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审计报告]信息安全审计

来源:常用文书 时间:2018-08-12 19: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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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审计一: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随着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在企业领域的信息安全建设中不断推进,下面是关于信息安全解决方案,欢迎阅读!
  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2007年7月,四部委联合会签并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定级范围:一是电信、广电行业的公用通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等基础信息网络,经营性公众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数据中心等单位的重要信息系统。二是铁路、银行、海关、税务、民航、电力、证券、保险、科技、发展改革、国防科技、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商务、水利、国土资源、能源、交通、文化、教育、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邮政等行业、部门的生产、调度、管理、办公等重要信息系统。三是市(地)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重要网站和办公信息系统。四是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
  实行等级保护的总体目标是为了统一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推进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保障安全,促进发展,完善我国信息安全法规和标准体系,提高我国信息安全和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的整体水平。
  等级保护工作的三个方面: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施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分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信息系统安全体系结构


  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二、三级)技术要求: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系统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管理、系统运维管理。
  防火墙是不同网络或网络安全域之间信息的唯一出入口,能根据制定的安全策略(允许、拒绝及监视等)控制出入网络的数据流,且本身具有较强的抗攻击能力。防火墙不能过滤应用层的非法攻击,如编码攻击;防火墙对不通过它的连接无能为力,如内网攻击,防火墙采用静态安全策略技术,因此无法动态防御新的攻击。
  网络安全审计管理通过对网络中流动的数据进行审计分析,能够监控到内部网络中的外网访问行为,如邮件、MSN/QQ聊天、Web访问、网络游戏、文件传输、在线电影频道等等行为;能够实现对所监控网络进行基于业务的带宽分配、流量限制等。尤其针对网络中的BT、电驴、迅雷等p2p的文件传输行为能有效地进行控制,以控制非业务网络行为所占用的带宽资源,从而保证正常业务顺畅进行。
  数据备份和恢复可提供自动机制对重要信息进行本地和异地备份;提供恢复重要信息的功能;提供重要网络设备、通信线路和服务器的硬件冗余;提供重要业务系统的本地系统级热备份。
  泰森科技信息安全解决方案特点:
  一致性:网络安全问题应与整个网络的工作周期(或生命周期)同时存在,制定的安全体系结构必须与网络的安全需求相一致。安全的网络系统设计(包括初步或详细设计)及实施计划、网络验证、验收、运行等均有安全的内容及措施,
  易操作性:安全措施需要人为去完成,操作方便可提升了安全性。
  分步实施:随着网络规模的扩大及应用的增加,网络脆弱性也会不断增加。一劳永逸地解决网络安全问题是不现实的,分步实施,即可满足网络系统及信息安全的基本需求,亦可节省费用开支。
  多重保护:任何安全措施都不是绝对安全的,都可能被攻破。该方案建立了一个多重保护系统,各层保护相互补充,当一层保护被攻破时,其它层保护仍可保护信息的安全。
  信息安全服务解决方案
  一、信息安全服务的背景
  1.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随着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信息化成果的广泛应用,信息化已经改变了我们很多人的工作、生活习惯,但是信息化的负面意义也随之而来了,我们身边经常出现这样的新闻:家里的电脑被人黑了,很多很涉密的资料被入侵者放到网上;公司的网络越来越慢,一查发现有很多不知姓名的人在盗用公司网络上网;国家航母被人

信息安全审计二:审计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事件,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福州市审计局网络设施及信息安全等有关的灾害。
  第二条 本预案的指导思想是确保福州市审计局有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的安全。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福州市审计局网络范围内的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
  第四条 应急处置工作原则:
  (一)明确责任、分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要求,逐级建立并落实审计信息系统责任制和应急机制。
  (二)加强领导、分工合作:市局各处室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流程,实施统计信息系统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积极预防、及时预警:市局各处室应及早发现安全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和信息通报;积极做好应急处理准备,提高对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协作配合、确保恢复:市局各处室要协同配合,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系统的恢复。
  第二章 组织指挥和职责任务
  第五条福州市审计局成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组长:翁国荣
  副组长:潘玉宁
  成员:吴祥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与任务是统一领导信息网络的灾害应急工作,全面负责信息网络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灾害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三章 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
  第六条处置措施
  处置的基本措施分灾害发生前与灾害发生后两种情况。
  (一)灾害发生前,即日常管理与灾害发生前的征兆阶段,局办公室要预先对灾害预警预报体系进行建设(防杀毒体系、漏洞补丁修补、防ARP网络攻击、单机网络备份系统、防单机非法内(外)联、移动设备认证系统),并开展灾害调查,编制灾害防治规划,建设专业监测网络,并规划建设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处理灾害讯情信息。加强灾害险情巡查。局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专业监测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灾害重点部位的监测和防范,发现有不良险情时,要及时处理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性灾害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二)灾害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程序,判定灾害级别,并立即将灾情向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在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第七条处置程序
  (一)发现情况
  市局各处室信息化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监管制度、处内设备管理和定期查杀毒制度,局办公室做好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日常巡查工作,以保障最先发现灾害并及时处置。
  (二)预案启动
  一旦灾害发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入应急预案的处置程序。
  (三)应急处置方法
  在灾害发生时,首先应区分灾害发生是否为自然灾害与人为破坏两种情况,根据这两种情况把应急处置方法分为两个流程。
  流程一:当发生的灾害为自然灾害时,应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首先保障数据的安全,然后是设备安全。具体方法包括:硬盘的拔出与保存,设备的断电与拆卸、搬迁等。
  流程二:当人为或病毒破坏的灾害发生时,具体按以下顺序进行:判断破坏的来源与性质,断开影响安全与稳定的信息网络设备,断开与破坏来源的网络物理连接,跟踪并锁定破坏来源的IP或其它网络用户信息,修复被破坏的信息,恢复信息系统。按照灾害发生的性质分别采用以下方案:
  1.网络信息系统故障的应急处理流程
  (1)报告和简单处理
  网络设备、网络应用系统故障应由发现人通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派人立即检查故障,进行初步故障定位。如果网络、应用系统出现比较严重的问题,对网络业务的正常运行造成较大的影响,需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
  (2)故障判断与排除
  对简单故障,运维人员应迅速排除故障,解决问题并记录。如果需要更换设备,应上报有关领导,经批准后马上更换故障设备,尽快恢复网络、应用系统运行。运维部门判断无法及时修理时,应立即通知相关的系统运行服务提供商,在最短的时间内安排修理或更换系统。
  (3)网络线路故障排除
  如发现属外部线路的问题,应与线路服务提供商联系,敦促对方尽快恢复故障线路。
  (4)启用备份线路、设备、系统(如果存在的话),迅速恢复相关的应用。
  2.网站检测与自动恢复系统应急处理流程
  (1)报告和简单处理
  当发现网站不能正常打开或网站内容被恶意篡改时,任何人员都有义务向领导小组或局办公室报告。由局办公室应急响应,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故障排查。
  (2)处理和恢复使用
  先由网络运维部门查看网络连接情况,若不是网络故障,则由局办公室排查软、硬件故障。待故障处理完成并经过测试后,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内容的正常应用。
  3.黑客入侵的应急处理
  (1)报告和简单处理
  当发现网络上有黑客攻击行为,任何人员都有义务向领导小组或局办公室报告。局办公室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切断受攻击计算机与网络的连接,停止一切操作、保护现场,并上报有关领导。
  (2)处理和恢复使用
  对于黑客攻击,由局办公室查找入侵踪迹,分析入侵方式和原因。由安全管理员根据对入侵事件的分析,组织相关人员对内部网计算机整改,防止黑客用同样的手段再次入侵其他系统。安全管理员检查确定无安全隐患后,才可将受攻击计算机重新连接网络,或启用备份计算机来恢复应用。
  (3)应急响应
  安全管理员应做好记录,保护现场,进行日志收集等工作。如果能追查到攻击者的相关信息,可以对其发出警告,必要时可以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乃至采取法律手段。根据破坏程度,经有关领导同意后,上报公安部门。
  若系统已被黑客破坏,无法恢复,应将受黑客攻击的计算机上的重要数据备份到其他存储介质,确保计算机内重要的数据不丢失。如果数据无法恢复,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可与国家指定的部门联系,由他们来协助恢复,为保证数据信息安全,需在安全管理部门做记录。
  4.大规模病毒(含恶意软件)攻击的应急处理
  (1)报告和简单处理
  当发现网络上有大规模病毒攻击的行为,任何人员都有义务向领导小组或局办公室报告。由局办公室组织应急响应,切断受攻击计算机与网络的连接,停止一切操作、保护现场,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2)已知病毒的处理和恢复
  使用最新版本杀毒软件对染毒计算机进行全面杀毒,并对染毒计算机系统进行漏洞修补。安全管理员确定没有病毒和安全漏洞后,再连接网络恢复使用。
  (3)未知病毒的处理和恢复
  观察网管软件根据监视窗口的链路状态,由此判断感染病毒或恶意程序的客户端、服务器所科的楼层交换机。打开该交换机的端口流量分析窗口,根据流量判断感染病毒或恶意程序的客户端所科交换机端口。关闭该交换机端口,隔离该工作站、服务器,阻断与局域网的连接。根据端口状态功能,查看该感染病毒或恶意程序的工作站的IP地址。根据IP地址信息找到该工作站的具体位置,对该工作站进行病毒或恶意程序清除工作。
  根据对于未知病毒,应首先尝试手工杀毒处理,若系统已被病毒破坏,无法恢复,应将感染病毒的计算机上的硬盘加挂到其他机器上处理,将重要数据备份到其他存储介质,尽最大努力保护、保留感染计算机内重要的数据,同时防止病毒感染其他计算机。如果数据无法恢复,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可与国家指定的反病毒部门联系,由他们来协助恢复,为保证数据信息安全,需在安全管理部门作做记录。如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不允许由其他机构来恢复数据。
  5.其他没有列出的不确定因素造成的灾害,可根据总的安全原则,结合具体的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不能处理的可以请示相关的专业人员。
  (四)情况报告
  灾害发生时,一方面按照应急处置方法进行处置,同时需要判定灾害的级别,首先向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汇报。在大型灾害发生时或上级领导通知的特殊时间内发生的灾害,可以直接向局领导报告,也可向相应的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监察部门汇报。中、小型级别的灾害,可以只向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汇报,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的级别,灾害造成的后果,应急处置的过程、结果,灾害结束的时间,以后如何防范类似灾害发生的建议与方案等。
  (五)发布预警
  灾害发生时,可根据灾害的危害程度适当地发布预警,特别是一些在其他地方已经出现,或在安全相关网站发布了预警而信息网络还没有出现相应的灾害,除了在技术上进行防范以外,还应当向网络信息用户发布预警,直至灾害警报解除。
  (六)预案终止
  经检测,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宣布险情或灾情应急期结束,并予以公告,同时预案终止。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灾害应急防治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跟踪式的、深层次的和各阶段相互联系的工作,是有组织的科学与社会行为,而不是随每次灾害的发生而开始和结束的活动。因此,必须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第八条 人员保障
  重视人员保障,确保在灾害发生前的人员值班,灾害处置过程和灾后重建中的人员在岗与战斗力。
  第九条 技术保障
  重视网络信息技术的建设和升级换代,在灾害发生前确保网络信息系统的强劲与安全,灾害处置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相关技术支撑。
  第十条 物资保障
  根据近二年网络信息系统安全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相应购买应急设施。同时,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证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技术装备的及时更新,以确保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训练和演练
  加强网络信息的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与培训,增强审计人员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发灾后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和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审计局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信息安全审计三: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导语:信息安全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即需保证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未授权拷贝和所寄生系统的安全性。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一)
  一、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
  1、计算机的使用部门要保持清洁、安全、良好的计算机设备工作环境,禁止在计算机应用环境中放置易燃、易爆、强腐蚀、强磁性等有害计算机设备安全的物品。
  2、非本单位技术人员对我单位的设备、系统等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由公司相关技术人员现场全程监督。计算机设备送外维修,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
  3、严格遵守计算机设备使用、开机、关机等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的使用方法。任何人不允许带电插拔计算机外部设备接口,计算机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IT部门报告,不允许私自处理或找非本单位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及操作。
  二、操作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操作代码是进入各类应用系统进行业务操作、分级对数据存取进行控制的代码。操作代码分为系统管理代码和一般操作代码。代码的设置根据不同应用系统的要求及岗位职责而设置;
  (二)系统管理操作代码的设置与管理
  1、系统管理操作代码必须经过经营管理者授权取得;
  2、系统管理员负责各项应用系统的环境生成、维护,负责一般操作代码的生成和维护,负责故障恢复等管理及维护;
  3、系统管理员对业务系统进行数据整理、故障恢复等操作,必须有其上级授权;
  4、系统管理员不得使用他人操作代码进行业务操作;
  5、系统管理员调离岗位,上级管理员(或相关负责人)应及时注销其代码并生成新的系统管理员代码;
  (三)一般操作代码的设置与管理
  1、一般操作码由系统管理员根据各类应用系统操作要求生成,应按每操作用户一码设置。
  2、操作员不得使用他人代码进行业务操作。
  3、操作员调离岗位,系统管理员应及时注销其代码并生成新的操作员代码。
  三、密码与权限管理制度
  1、密码设置应具有安全性、保密性,不能使用简单的代码和标记。密码是保护系统和数据安全的控制代码,也是保护用户自身权益的控制代码。密码分设为用户密码和操作密码,用户密码是登陆系统时所设的密码,操作密码是进入各应用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密码设置不应是名字、生日,重复、顺序、规律数字等容易猜测的数字和字符串;
  2、密码应定期修改,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如发现或怀疑密码遗失或泄漏应立即修改,并在相应登记簿记录用户名、修改时间、修改人等内容。
  3、服务器、路由器等重要设备的超级用户密码由运行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不参与系统开发和维护的人员)设置和管理,并由密码设置人员将密码装入密码信封,在骑缝处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后交给密码管理人员存档并登记。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启用封存的密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密码使用人员向密码管理人员索取,使用完毕后,须立即更改并封存,同时在“密码管理登记簿”中登记。
  4、系统维护用户的密码应至少由两人共同设置、保管和使用。
  5、有关密码授权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有关部门负责人须指定专人接替并对密码立即修改或用户删除,同时在“密码管理登记簿”中登记。
  四、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1、存放备份数据的介质必须具有明确的标识。备份数据必须异地存放,并明确落实异地备份数据的管理职责;
  2、注意计算机重要信息资料和数据存储介质的存放、运输安全和保密管理,保证存储介质的物理安全。
  3、任何非应用性业务数据的使用及存放数据的设备或介质的调拨、转让、废弃或销毁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逐级审批,以保证备份数据安全完整。
  4、数据恢复前,必须对原环境的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有用数据的丢失。数据恢复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数据恢复手册执行,出现问题时由技术部门进行现场技术支持。数据恢复后,必须进行验证、确认,确保数据恢复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5、数据清理前必须对数据进行备份,在确认备份正确后方可进行清理操作。历次清理前的备份数据要根据备份策略进行定期保存或永久保存,并确保可以随时使用。数据清理的实施应避开业务高峰期,避免对联机业务运行造成影响。
  6、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数据管理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制定转存方案,根据转存方案和查询使用方法要在介质有效期内进行转存,防止存储介质过期失效,通过有效的查询、使用方法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转存的数据必须有详细的文档记录。
  7、非本单位技术人员对本公司的设备、系统等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由本公司相关技术人员现场全程监督。计算机设备送外维修,须经设备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送修前,需将设备存储介质内应用软件和数据等涉经营管理的信息备份后删除,并进行登记。对修复的设备,设备维修人员应对设备进行验收、病毒检测和登记。
  8、管理部门应对报废设备中存有的程序、数据资料进行备份后清除,并妥善处理废弃无用的资料和介质,防止泄密。
  9、运行维护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经常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发现病毒及时清除。
  10、营业用计算机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不准安装其它软件、不准使用来历不明的载体(包括软盘、光盘、移动硬盘等)。
  五、机房管理制度
  1、进入主机房至少应当有两人在场,并登记“机房出入管理登记簿”,记录出入机房时间、人员和操作内容。
  2.IT部门人员进入机房必须经领导许可,其他人员进入机房必须经IT部门领导许可,并有有关人员陪同。值班人员必须如实记录来访人员名单、进出机房时间、来访内容等。非IT部门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中心对系统进行操作。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操作时,经IT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有关人员监督下进行。对操作内容进行记录,由操作人和监督人签字后备查。
  3、保持机房整齐清洁,各种机器设备按维护计划定期进行保养,保持清洁光亮。
  4、工作人员进入机房必须更换干净的工作服和拖鞋。
  5、机房内严禁吸烟、吃东西、会客、聊天等。不得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携带液体和食品进入机房,严禁携带与上机无关的物品,特别是易燃、易爆、有腐蚀等危险品进入机房。
  6、机房工作人员严禁违章操作,严禁私自将外来软件带入机房使用。
  7、严禁在通电的情况下拆卸,移动计算机等设备和部件。
  8、定期检查机房消防设备器材。
  9、机房内不准随意丢弃储蓄介质和有关业务保密数据资料,对废弃储蓄介质和业务保密资料要及时销毁(碎纸),不得作为普通垃圾处理。严禁机房内的设备、储蓄介质、资料、工具等私自出借或带出。
  10、主机设备主要包括:服务器和业务操作用PC机等。在计算机机房中要保持恒温、恒湿、电压稳定,做好静电防护和防尘等项工作,保证主机系统的平稳运行。服务器等所在的主机要实行严格的门禁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主机故障,根据业务应用要求及运行操作规范,确保业务系统的正常工作。
  11、定期对空调系统运行的各项性能指标(如风量、温升、湿度、洁净度、温度上升率等)进行测试,并做好记录,通过实际测量各项参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机房空调的正常运行。
  12、计算机机房后备电源(UPS)除了电池自动检测外,每年必须充放电一次到两次。
  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单位名称,以及寄递详情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内容。
  第四条 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维护寄递用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及本规定,防止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考核。
  第九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应当在加盟协议中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被加盟人与加盟人的安全责任。加盟人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时,被加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寄递用户信息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在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时,应当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信息使用范围和方式、信息交换安全保护措施、信息泄露责任划分等内容。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委托第三方录入寄递用户信息的,应当确认其具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并订立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责任划分。第三方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导致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其掌握的寄递用户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调阅、检查寄递详情单实物及电子信息档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突发的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报告邮政管理部门,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三章 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详情单管理,对空白寄递详情单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对号段进行全程跟踪,形成跟踪记录。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营业场所、处理场所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出邮件(快件)处理、存放场地,严禁无关人员接触、翻阅邮件(快件),防止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以下简称实物信息)在处理过程中泄露。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优化寄递处理流程,减少接触实物信息的处理环节和操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实物信息在寄递过程中泄露。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监控设备,安排具有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实物信息处理进行安全监控。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管理制度,实行集中封闭管理,确定集中存放地,及时回收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设立、变更集中存放地,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集中存放地设专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存储安全。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查询管理制度。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应当确保档案完整无损,并做好查阅登记,不得私自携带离开存放地。
  第二十六条 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期限保存。保存期满后,由企业进行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严禁丢弃或者贩卖。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实物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进行定期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信息安全隐患。
  第四章 寄递详情单电子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寄递服务用户信息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信息系统的网络架构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合理划分安全区域,实现各安全区域之间有效隔离,并具有防范、监控和阻断来自内部和外部网络攻击破坏的能力。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病毒软件、硬件,确保信息系统和网络具有防范计算机病毒的能力,防止恶意代码破坏信息系统和网络,避免信息泄露或者被篡改。
  第三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构建信息系统和网络,应当避免使用信息系统和网络供应商提供的默认密码、安全参数,并对通过开放公共网络传输的寄递用户信息采取加密措施,严格审查并监控对信息系统、网络设备的远程访问。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采购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安全责任,以及在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调查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及网络的权限管理,基于权限最小化和权限分离原则,向从业人员分配满足工作需要的最小操作权限和可访问的最小信息范围。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管理,使网络管理人员仅具有进行信息系统、数据库、网络运行维护和优化的权限。网络管理人员的维护操作须经安全管理员授权,并受到安全审计员的监控和审计。
  第三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密码管理,使用高安全级别密码策略,定期更换密码,禁止将密码透露给无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电子信息的存储安全管理,包括:
  (一)使用独立物理区域存储寄递用户信息,禁止非授权人员进出该区域;
  (二)采用加密方式存储寄递用户信息;
  (三)确保安全使用、保管和处置存有寄递用户信息的计算机、移动设备和移动存储介质。明确管理数据存储设备、介质的负责人,建立设备、介质使用和借用登记制度,限制设备输出接口的使用。存储设备和介质报废的,应当及时删除其中的寄递用户信息数据,并销毁硬件。
  第三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信息的应用安全管理,对所有批量导出、复制、销毁用户个人信息的操作进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同时记录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和事项,留作信息安全审计依据。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离岗人员的信息安全审计,及时删除或者禁用离岗人员系统账户。
  第三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与市场相关主体的信息系统安全互联技术规则,对存储寄递服务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保障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
  (三)对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四)监督、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六)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事故,依法查处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知识的宣传,强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息安全管理意识,提高用户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认识。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信息安全有关的各类信息。
  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情况,并根据需要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和执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信息安全保护行为,防范信息安全风险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不配合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泄露寄递用户信息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提供寄递用户信息,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行业内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上述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寄递用户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损毁,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玩忽职守,依照《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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