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2格]还有2天全面营改增,你的“销售合同”该怎么签!

来源:合同范本 时间:2019-05-12 11:30:0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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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下面是五度学习网www.wudu001.com分享的还有2天全面营改增,你的“销售合同”该怎么签。供大家参考! 还有2天全面营改增,你的“销售合同”该怎么签!

  3月18日,“营改增”政策一出台,全国各大企业都牵涉其中。还有4天也就是5月1日,营改增将全面实施。那么营改增到底对行业、对企业、对客户,对销售人员会带来哪些影响?销售人员的报价不同、合同里的付款方式不同,销售合作方式的不同对企业缴税的额度、利润、销售员的提成会带来不同的影响?

  1.直接收款销售方式自201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企业销售商品后,既没有开发票也没有收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例】 小规模纳税人乐上商贸销售A产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100 000元,增值税额17 000元,当即收到支票解入银行,该批产品的入账成本为80 000元。借:银行存款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 000同时结转A产品的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80 000    贷:库存商品80 0002.用外币结算的销售业务如何确定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3.委托代销货物方式(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4.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例4-7】 乐上商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出A产品一批,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为72 100元,企业代垫运费2 250元,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借:应收账款74 350    贷:主营业务收入7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 100银行存款2 2505.预收款方式销售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例】 乐上商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C产品一批,收到预收货款50 000元,三天后发出商品,该产品成本45 000元,不含税销售额80 000元,增值税征收率为3%。(1)预收货款时借:银行存款50 000    贷:预收账款50 000(2)发出商品,开具发票并收妥款项时借:预收账款50 000    银行存款32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 400(3)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45 000    贷:库存商品45 0006.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7.混业经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8.兼营行为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9.免征增值税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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