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部门]运管部门

来源:信息简报 时间:2018-07-31 15:00:0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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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运管部门]运管人员个人思想总结

  在我们走入新课程的这段时间,我们要对自己过去的思想和行为进行了反思。对曾经被视为经验的观点和做法进行了重新审视,现将在反思中得到的体会总结出来,以求与同行共勉。下面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运管人员个人思想总结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0X年我科紧紧围绕全市交通工作会议和运管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贯彻“只求所在、不求所有”的交通发展新思路,以“新思路、新举措、新发展”的主题创新活动为动力,行业管理方式改革整体推进,道路运输企业改革步伐加快,市场配置运输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开始显现,道路运输经济发展在质的层面上得到较大提高。
  一、主要工作与成效
  (一)运输市场全方位放开,民营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我科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道路运输发展的贯彻实施意见》,道路运输业的所有项目对社会实现全方位开放,支持民营资本独资或控股、参股经营道路运输,支持国有交通运输企业进行民营化改制,支持产权私有的运输车辆脱离挂靠的母体企业组建新的民营道路运输企业,取消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资质评定中关于经营年限的限制,取消客运线路经营权调整关于资质的限制性规定,取消客运线路班次审批限制性规定,取消新增运力(化学危险品运输车外)“先审批、后购置”制度,取消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关于更新车辆的限制性规定,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充分利用当前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强劲动力,积极营造公平、和谐的竞争环境,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好办的事坚决照办,能优惠的政策决不截留,尤其在民营企业涉及开业登记和日常证照等服务上一律实行即时办理。一个好的软环境促进了我市民营运输经济的快速发展。截至11月,全市5100辆客货运运力中,个体及私营等民营经济成份已占75%的份额,民营运输企业成为全市道路运输市场的主导者。
  (二)创新行业管理方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入深化。
  一是简政放权,充分调动基础运管所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在客货业务办理上,一是在全省率先将道路运输证交由县级运管所办理;二是对市处、运管所两级运管机构的年审权责进行了明确,车辆除危险品运输车辆、跨县市以上客运线路车辆,业户除四级以上资质客货运企业、三级以上汽车客货运站、化学危险品运输企业、市内设跨县(市)设立的分(子)公司、二类以上维修企业、驾驶员培训业、仓储、物流企业外,统一由运管所直接负责审验。
  二是开展客运线路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趟出路子。2004年的运管工作目标确定了随州至广水客运线路为经营权招投标试行线路。为确保首次客运线路招投标工作顺利开展,我们在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随州至广水客运线路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操作性的实施方案。招标前期,我们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对招投标的可行性、操作性进行反复调查论证,并多次就经营权招投标合同的拟定请律师商定。为确保招投标工作不流于形式,使现有的松散型经营模式发生根本性转变,随广线招投标工作确定了几个要点:一是禁止挂靠经营,中标企业在经营形式上必须实行公司化管理,公车公营;二是从集约化管理、保持适度竞争出发,实行一线两公司制,以线路起讫点为出发点,随广线由两家企业对开经营;三是充分调动营运企业的积极性,该线路的运力投放数上限定为20辆,下限数定为14辆,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在上下限间投放;四是要求中标企业必须妥善做好现有车辆的安置工作,选择车辆置转股权或是车辆收购的方式来达到车辆产权归属企业;五是先行对投标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分值与标书评分合计得分作为考评分值;六是加强监管,中标企业交纳4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能履行中标承诺的,扣除保证金,取消客运线路经营权。最终,5家企业参与了竞标,随州恒通、广水恒泰汽车运输公司分别取得随州至广水、广水至随州客运线路为期四年的经营权。于今年10月市处组织的中标经营验收中,两公司都达到了中标要求。
  三是认真落实运管系统十项便民措施,为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环境。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系统便民措施》的通知(鄂交办143号)下发后,我处一是严格推行政务公开。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广泛宣传,省厅、省局、市处制定的便民措施,让经营者对各项便民措施耳熟能详。同时,设置公示栏,明确便民的措施、程序及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开展诚信服务,实施阳光作业。二是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全面落实限时办理制、公示制、承诺服务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三是强化社会监督。督促各运管所向社会公布便民措施的条款、内容及举报投诉电话,在“环境、管理、服务”上下功夫,增强服务意识,并不定期对各项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三)体现执政为民理念,突出农村客运和危险品运输管理两个重点。
  农村客运作为全市道路客运的薄弱环节,200X年运管工作报告提出,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把农村客运市场整顿向村组延伸。我科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整顿规范农村道路客运市尝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明确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时间和步骤等,提出了分级管理的办法、申请农村客运(包车)业务的程序,为农村客运市场规范和发展奠定了基矗城区运管所相应启动了农村客运市场整顿工作,以曾都区唐镇、淅河镇、大堰坡乡、封江乡等地区间客运市场为试点初见成效。如大堰坡乡区间客运,原有黑车黑户经营现象杜绝,新投入车辆均为公司经营,整顿起点高。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方面,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业、专用罐车分别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专项检查。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专项检查中,重新审查从事道路危货物运输经营业户的经营资质、危货运输车辆和设备技术状况、从业人员资格等情况。我市原经许可危险品运输经营业户2家,通过检查,我们对九星公司提出了危险品运输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全市通报,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新增及年审业务。对危险品运输业开业从严把关,对达不到车辆条件、从业人员条件的府河化工厂从事危险品品运输的在开业前坚决完善。在危险品专用罐车检查中,逐台检查罐车40余台,对检查中发现的市全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11月初已全部整改到位。
  (四)突出发展主题,帮助道路运输企业强筋壮骨。
  一是进一步引导客运企业重组,打造我市企业“航母”。由安运、九星、大众等六家分公司组成的湖北通宇运业有限公司二级企业资质申报目前正进入实质性阶段。针对资质评审机构对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漏洞,我们多次组织各公司召开协调会,由运管处牵头,从各公司抽调专人组成专班,对资质申报工作拾遗补缺,指导完善。
  二是“借船出海”,挖掘道路客运业潜力。在市运管处的大力支持下,市恒通运业公司与湖北捷龙快速客运有限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形式,使市恒通运业公司成为湖北捷龙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将湖北捷龙先进的管理、资金、人才、信誉等优势引进随州道路运输业,并形成了我市两家客运企业并驾齐驱、客运业保持竞争、协调发展的局面。
  三是引导企业开拓长途客运线路。一直以来,我市客运企业无二级资质成为客运业线路拓展的“瓶颈”。7月1日《道条》的实施为我市客运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我处抓住这一时机,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在车辆、人员、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并在《随州日报》发布了《关于开发省际客运线路的公告》,鼓励客运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客运业。目前,湖北通宇运业有限公司、湖北捷龙恒通分公司两家龙头客运企业已向省局申报了随州至广东、福建、浙江等省的客运班线,我市客运业发展又将引来一轮新的高潮。
  四是引导传统货运业向现代物流转变。随着我市物流服务需求的日益增大,全市经营主体多、车辆档次低、货运站场设施简陋、组织化程度低的传统货运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物流服务的强烈需求。我们因势利导,引导部分规模大、信誉优的货运企业从第三方物流、危险品物流、城市配送、城市间快运等方面入手,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和现代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物流服务业务。其中,随州市九星运业公司的物流运作初见成效。该公司与武汉等运输企业合作,年初开通了多条城市间快运班线,仅随州至武汉日发货车3_5辆次,月营收约10万元。同时利用火车站附近已有的场地,改造仓储设施,已与健民、中百仓储等工商企业建立了伙伴关系,为这些企业的产品和商品实施仓储、分装、配送等服务,大大提高了运输附加值。九星公司的成功转型为全市其他单一型运输企业指明了发展方向,目前,全市又有多家运输企业正在积极进行转型。
  (五)与时俱进,开展“客运文明示范线、文明示范车”创建活动。
  我们在完成了随广客运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基础上,积极引导道路客运企业大力开展争创市级、省级客运文明示范线活动。在创建活动中,随州至洪山、随州至广水线作为客运文明示范线从务虚到务实、由点到面、由浅入深,呈现出健康向上、稳步推进、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
  首先是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在创建活动中,我们一是将创建目标纳入到各级运管部门年度目标任务中进行考核,以随广、随洪客运文明示范线为创建龙头,将文明创建向行业延伸;二是成立了由主任王三成任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建立了以城区运管所、广水运管所两级工作专班;三是研究制定《关于做好客运文明示范线创建方案的通知》,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运管所,将具体任务落实到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四是搞好宣传,大造舆论,为了调动广大经营者创建积极性,取得社会各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和其它载体,大造声势,扩大影响,形成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其次是规范管理,树立品牌。我们着眼于高起点、高标准,引导创建企业树立服务优良的客运品牌。一是要求企业在经营行为上依法经营,遵守客运法律、法规,积极维护文明示范客运线路经营秩序;二是规范车辆管理,改善车容车貌,我们严把市场准入关,目前经营随州城区至广水的客运车辆均为中级以上车型、技术状况为一级,车辆影视、空调、音响齐全,车内清洁卫生,乘坐舒适。车辆全部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同时,严格进站经营,实行了“十统一”管理:即统一进站、统一排班、统一票价、统一车型、统一结算、统一标饰、统一司乘人员服装、统一服务承诺、统一经营年限、统一经营管理;三是规范设施管理,创建企业先后投入10万余元完善了随州城区至广水的候车站场;四是开展了与创建文明示范线路相配套的“十佳”文明客车、“十佳”文明乘务员和文明车站评选等优质服务竞赛活动;五是车内环境卫生、无异味,座椅靠背套干净整洁美观;六是司乘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不强行招揽旅客乘车,无甩、宰、卖、敲诈旅客行为,为旅客提供了良好的乘车环境;七是主动配合车站对出站车辆进行安检和“三品”的查堵工作;八是实行了普通话服务,学习推广了“十字”文明用语。创建活动,使客运经营者的思想观念进一步转变,服务功能进一步发挥,服务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提高。
  (六)贯彻实施《道路运输条例》,坚持依法行政。
  一是对道路客货经营行政许可程序、申报资料作了重新要求,严格按照《道条》规定的程序、时限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
  二是做好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发布,为客运经营提供参考。首先统一了全市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发布形式,以《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发布表》为主要式样,以看板为载体在办公场所公示;二是定期做好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发布工作,发布内容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
  一、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讲,半年来,解放思想在发展道路运输业上得到体现,执政为民在整治农村客运市场秩序上得到体现,创新意识、精细管理在工作实际中得到了体现。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实际管理工作求稳定怕乱,担心一放就乱。今年以来,我市各条客运线路的车主自发地进行了联营,联营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垄断。各级运管部门也相应对各条线路运力总量进行了调控,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客运市场开放的进程;
  二是道路运输市场的主体资质达不到要求、车辆产权不清晰、经营秩序不够规范等现象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三是《道条》颁布后,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还未出台,给基层运管部门行政许可等具体的实施工作带来不便;
  四是管理手段薄弱。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得不到推广,GPS、行车记录仪不能全面应用,全市运输信息网络系统未能建立,运输生产和行业管理方式落后。
  二、明年工作打算
  一是认真贯彻《道条》精神,在交通部相应客货管理办法出台后,对原取得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市场准入条件的重新审核,并重点就安全生产开展专项整治、道路班线客运经营许可及其实施活动进行规范和整治。
  二是全面启动农村客运市场整顿。根据交通部、省交通厅关于发展农村客运、完善农村客运网络的部署,按照“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点面结合、逐步发展,打破常规、勇于探索,不拘老框框、创造条件上”的思路,稳步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化工作。
  三是引导在引导现有客运企业向真正的股份制转变上下功夫,实现质的公司化运作。
  三是加强对城市货运出租业的管理,引导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因势利导,培植旅游客运业发展。
  四是进一步引导传统道路运输企业发挥自身优势,扩展仓储、配送等运输功能和服务范围,建立和完善快捷准时、经济合理、用户满意的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物流体系。
  二○○X年十一月十一日

(2) [运管部门]春运动员大会领导发言稿

  春运期间,客流量陡增,一定要高度重视,千万不能有厌烦心理。下面是小编分享的春运动员大会领导发言稿,欢迎大家阅读!
  篇一:春运动员大会领导发言稿
同志们:
  2018年春运工作即将开始,根据市政府安排,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2018年全县春运工作动员会,主要任务是组织动员各乡镇和县直各有关单位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做好今年春运的各项工作,确保春运期间客货运输安全畅通有序,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定的新春佳节。刚才,县交通、公安等部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讲了很好的意见,我都表示同意。下面,我就如何做好今年全县春运工作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抓好春运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春运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做好春运工作,责任重大,意义重大。和往年春运工作比较,今年的春运工作任务更重,要求更高,形势更加严峻。
  一是气候条件可能更加恶劣。根据气象部门中长期天气预报,今年春运期间,全县将以寒冷、冰冻天气为主,伴有大雾、大雪天气,复杂多变的气候条件将给春运工作带来巨大压力。
  二是旅客的流量将大幅上升。近年来,我县外出务工人员和在外读书学生不断增多,回、离乡时间相对集中,预计今年春运将会出现“学生流”、“探亲流”和“民工流”等多种客流重叠交织的局面。特别是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县外出农民工提前返乡,这样就形成年前旅客相对分散,年后相对集中。
  三是安全监管形势严峻。部分客运车辆和船舶状况较差,少数驾驶员技术水平低,违章驾车行船,特别是农用车载客现象时有发生,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面对今年春运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各级各部门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保安全、保大局、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从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春运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困难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问题考虑得更周全一些,把方案准备得更细致一些,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心准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工作万无一失。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确保春运安全优质、平稳有序
  今年春运工作的总的目标是“安全优质、平稳有序,确保万无一失”,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突出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强化监管,确保安全。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责任重于泰山。春运期间,由于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繁忙,雨、雪、雾天气复杂多变,是交通事故的多发期。各乡镇和县直各有关部门要从强化职责入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依法进行大排查、大整顿,加强监管检查,确保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到位,整改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水陆交通安全。
  一是要加强车船源头管理,把好准入关。要严把春运车辆、船舶
  准入关,对参加春运的车辆、船舶和驾驶员,严格实行《春运车辆临时检验合格证》、《春运准驾证》管理,确保参加春运的车辆、船舶的驾驶员“两证”入管率达到100%。公安交警部门对客运车辆的入户、转籍、报废要与运管部门联合审批,严禁报废车辆延期使用。运管部门要对所有投入春运的公路客运车辆进行动力性、安全性、经济性、可靠性等综合性能检测,车辆达不到二级车标准的不准上路,严禁未通过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参加春运,严禁未达到一级车况的车辆参加跨县、跨市、跨省运输,严禁没有安全资质担保和座位保险的车辆参加包车或加班运输。海事部门要加强对水运船只的安全检测管理,坚决取缔“三无船舶”。对达不到安全技术性能的病车、病船严禁发放“春运证”、“临检证”。要进一步加强对驾乘人员的资格审查,严禁不具备资质的人驾车开船。要强化站务管理,切实规范检车、跟车、发车管理。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客车日检制度,固定安检人员,把好站门,杜绝病车、超员车、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出站。
  二是要加强公路、航道管理,把好畅通关。县公安交警、公路部门在春运期间要对全县境内能够通客车的各条线路进行一次路况大排查,加强道路隐患的治理。对排查出的险路险段、道路隐患、因施工形成的道路堵塞,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确保道路畅通无阻。对正在施工、改建或因雨雪天气易发生塌方、堵塞的路段,要提前采取措施,制定疏堵预案,一旦遇到大雪、大雾或路面结冰等恶劣天气,坚决按照恶劣条件下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要求,果断实行交通管制。
  县公路部门要切实做好高山路段“三防”工作,即:防雪、防冻、防凌,备足防滑材料,留足值班人员。县海事部门要疏通河道,确保水运畅通,要在险要河段设立警示标志,恶劣天气需要封航的必须立即封航,不能通航的地方坚决禁止通航。
  三是要加强路面巡逻控管,把好安检关。交警、运管部门要加强路检路查,认真落实交警管段责任制。要在XX等地设立四个春运安全服务点,实行24小时定点监控。同时,还要在XX等主要交通干线上设立流动巡逻小组,不定时、不定点进行路面巡逻检查。对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要定人、定时把守,交警大队、中队领导班子要实行包片分段负责,深入春运第一线,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特别是在XX等省、县际公路出入口,要派出足够的警力,为所有出入境的客运车辆提供安全检查、宣传警示服务,力争把危及公路客运安全的各种隐患消除在辖区之内、上路之前。检查的重点是客车超员、超速行驶、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车以及无牌无证车辆、非法改装车辆和农用车载客等严重违章行为。要加大对严重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凡是客车超员20%以上的,坚决执行“三个一律”的处罚规定,即一律治安拘留15天罚款200元,一律吊扣驾驶证一个月,一律取消春运资格,并做到卸客转运,转运车辆由县交通部门负责,转运费用由责任人(车主)承担,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督促落实。严格执行责任倒查制度。春运期间,县公安交警部门要对交通主干线以及重点路段、重点场所实行严格的“三定”(即定岗、定人、定责)责任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1、因勤务制度不落实,造成管段交通严重堵塞和发生恶性特大交通事故的;
  2、对客运车辆始发地把关不严或路面监控不力,造成严重超员的客车驶出本辖区,被上级或相邻地区公安机关查获两次以上的;
  3、对春运客车驾驶员检审把关不严,违规核发“两证”,引发重特大事故和车匪路霸案件的;
  4、凡有重大情况隐瞒不报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四是要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把好主体关。驾驶员是交通安全的主体和关键因素,从多年来的交通事故统计分析,驾驶员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占70%-80%。因此,抓好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是预防事故的关键环节。要严把春运驾驶员资格审查关。近两年来,发生过重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交通违章记分满12分或者今年有违章记录尚未接受处罚的驾驶员,一律不得从事春运。禁止驾龄不足3年或安全行驶不满5万公里的驾驶员驾驶6座以上、19座以下的中巴车从事客运,严禁持B证的驾驶员驾驶大客车。单程运行距离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连续工作不得超过3小时。县公安交警部门要利用各种方式,充分发挥驾协的作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组织驾驶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各运输部门、车属单位和乡、镇、村、组也要认真落实对驾驶员的教育措施,培养驾驶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掌握驾驶员的思想动态,重点解决好驾驶员队伍中存在的思想麻痹、侥幸心理;利益驱动,铤而走险;目无法纪,肆意违章等问题。
  (二)强化管理,营造环境。
  县公安机关要做到各警种联动,互相协作,协同作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春运治安管理。要加强运输沿线和车站、码头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整顿,确保广大旅客生命财产安全。重点抓好交通主干线的安全畅通,加大治理公路“三乱”力度,坚决打击“车匪路霸”和“拉客”、“倒客”、“欺行霸市”等非法活动,维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防火、防爆和危险物品查禁工作,严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进站上车,确保本辖区不发生用暴力手段威胁、敲诈、勒索、抢劫司乘人员的车匪路霸案件。要加强对农用车、三轮车和乡、村道路的管理,严禁农用车、三轮车违章载客,切实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调剂运力,满足需要。
  一是要准备充足运力,调剂运输组织,避免发生旅客大规模滞留现象。认真组织开展“农民工平安返乡活动”,保证农民工顺利出行;落实国家对农村客运的优惠政策,保障农村客运运力正常运营,并重点加强农村大型集会的运力保障。
  二是各乡镇和各运输部门要根据春运期间的客流变化规律,充分考虑不同群体流动的特点,提前做好调查、预测,合理安排运力和部署营运线路,并留有一定的备用运力,以适应假日客运市场的需要。要切实解决边远乡镇运力不足的问题,对民工往返较多的线路适当增加发车密度,组织民工往返包车。制定多种运输预案,提高应急保障能力,以应对气候突变等不正常情况发生,一旦出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客运市场的管理,理顺客运秩序,严格按站号发车,从严打击农用车非法参与客运,根治沿街喊客现象,严禁外籍客车挂靠XX单位从事客运。
  (四)强化服务,提高水平。
  春运期间,交通运输部门干部职工要克服旅客多、流量大的困难,把春运作为检查行业服务水平和展示精神风貌的良机。牢固树立“交通为民”的理念,开展优质服务竞赛,在售票服务、站容车貌、通行秩序、运输信息等方面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为旅客的出行提供便利条件。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优质服务竞赛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运输市场秩序,重点打击非法经营、粗暴经营、野蛮经营行为,严肃查处“倒”客、“甩”客、“兜”客、“宰”客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各客运单位要增设售票网点,延长售票时间,开展团体售票、电话订票、送票上门等业务,扎扎实实地开展“安全文明号”创建活动,让旅客满意在车站,舒适在旅途。同时,要严格执行运价政策,坚决纠正各种行业不正之风,严禁利用春运之机乱涨价、乱罚款、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确保春运有序进行。
  (五)加强协作,凝聚合力。
  春运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春运动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教育部门要在学生离校前上好一堂交通安全宣传课。工商、建设部门要对乱搭、乱建、沿街为市现象进行联合整治,确保城(集)镇道路畅通。劳动部门要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减少民工盲目外出形成的运输压力。气象部门要做好中短期的天气预报,为交通运输部门和旅客外出提供信息。民政部门要主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协商,搞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保险部门要加大对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督促客运车辆积极投保,对到期脱保的客车要及时与交警大队取得联系,办理续保手续。监察、物价部门要加强运价监管工作,防止“三乱”现象发生。公安部门要会同运管部门加大对“票贩子”、“车贩子”的整治力度,维持正常春运秩序。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春运工作顺利推进
  今年春运工作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以及相应的责任和工作措施都已经明确,能否达到预定目标,关键是要抓好落实。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了2018年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春运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春运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春运工作。
  二是落实责任制。会上,县政府已与各乡镇及有关部门签定了2018年春运工作目标责任书。大家务必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工作责任落实到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各地各有关部门行政一把手是春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凡出现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坚决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
  三是建立奖罚机制。春运工作结束后,要对春运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先进单位予以奖励,对认识不够、措施不力、造成损失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
  同志们,2018年春运工作马上就要全面展开,“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希望大家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尽职尽责,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努力实现2018年春运安全优质、平稳有序的目标。
  谢谢大家!
  篇二:春运动员大会领导发言稿
同志们:
  2018年春运将于2月1日开始,3月12日结束。刚才,厅运管局刘局长和厅航运局的庄书记对全省道路及水路春运工作做了较为详细的安排部署,我都同意,大家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确保广大旅客安全便捷出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重点物资运输畅通高效,省厅非常重视,厅务会上,冯厅长提出明确要求,希望同志们认真落实。下面,我就进一步做好全省道路水路春运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春运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春运是新年伊始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亿万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广泛,不仅是一项经济任务,更是一项政治任务。做好春运工作,既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又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管理机构和厅属有关单位,思想上都要高度重视,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客为主、优质便捷”的原则,提高认识,明确任务,从讲政治、促和谐、保稳定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春运工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为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各单位,都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春运领导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春运工作,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春运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道路水路春运和道路保畅应急预案,提升应急运输保障能力,在客流预测、调配运力、值班制度、应急预案、安全管理、信息报送等方面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保证春运安全、有序进行,全力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服务到位、保障到位。
  二、认真做好春运各项组织准备工作
  1.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管理机构、各客运站场、港口码头要加强运力储备,制订周密的春运组织方案。
  一要根据客流变化,及时调整班次密度,适时增开加班车,及时疏运旅客。
  二要强化运力调配,视情组织运力异地支援,应对区域性、突发性客流变化,防止局部地区出现运力紧张,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旅客积压滞留。
  三提倡客运企业提前到大专院校、厂矿企业等学生、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与有关单位签订运输合同,积极组织开展客运包车,为团体旅客提供“门到门”运输服务。
  四是做好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客运的组织协调工作,重点组织好火车站、汽车站等旅客较为集中的城市公交调度工作,视情增加班次密度、延长运营时间,确保及时疏运客流。
  2.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和宝汉公司要继续按照省厅《关于做好全省公路冬季养护和保畅工作的通知》要求,提前加强公路的巡查和维护,路面出现坑、包及其他病害要及时处理,要完善标志标线;要做好应对雨雪、冰冻天气的应急保畅预案,认真检查除雪机械设备性能、防滑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等各项准备工作,不到位的要及时补充完善,一旦发生灾害天气,要立即启动预案,全力开展各项保畅工作。在春运期间,要尽可能减少公路养护作业对公路交通的影响;确需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要及早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并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布设作业区,加强施工现场交通秩序管理。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拥堵时的疏导工作。同时,各公路管理单位要及时向社会提供公路出行信息服务。
  3.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和宝汉公司要加强对收费站的管理,督促各公路收费站点,根据交通流量的变化,及时增加收费人员,增开收费通道,避免因公路收费导致交通拥堵。严格执行“绿色通道”政策,保证鲜活农产品运输畅通。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负责督导落实。
  4.各级海事和航运管理部门,特别是安康市,要加强对航道和通航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障航道畅通,维持良好的通航秩序,加强值班,组织好救助力量,及时救助遇险人员和船舶。
  三、扎实抓好春运安全保障工作
  各市(区)、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元旦、春节及春运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做好“两节”及春运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针对春运期间客流特点,制订春运期间运输安全保障方案,研究部署春运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领导干部要深入企业、基层和现场,加强对管辖范围的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车船的监督检查,督促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冬季全国大部分地区气温较往年同期偏低,部分地区可能出现低温雨雪冰冻和大雾。各市(区)、各单位、各部门要针对冬季天气寒冷干燥、寒潮大风频繁、雨雪冰冻灾害易发的气候特点,立足超前防范,进一步加强与气象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强预报、预警、预防工作,提前发布道路水路通行情况和预警信息,做好冰冻暴雪天气道路抢通保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防抗自然灾害工作的指导,督促其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寒潮大风、防雨雪冰冻灾害、防雾霾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
  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开展全面的安全隐患自查,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限期整改,凡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运输工具一律不得从事春运期间的运输生产。
  一是切实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监管。以长途客运、农村客运等为重点,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安全源头防范,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超员、超速、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非法违法现象的打击力度。要维持好汽车站场及周边经营秩序,特别是西安市的几个大汽车站,要强化客运站的安全检查,严格执行“三关一监督”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做到上车行包逢包必检,严禁乘客携带违禁物品进站上车,出站客车逢车必检,坚决杜绝站内超员发车现象。积极推行长途客车驾驶员强制休息制度,严禁疲劳驾驶。春运期间,所有长途客车安装的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必须保证性能状况良好。一定要严格落实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旅客的监督,并快速公正处理举报的信息。
  二是切实加强水路旅客运输的安全监管。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航运海事部门要严格禁止恶劣气象条件下违章冒险航行,严厉打击非法夹带危险品的行为;要强化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管,督促县乡政府切实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春运期间渡口渡船的现场监管,严防因超载、违规冒险航行而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三是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监管。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坚决打击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运输的行为,确保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运输的企业、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有效;确保运输工具安全技术状况以及有关安全警示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确保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要求进行载运,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码头作业的安全管理。全省客运企业凡开展小件快运业务的,必需对运输物品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切实负起主体责任。
  四是切实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安全监管。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企业要对运营车辆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测,尤其是使用天然气燃料的车辆,从源头上杜绝事故隐患,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下运行,对不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教育企业和从业人员要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切实提高警惕,坚决杜绝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上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是切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的安全监管。西安市地铁办要做好春运期间运输安全保障,密切关注客流变化,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监控和“三品”的检查,严防发生拥挤踩踏、火灾等事故,加强运行期间车辆、线路的检修养护和调度管理,落实各种应急保障措施,严防发生行车事故。
  同志们,新一年的春运就要开始了,各市(区)、各单位要按照这次会议提出的要求,迅速行动起来,早安排、早部署,抓住重要环节,扎实工作,狠抓落实,确保我省春运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最后,春节将至,我代表厅党组,向辛勤工作在春运一线的广大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慰问,祝大家新年快乐、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3) [运管部门]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制定了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第五条 从事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出租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载货三轮车和其他禁止载客的车辆从事旅客运输。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入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企业应当提交企业章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四)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还应当提交线路、站点方案和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九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向当地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在本省境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从事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客运经营的,向省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运管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客运经营申请准入的条件、程序和提交的材料,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线路布局、客运运力投放、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第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更换或者增加客运车辆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客运管理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运行之日的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二条 客运班线实行分类管理,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技术要求、车辆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业规定,车辆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三十五辆以上;
  (二)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五辆以上;
  (三)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一辆以上;
  (四)经营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五辆以上。
  第十三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六十日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资格。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安全、整洁的乘车环境和规范的服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并制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客运过程中给旅客造成损害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客运班车应当在车辆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由运管机构统一制发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并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载客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第十七条 在运输途中除因车辆安全原因无法行驶外,客运经营者不得滞留或者强迫乘客换乘车辆,不得甩客。
  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或者因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客运经营者及驾乘人员应当及时安排旅客换乘其他车辆,将旅客及时送达目的地,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保护车内设施和环境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凭车籍所在地运管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客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加班客车必须符合班车客运管理规定,随车携带与加班线路相符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和始发站签发的行车路单。
  定线旅游客车按照班车客运规定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车按照包车客运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装置出租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计程计价器。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显示空车标志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乘客。
  六座以上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批准的区域进行旅客运输。
  第二节 货运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货运经营,是指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具备《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准入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还应当具备《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准入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州(地、市)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运管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货运经营申请准入的条件、程序和提交的材料。
  运管机构应当对运输鲜活农畜产品的车辆,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保证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畅通有序。
  第二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与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在运输责任期间货物灭失、损毁的,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货运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或者封锁、垄断货源;
  (二)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的正常运输经营活动;
  (三)超限、超载运输。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等必须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知识,并经当地州(地、市)运管机构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配备押运人员,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禁止搭乘无关人员,禁止在人口密集、明火高温场所停靠。禁止司乘人员在驾驶室内和影响车辆安全的范围内吸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九条 省外货运车辆进入本省从事三十日以上的驻地运输,应当到驻在地运管机构备案。
  省外运输经营者在本省境内承运危险货物,应当在承运前凭车籍地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有效证件及危险货物运输合同,到起运地运管机构备案。
  第三节 客运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旅客、货主出具法定票据,不出具法定票据的,旅客、货主有权拒付费用。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上载明的名称应当与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车辆检测达不到技术标准的,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不得使用报废、拼装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和车辆检测单位。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符合技术要求的监控通讯设施。
  第三十四条 运管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建立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上报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运管机构,不得瞒报或者迟报。
  事故发生地运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运管机构。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由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道路运输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客运经营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新增班线。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紧急运输的统一调度。不服从紧急运输统一调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强制征用其运输车辆。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承担运输任务发生的费用或者致使车辆发生损毁的,由相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补偿。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站(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有利车辆出入、旅客出行和货物集散。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进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不得接纳营运手续不齐全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禁止超限、超载车辆或者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出站。
  第四十一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给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二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公示营运线路、里程、起止停靠站点、班次和客车类型等级、始发时间、票价以及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不得自立名目向进站发班车辆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在组织货源、仓储理货、货物配送、信息发布等方面,为承运人、托运人提供规范服务。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货物存放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
  第四十四条 在货运站(场)从事搬运装卸经营的,必须遵守业务操作规程,轻装轻放、堆码整齐、防止损坏。普通货物与危险、有毒货物不得混装混放。
  因搬运装卸经营者的过错,造成货损、货差和货物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货运站(场)从事运输代理经营的,应当将所受理的业务,委托具有经营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并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不得为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配载货物,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禁运货物。发生货损、货差和货物灭失事故,应当先行赔偿,再向有关责任者追偿。
  第四十六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保证停放车辆及装载货物的安全。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维修场地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示机动车的维修工时定额和维修工时单价,在核定的经营范围,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维修作业,按照公示的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收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运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八条 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和整车修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车主应当签订机动车维修合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如实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建立维修档案,车主有权查阅车辆维修档案。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三日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因维修质量原因给车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等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驾驶技能的培训。
  教练员应当经省运管机构考试合格取得教练员证,持证上岗,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教学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有教练车标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牌证,随车携带教练车辆道路运输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用的标志、灯饰。
  第五十三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检查站,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证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双向拦截车辆,不得将与道路运输无关的内容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五十四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如实填写稽查日志,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被检查人和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日志。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实行抄告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处地运管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内,并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管辖机关。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还应当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六条 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对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做出限期整改的决定。
  第五十七条 运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对举报人的投诉应当在受理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对举报案件有处理结果的应当在处理结果作出后十五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八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发现客运车辆超员和货运车辆载客的,应当立即责令暂停运输,对超员的旅客和乘货运车辆的旅客应当及时调用车辆改乘,改乘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货运车辆超载运行的,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选择适当地点强制责任人卸货,所卸货物由责任人自行处置。责任人不具备处置能力的,由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处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运输鲜活农畜产品货物的车辆超载运行的,按照《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运管机构对超员、超载车辆应当在违章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违章记录栏内记载,超员、超载记录超过三次的,运管机构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六十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车辆暂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票据、单证。
  道路运输票据、单证由省财政、税务和交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印制、发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和转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线路标志牌、里程票价表的;
  (二)不给乘客车票的;
  (三)包车客运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驾驶人员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五)客运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装置出租标志顶灯、不使用或者不正确使用空车标志和计程计价器的;
  (六)客运出租汽车拒载乘客、绕道行驶以及出租汽车超区域进行旅客运输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证:
  (一)营运车辆设施不全,安全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的;
  (三)擅自运输限运和凭证运输物资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合并、分立、停业、歇业手续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维修,虚报修理项目或者不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记录档案的;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教学培训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道路运输证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使用报废车辆或者改装车辆进行客货运输的;
  (二)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持伪造、无效、非法转让的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线路标志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第六十六条 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受理投诉、举报并调查处理的;
  (二)不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法中止车辆运行的;
  (五)使用暂扣车辆的;
  (六)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故意刁难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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