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学习培训心得体会 时间:2019-05-24 20:30:1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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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州市好又多南洲百货商业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建设的好又多南洲店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于2003年1月28日经我局穗环管影〔2003〕065号批复同意。后经我局执法监察支队2015年2月5日调查发现,上述建设项目自2005年5月起投入使用,尚未完善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5年3月26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环法告〔2015〕51号),并于4月8日送达当事人。2015年4月1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好又多南洲店建设项目,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2万元。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18日

  抄送:局环评处、执法监察支队,海珠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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