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户口迁入条件]2017南宁户口迁入条件

来源:学生演讲稿 时间:2019-05-22 14:30:2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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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南宁户口迁入条件一

  23日上午,南宁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报会,向媒体通报南宁市公安局贯彻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情况。该实施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南宁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标志着南宁市户籍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通过实施城区、市辖县城镇的差别化落户政策,进一步放宽城区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全面放开市辖县城镇落户限制,促进有能力在城市、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向城镇转移,有序实现市民化。

  当南宁市民容易了

  南宁市城区落户条件放宽,主要体现在:

  进一步放宽本市城区落户条件。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受本市用人单位聘用,连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的市外人员,就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取消了单位性质、个人身份状况、学历状况以及申办人员范围等条件的限制。此外,实施意见还放宽了购买商品住房、投资纳税、务工经商、企业受聘、投亲、大中专学生毕业及人才引进的入户条件。

  放宽了对合法稳定住所范围的界定,将租赁住房列入合法稳定住所范围。符合南宁市落户条件的,租房也可以作为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户口迁入。

  放宽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的准入条件。对符合具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准入条件,但在本市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市外人员,经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用人单位同意,可允许其本人户口迁入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用人单位集体户。

  全面放开本市市辖县城镇落户限制:实施意见对南宁市市辖县城镇实行更为宽松的户口迁移差别化落户政策,全面放开南宁市市辖县城镇的落户限制;在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可凭合法稳定住所的相关证明材料,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南宁市局实施细则对市辖县城镇落户做出具体规定。

  当南宁市民办手续简单方便了

  同时,为进一步推进南宁市户籍制度改革,便利广大群众,南宁市公安局结合实施“民意警务战略”,以民意民生为导向,本着以人为本、便民利民、高效服务的原则,在全市(含市辖县)范围内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

  为全面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对仍持“户别”登记为“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居民户口簿的居民,公安机关将免费为其更换新的居民户口簿。

  在社区居委会办公地址或其他适当的地址设立“社区集体户”。对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单位辞职等原因须将户口从本市原住址迁出,而无处落户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在“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解决了本市户籍人员无处落户的问题和二手房房主因原房主户口不迁出而无法落户的问题。

  进一步简化办理户口的所需材料。取消物业小区入住证明、被投靠人身边子女情况证明、职业资格认定证明、居住年限证明、房屋共有人放弃声明、共同投资人同意使用纳税指标证明等6项证明材料,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民警进行核查,减少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让群众办事更方便。

  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缩短户口事项的审批办结时限。夫妻投靠入户、父母与子女互相投靠入户以及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入户等户口事项,由拟入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批完结,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户口事项办结时限最长的也仅为10个工作日。户口事项的审批实现了提速。

  统一申请表格,明确程序规定。将申请人、随迁人、被投靠人、房屋共有人、共同投资人的个人信息及个人承诺全部整合到户口迁移申请表中,表格的形式一目了然,简洁易懂,居民只需如实逐一填写即可。各类申请表格可以在派出所户籍室领取,下一步还可以通过南宁市公安局警务网上服务平台下载。

  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广西区内户籍人员迁入南宁市的,实行“一站式”户口网上迁移。在办理户口迁移时,申请人只需要凭有关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再需要回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解决了户口迁移在迁出地和迁入地“两地跑”的问题。

  据南宁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唐副支队长介绍,南宁市公安局将以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为契机,扎实推进户籍网上办理和网上咨询,推动户籍服务向互联网延伸,逐步构建户籍服务实体大厅、网上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相统一的户籍服务平台,进一步便利群众办理户籍业务。

  2017南宁户口迁入条件二

  2016-2017年南宁户口分户条件

  户口迁移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户口迁移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户口迁出、市(县)内迁移由各地派出所负责实施户口迁移审批;市、县外迁移由县(市)或城市公安分局负责实施户口迁移审批;特殊情况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户口迁移审批。

  四、行政审批的条件

  公民符合如下条件可办理户口迁移: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及收养已登记常住户口未成年人;

  2、干部、职工调动、录用;

  3、复员、转业、家属随军;

  4、投资兴业、人才引进;

  5、购房、分房、自建房、受赠或继续房产;

  6、留学回国、入境定居;

  户口分户办理手续

  广西省落户申请条件手续

  要求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任何一种无户口情况都能很快得到解决,我们来看看最新的规定吧。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快富民强桂新跨越步伐,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城镇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户籍制度改革总要求,进一步调整我区户口迁移政策;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的原则,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6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一)南宁、柳州市户籍准入条件。在南宁、柳州市城区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具体落户准入条件由南宁、柳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具体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户籍人口申请在南宁市城区登记常住户口的,按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户籍同城化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桂林、玉林市户籍准入条件。在桂林、玉林市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具体落户准入条件由桂林、玉林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具体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2年。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设区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户籍准入条件。其他设区市及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

  二、积极推动人口管理创新

  (五)全面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区范围取消按农业、非农业性质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居民户口。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标识,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将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农村人口。各地要尽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六)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一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区市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二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设区市、县(市)到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居住并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的,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

  (七)健全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区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加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三、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制度

  完善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重点是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计生等保障机制,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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