费用也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不过呢,要证明这些支出的相关性、合理性,也得有相应的依据。这些依据包括我们前面所提到的租赁合同以及合规的票据,甚至是公司的内部控制流程。

  三、“私车公用”是否涉及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企业给员工支付车辆补贴,或者以实报实销的方式支付车辆的相关支出,均应视为个人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有租赁合同的情况下除了前面所提到的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外,还需要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合上述政策文件,我们对“私车公用”不同处理方式的税务处理做一下归纳:

  一、企业与个人签订补贴协议,约定一定补贴标准(元/公里),根据实际占用私车公用的里程数来计算最终补贴金额。

  在这种处理方式下,企业可以根据签订的协议以及补贴时所随附的单据在企业所得税中税前扣除,但是车辆补贴费已经包含了占用过程中汽车消耗的部分,所以“私车公用”所取得的费用发票就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中列支公司的费用了。对于个人来讲,所取得的报销收入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与企业职工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约定车辆租赁价格,约定在租赁期内所发生的车辆消耗的费用由企业来承担。

  在这种处理方式下,企业职工将自有汽车租赁给企业,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租赁费可以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并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凭发票辅以租赁合同在企业所得税中进行税前扣除。

  但是要注意对于租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划分,明确企业承担和车主个人承担的费用。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合同已经约定了车辆消耗的费用(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如果取得了相应的票据企业不仅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的销项税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进行税前扣除。不过要重点注意与车辆本身相关的车辆购置税、折旧和保险费用等设计车主个人承担的,不得作为相关费用税前扣除。

  除此之外,要注意在这种处理方式下由于签订了租赁协议,所以需要按照“财产租赁合同”根据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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