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低价法中标诀窍

来源:其他范文 时间:2020-06-03 18:00:0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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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低价中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中标价是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能够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具有科学的,合理施工技术措施的最低报价,应具有如下特征:施工技术措施科学合理;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方案科学、合理、可行;合理低价不应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合理低价法中标诀窍,供大家参考选择。

  合理低价法中标诀窍

  摘要】简单介绍了合理低价中标法的优点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合理低价中标法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应对措施,指出合理低价中标法是符合当前我国国情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合理低价中标;问题;应对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我国招投标制度逐步建立起来,特别是在上世纪90年代末期,随着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立和健康发展,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开始全面推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制度也不断完善和细化,招标程序不断规范,招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延伸。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各省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评定标办法,归纳起来,主要有“百分制综合评标法”、“标底接近评标法”、“二次报价评标法”等,其中以“百分制综合评标法”最为流行。这些评标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招投标市场,但由于仍存在一些难以控制的人为因素,给不公平竞争甚至暗箱操作留有一定空间。为解决这一难题,国际通用的“合理低价中标法”相继在我国一些省市推广采用。

  1 合理低价中标法的优点及存在的问题

  合理低价中标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招投标方法,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质上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的低价中标。这种方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具有因果关系的。在工程量清单推广的今天,判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不仅在于要将其投标报价的总价公开,而且更重要的是将总价内各个子项的分项报价也公开,并进行合理性分析。这样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制度能够保证工程造价的有效降低,从而节省投资,保证投资效益;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竞标时的低价不是盲目的压价。这种合理的、不低于成本的低价只能以企业定额为依据才能真正具体反映出来。因为概预算定额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而企业定额反映的是企业自身水平。社会平均成本价与企业个别成本价的差额是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结果。显然,企业定额不仅是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而且也是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使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定额成本价的关键。同时,企业只有依据企业定额和自身的特点、优势及发展要求,才能在工程量清单投标过程中作出合理的、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方案。从这个意义上讲,合理低价中标法有利于施工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改进施工技术,加大科技投入和设备的更新改造;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制度还有利于建筑行业的结构调整,实现建筑市场买卖双方的供需平衡;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遏制层层转包、挂靠、阴阳合同等不良行为;有利于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的形成,有效防止国有资金项目中的腐败行为;有利于企业树立市场风险意识,推动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服务性行业的发展等优点。在控制投资成本、优化企业结构、转变政府职能、培育市场机制、遏制腐败现象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建筑市场机制仍处于转型时期,建筑市场发育不够成熟,诚信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建筑企业风险意识及抵抗风险的能力不强,合理低价中标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投标人特别是一些管理不规范、素质低下、实力较差的承包商和自然人,抱着“只要有业务,什么都有了”的观念,紧紧抓住某些招标人的心态,通过串通投标、恶意压价抢标以最低报价进入竞争市场,再通过设计变更等方式高价结算以牟取暴利;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偷工减料行为,降低了工程的标准和质量;投标企业在投标工程中恶性竞争,严重扰乱建设工程承发包市场,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工程项目现场管理难度加大,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的监管要求更高等。

  2 合理低价中标法实施过程中主要问题的应对措施

  2.1 加强对招投标各个环节的管理。

  资格审查环节――对达不到资质要求的,有借资质挂靠、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等不良行为的投标人限制准入,提前将不合格的投标人拒之门外。

  评审环节――合理低价中标不等同于最低价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低价中标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而且是在“满足业主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专家评审的最低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41条第二款规定:“能够满足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显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低价中标法”应该是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是在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评标专家参考招标人标底,并对各投标报价与基准价进行对照评审,择优选择合理低价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法。

  所以“合理低价中标”,评审是关键。特别要注重报价合理性的评审,要评价一份报价是否合理,就是要评判该报价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低于其企业成本(属于个别成本)的报价就是不合理报价。所以如何评审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是进行合理低价中标法招投标的关键。对某个企业的工程报价,要评判其是否低于其成本价,可以从其报价的不同角度来分析、评判其报价的合理性。目前大多数合理低价评审办法是通过确定的社会平均成本价来判断投标人的报价是否有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而社会平均成本价如何确定,目前大多是依据国家颁布的各项计价标准为基准线,根据造价的各组成要素来设定相应的最低控制线标准,由设定的最低控制线标准计算出社会平均成本价。评委要对施工方案可行且报价过低的进行重点评审,由投标人详细说明其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理由,对理由不充分的应视为低于其个别成本而不得让其中标。合理的界限难以划定,评审的结果只能是相对的,但要尽量做到相对合理、客观公正。

  监理环节――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给中标人带来了很大的风险,一些投标人往往会千方百计地减少工程成本,甚至会出现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因此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监理工作能否到位很关键,如果不能到位,工程施工质量是很难保证的。

  跟踪督查环节――跟踪督查的目的是发现有无借资质挂靠现象、有无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因此在督察时,主要检查现场施工的项目部成员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一致、有无变更设计、追加投资等问题。

  2.2 建立工程担保机制。

  为确保工程按期完成,必须由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一定数额的履约担保。担保的数额可以为中标价与所有投标人平均价的差额,也可以为中标价与标底价的差额。这样,如果中标方悔标,则招标人让次低价者中标,由此多支付的工程款可以从履约担保中扣除;如果中标方能按进度完成工程,则招标人可以按照投标人平均价或标底价来支付工程款,这样工程款能足额到位,可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担保机制必须强制执行,只有这样,才能为合理低价中标法的推行起到保驾护航作用,降低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高风险。

  2.3 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实施合理低价中标法导致的一个最大隐患就是低价低质工程。为防止中标企业为了追求利润,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不按技术要求设计、施工,从而影响工程质量造出“豆腐渣”工程,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是很有必要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建筑产品实行质量终身制。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检查单位等各建设责任主体都要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责。

  3 结语

  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招投标制度的完善,建设市场必将建立起一个良好的配套环境及保障监管制度,使合理低价中标法得以顺利实行。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很多省市先后制定了以“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为核心内容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实践证明,这个制度有效杜绝了招投标中的人为因素,有效遏制了腐败的发生,保障了工程质量的同时降低了工程造价。显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低价中标法应是符合当前我国国情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1]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 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Z]. 1999-8-30

  合理低价法中标诀窍

  自工程量清单推行以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我县对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这种方法的推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规范投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范恶性竞争,促进施工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无疑将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中生存,不惜余力压低报价甚至将报价降到与企业自身实力不相符的水平,以便取得低价中标,这种不合理的低价中标,会给建筑市场带来很大冲击;在这样的前提下也必然促使一些投标人铤而走险,采取围标、抬标等不法手段,对整个建筑市场所造成的危害可想而知。那么,如何区分合理低价与不合理低价,防范建筑市场的恶意竞争呢?这就需要正确认识合理低价中标法,规范合理低价中标法的操作程序。

  一、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含义

  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质上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的低价中标。这种方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具有因果关系的。在工程量清单推广的今天,判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不仅在于要将其投标报价的总价公开,而且更重要的是将总价内各个子项的分项报价也公开,并进行合理性分析。这样,既能够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也能够确保建筑工程的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对于不低于成本价,现阶段可理解为:首先,企业投标时的自主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即通过概预算定额编算出的标底价格。其次,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个别成本价,即不可以低于企业定额确定的价格。可见,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竞标时的低价不是盲目的压价。这种合理的、不低于成本的低价只能以企业定额为依据才能真正具体反映出来。因为概预算定额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而企业定额反映的是企业自身水平。社会平均成本价与企业个别成本价的差额是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结果。显然,企业定额不仅是工程量清单报价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而且也是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使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关键。同时,企业只有依据企业定额和自身的特点、优势及发展要求,才能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过程中作出合理的、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方案。从这个意义上讲,合理低价中标法一方面可以鞭策企业不断改进施工技术,加大科技投入和设备的更新改造,另外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规范行业自律,使招投标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二、从合理低价中标到低价中标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低价中标的低价概念,不是指难以量化比较的合理低价,也不是低价投标、高价结算的虚假低价,而是在搭建的同一平台上,在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诸多投标报价中最低的那个价格。低价中标是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有人认为,低价中标可能导致建筑产品与其他产品之间的不等价交换。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存在竞争,就会存在着供求矛盾,只要存在着有生产能力的供给量大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量的现象,建筑产品以低于其价值的价格与其它商品交换就不可避免,商品的等价交换只有通过不等价交换才能实现。恩格斯说过:“商品价格对商品价值的不断背离是一个必要条件,只有在这个条件下并由于这个条件,商品的价值才能存在。”价值规律就是通过价格与价值的背离,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调节社会劳动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合理分配。

  可见,合理低价中标法只是现阶段保证建筑市场规范运营的一种手段,是向低价中标法的过渡。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逐渐变得健康有序,低价中标法必然取代合理低价中标法。

  三、从合理低价中标法到低价中标法应具备的条件和措施

  我国入世以后,建筑产品计价和价格形成机制要向国际接轨,必将实行由投标企业自主报价,由市场形成价格。实施工程量清单、企业定额报价,是我国建筑业溶入国际大市场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条件。但是,应该注意到,推行或鼓励企业实施工程量清单、企业定额报价,必须在创建建筑市场大环境上作文章。

  为防范低价中标后给业主带来的投资风险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采用低价中标法应建立健全以下基本的保障措施:

  1.强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工程担保制度是约束工程业主和承包商的市场行为,以实现规避风险的程序规范。工程担保本身具有双向性,即对于承包商的履约担保,对于工程业主的对等支付担保。就是说工程担保犹如一把双刃剑,由第三人用经济责任关系规范制约了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关系。

  对于承包商来说,如果中标价太低,在施工过程中,会由于资金不足,使工程步履为艰,甚至被迫中途停工,造成追加投资,或改换施工队伍,直接受害者仍是工程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并对国家资源造成严重损失。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要求承包商向业主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或寻找有担保条件的担保公司作工程担保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担保公司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与承包商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担保方将对工程业主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进行补偿。担保方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担保方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完成该项目。可见,工程担保制度不仅对工程业主防范投资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对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有着制约和监督作用。如果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低于本企业的成本价,担保方是不可能为其担保的,没有担保方的承包商也就没有资格参与投标,自己将自己淘汰出局。

  对于工程业主来说,如果应筹措的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甚至是垫资工程,定会严重影响低价中标后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不少承包商为了生存或为在投标阶段中胜出,对工程业主的资金落实情况并没有进行详细的分析,采取垫资施工的项目屡见不鲜,最终由于不堪重负而导致工程被迫停工,或者偷工减料,或者滥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由此导致的质量事故不胜枚举。承包商连起码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都无法保证,更不用谈施工的安全问题了。拖欠工程款,对于低价中标的承包商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豆腐渣”工程,“半拉子”工程的出现将是不可避免的了。推行担保制度,担保公司就要对工程业主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在建设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取得《开工许可证》。如果承包商未按时得到工程业主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款,经担保公司确认后,由担保公司代为支付。可见,工程担保制度不仅保障了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而且制约、监督了工程业主弄虚作假的违约行为。如果没有担保方作支付担保,一些没钱、没信用的工程业主就会被排斥出建筑市场。

  2.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根据质量与费用的辨证关系,相对高质量的建筑产品必然要求相对应高的费用。如果中标价太低,中标企业为了减少损失,往往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不按技术要求施工,不顾工程质量,最终难以形成符合要求的产品。我们分析以后就会发现,让承包商有利可图而不去偷工减料,实际上是一种道德约束,其弹性非常大。在市场经济下,道德约束在利益面前往往是苍白无力的,对一些人可以起作用,对另一些人则根本不起作用。2000年1月30日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对建筑产品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将建筑产品的质量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以及各建设责任主体都要对工程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责。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不仅可以使工程质量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而且进一步强化了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地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总而言之,现阶段推行合理低价中标法是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以及建设市场的日益成熟,最终将逐步过渡到低价中标法,这是工程计价市场化的必然,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

  合理低价法中标诀窍

  合理低价中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中标价是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能够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具有科学的,合理施工技术措施的最低报价,应具有如下特征:施工技术措施科学合理;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方案科学、合理、可行;合理低价不应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

  把涉及到投标人各种技术、商务和服务内容的指标要求,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折算成价格,进行比较,取“评标价最低者”为中标人的办法。评标时,评标委员可以是“同一专业”的,也可以是不同专业,而互补的;可以讨论协商。最后,各个评委独立提出意见,汇总得出评标结论。

  优点

  1、最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共有资金而进行的采购招标,更能体现“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购的宗旨。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和意愿;

  3、通过竞争,突出体现招标能够节约资金的特点,根据统计,一般的节资率在10%左右。

  4、评标比较科学,细致;可以告知每个投标人各自不中标的原因。

  缺点

  1、事先(招标前)的准备工作,要求比较高;特别是对于关键的技术和商务指标,需要标注“*”的,需要慎重考虑;那种指标,只要有一项达不到招标人的要求,即可判定为“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要求”而做为“不合格”,不能再进入下一轮。

  2、评标时,对评委的要求比较高;需要评委认真考评和计算,才能得出结果。比较费时间。

  3、虽然多数情况下,避免了“最高价者中标”的问题;但是,对于某些采用公有资金但是具有竞争性需要的国际招标引进项目,难以准确的划定“技术指标”与价格的折算关系,表现不出“性价比”的真正含义;比如,国际招标的办法,技术上的正偏差(高水平的技术因素,加价因素也只有0.5%,有时反映不出真正的水平差距;)导致招标人即使有资金有理由,也难以引进水平更高一点价格也稍高一点的设备和技术。

  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就是项目业主通过招标选择承包人,在所有的投标人中报价的合理最低价者,即成为工程的中标人。这里 “合理最低价”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除外,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价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价。评标价是一个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的定量指标,它除了考虑价格因素外,还综合考虑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工期、承包人的以往施工经验及施工新技术的采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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