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强拆农村房子|房子强拆信访材料写法

来源:汇报材料 时间:2019-05-20 08:30: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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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强拆信访材料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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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各级领导:

  信访人:杨登艳,女,汉族,生于1969-2-4,原住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38号3-2-2,现暂住重庆市江xxxx,身份证号码:510202196902041823,电话:133681xxxx

  被信访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管家苍9号,法定代表人:唐英瑜,区长

  被信访第三人甲: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孙力达,董事长

  被信访第三人乙:重庆市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两路口房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体育村38号,法定代表:何迈能,所长

  被信访人第三人丙: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信访人第三人丁:重庆市最高人民法院

  信访事实:

  1. 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房屋产权变更行政行为违法。将信访人杨登艳的被强拆住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38附3-202号)的原有产权偷梁换柱、移花接木,原有私房变成了公房。

  事实经过如下:

  1952年1月14号,信访人杨登艳的外公陈邦达获得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地政局颁发的编号为地总登字第0670号《房屋产权证明书》,其上载明:陈邦达合法拥有位于重庆市两路口菜市场正街86-1号的一栋两层房屋。底层面积为3·8平方丈,折合约43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同为3·8平方丈,即43平方米。

  信访人杨登艳自出生一直生长在重庆市两路口菜市场正街86-1号的这幢房屋里,1977年这幢房屋被拆迁,1979年在原地建成了商场及住房,我们一家被安排住进那里,门牌变更四次最后变更为中山三路38号,不知什么原因,原告的外公陈邦达位于重庆市两路口菜市场正街86-1号这栋两层的世居房屋的产权忽然变成了被信访人两路口房管所的了,我们变成了承租人。租赁证上的签名也非原告本人签收,房管所也从未出据过房屋管理费或租赁费的任何发票凭据,无任何凭据证明原告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自2009年6月原告才知道自己的房屋是因承租人关系被拆迁裁决和强拆,不能亨有产权的既得利益,导致原告的父亲和妹妹利益同时被侵犯。

  被信访人杨登艳的外公陈邦达已去世,母亲陈国凤是陈邦达的长女,现也去世,作为陈国凤的长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要求查清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房屋产权变更侵权的违法事实,归还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2.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完全不顾事实真相,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渝中府拆[2009]178)的裁决中,按公房进行了违法裁决。

  3.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4日作出的中区府执(2009)67号《关于对渝中区中山路38-3号2-2号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决定》,并进行了违法强拆。

  4.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38号属两路口菜市场片区,该片区为重庆市城投公司的危旧房改造项目,由德威公司代办拆迁,区危改第七分指挥部组织监管拆迁工作。在此次安置中,弄虚作假,颠倒黑白,至使我家被强拆,家当被毁,流离失所近三年,身心蒙受创伤。

  5.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出据的民事行政检察不立案决定书渝检五分行不立[2010]80号的决定,严重侵犯损害了被信访人杨登艳一家人的合法权益。

  6.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此判决完全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睁着眼睛说瞎话,是违背客观事实及法律法规的严重违法的枉法判决。

  自2009年6月29日强拆至今,各部门仍然不闻不问,也没作出任何赔偿,信访人杨登艳及妹妹仍然过着顛沛流离的生活。

  此致!

  信访人:杨登艳

  2012年3月两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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