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养老保险查询]河南省养老保险

来源:经验交流材料 时间:2018-08-09 15:00: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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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南省养老保险]2016年河南省社保缴费新规定


  5月12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联合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决定自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从2016年5月1日起,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为19%;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为1.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3个百分点,由目前的1.5%降为1.2%,个人缴费比例降低0.2个百分点,由目前的0.5%降为0.3%。
  此次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初步测算,两项费率降低后,可为企业减负超过60亿元。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否降低社会保险待遇?对此,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个人待遇与个人缴费基数和年限紧密联系,降低单位缴费比例,意味着企业交的钱减少,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并不会因降低费率而降低。
  通知也强调,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2015年出台的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同时,各地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险的投入,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2016河南社保缴费基数:未提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记者了解到,经河南省政府同意,5月1日起,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为19%,降低了1个百分点。
  在失业保险方面,失业保险费率再降低0.5个百分点,由2%降为1.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3个百分点,由目前的1.5%降为1.2%,个人缴费比例降低0.2个百分点,由目前的0.5%降为0.3%。
  河南这次降低缴费范围提及的是企业,并未提及机关事业单位。据记者了解,本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此次降低费率期限暂按两年执行,据初步估算,两项费率降低后,可为该省企业减负超过60亿元。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016年河南省养老保险新政策亮点有如下几项
  第一,对保险的领取制度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充分保障每个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领取到自己的养老保险金;
  第二,地方财政将新农保补贴纳入预算范畴,为不同需求的农民朋友提供多层级的缴费档次,为日后养老保障做好充足的准备;
  第三,完善新农保基金监督机制,建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同时发挥参保农民的监督作用,方便了河南省养老保险查询;
  第四,在河南省级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接续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
  第五,根据农民朋友的实际情况,河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中提出河南农村老人在70周岁之前,如果身体没有大的疾病,在机械化水平不断增长的今天,还是可以下地进行耕作的。种地收入也是其进人老年后收入的一部分,这也是本次新政策的一个亮点;
  第六,对新农保的参保对象、范围、财政拨款支持的初始额度以及逐年增长的比例、机构设置、基金管理等等,作出具体规定,2016年河南省养老保险新政策的制度和实施极大保障了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以及为提高将来的生活质量奠定了基础。
  2016年河南社保“一卡通”城镇基本实现异地就医结算
  截至2015年9月30日,全省累计发行使用社会保障卡4265万张,全部开通了6项基本功能和86项用卡项目,实现了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险、就业、金融等领域的广泛应用。
  作为继身份证后的一张“国字头”社保卡,早在去年9月,我省就敲定了社保“一卡通”工作推进时间表。
  其中明确,到2016年年底,我省要基本实现“三个全覆盖”、“三个100%”,即社会保障卡发卡对象覆盖全部参保人员,金融服务终端覆盖全部行政村,社会保障卡应用覆盖人社全部用卡业务;社会保障卡发放使用率达100%,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信息系统省级集中率达到100%,持卡人投诉解决率达到100%。
  在城镇区域,新版社保卡已实现了本地、异地持卡就医结算,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以及就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领域的部分业务应用和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
  在农村区域,社保卡已实现养老保险领域的持卡缴费、待遇发放以及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基本覆盖全部行政村,服务半径不超过1.5公里,陆续实现“持卡缴费不出村、领取待遇不出村、查询信息不出村、办理领卡挂失不出村”。
  新版社保卡功能业务
  新版社保卡的应用涵盖就业、社保公共业务、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9大类109项业务。
  随着我省社保卡持卡人数持续增多、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让持卡人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迫在眉睫。为此,省人社厅决定,将在全省举办社会保障卡“一卡连万家”融媒体知识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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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河南省养老保险]河南养老金上调价位通知

  关于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
  1、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不含取暖补贴)的0.5%计算增加。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以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三)适当倾斜。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对截止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年满90周岁9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按照本通知进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35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请于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河南省养老保险]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行为,进一步强化基金管理,确保省级统筹的顺利实施,制定了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河北省级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行为,进一步强化基金管理,确保省级统筹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统筹基金是指按照规定属于省级统筹范围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基金,包括实施省级统筹前各级累计结存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及实施省级统筹后发生的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第三条全省省级统筹基金实行省和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两级管理,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不含省财政直管县(市),下同)省级统筹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并统一进行会计核算。省对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实行预算管理,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接受省业务管理。
  第二章 基金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四条省级统筹基金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省级统筹基金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五条省级经办机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要求,根据当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省级统筹基金收支预测,并结合基金收支计划,编制下年度全省省级统筹基金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核,经省级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复执行。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可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第六条省级统筹基金决算是反映省级统筹基金财务收支状况和结余情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是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办机构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基础资料和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的依据。
  年度终了后,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省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七条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经办机构定期向省级经办机构报送基金财务的月报、季报和年报,省级经办机构汇总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第三章 基金筹集管理
  第八条省级统筹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第九条取消各级经办机构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账户。
  第十条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要在原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用于接收转移收入、存储和管理省级统筹基金。设区市所辖县(市、区)的原有财政专户作为设区市财政专户的二级分户,用于接收转移收入和存储省级统筹实施前的基金结余。
  第十一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养老保险费收入作为设区市级收入直接缴入设区市级国库,转入设区市级财政专户;省财政直管县(市)缴入同级国库,然后转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每月5日前,向同级经办机构传递上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实征信息(《实征明细表(代原始凭证)》),经办机构以此作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每月要及时将同级国库中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收入全部转入财政专户,国库存款采用月末零余额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省级统筹基金活期存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享受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
  第十五条职工跨省级统筹范围流动时形成的基金转移收入直接划入转入地经办机构的同级财政专户(设区市所辖县(市、区)转入财政专户二级分户)。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经办机构以此进行会计核算,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
  第十六条二级分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和转移收入于每季度终了前上缴设区市。
  第四章 基金支付管理
  第十七条省级统筹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其他费用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经办机构要在原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省级统筹基金支出账户(以下简称“支出户”),用于待遇发放、异地转移等有关基金支出方面的结算。设区市所辖县(市、区)的原有支出户作为设区市支出户的二级分户,用于本级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的一次性支付费用以及异地转移等方面的结算。省级统筹范围内离退休(职)人员的定期养老保险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按月抚恤费由设区市负责发放。
  第十九条为减少资金流转环节,各级经办机构原则上只开设一个支出户。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的划转款项和本账户孳生的利息外,不得接收任何收入。
  第二十条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经办机构每月根据养老金的支付规模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下月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在申请月的25日前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划拨到支出户。支出户平时应留足1-2个月的支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设区市支出户二级分户每月所需支付资金由设区市支出户下拨,严禁从设区市财政专户二级分户向支出户二级分户划拨款项。
  第二十二条省级统筹范围内的所有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必须全部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得由企业或退管机构代发。一次性支付费用由经办机构将资金划入待遇申领人指定的银联卡账户。
  第二十三条省对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的调剂金的收入和支出通过财政专户核算,不经过支出户。
  第二十四条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在每季度终了前转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支出户存款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第五章 基金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省级统筹基金结余包括省级统筹实施前和省级统筹实施后的基金结余。省级统筹实施前的基金结余暂留存各市、县(市、区),未经省授权或批准不得动用。省级统筹实施后,省和设区市要加强对下一级部门基金结余动态变化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级统筹实施后,各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的当年调剂计划内的基金结余以调剂金的形式上解省,计划外基金结余暂留存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
  第二十八条各市、县(市、区)因未完成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指标而造成的计划外基金缺口,由当地同级财政弥补解决。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弥补缺口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由设区市财政采取措施保证到位。因资金不到位影响按时足额发放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设区市所辖县(市、区)的财政弥补资金由县(市、区)级财政上划设区市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因故确需动用留存基金结余的,需向省级经办机构申请,由省级经办机构提出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后动用。
  第三十条基金结余除留足支付费用外,其余部分可以经省级经办机构提出计划意见,经与省财政部门协商,由省统一组织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定期存款的存储期限由省、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经办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自行协商并办理,二级分户存储资金的定期存款期限由设区市规定,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具体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或挪作他用。
  第六章 基金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基金监督机构建设,完善基金监督机制。健全基金监督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公众举报。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以及审计部门要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余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检查和违章处罚工作。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财政、国库、地税、开户银行等部门之间要建立经常性的对账制度,核对支出户、财政专户的结存情况,核对征缴收入的入库、反馈及缴存财政专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沟通。
  第三十五条如有发生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与完整的违纪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司法部门依法办案以及审计部门依法审计追回的社会保险费要通过地方税务机关缴入国库,追回的社保基金要并入基金,不能作为赃款上缴国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做实个人账户后的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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