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综治12月简报]乡镇综治建立重大案件报告督查追责制度

来源:调研报告 时间:2019-04-20 17:30:1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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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综治建立重大案件报告督查追责制度

  镇党委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范围

  1、所有行政村(居)、镇直各单位、各煤矿。

  2、所有以上单位的主要领导。

  二、报告的范围及程序

  1、请假及外出村(居)两委主要领导、镇直单位负责人及各煤矿矿长外出离开晋城必须经书记、镇长批准后方可离岗,各煤矿矿长同时还要请示分管领导。离岗后要将工作交待给其他副职。对村(居)或单位(企业)集体出资并组织的外出考察学习,必须填写重大事项审报表,并注明外出时间、地点、外出事由及经费预算,经书记、镇长批准后方可实行,同时要报县纪检委批复。

  2、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各行政村(居)一次性购置或处理固定资产(原价)超过5000元以上的,要由各村(居)召开两委会提出意向,将会议记录及所要购置或处置固定资产的物品、数量、价格、质量等以书面形式上报镇农经站,并经分管领导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之后下达批复方可实行,随同批复进行帐务处理。

  3、项目投资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经两委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后报镇政府招标中心备案,不得违犯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10-50万元的工程项目,要先经两委会提议后,以村(居)级重大事务决策情况报告表的形式上报领导,要写明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工程预算及设计方案等情况或物资采购的数量、质量物品名称等,同时要附带两委会议记录复印件,由镇包村(居)干部、包片领导、分管领导把关后经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批复。同意后各村(居)根据批复方可召开党员大会和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会后将重大事项决策报告表报镇小型工程招投标中心,按招标程序进行招标。5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经申报批复后,按上级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招标办理。

  4、承包租赁担保合同(1)各村(居)、各煤矿对外进行资源、资产的承包、租赁或担保,无论对方是单位还是个人都要经两委班子会议提议并形成承包或租赁意向,将意向书报分管领导,镇党政联席会议将根据国家产为政策、法律法规、各行业规定以及相邻关系等进行讨论,研究决定后下达批得。(2)各村(居)根据批复按照“5 2”民主决策程序召开党员大会和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并填报重大事项决策报告表。(3)承包、租赁或担保协议形成后报镇经管站签证,签证时经管站要严格按规定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以签证。(4)随同批复签证进行账务处理。

  5、“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一事一议”指村(居)级范围内兴办水利、农田基本建设、维修村(居)级公路和桥梁、植树造林等筹集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用工的筹集办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经两委会形成意向,将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及用工、工程预算情况上报分管领导,经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下达批复,各村(居)根据批复按“5 2”民主决策程序,召开党员大会和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同时填报重大事项决策报告表。需要招投标的按招投标程序进行。

  6、资金的拆借或担保资金的拆借或担何的额度超过5000元以上的必须将资金用途、拆借或担保情况书面报分管领导,并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7、重大安全事故对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隐患,要在第一时间将事故原因,伤亡人数、发生原因及其他情况上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三、报告形式及办理

  1、报告除紧急事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2、报告一式三份,各村自行保管一份,农廉办存一份,镇农经站一份。

  3、需要进行帐务处理的,要将批复(复印件)及会议记录复印件一并附上,交财务监审中心入账。

  四、责作者追究

  1、各村(居)、各单位对重大事项不按规定如实报告审批的,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镇财务监审中心要对政府规定的执行情况严格监督,对不按批复严格执行,随便超支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将不予以结算,并追究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乡镇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办事行为,促进各项制度落实,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二、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是指中心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损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三、失职追究的范围。

  1、不遵守首问责任制规定,不向服务对象告知经办部门或联系电话的:在接受电话咨询时,未能耐心接待或者态度粗暴的;对服务对象没能一次性告知或故意不告知有关事项,导致服务对象多次往返办理的;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2、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3、办理事件“拖、压、卡”,或没有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未办结的;

  4、符合条件而不予办理的;

  5、对服务对象提交的申办资料没有妥善保管登记,造成资料遗失的;

  6、出现空岗或交接不清造成工作失误的;

  7、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8、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或因公出差、外出学习期间未办理工作交接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

  四、责任追究。

  根据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提醒、批评教育、告诫、中心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五、对工作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和单位用人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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