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文明公约]家庭公约

来源:经验交流材料 时间:2018-05-14 09:46:4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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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家庭公约:2017年最美幸福家庭事迹材料


  幸福就像你身后的影子,你追不到,但是只要你往前走,它就会一直跟着你。yuwenmi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事迹材料范文,欢迎欣赏与借鉴。
  2017年最美幸福家庭事迹材料一:
  真情,跨越十几年时光;至爱,溢满几十平米小屋;孝善,奏出家庭幸福音符。杨勇夫妇近十几年如一日,接连照顾4位亲人,用持久的孝心和爱心营造了一个温馨幸福的大家庭。
  谈起李爽,很多人都会流露出羡慕的眼神,这不仅仅是因为她有一份令人尊敬的职业,更主要的是她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李爽的家是一个幸福的六口之家,夫妻敬业爱岗,努力工作,两个儿子热情礼貌,健康上进。结婚十几年来,他们夫妻恩爱,孝敬老人,关怀儿子,热心助人,邻里和睦,用生活工作中平平凡凡的事、点点滴滴的情,诠释了家作为爱的港湾的真谛,赢得周围人们的赞美。
  李爽是**乡莲岛村的妇女主任,由于努力工作,为人善良、谦和,处事公正廉明,以及村民的好评、在莲岛村的换届选举中仍以高票当选为新一届的村委会妇女主任。从担任这份工作以来、她可谓是“桃李满天下”。在乡里年末验收时评为优秀工作者,但是她以这种荣誉做为动力。更加认真工作、这样的荣誉远远离不开她家人的理解与支持。每当看到妻子取得的成绩时,杨勇都会对妻子露出会心的一笑,那笑,透着他们多年夫妻的默契,那笑,虽然平凡,但美丽而真实!丈夫虽然只是个农民工,但是每天辛苦工作,为了让自己一家过的更好,每天奔波在外,他从不抱怨,从不喊累,在家里没有一句怨言,只是默默的为这个家庭不断的付出着,他说看见儿子一天天的成长就是他最大的安慰。他不求别的,只求一家和睦、幸福美满!李爽同志不仅在工作中严于律己,廉洁为群,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处处以身作则,为身边居民树立了好榜样;她时常教导孩子要清清白白做事,堂堂正正做人,把握好“三距离”:(1)“远距离”:心要清净,手要干净,对眼前的名利财色保持“远距离”;(2)“等距离”:处事公正,一视同仁,对身边的人和事保持“等距离”;(3)“零距离”:排忧解难,情系百姓,对服务的对象保持“零距离”。在家庭中,李爽同志热爱家庭,尊老爱幼,勤俭持家,移风易俗,少生优育,加强对家庭成员进行廉洁家庭宣传教育,倡导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家风,引导家庭成员手拉手,争当助廉的好帮手,共创廉洁好家庭;提醒家庭成员要自我教育,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家庭成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争做助廉的卫士。她还要求家庭成员要共同遵守和严格执行廉洁家庭的“七不”行为公约,做到“七不”:不以职权,谋取私利;不用公款,举家消费;不借其名,托人办事;不涉其政,混淆视听;不借婚丧,收钱敛财;不沾陋习,禁赌拒贿;不纵亲属,违法乱纪;坚持“五要”:要勤奋工作、要耐得住寂寞、要受得住清贫、要经得起诱惑,要勤俭持家。李爽同志就是这样通过廉洁自律、以身作则,为家庭和单位树起了廉洁从政的好榜样。
  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种美德,在李爽家中更是表现得细致入微。李爽结婚后和公公、婆婆住在一起,婆婆有一次患病住院,丈夫杨勇由于工作原因,照顾婆婆的任务就落在李爽一人身上,白天除了上班,家里做家务,晚上还要到医院护理,有一次因为太累,李爽趴在婆婆的床头睡着了,同病房的都夸她是好媳妇,她却总说:“这是应该的”。她精心照顾公婆的饮食起居,婆媳关系十分和睦,亲如母女。同样婆婆、对他们也很好,帮他们整理家务、接送孩子等等,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安心工作,一家人其乐融融。
  健康的家庭需要一个健康的环境才能得以健康的发展和延续。李爽和丈夫工作忙,但依然抽时间来陪伴两个儿子,而且他们还身先士卒,要求儿子做到的自己先做到,用行动教育着儿子,感染着儿子。儿子从上幼儿园第一天起,表现一直很好,培养了良好的习惯,深得老师的喜爱和同学的喜欢。
  互敬互爱,尊老爱幼。勤劳致富,为我们营造了一个温暖幸福的家庭,诚实守信、邻里融洽、文明守法、乐于奉献又为我们改变了社会性认可的人生价值观。我们要感谢党、社会的帮助,邻里的支持。感谢我的前辈培养教育,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要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家庭生活,真正做好一个诚实守信的文明户,勤劳致富幸福家!
  “家和万事兴”,一个和睦的家庭之所经和睦,杨勇一家总结出一条经验就是“真诚待人、和睦相处、互敬互爱”。我们相信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杨勇一家一定会过的更加幸福!更加美满!
  2017年最美幸福家庭事迹材料二:
  正如“一千个人心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不同人心中对幸福的理解各不相同,不同人对幸福的演绎也千差万别。
  有这样一家人,他们是千家万户中普通的一员,他们是大千世界里平凡的一户,但就是这样一户平凡普通的人家,用自己的勤劳,朴实,宽容,相敬和爱护演绎着最真实的幸福,享受着最舒心的生活。这个家庭共五口人,户主叫XX今年34岁了,是XX区绿洲康城小区的居民,膝下一儿,尊父尊母康健,夫妻举案齐眉,家庭其乐融融。他本人是个体商户。家庭和睦、事业成功的王鹏一家,成为大家学习的好榜样,受到亲戚朋友的一直称赞和好评。
  一、孝敬父母 家庭和睦
  古训有言: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亲敬老是营造幸福家庭的基石。二十九岁那年,XX与XXX结婚,俩人白手起家,开始了共同创业的步伐。张庆辉在家服侍公婆照顾年幼的儿子,里里外外一把手,给XX创设了一个安定的大本营。公公婆婆也逢人便夸儿媳贤惠勤劳、为人本分,自从嫁到王家来,XXX从来没有和婆婆没红
  过一次脸,吵过一次架,关系如同母女,家庭十分融洽。
  二、同舟共济 事业有成
  家庭是船,事业是帆,帆儿推动船行,船儿扬起风帆。有了妻子的理解和支持,XX安心的放开手脚大干事业,夫妻俩遇到事情一起商量,遇到困难一起解决,生活上共同照顾双方老人,事业上互扶互持,二人互相理解、尊重、关心、支持,从来没有因生活琐事而吵架。由于夫妻俩诚信经营,本分做人,家庭收入翻番的增长,生活质量得到了提升。他们夫妻二人常说一个家庭,是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这个过程必须依靠共同经营。这种经营不仅是指物质上的,更多的还是强调精神上的,培养共同的兴趣、爱好,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等等。家可以不是奢华的,但一定是温馨的。还有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尊老爱幼、坦诚相待等等。“家和万事兴”,一个和睦的家庭,之所以和睦,他们总结出一条经验就是“真诚待人、和睦相处、互敬互爱”。 幸福是什么?腰缠万贯不一定幸福,位高权重也不一定幸福,一家用夫妻的相敬如宾,尊老的一颗孝心,助人的一股热情,创业的同舟共济,育人的言传身教演绎了小家庭最温馨的幸福,诠释了平凡的伟大,朴实的珍贵,幸福的最真实内涵。

第二篇家庭公约:有关写民商法毕业论文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 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 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欢迎阅读。
民商法毕业论
  内容摘要:成年人的财产权,是指未成年人基于独立的法律人格,因继承、赠与或劳动、经营等方式取得的归未成年人自己所有的财产。未成年人基于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而不同与成年人。未成年人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没有达到成熟的程度,容易受外界不良事物和风气的影响和毒害,并直接影响到自身的健康成长。所以,未成年人需要家庭、学校、和国家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爱护。而民法方面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比较薄弱,尤其针对未成年人民事权利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还很欠缺。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人身和财产都极易受到伤害,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民法保护。
  本文以从此方面着手,立足我国民法的立法现状,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民法保护进行探讨,同时提出立法建议,借此希望弥补我国对未成年人民法保护的缺憾,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民法保护制度,最终服务于社会实践。
  关键词: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财产权 民法保护
  引言
  在我国,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都还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还未形成,可塑性很大,辨别是非、区分良莠的能力还较差,抵御社会上不良风气侵袭、诱惑的能力还较弱,更易受到各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未成年人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在社会上属于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一个群体---弱势群体。对于这一弱势群体予以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的一个通例,也是我国坚持的一项法律原则。但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现行法律对亲权制度的缺失雨监护制度错位的立法体例,是我国有关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残缺而混乱。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家庭财产体系的复杂化,不仅拓宽了未成年人取得财产的机会,也是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和保护问题在司法实务上日益突出。在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内容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已完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保护未成年财产权利职责的法律规定。对父母行使未成年子女财产照顾权的限制,设立监护人制度,是未成年人财产在被管理、使用和处分时处于持续和全程监督中。本文通过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求为我国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基于有所裨益的思考。
   一、我国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现状
  首先,从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人、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这其中自然也包括对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其次,从一般法层面上而言,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是从权利能力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进行保护,因为未成年人也是我国的公民。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是对未成年人财产权利保护的直接规定。此外,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而对未成年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应是其中应有之义。而我国《婚姻法》与《继承法》还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继承权、受遗赠权,即以继受取得的方式获得财产。是普通法从不同角度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最后,从特别法层面上而言,我国2007年6月施行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其中“智力成果”属于财产权范畴。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在特别法层面也有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的相关规定[1]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往往受到忽视,许多父母都不承认未成年人有财产权。他们认为未成年人的衣、食、住、行都是由父母供给的,那么未成年人哪里还能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所以实践中父母往往将本应属于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混同,由自己自由支配。例如,在实践中,常常有父母以未成年子女还小为由,提出为未成年子女保管其各项收入如压岁钱、亲友所赠与的礼物等,但实际上却是据为己有,并无归还未成年人的意思,这种行为已经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即使父母声称自己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把这些钱物保存起来,作为将来子女学业之用,这种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使子女接受教育是父母的责任,父母应该从自己的财产中支出未成年子女的学业支出,而不能动用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否则也是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实践中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的最常见的情形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考虑未成年人本人的意见而任意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
  当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受到监护人的侵害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呢?
  (1)对于有一定智力和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首先可以有礼貌地向监护人说明自己拥有独立的财产权,自己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父母占用或者擅自处分自己的财产是不对的。
  (2)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在行使自己独立的财产权时也应该主动与父母商量,征求父母的意见,有了自己的财产要用于正当的地方,不能随意挥霍,这样父母就会认为子女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行使独立财产权的能力,能够放心让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财产并自己行使处分权。
  (3)如果父母不听子女的劝阻,未成年人也可以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反映,寻求其帮助。但对于无行为能力人又应该如何处理?许多情况下他们根本不能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因此他们的财产权最容易受到侵害。针对这种情况,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会享有越来越多的属于自己的财产,我们建议成立未成年人财产公证制度和提存制度,由公证处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这项业务。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将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公证或者提存,证明这些财产由未成年人拥有,待未成年人成年后交还其本人。
  二、我国对未成年人财产权民法保护不足之处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已有相关规定,但尚不完善,《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多为原则性的,缺乏可操作性。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该条凸显了《物权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而对于未成年人财产的保护问题,并未置一词。应该看到,第66条并未特别提及未成年人财产,并不是《物权法》忽视对未成年人财产的保护,恰恰相反,其将未成年人涵盖在“私人”的范畴中,这意味着,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再者,《物权法》之所以未明文规定未成年人财产,可能是因为作为一般法的《民法通则》已经在相关条款中对此加以规定,若作为特别法的《物权法》重复规定,恐有画蛇添足之嫌。但应
  该看到的是,《民法通则》对此虽有规定,但其规定却相当模糊,不利于实践操作,集中表现在:未明确规定父母在何种情况下对未成年子女财产享有处分权。《民法通则》第18条中“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相当模糊。其中,何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其可能具有哪些情形?如何理解“处理”?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否则可能导致监护权的滥用,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一)对亲权制度和监护制度不加以区分
  我国目前有关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散乱分布于诸多法律之中,没有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由于未成年人主要生活在家庭里,对其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应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法中,因此,婚姻家庭法应成为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的重要法律。但我国婚姻家庭法中一直欠缺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的具体规定。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仍未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作具体规定,实为憾事。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中有关未成年人财产的规定是不同的,亲权人对子女的财产享有无条件的用益权,法律对亲权人处分其子女的财产限制较为宽松,而亲权人被监护人的财产不享有用益权。建立在监护制度基础上的我国未成年人制度必然与父母子女关系的现实需求不符合,又算立法的科学性。所以,应当建立有别于监护制度的未成年人制度财产制度,只有这样才有利于解决司法实务。
  (二)未成年人的财产范围和内容没有界定
  现行立法中有关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的条文,一般仅笼统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继承权等,确认了未成年人财产权的归属问题,但对于未成年人财产的范围并没有作具体界定,仅明确规定以继受取得的方式获得的财产属未成年人所有。而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经营、创造发明等形式获取的财产的归属问题,立法完全没有涉及。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未成年子女以自己的劳动等方式获取的财产当然归父母所有的观念,也极不利于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身体发肤,受之父母。”[2]子女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的封建观念已根深蒂固,况且在子女未成年期间,其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费用均由父母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劳动所得归父母所有似乎更合乎情理。因此,以立法的方式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清除封建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除外”。这项规定要求有财产的未成年人侵害人用自己的财产赔偿损失。但是,我国法律规定并未明确未成年人受法律的财产范围,以及对未成年人承担事责任时的财产内容,这样容易产生监护人随意处置或挪用未成年人的财产的情况。这些都不利于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有效保护。
  (三)对父母管理未成年人子女财产上的权限未作具体规定
  法律对理未成年子女财产上的权限未作具体规定,权限内容、行使管理权时的注意义务、清算义务,行使用益权时的负担及收益归属等等。未成年人拥有独立财产的权力也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因为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法律规定其财产由监护人代理管理和保护,自己无权随意处理财产。如果没有征得监护人同意擅自处理,在法律上该处理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但未成年人是否行使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经济活动?如果未成年人有权行使,那么又在什么情况下,监护人有权
  干涉?什么情况下无权干涉?这些在我国法律中都没有规定。又如,法律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人的财产具有管理权,那么父母在行使管理权时又该担负什么义务以及父母行使这些权利有无限制?监督如何?如何防止父母滥用权利,尤其是父母非为子女利益处分期财产似的效力状况?法律对于这些都没有规定。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关于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不利于司法实践上的操作。
  依国外的立法例,父母或监护人在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时,都会受到专门机构的监督,尤其是为子女的财产利益处分财产时,须征得监护法院等专门监督机构的准许后,方可为之。我国一直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监督父母或监护人的行为,社会各界对父母也是持非常信任的态度。只有当父母滥用权利、造成未成年子女严重的伤亡后果时,有关方面才予以干预。而对于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管理不当造成其财产损失的,基本上无人过问,严重地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立法存在缺陷,不仅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也不符合当今“儿童利益优先”之国际化趋势。为此,完善我国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的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三、完善我国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建议 
  未成年人拥有了众多财产来源,使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管理问题在司法实务上日益突出。父母离婚时分割属于子女的财产、基于子女财产利益而争夺未成年人子女抚养权、非为子女利益而处分其财产等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财产权益;另外,随着未成年人参与经济生活的日益普遍,产生了诸多法律关系,如未成年人的侵权、债务履行时的财产责任等等,笔者认为,家庭保护是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的关键环节,有关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的内容,应成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为了更好地的完善我国未成年人财产权,对我国将来立法在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方面的主要建议有:
  (一) 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儿童利益优先原则”
  继195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提出为维护儿童利益,制定法律时“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这一国际性指导原则以后,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又提出了“儿童利益优先原则”。[23]这些原则为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所确立。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儿童利益。1992年,我国参照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全球目标和《儿童权利公约》,发布了《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国务院2001年5月22日发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其“总目标”部分开篇就提出:“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3]与我国政府的鲜明立场相比,我国的相关立法却有些滞后。1982年《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即《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原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虽然体现了这一立法原则,但并未明确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儿童利益优先原则”,仅在未成年人抚养与监护、子女探视权问题的处理上体现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利益优先原则”的精神。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履行我国政府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时的承诺,我国将来的婚姻家庭法及有关立法中,应明确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儿童利益优先原则”,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二)区分亲权与监护
  《婚姻法》虽然一直回避使用“亲权”这一术语,但其中有关父母对子女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规定,有“亲权”的内涵,其主要涉及人身关系;而调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财产关系则主要依靠《民法通则》中有关“监护”的规定。此种立法将“亲权”与“监护”混为一谈,是不妥当的。关于在《婚姻法》中是否应设立亲权制度,我国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一些学者曾主张设立亲权制度。[4]可是,修订后的《婚姻法》并未采纳此建议。也有学者认为应正视“亲权”在中国经历了一个世纪之后仍难登立法“大雅之堂”的现实,何况进入立法程序的中国民法典也没有一丝迹象预示“亲权”有朝一日会在中国法律体系中“闪亮登场”。因此,应舍弃“亲权”,实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统一构造。[5]诚然,随着“子本位原则”向当今各国亲子法的渗透,“亲权”内涵中的权利弱化而义务增强,曾经对监护人的诸多限制也落到亲权人身上,两者的差异日益缩小。但以此为由将两者完全合并也未免武断。笔者认为,就渊源而言,监护产生的原因之一是为弥补“亲权”的缺失。如果一方面以监护吸收“亲权”,另一方面由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监护与父母以外的人对未成年人之监护仍存在差异,又以专门的条文诠释两者的差异,无疑会使监护制度变得更加复杂。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一提“亲权”两字便谈虎色变,如临大敌,似乎封建家长制会卷土重来。笔者认为,我国将来的立法应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6]将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分别立法。父母为未成年子女之亲权人,当父母死亡或丧失“亲权”时,为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并给予其他监护人报酬,以调动其积极性,从而构建完备的未成年人人身、财产保护制度。[7]
  (三)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的处分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处分是变更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侵权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因而,侵权人也不应该享有对其财产的处分权。但在有些情况下,亲权人被认为享有处分权,一般均为“为子女利益才能处分子女财产”为原则。然而是否为子女利益,应根据具体情况考察。
  (四) 设立监督机构保护未成年人之合法权益
  未来立法中应规定设立监督机构,对父母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状况进行监督,并处理与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利益相关的一些事宜。父母等欲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作重大处分决定时,须报请监督机构审查,如符合“为子女利益原则”的,予以准许。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的行政框架中宜将民政机构确立为监督机构。
  四、结语
  随未成年人的财产权是未成年人的重要权益之一。由于未成年人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其财产权的维护需要国家、社会及家庭的特别关注。就我国的国情而言,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不仅要以立法的形式,对其财产的范围、保护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更重要的是要转变观念,承认未成年人可依法拥有财产,并尊重其与成年人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样才能构建起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完整的法律体系。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就是在创造我们的未来,实现我们的希望
  致谢
  总以为时间过得很慢,当毕业来临时才知道大学生活就要结束了。回首校园生活的点点滴滴,有欢笑、有悲伤,有成功也有失败,总之得到的要比失去的多吧?至少我认识了一帮可爱的同学和始终谆谆教诲的老师们?谢谢你们给了我很多值得珍藏的回忆!在此,谢谢陆老师。没有你的指导,我的论文不可能这么快的完成,本来你应该度过一个轻松的寒假,就因为不放心我们无法完成毕业论文,陆老师,您辛苦了!
  论文终于完成了,终于明白一篇好的论文是需要很多的精力和时间的。只希望这篇论文能通过吧!不断地查资料、翻阅课本和网上查询,才把这篇论文完成,也明白自己的知识阅历还是欠缺,但我会不断地充实自己的的,在此非常感谢给过我帮助的人和教过我的所有老师,出来找工作了才发现学校的日子都成过去了,时间不会等人缅怀过去的,所以我会追逐时间活出自己的天地!
  参考文献
  [1]谢晓:《论未成年子女法律制度》,法律科学,2000年第一期
  [2]《孝经》
  [3]参见陈苇、谢京杰:《论“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兼论〈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不足及其完善》,《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
  [4]参见陈小君:《亲权制度研究及其立法建构》,载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创刊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8页
  [5]参见曹诗权:《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页
  [6]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亲权与监护分别立法,如德国、瑞士、日本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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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家庭公约:青少年学宪法讲宪法演讲稿1000字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青少年学宪法讲宪法演讲稿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篇一: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讲话的题目是《学法、守法与学校精神》,概括的说我校精神就是厚德、弘毅、诚信、敏行。
  在这社会大家庭里,我们每个人如何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呢?那就是共和国华丽雄伟的大厦下一座坚实、永恒不变的根基——“法”。它使我们每个人明确是非的界限,而这也是共和国公民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
  我深深地知道,没有阳光就没有日子的温暖;没有雨露就没有五谷的丰登;没有水源就没有生命的辉煌;没有你们的养育就没有长大的我。回首新中国跨越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建立了新中国,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成文宪法。从此,无数中国人开始认识法律、关心法律。
  以邓小平为核心第二代领导集体确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为开创普法工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将这一方略载入国家根本大法。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的出版发行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有助于推行实施依法治国的进程。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就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当前,随着信息领域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作为开放式传播和交流工具,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体,正在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思想道德建设的新阵地。在互联网的普及过程中,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这就是网吧问题。网吧的确有效地把网络推向了平民化。然而,随着互联网信息垃圾的增加,失控网吧的负面效应也日益呈现,尤其是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引起了社会的焦虑。一些网吧的无序发展和惟利是图,衍生出暴力游戏、沉溺聊天、淫秽色情三个公害,成为“电子海洛因”,从而引发出学生分心、父母伤心、教师烦心、社会担心的负面忧患。不良网络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事例不胜枚举,在此不一一例举。
  未成年人违规上网是学校、父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国务院通过了《互联网服务营业所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网吧、计算机休闲屋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同时还应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违者将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治理直到吊销经营许可证。政府加强管理,用强制性的法律措施来维护网络的安全、健康和文明。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应该吸取网络危害的教训,克己自律,按照《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规定做到文明上网,正确对待互联网上的各种信息,自觉抵制、摒弃其中的糟粕。同学们:让我们从文明上网开始,不断加强我们的法制认识,抵制不良诱惑。
  作为每一个中学生,应该以学校精神引以为豪,争当遵纪守法的浦外人,主动发扬光大学校精神,创学校品牌!努力学习科学知识,为报效祖国、施展抱负打下优良的基础。“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从头越,苍山如海,残阳如血。”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
  篇二: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至为关键的一个时期,是人从幼稚儿童期向青年期的过渡阶段。处于这一特殊时期的人,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巨变,从青少年的心理变化来看,主要表现为:
  求知欲增强,交往需要增加,有虚荣心,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易接受暗示,模仿力强,有好胜心,易于冲动,爱感情用事,有较强的独立意向,希望根据自己的想法、兴趣去行事,认识问题直观、片面,缺乏成年人具备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
  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青少年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显得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作出越轨的举动,实施违法犯罪。
  人的个性倾向性是个性中最主动,最积极的因素,它决定着人对现实的态度,决定着人的认识和活动的趋向与选择。个性倾向包括人的需要和动机、兴趣、信仰、观念体系等,不良个性倾向性是大多数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因素。青少年的不良个性倾向在需要方面主要表现为:具有强烈的物质欲,权力欲,报复欲;在观念体系上,概括地说,主要表现为五观不端正,以自我为中心,只想索取,不愿奉献的极端利己的价值观;过分追求金钱,享乐,名利,实惠,讲究吃喝的人生观;善恶、美丑、荣辱、爱憎、是非、苦乐,得失完全颠倒的道德观;哥们义气高于一切的封建行帮式的友谊观;放荡不羁,崇尚低级感官刺激的性爱观等。正是在这些强烈,畸形的欲望驱使和错误观念的支配下,一些青少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下面,我重点给同学们讲一下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希望同学们能引以为戒,拿起法律武器,把实际例子讲给父母听,纠正有些父母的不良家庭行为。
  家庭是青少年个体生活、成长的第一空间,是青少年最早接触的小社会。也可以说是一个大染缸。这就要求有些同学,是莲花出淤泥而不染,家庭在青少年心目中的位置,应是最为重要的。父母代表社会对子女的教化也是最为深刻的,一些家教箴言、格言及家训会影响子女的一生,甚至有的还世代相传。调查与研究表明,青少年的身心在家庭这一环境中能否健康发展,与家长对家庭的责任感,态度,对子女的教育引导,与其自身性格和言行举止有着密切的联系,若父母对家庭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子女的态度适当,教育、引导得法,自身性格,言行举止良好,家庭的内聚力,亲和力增强,正面影响加大,子女实施不道德行为,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很小。反之,子女受到的负面影响大,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大,甚至直接导致犯罪。
  其中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因素主要有亲情过剩,疏于管教,家庭暴力,单亲家庭,不轨家庭五种。亲情过剩。目前,在我国城镇,18岁以下的青少年大多数是独生子女,这些在四二一家庭结构中长大的独生子女,从小就受到祖辈、父辈的百般宠爱,被过度的亲情所包围,在家中俨然是一个小皇帝、小公主,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他们中一些人因而养成了不良性格,形成了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凡事总是先考虑自己,从个人角度出发,不达目的不罢休。因此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满足自身的需要,他们可以不择手段,不受任何约束,甚至以身试法,以致违法犯罪。
  近几年来,因不良家庭因素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例子屡见不鲜。如:自97年上半年以来,佛山的一个少年暴力犯罪团伙共三十多人,最小的仅11岁,最大的17岁,在追求称霸一方,为所欲为的目标下,以由小到大,由近到远,吃干吐净为盟,排列座次,三人成伙,五人成群,穿插结合,交替作案,渐渐发展一个犯罪团伙。并于1999年被公安部门依法逮捕。
  我希望通过这次的法制学习,在在座的同学能认清违法、犯法的后果,坚决抵制不良的诱惑,与不良的行为作斗争,走正确的人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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