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检察建议范文

来源:其他范文 时间:2020-07-09 18:00:0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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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检察机关检察建议范文,以供大家参考!

  检察机关检察建议范文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和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邀请两名人民监督员,就部分区域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河道问题,共同向南昌市城市管理局公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并实地察看整改现场。

  江西省检察机关围绕党委、政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司法办案发出检察建议,监督解决了一批“老大难”问题。今年第一季度,共制发各类检察建议592份,收到回复764份,采纳率为99.48%。

  近日,九江市濂溪区检察院就办理的几起涉黑恶案件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向该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莲花镇政府、姑塘镇政府、十里街道办事处宣告送达6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从优化工作模式、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教育培训等方面提出针对性建议。

  景德镇市检察院针对履职中发现的劳动用工不规范问题,向该市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受到高度重视,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照检察建议部署安排专项整治,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

  南昌高新区检察院针对辖区超市部分散装食品未标明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等情况,发出诉前检察建议。随后,有关单位开展了规范散装食品和未包装食用农产品标识专项整治。为确保检察建议不停留在纸面上、口头上,今年4月17日,该院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镇(处)食安办等对辖区内10家超市散装食品销售情况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通过强化监督问效,检察建议的规范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得到不断提高。

  检察机关检察建议范文

  5月29日,由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锡元、黄同林、黄春和等32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主犯黄锡元被判处23年有期徒刑,其他被告人被判处21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打掉个案固然重要,通过个案实现长效常治更为关键。东宝区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相关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存在的管理漏洞等问题,深入分析,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分别向5家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最大限度挤压、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空间和土壤。

  全省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坚持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长效常治,立足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做到边扫边治边建。

  截至目前,检察机关结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共发出检察建议414件,收到回复318件,采纳300件,采纳率为94.34%。

  1份检察建议 4起案件再审

  2019年8月,监利县检察院在办理孙卫志等19人涉黑案件时,发现涉案成员张跃、李冲等4人在4年前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上有新的证据,新证据表明该起伤害案是由孙卫志幕后操纵张跃投案,并指使张跃等人作虚假供述,最后仅张跃一人被判拘役,其他涉案人员逃脱了法律惩处。原判决认定的故意伤害罪事实错误,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可能影响孙卫志等19人涉黑案的定罪量刑。检察机关在审查中还发现涉案成员李冲等另外3人原判决为缓刑,量刑畸轻。

  经审查后查实,4年前张跃、李冲等4人虽未动手直接参与故意伤害,但为其他成员放风、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属于共同犯罪,原审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有错误。即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经审查后,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跃、李冲等4人有期徒刑3年。

  此案重审判决后,荆州市检察机关对全市办理的类似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共发现含本案在内4起涉黑涉恶案件原审判决有误,遂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收到建议后均启动再审程序。

  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赵慧介绍,自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省检察院迅速制定出台《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深挖“保护伞”与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和《依法从严从快办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十条措施》,均对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用好检察建议提出了明确要求,实际效果显现。

  为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纠偏

  “一份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能够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的对策措施,其作用不亚于办理一批案件。”这是洪湖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深切感受。

  2019年9月,有3件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送到了洪湖市检察院。收到案卷后,检察官发现这些案件的案卷被标注为涉恶案件,经办案检察官审查后发现,3起移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均因生活琐事与对方起冲突,并无事先预谋,且涉案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行为,不宜认定为涉恶案件,遂以寻衅滋事罪对这3起案件的被告人提起公诉。为防止类似情况发生,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洪湖市检察院就黑恶势力的认定问题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严格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市公安机关立即组织学习和讨论,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改,及时向检察机关作出了今后将严格按法律规定,规范认定涉黑涉恶案件标准的书面回复。

  用好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检察机关及时分析案件背后反映的社会治理问题,有针对性地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做到“提出一件、治理一片”。

  2019年4月,崇阳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强迫交易恶势力案件中,发现该县天城镇谢家坳村“殇夫班子”长期以暴力、威胁手段强揽殡葬服务,牟取非法利益。

  检察官还发现2017年、2018年该村发生过类似强迫交易涉恶案件。崇阳县检察院就案件背后反映出来的社会问题,向该县民政局、天城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崇阳县民政局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改措施,将服务项目的收费进行公开,开通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天城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行动,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同时加大对辖区内民政、公益事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行业的行政管理力度。经过一个月治理,崇阳县民政局逐项清理了殡葬服务行业存在的顽疾。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进一步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真正把检察建议的刚性做足。

  检察机关检察建议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检察建议工作,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江苏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检察建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再审检察建议;

  (二)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三)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五)其他检察建议。

  第四条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均需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按照调查核实、文书制作、文书审核、审批决定、文书送达、备案审查、异议复核、督促落实、立卷归档的流程进行办理。

  第五条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情形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采取查询相关证据材料、咨询专业人员、委托鉴定评估、现场走访查验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检察官调查核实完毕,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认为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起草检察建议书,一并报送检察长;认为不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相关材料订卷归档。

  第六条检察建议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或者问题的来源;

  (二)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或者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及其证据;

  (三)存在的违法情形或者应当消除的隐患;

  (四)建议的具体内容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等的规定;

  (五)被建议单位提出异议的期限;

  (六)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检察官起草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书,报送检察长前,应当送本院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进行审核。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审核检察建议主要包括制发是否必要、内容是否合法、格式是否规范、说理是否充分、措施是否具有操作性等。

  第八条提出检察建议,由检察长审批决定。涉及重大、疑难、复杂事项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检察建议书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送达检察建议书,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现场宣告送达。

  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应当商被建议单位同意,可以在人民检察院、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由检察官向被建议单位负责人当面宣读检察建议书并进行示证、说理,听取被建议单位负责人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

  第十条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应当于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和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确有不当的,应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后,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变更或者撤回,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官应当立即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及时对检察建议书作出修改或者撤回检察建议书;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异议复核应当在被建议单位提出异议后十五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工作由承办检察官办理,可以采取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并制作笔录或者工作记录。

  第十三条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回复、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及时催办,经催办后仍拒不回复或者整改落实的,经检察长决定,可采取以下措施推动落实:

  (一)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二)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

  (三)对于事关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检察建议,可以就该事项向党委报告或者向政府通报;

  (四)对于有关行政机关不认真整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可以依法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启动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程序;

  (五)对于以公开宣告方式送达的检察建议,将被建议单位落实情况通报给参与公开宣告的第三方人员,并组织被建议单位和第三方人员召开听证会,督促整改落实;

  (六)对于非涉密检察建议,可以将被建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对于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十四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当将全案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涉案单位以外的上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对办案中发现的个性问题,由办案单位制作检察建议,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后转送;对办案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

  需要向下级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指令对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检察建议的流程监控和分类统计,定期组织对检察建议进行质量评查,对检察建议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七条建立检察建议考评机制,将各单位检察建议的制发和督促落实情况纳入院综合考评,将检察官办理检察建议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情况纳入个人业绩考评。省、设区市人民检察院每年组织优秀检察建议评选活动。

  第十八条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办理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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