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来源:其他范文 时间:2020-07-09 18:00:0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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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人所得税是一国税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之一,是一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当代优化税制理论始终把个人所得税作为重要研究对象。中国文库网为大家带来的论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论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第七次个人所得税修法工作的正式完成。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不应是简单的“照搬西方”和“拿来主义”,必须深深扎根于我国国情,与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密切相关。本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对税收居民的认定标准、征收模式、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扩大税率级距等内容做出了实质性改变,同时增设专项附加扣除、引入独立交易原则和一般反避税条款、要求相关部门协助提供纳税信息、发挥纳税人识别号的作用等,不仅进一步落实了税收公平与税收法定,减轻了中低收入阶层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体现了量能课税,而且顺应了现代化治理背景下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需要。尽管如此,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在价值取向、利益平衡、立法技术等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需要进一步讨论与完善。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功能定位

  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应定位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并重。筹集财政收入功能是调节收入功能的必要条件,是保障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实现的基础,没有筹集财政收入功能就没有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实现寓于筹集财政收入功能之中,一方面采取直接手段,量能课税,对纳税人收入进行调节,另一方面采取间接手段,通过财政支出的方式,利用财政取得调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同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可以促进筹集财政收入功能,促进发展经济,实现社会稳定。

  《个人所得税法》中存在之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不高

  虽然我国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不断增加,但在我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根据国际通用衡量国家或地区居民收入差距指标基尼系数可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较大,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效果不显著。如何通过合理设计不断完善所得税制度,在税收公平与量能课税指引下,既实现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不断增加,保障国家财富的稳定持续增长,又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中低收入阶层从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获利,是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完善过程中需要正视的问题。

  (二)分类综合所得制度之不足

  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划分标准不明确。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给予与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同等地位,纳入综合所得值得商榷。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因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类似专有权利等的付费。相关被使用权利的产生途径可分为两类:一是开发者付出劳动研发形成;二是通过权利人的转让继受取得。对前者而言,虽然权利基于劳动研发而形成,但从性质上看特许权使用费通过许可授权使用权利取得所得,是基于财产发生的,而非劳动。因此,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为“劳动所得”进行纳税有所不妥。如何科学的确定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对应的征税项目需进一步探讨。

  (三)费用扣除标准之不足

  我国现行采用的费用扣除方式为定额扣除法,以固定金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从而对社会经济生活变化的适应性较差,费用扣除标准没有与物价指数相挂钩,导致对通货膨胀而引发的物价上涨等现象的应对性较差,静态的费用扣除标准难以实现在动态的经济发展中减轻纳税人生活负担的要求。

  同时,法律规定仅在综合所得项目下进行费用扣除,那么无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必要的基本费用扣除,维护其基本的生活保障,是今后个人所得税发展完善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四)税率之不足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采取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次设定偏多,其中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仍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都处于较高水平,也将我国名义上的整体税率大大提高。在实践中,高收入阶层人群往往通过分解所得、隐瞒所得的手段,从而适用较低档的税率,导致真正适用边际税率的人数较少,致使边际税率对高收入人群无法发挥作用,使边际税率形同虚设。

  同时,不同类型所得之间存在税负差异。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劳动所得”所适用的税率明显低于“劳动所得”。对“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适用差距较大的不同税率,不仅会增加“劳动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影响税收公平的实现,而且容易动摇納税人树立的以辛勤劳动获取所得的理念,甚至诱发过度投机行为,导致社会创造力不足,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专项附加扣除规定之不足

  首先,专项扣除项目范围偏窄。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目前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实际适用人群范围较小。第二,目前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覆盖范围不够全面。

  其次,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设计过于简单化导致执行标准不确定。例如子女教育支出中的教育支出范围不明晰,子女就读的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是否有所限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参加辅导班的费用能否扣除等问题都未作规定。

  再次,专项附加扣除金额有待提高。以子女教育为例,目前我国教育费用支出较高,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深化和全面实施的二孩政策,老人与小孩成为中国家庭的重要支出来源,家庭对此负担较重,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仍有提升空间。

  《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完善建议

  本次个人所得税法的内容修改体现了公平性的导向,不仅表现在计征模式的转变、税率结构的调整、费用扣除的提高等方面,而且在税收要素、征税程序等方面贯彻落实了作为税收公平之基础的税收法定。因此,应当在本次改革建构起的方向下,保持修改趋势的一致,以税收公平为主线,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再完善。   税率完善之完善建议

  第一,扩大税率级距,适当减少税率档次。完善税率级距标准,扩大中低档税率层级的收入级距,减轻具有多种收入来源的综合所得纳税人的缴税负担。通过对不同层次的收入阶层适用不同税率,调整各个收入阶层的税后收入结构,将提高低税率适用的级距上限和降低高税率适用的级距下限相结合,对中低收入纳税人降低税制的累进程度,减少其税收负担,保障基本生活权利。

  第二,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可以将最高边际税率减少至35%,降低我国的整体税率,消除纳税人对税负过重的错误理解,增强我国在人力资源方面的国际竞争力,吸引并保留优秀人才,同时根据拉弗曲线所蕴含的原理,降低税率不仅有利于减轻纳税主体的负担,增加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也有利于征税主体扩大征收面以实现税收收入的增加,实现征纳主体双方的共赢。

  (二)费用扣除之完善建议

  首先,进一步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目前看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还有可提高空间。其次,引进费用扣除指数化机制。税收指数化是指为自动消除通货膨胀对实际应纳税额的影响,对税制中随物价变化而应有所改变的项目进行指数化调整,是一种弹性机制。费用扣除指数化机制可以实现不断增加的生活成本与扣除额同步调整,保证扣除标准及时调整,避免频繁的法律修订,强化个人所得税的稳定性。同时,可以保证个人所得税制度具有灵活性,以经济条件的变化,减轻经济条件的变动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影响,增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适应性。

  (三)纳税单位之完善建议

  本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初步确立了分类综合的征收模式,建议在以个人为申报单位的基础上,增設夫妻联合申报、家庭联合申报的申报方式,供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渐进地由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向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转变。以家庭为纳税单位通过结合家庭其他成员的人数、年龄、健康状况、就业情况、需要赡养和抚养的人数、总体收人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更准确反映个人的纳税能力,以实现量能课税,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

  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之完善

  进一步明确附加扣除的范围和界定条件。对支出费用的可扣除部分、扣除时需要的凭据等内容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性。

  完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配套征管制度。首先,利用互联网+等高科技技术,开发科学高效的征管软件和纳税申报等软件,尽量简化纳税程序,减少纳税人的缴税负担。其次,完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通过现代技术手段,加强部门联动性,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准确掌握纳税人个人的收入、消费、投资行为以及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论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的收入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直接税,其征税的目的除了考虑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外,更重要的是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缩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收入公平和社会和谐。经济越发展,国民收入分配就越不公平,个人所得税征税的目的就越加重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也就越加重要。

  一、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经过多次的修正,目前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情况如下:

  1.分类所得税制造成税负不公平。

  个人所得税按税制设计及其征收方式可分为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以及混合所得税制三种税制类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划分为11个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同的税率及优惠办法,在个人取得不同的项目收入时,分类分项缴纳所得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的收入分配方式出现多种形式。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会造成相等金额的收入因其收入方式不同而出现税负不同的结果。例如:甲、乙两人都是机修人员,月应税收入均为5000元,甲与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则甲的收入为工资薪金,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45元;而乙与丙公司签订经济合同,则乙的收入为劳务报酬,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1-20%)×20%=800元。同样的收入额越高,两者的税负差距就越大,这说明现行的税制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精神,也同我国的社会主义分配精神相矛盾。

  2.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准予在纳税前扣除的费用是采用统一扣除标准。具体的扣除办法有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对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采取相适应的扣除方法。如:工资薪金所得每人每月可扣除费用3500元;个体工商户和对企事业承包承租生产经营所得可扣除成本费用;劳务报酬、稿酬、财产租赁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每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扣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定率扣除费用20%;财产转让所得可扣除财产原值和相关税费;利息、股息、红利及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为生计费用、成本费用和特许扣除费用。其中生计费用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然而生计费用扣除生计标准与实际生活成本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没有考虑纳税人是否需要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因素,结果造成纳税人的家庭生计费用用于承担的税负,造成了不合理。另外,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其不平衡,造成了各地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全国采用统一的扣除标准,结果是造成大中城市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没有得到保障。成本费用是为取得所得而发生的支出,然而目前只有个体工商户及对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和财产转让、财产租赁所得规定可以扣除成本费用,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则不能扣除成本费用。特许扣除费用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特殊的开支,如: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再扣1300元。

  3.税率设置复杂且边际税率高。

  税率是以体现公平、兼顾效率而设置的,是税制的核心要素,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其他所得适用固定比例税率。另外对劳动报酬一次性收入畸高的,进行加成征收;对稿酬所得减征30%。

  工资薪金所得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中的主要收入来源,其所得税税率设置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万元的部分适用45%的高税率,而除工资薪金及个体工商户等外,其他的所得适用单一税率。例如:甲通过辛勤劳动取得月应税工资薪金所得10万元,则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00000-3500)×45%-13505=29920元;乙通过股权投资取得月应税资本利得也是10万元,则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0×20%=20000元。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也使得在最后几级收入上几乎征不到税款,同时也似在说明我国限制较高劳动致富。

  4.多种计税方法造成税负不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财产租赁所得按月计征;论文格式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征;其他所得按次计征。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采用自行申报纳税外,其他所得均由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在支付应税所得时均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另外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①年应税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②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③在境外有应税所得的;④有应税所得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有按次计税、按月计税和按年计税。根据不同的所得,按不同的费用扣除、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方法计税可能会对一部分纳税人造成不合理的征税,也会使一些人进行合理避税,造成税负不公平。例如:甲的全年应税工资总额为36000元,如果按照月平均应税工资3000元,无年终奖金的方案发放,则无需要纳税;如果按照月平均应税工资2000元,年终奖金12000元的方案发放,则:平时收入未达到扣除标准,不用纳税,但年终奖金需要纳税,应纳税额为:[12000-(3500-2000)]×3%=315元。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1.选择适合国情现况的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是大多数国家运用的税制,是公认的最公平、最科学、最合理的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则是少数国家运用的税制,它造成税负不公平是明显的。我国人口众多、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高收入者的收入隐匿性强和公民的纳税意识淡薄,这使得个人所得税制在设计上增加难度。

  为了推进税制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当前可以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所得纳入综合所得项目;将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红利股息所得及其他所得纳入分类所得项目,仍然按照原来的方法实行分项征收。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应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动态的调整过程,所以混合所得税制比较适合当前的国情,但不是最终的税制。这样既有利于实现税收的公平,也为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作尝试。

  2.制定与纳税人实际负担相当的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是一直是备受热议,也是近连续三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的重点内容。在推进税制改革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当前的社会经济情况,又应该参考国际惯例,设计出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

  首先,制定成本费用扣除。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除了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等中,明确规定可以扣除成本费用外,其他所得就没有相关规定。然而独立劳动者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也会发生相关的成本费用,因此,应该扩大成本费用的扣除范围。

  其次,扩大生计费用扣除范围,并适当调整标准。原来统一制定生计费用扣除标准是依一个人在吃、穿、住、行方面的开支而设计的,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情况而增加赡养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

  第三,应该把费用扣除的具体标准额下放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情况进行制定,同时还需要考虑物价水平的变化和收入水平的变化,设计出能自动调整费用扣除的税制,而不需要通过修正税法来调整费用扣除。

  3.简化并统一税率。

  税率是税制中的核心要素,其高低反映了纳税人的税负轻重。但目前主要的个人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其设计的税率复杂且高税率形同虚设。如果实行混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将继续按照原来的税率20%进行征收,而将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也设计为20%,并适当减少级次,如分为:3%、5%、10%、15%和20%五级。如此能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也能更够更好的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

  4.实行混合申报制度和按年计税方法

  在当前个人主动纳税申报意识还不够的情况下,实行代扣代缴的做法仍然是很有必要措施之一,为与混合税制相适应,可以在进一步完善扣缴制度的基础上,再进行年终申报汇算清缴。在年终申报时,可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利用个人身份证作为识别码,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工商部门、证券公司、海关、公安等的合作,共建个人的收入、支出信息库,这在一定程度上公开了个人收入来源,并通过各部门的联网机制将全部的收支汇总到税务机关,实行纳税人信息的网络管理。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既要考虑到其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又要发挥其本身的功能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适合当前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将有可能不适合未来的社会经济,所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论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或者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税种,是以个人的所得多少作为负担税收能力的标准.个人所得税一般按照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总额征税,采用累进税率,体现所得税量能征收的公平原则.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从1980年开始实施以来,经历了多次调整,多次提高工资、薪金的扣除额,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居民的税收负担,其中,2006年规定免征额为1600元,2008年免征额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6月30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就是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薪阶层的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此次个人所得税法还将工薪所得税率由原来的9级累进税率改为7级累进税率,最低税率由原来的5%降到3%,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在享受提高减除论文范文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减轻税负.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纳税期限也由7天改为15天,方便了扣缴义务论文范文纳税人纳税申报,从而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

  二、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已经有30多年的时间,虽然时间不是很长,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分配制度的改革,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税务部门征管力度的加强,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增长速度非常快, 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基数小,所以在税制结构中所占份额也小.表1描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水平.

  三、个人所得税调整前后工薪阶层税负的比较

  由于工薪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所以首先分析一下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工薪所得的实际负担率.实际负担率,是指征税额与其征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是衡量纳税人实际税负的主要标志,用公式表示为:

  实际负担率等于征税额/实际数额

  个税修改前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额等于(每月收入额-2000)*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修改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额等于(每月收入额-3500)*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修改前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

  四、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下不同分类所得的实际负担率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来源比较多,这就使来源比较多的高收入者可以同时享受各项收入的论文范文抵扣额,而收入来源单一的低收入者只能享受一项论文范文抵扣额,这就形成了收入高的人少纳税,收入低的人多纳税的极其不公平现象.表5给出了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外的其他收入来源的实际负担率.

  很显然由于收入来源的不确定性使得我国的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居民的税收负担,相反可能还会达到相反的效果,高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多纳税的情况.

  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

  2011年9月新税法实施以来运行平稳,政策效果初步显现,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增加了居民可支配收入.但是个人所得税法还是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主要是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以下是笔者针对个人所得税的完善提出的一些建议:

  1. 对高收入者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股息利息红利偶然所得五类主要所得来源加强个税征管.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并以此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

  2. 根据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我国宜采用混合所得税制模式,可以细化不同分类所得,进而将这些细化的分类所得按照劳动所得、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和其他所得4种所得类型分类汇总,然后对那些投资性、没有论文范文扣除的应税所得,如投资所得、其他所得等实行分项征税.

  3. 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应该将居民个人从各种正常渠道取得的合法、正常收入全部考虑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内,也应该对居民个人从各种非正常渠道取得的合法或非法的非正常收入考虑征收个人所得税.

  4. 应考虑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不仅体现了依纳税能力确定税收负担的公平原则,而且也实现了对老年人、无生活能力的儿童、残疾人等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减少我国的税收流失.

  5. 应该按照各地区的收入差异制定相应的论文范文扣除标准,收入相等但处于不同地区的人,由于物价水平的不同,处于发达地区的纳税人所承担的实际论文范文就高,应该承担的税收相对来说就高,所以应该允许经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自主制定起征点,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公平调节功能.

  6. 严厉打击高收入者偷逃税款的行为,加强偷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加大其冒险偷逃税的成本,减少税收流失现象,保证税款的顺利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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