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餐费标准

来源:其他范文 时间:2020-06-04 07:03:1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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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厉行节约为主线,紧紧抓住创新管理和深化改革这两个“治本”之策,力求根治公务接待顽疾,遏制“舌尖上的浪费”。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公务接待餐费标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务接待餐费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杜绝奢侈浪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活动,接待是指提供交通、住宿、用餐、陪同等方面的安排。

  第三条 学院办公室为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各部门积极做好对口接待工作。

  第四条 公务接待本着厉行节约、简化礼仪、杜绝浪费、倡导“光盘”的原则,区分不同接待对象确定公务接待标准,严禁铺张浪费。一般接待安排在学院,提倡工作餐,禁止外出安排非公务宴请,原则上不安排酒水。

  第五条 学院主要接待对象包括:

  (一)上级机关来我院指导检查、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人员;

  (二)省内外兄弟院校来我院考察、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人员;

  (三)本系统单位来我院考察、洽谈业务及工作业务关系需要接待的人员;

  (四)校企合作单位来我院考察、洽谈业务及工作业务关系需要接待的人员;

  (五)经院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接待标准

  第六条 严格实行定点接待。学院应在定点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执行协议价格。严禁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场所进行公务接待活动。一般性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非特殊情况不得在外安排。

  第七条 住宿标准。省部级安排住套间,司厅级安排住单间,县处级以下安排住标间。住房内不摆放鲜花、水果、香烟、饮料等用品。

  第八条 用餐标准:

  (一)校内自助餐:早餐按10-15元/人安排,午餐、晚餐按20-30元/人安排;

  校内桌餐:早餐按15-20元/人安排,午餐、晚餐按每人每餐30-50元/人安排。

  (二)校外用餐。凡遇学院重大活动需在外就餐或节假日期间无条件在学院就餐的,可安排在校外用餐。每桌按10人核定,不得超过800元。一般工作人员按30元/人核算。

  第九条 陪餐制度。接待中需要陪餐的,要严格控制次数、人数。重大活动院领导可集体参加接待,一般接待原则上由分管院领导陪餐一次,具体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由各部门承担接待的客人一般不安排院领导陪同,个别确需要陪餐的,应事先提请办公室协调安排。陪餐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确实因工作需要用餐的其他人员按工作餐标准安排。

  第十条 公务接待要本着“限酒、不供烟”的原则,遇重要客人安排酒水需提前申请,办公室统一安排。公务接待一般只安排本地酒水及部分饮料。超标准费用由责任人自负,学院拒收超标准安排费用的签批报销。

  第十一条 公务活动原则上安排集中乘车,6人以下人员出行,以乘坐普通商务车为主。

  第十二条 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超预算安排公务接待。严禁借公务活动名义游山玩水,严禁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纪念品等。

  第三章 接待程序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须依据接待公函办理,坚持事前办理审批手续。公务接待事前相关部门应填报《公务接待审批表》(见附件),办公室应按照接待标准签注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批。接待部门根据公务接待审批表和领导批示,确定公务接待的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凡事前未履行报批手续的,办公室一律不予安排及报销。

  第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应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务接待工作。公务接待中的汇报、交流、座谈、考察等工作由业务部门负责,食宿、会议室布置、车辆使用由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 学院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公开,自觉接收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应按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转嫁接待费用。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家反腐相关规定经常性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加强监督,切实杜绝公务接待工作中铺张浪费等问题的出现。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经费结算一般采用转账方式(公务卡结算),不采用现金结账。接待经费支出由承办部门凭《公务接待审批表》到学院财务处履行报销手续。财务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接待费的管理,对超范围、超标准、违反规定的公务接待,及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公务接待餐费标准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门源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确因内宾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四条 开支标准 。

  (一)住宿标准。省部级干部1人住1套间,厅局级干部1人住1单间,处级干部1人住1标准间,其他人员2人住1标准间。具体标准按所在接待地的住宿接待标准执行。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如住宿费标准高于客人所在地规定的标准,客人按其规定标准结算后,超额部分由接待单位解决。

  (二)餐费标准。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30元);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三)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其标准(不包括酒水、香烟)为: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厅局级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标准执行。

  (四)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人数一般控制在2-3人,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

  (五)与其他县的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来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或接待,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公务接待餐费标准

  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下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我省省直机关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收交具体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和约束力。该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了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标准。省直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期间,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其他用餐费用应自行解决。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同时,出差期间需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

  根据要求,接待单位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后,要及时出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票据由出差人员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接待单位应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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