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2016年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_2016年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计算

来源:个人工作总结 时间:2019-03-23 09:04:0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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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小学生作文网www.zzxu.cn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_2016年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计算供大家参考选择。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_2016年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计算

  个人所得税

  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明确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规定的年金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

  (一) 企业(职业)年金缴费环节

  1、计入个人帐户的符合国家政策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暂不纳税。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第1.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解上述优惠政策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

  (1)建立年金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程序

  年金必须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保障部令20号)或《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具体条件详见第一章 年金基础知识相关内容就年金实施条件和建立程序的介绍。

  如果单位不能够“依法参保”为全体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不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而不符合“量能负担”条件,或者不能建立年金集体协商机制并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年金方案的,均可以视为违反上述条件,不得享受暂不纳税的优惠。

  (2)年金单位缴费标准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标准

  目前企业所得税规定年金单位缴费标准是“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保障部令20号)和《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有所不同。表现在:

  ① 企业年金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约8.33%);

  ② 事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当期计入的最高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第1的规定及税收规定优先于会计规定的原则,可以断定103号文所称的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应为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

  因此,对于超过上述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 3)

  (3)年金缴付对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范围

  财税〔2013〕103号规定年金必须是“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保障部令20号)规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规定年金方案适用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因此年金的缴付范围必须是全体职工,否则就不能享受个人暂不纳税的这一优惠。

  (4)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必须记入个人帐户

  单位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只有记入个人帐户时才能享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这实质上是对参保个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在实践中,必须通过查看年金方案和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缴付方式和时间要求,判断单位缴费部分是否已记入个人帐户。对于未记入个人帐户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已缴费但未记入个人帐户的不得享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2、计入个人帐户的符合国家政策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暂不纳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 2)

  理解上述优惠政策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1)年金个人缴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程序

  这一要求与计入个人帐户的符合国家政策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个人暂不纳税的条件内容相同。(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 2)

  (2)年金个人缴费标准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个人缴付归入个人帐户的年金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 2)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保障部令20号)和《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就个人缴费比例规定与税收有差别。表现如下:职业年金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约8.33%)。

  在实际工作执行中,应以103号文件的标准为准。

  上述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按如下规定掌握:

  ① 企业年金

  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 4.)

  ② 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

  超过上述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 3)

  (二)企业(职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3〕103号第二条)

  (三)企业(职业)年金个人领取环节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年金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是领取年金的主要情形。这种情形下的领取方式分为按月、按季或按年多种方式。由于财税〔2013〕103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年金在领取环节缴税,而在此前的已缴付年金按此前的政策规定在缴付时已经纳税,因此在2014年1月1日起领取的年金如果是之前缴付的,则可能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为此,在领取年金时有必要区分所领取年金是2014年1月1日前缴付的还是2014年1月1日起缴付的。

  这样,在考虑个人领取年金环节个人所得税时除要关注领取方式外,还应关注所领取的年金是何时缴付的,即是否已经纳税。

  下面,将分不同情况予以介绍。

  (1)2014年1月1日后缴付并领取

  ①按月领取的年金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014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的2014年1月1日起缴付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1)

  上述领取的年金不作任何费用扣除,也不得与当月工薪合并,仅需按一个月工薪所得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计算扣缴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TAX=N*T-X

  其中:TAX为应纳税额;个人按月领取金额为N;最终适用税率为T,速算扣除系数为X。

  ② 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014年1月1日起按年或按季领取的2014年1月1日起缴付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1)

  计算公式如下:

  按季领取TAX=【(N/3)*T-X】*3

  按年领取TAX=【(N/12)*T-X】*12

  其中:TAX为应纳税额;按季(年)或分期领取金额为N;最终适用税率为T,速算扣除系数为X。

  需要注意的是,每月分摊额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应乘以3或12后作为最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上面领取方式①和方式②中的年金均为2014年1月1日起缴付并领取的年金。相同点是均是全额计税,不作任何扣除;不同点是方式②需要将领取的年金金额分摊到各月确定适用税率,这实质是降低了个人按季或按月领取时的适用税率,照顾了纳税人。

  另外还需要说明一点,上述两种方式完全与老政策不搭界,即适用于2014年起建立年金的单位。对于2014年前建立年金并已经缴付年金的单位,则必须看发放的年金的缴付期。

  (2)2014年1月1日前缴付并领取

  对于2014年前缴付的年金,理论上讲领取时也可能存在两种情况。即领取金额中可能包括一部分2014年前缴付的已纳税年金,可能全部是2014年前缴付的已纳税年金。

  那实践中,存不存在既有2014年前缴付的年金也有2014年后缴付的年金,却只领取2014年后缴付的情况呢?从企业经营常规判断或者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分析,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因为企业或个人不会放弃或推迟2014年前缴付的已纳税年金可以个人所得税前抵扣的权益。

  因此,对“单位和个人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领取年金的”,我们认为“领取的年金”中包括“2014年1月1日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这实际上也是对企业有利的,这也是103号文件第三条第2中的规定。

  ① 按月领取的年金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2014年1月1日之后按月领取年金,如该年金包括2014年1月1日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则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这部分金额,就其余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2)

  计算公式如下:

  TAX=(N-A1)*T-X

  其中:TAX为应纳税额;个人按月领取金额为N;2014年前缴付已纳税缴费金额为A1;最终适用税率为T,速算扣除系数为X。

  ② 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2014年1月1日之后按季或年领取年金,如该年金包括2014年1月1日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则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这部分金额,就其余额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2)

  计算公式如下:

  按季领取TAX={【(N-A1)/3】*T-X}*3

  按年领取TAX={【(N-A1)/12】*T-X}*12

  其中:TAX为应纳税额;个人按季或按年领取金额为N;2014年前缴付已纳税缴费金额为A1;最终适用税率为T,速算扣除系数为X。

  需要注意的是,每月分摊额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应乘以3或12后作为最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2014年1月1日前缴付并领取的①、②与2014年1月1日后缴付并领取的①、②,在税率的确定上原则是相同的,即领取额全额按月或平摊到各月确认税率。唯一不同的是确认税率的基数,即前者的“领取额全额”扣除了“2014年1月1日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仅此不同而已。

  ③ 个人分期领取年金

  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按季或年外的分期除外)的情况下,可按2014年1月1日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上述①、②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2)

  计算公式如下:

  TAX={<【(N*(1-A1/A)】/n>*T-X}*n

  其中:TAX为应纳税额;个人按季或按年领取金额为N;个人全部缴费金额为A;2014年前缴付已纳税缴费金额为A1;分期月份数为n;最终适用税率为T,速算扣除系数为X。

  2、出境领取

  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并视缴付时间分以下两种情形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3)

  (1)2014年1月1日后缴付并领取

  每月分摊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3.、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1)

  计算公式如下:

  TAX=【(N/12)*T-X】*12

  其中:TAX为应纳税额;个人一次性领取金额为N;最终适用税率为T,速算扣除系数为X。

  需要注意的是,每月分摊额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应乘以12后作为最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2014年1月1日前缴付并领取

  如该领取额包括2014年1月1日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则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这部分金额,就其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3.、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2)

  计算公式如下:

  TAX={【(N-A1)/12】*T-X}*12

  其中:TAX为应纳税额;个人一次性领取金额为N;2014年前缴付已纳税缴费金额为A1;最终适用税率为T,速算扣除系数为X。

  需要注意的是,每月分摊额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应乘以12后作为最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

  对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上述“出境领取”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3)

  4、其他一次性领取

  对个人除特殊原因(出境定居或死亡)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年金”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3)

  2016年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计算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缴计算

  个人所得税征缴规定

  1、关于年金,主要是针对企业缴纳的部分,要依法计算个税,但是不是加入工资计税,而是单独计算个税。具体规定如下:

  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1)按月缴纳企业缴费的,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应纳税额=年金的企业缴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你单位目前尚未建立个人账户,只是在账面反映该项目,暂不需要计算缴纳个税,个税是在员工取得所得时才扣缴的。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算方法

  根据某企业例子计算如下:

  (一)、甲单位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按职工2015年度工资总额的5%标准计算,按月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超过年金试行办法的标准,属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单位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个人暂不纳税。

  (二)、3人当月工资计税:

  1、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分别为:41480÷12×3×4%=414.80(元)。

  2、3人按本人2015年度工资总额的1.25%标准计算,2016年1月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扣项为:

  大强:450000×1.25%÷12=468.75(元)(超过414.80的部分,不可以扣除)。

  中强:140000×1.25%÷12=145.83(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据实扣除)。

  小强:60000×1.25%÷12=62.5(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据实扣除)。

  3、计算3人个人所得税:

  大强:(6000-414.80-3500)×10%-105=103.52(元)

  中强:(4000-145.83-3500)×3%=10.63(元)

  小强:1800-62.5<3500,不纳个人所得税。

  【注】:以上计算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税收标准。

  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扣税标准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0号),企业年金的缴费额度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缴纳的年金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能否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扣除。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基本养老以及个人的商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养老保障的三大支柱。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年金由企业方和员工方共同缴费构成。基本养老是强制性的,任何企业都必须执行,且允许税前扣除。而企业年金却是企业自愿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年金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另外,由于企业年金采取的是自愿的原则,并不一定涉及所有职工。因此,企业所得税只能根据已纳入企业年金范围的职工的工资总额这个基数计算扣除。

  【示例】

  某企业有员工200人,2015年度工资总额为960万元。企业如果为全体员工缴纳年金,缴纳额应不超过960×1÷12=8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年金为960×5%=48(万元),企业缴纳了80万元的年金,则有80-48=32(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如按照自愿原则,企业只有150人缴纳企业年金,150人的工资总额为720万元,缴纳额应不超过720×1÷12=6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年金为720×5%=36(万元),企业缴纳了60万元的年金,则有60-36=24(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2015年缴纳的年应该以2014年工资的5%计算。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年第7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43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7〕85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我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登记备案及纳税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1月1日以后,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次月的15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一)年金方案原件及复印件;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计划确认函原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人或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代扣代缴税款协议或其他包含扣缴关系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建立年金计划单位备案情况表》(附件1,一式两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企业和事业单位提交的资料,对于资料齐全、填写规范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建立年金计划单位备案情况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留存上述资料复印件。对于资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器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二、年金缴费和领取环节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一)年金缴费超过标准部分应缴纳的税款,由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个人答应税前扣除的年金缴费额填入我市《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答应扣除的税费”项,“备注”项注明“年金缴费”,其余各项按报告表填表说明填写。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器

  (二)个人领取年金时应缴纳的税款,由年金计划托管人负责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领取的年金额填入我市《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收入额”项,答应减计的金额填入“答应扣除的税费”项,“备注”项注明“年金领取”,其余各项按报告表填表说明填写。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5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bjkw.net/fanwen258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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