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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实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病例”网络直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沪卫疾控[2004]2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4.04.29
【实施日期】2004.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实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病例”网络直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卫疾控〔2004〕26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关于“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病例”进行网络直报的通知》(卫发电〔2004〕30号)的要求,为加强本市疫情监测,提高疾病监测系统的预警能力,加强对可能发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等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防范工作,本市开始实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病例”网络直报,为保证此项工作的规范化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网络直报工作
(一)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是指符合下列临床表现的病例:
1.发热(≥38℃)(体温测量标准:医用标准水银体温计测试腋下体温5分钟);
2.具有咳嗽、呼吸困难、气促等一种或多种呼吸道症状;
3.与肺炎或呼吸窘迫综合征(RDS)一致的肺部侵润放射影像学证据或尸体解剖发现无其它明确病因,但与肺炎或RDS一致的病理改变;
4.没有其它临床诊断可以解释的病例。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报告前,必须进行病例确认,其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组织院内专家会诊,一级医疗机构必须请区内专家会诊。经专家会诊确认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方可进行疫情报告。
(三)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作为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自即日起,通过互联网进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网络直报工作(登录地址为HTTP://202.106.123.35或HTTP://WWW.CCDCS.CN/)。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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