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党委会议事规则

来源:领导述职报告 时间:2020-11-17 07:01:3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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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某某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党委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党委决策水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讨论研究问题;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遵守“个别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委会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的原则,紧紧围绕公司经营管理、科学发展、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事项展开议事。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主要工作部署在公司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党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决议、重大活动部署;

  (三)党的思想、组织、作风、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四)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企业兼并或重组方案,内部机构设置,重要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五)审议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决算、资本运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审议5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自主安排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党群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配备;

  (九)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法规教育计划;

  (十)其它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四条 (一)有关部门提出议题,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书记确定。

  (二)提交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前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党委负责人要对会议议题先行交换意见,统一思想认识,为开好会议做好准备。

  (四)遇到特殊情况,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临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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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议事要求

  第五条(一)党委会议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如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每次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到各党委成员。

  (二)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召集主持,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在党政主要领导不能出席的情况下,党委会不能讨论干部、人事等问题。

  (三)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其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成员通报,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表决。

  (五)党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充分酝酿讨论,每个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然后进行表决。

  (六)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七)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权限和程序予以追认。

  (八)党委会议由办公室党员负责人负责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九)参会人员为党委委员,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五章 督促检查

  第六条 (一)对党委决定事项的落实工作,由党委成员按分工负责督办。党委委员特别是党委书记、副书记要带头执行党委决议。

  (二)党委工作部要将党委会议重大决定事项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落实的要求和时限,并进行跟踪了解,发现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书记或副书记报告。

  (三)承办部门要将重大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党委作出书面汇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条(一)本文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集团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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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集团党委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集团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八条 集团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党委会议原则上不搞临时动议。各党委委员需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可直接向党委书记提出或经党群部按办文程序呈报书记审定。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确定后,一般在会前三天通知各委员并发给会议材料。

  凡提交集团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分管党委委员应先作调查研究,召集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后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一般情况下,提交集团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需事先准备书面材料,并先送分管党委委员审阅。

  集团党委会议原则上不审议临时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请示。确需报请集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应先由有关部门或党委委员提出意见,再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集团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对干部任免、奖惩,对重大违纪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确定列席党委会议的有关负责同志。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列席。讨论处理重大案件和决定处分干部,由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负责同志列席。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不同意的意见,则视为同意。推荐、提名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决定处理重大案件等,应逐项表决。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党委会议会务工作由党群工作部负责,由党群工作部派员负责记录并将会议内容整理成纪要。纪要由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发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会议指定分管的党委委员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党群部将有关内容编印成《党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发有关领导和部门,并负责催办落实;有关执行情况按月编发《党委会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汇报》,向党委汇报或向党委委员通报。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党委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文件,由书记签发。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党委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邀请省国资委党委有关人员参加。在民主生活会上,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集团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集团党委中心组学习由集团党委委员组成。原则上党委中心组学习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七条 对集团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委会议讨论。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表示。

  第二十八条 对应保密的集团党委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党委委员如有破坏党的纪律的事实,集团党委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党章和有关党纪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某省某投资集团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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