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原民办教师新政策_2016年民办教师补助新政策

来源:教师述职报告 时间:2019-04-26 05:30:1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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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为国家的教育事业奉献了青春,却没有获得应有的待遇,希望全社会能够更多地关注他们。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2016年民办教师补助新政策

  

 

  2014年1月1日起安徽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开始执行。补助对象必须为安徽户籍,到2013年12月31日满60周岁,并于 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上连续任教满二个学期或一个学年度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的,或被企业事业单位临时录用但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教龄均可享受每月20元标准发放的教龄补助.对符合申请教龄补助条件的个人可在1月至3月份向所在乡镇认定工作小组申报,教龄补助将由所在县(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

  ●补助对象:1、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者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2、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

  ●补助标准: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年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生活困难补助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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