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新政2017]北京房产新政

来源:其他公文 时间:2018-07-28 15:00: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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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房产新政]房地产新政


  想必大家对房地产新政都是十分关心的,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房地产新政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限购范围扩大,房贷门槛提高,近日已有北京、广州、南京、南昌等几十个城市纷纷出台房地产新政,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趋稳动向。
  专家认为,各地密集出台房地产新政,是为了使房地产回归居住和实体经济本位,并引导更多资金进入广泛的实体经济领域,推动中国经济再平衡。
  本月早些时候,我国中部的省会城市南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在市区范围内,暂停向在市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宅的本市户籍居民出售住宅。与此同时,还同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
  南昌市新规实施一周来,市场呈现“量价齐降”态势。根据中国指数研究院的数据,南昌市一周内新房住宅成交489套,环比下跌62.2%;全市住宅成交价格继续下探至每平方米8632元,环比降幅进一步扩大为7.4%。
  中国指数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黄瑜说,中国近十年来实施多轮房地产调控政策,此轮房地产新政是继2016年9月底政策收紧之后进一步的深化,主要目的是对近期市场热度有所升温的城市进行及时的预调,强化和巩固前期分类调控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通过调控政策的持续加强,引导市场逐步向合理预期转变。
  他认为,在政策调控和市场力量的共同作用下,有望实现平抑需求,最终稳定房价的效果;同时,此次新政北京将企业纳入需求抑制范围,对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严防房地产泡沫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结合前期相关部门强化对资金流向监管的相关措施,有利于进一步缓解房地产与实体经济的失衡现状。
  近年来,由于投机行为导致大量资金涌入房地产市场,带动一线和二线城市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涨。房地产高收益反过来又进一步诱使资金脱离实体经济,银行利润越来越依赖于“房地产繁荣”,从而推高实体经济成本,使回报率本来就不高的实体经济雪上加霜。
  去年底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当时,业内专家就分析,我国将会出台更为有力的房地产调控政策。
  “与此前几轮房产调控措施有所区别,此次新政聚焦当前市场风险,对非理性上涨、恐慌性抢购进行了精准的回击调控,围绕着让住房回归‘房子是用来住的’基本思路,也为后续调控相关手段创造了好的条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斌说,这说明相关部门对于房产泡沫危害的认识更深刻,调控决心也更大。
  数据显示,去年下半年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以来,热点城市的楼市调控有了些效果。但大量购房、特别是投资需求被挤到热点城市周边的三四线城市,以及热点城市之外的部分二线城市。记者发现,像江西赣州这样的内陆城市,以及滁州市、嘉善县、涿州市、涞水县等多个位于热点城市周围的三四线城市,也在此轮调控中。
  北京市新一轮政策中明确,在确定购房套数时,采用“认房又认贷”的原则,并将二套房首付比例升至六成,非普通二套房首付提至八成。南京市于3月15日发布政策,核心内容是将六合、溧水、高淳等近郊三区纳入限购范围,并提升贷款条件要求,对主城区居民购买第三套房无论新房还是二手房都实行停售。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员张永军说,此轮房产新政将有效把以投资盈利为目的人群隔离在市场之外,剔除房地产市场的投机因素,能够有效缓解房地产与实体经济失衡。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和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杨斌说,以前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对于房地产泡沫危害认识不充分,为了经济增长而盲目刺激房地产市场。由于调控措施不到位,甚至还出现房地产市场价格越调越高的现象,“很多国家都受到房产泡沫的困扰,我国应学习调控效果较好国家的经验,坚决遏制房价增长过快的势头,削减房地产投资属性过强带来的金融风险等一系列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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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月22日起,除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全国各地城市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营业税征收比例将普遍降低。加上此前降低购房首付比例、上调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等政策,传递出各地政府主动推进房地产去库存的强烈信号。
  各地楼市新政迭出 五招去库存
  据粗略统计,目前已有超过130个城市出台去库存新政。梳理发现,各地出台的去库存政策主要分为五类:
  1.公积金杠杆成重要工具
  住房公积金已成为各地去库存的重要工具,多地公积金贷款率超过50%。据四川省住建厅统计,2015年公积金贷款为四川全省全年商品房销售贡献了1/4份额,为化解库存贡献了1/3份额。
  推进异地贷款、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放宽提取条件等已成为各地公积金新政的“标配”。如江西、甘肃等省份已落实公积金贷款全省“一体化”政策,积极推进异地购房。多省还表示将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如四川省今年将推进住房公积金向城镇稳定就业新市民覆盖,湖北已探索在乡镇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等。
  2.降低税费
  多地政府采取降低税费、契税补贴等方式减轻购房者负担。甘肃省近日将住房转让手续费整体下调33%;江西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有的省份推出对商品房交易契税实施财政补贴等多项举措。
  3.鼓励农民进城购房
  加快农民工市民化,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工买房也是重要措施。目前,山西、山东、甘肃等省已明确出台政策鼓励引导农民进城购房。如山东将对农民进城购房给予契税补贴、规费减免、贷款贴息、物业费补贴等政策,以使其成为长期稳定的住房消费群体。
  4.回购商品房作为保障房
  不少地方利用棚户区改造,通过货币化安置、政府回购商品房等政策化解房地产库存。如甘肃计划今年4.6万套保障房中的3.3万套从存量商品房中回购,福建等省明确表示不再新建公租房。
  5.实施房地产供给侧改革
  山东、宁夏将鼓励企业利用存量房发展旅游、养老、创业等地产,开展多元化经营。如山东、海南等省份已探索将空置海景房、山景房改造为分时度假酒店、养老养生地产、家居式短租宾舍等持有型物业;将符合条件的非住宅库存改造为中小学和幼儿园、电商用房、都市型工业地产等。
  针对房地产库存较大的地区,政府还允许开发企业修改城镇规划相关内容,将已供应但未开发的住房用地或商业营业性用地,调整为跨界地产或新兴产业用地。
  走访安徽、河南、广西等多地楼市发现,当前三四线城市去库存压力较大,有的地区去化周期达30余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李学军说:“县级城市库存压力最大,其次是省辖市。”
  业内人士认为,从目前来看,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商普遍采取稳价策略,短期内不可能出现普遍的大幅降价。

二:[北京房产新政]北京房贷新政


  欢迎来到CN人才公文网,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的北京房贷新政,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今年3月,本市出台的房贷新政中明确规定,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各商业银行应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也就是说,这种情况的购房人即便在办理离婚过程中已经将名下房产归于另一方,且无贷款记录,依然将被视为二套房,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对此,市三中院民二庭法官胡新华分析,此举其实是给离婚买房的夫妻上了一道时间锁。“新政出台后,即便离婚,名下没有房产的一方短期内也无法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这就从侧面限制了‘假离婚’买房。”
  胡新华特别提醒,“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一说,离婚就是离婚。” 以往,有不少为了买房“假离婚”的夫妻最终弄假成真,反悔后又到法院起诉。但根据法律规定,人身关系一旦形成且具有法律效力,则不予撤销。也就是说,即便夫妻二人约定的是“假离婚”,但二人既然领了离婚证,或法院做出了离婚判决,那从事实和法律层面来看,就是真离婚,就算夫妻在离婚时签署了明确表示二人是为了某种目的而“假离婚”的协议,法院也不会采纳,“这样的协议只有夫妻二人知道,无法获得法定认可,不具备法律效力。”
  而对于离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况,胡新华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法院经审查未发现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离婚协议的,则协议合法有效。如此一来,“假离婚”一旦弄假成真,很可能人财两空。
  不但如此,“假离婚”后即便复婚,财产归属也存在巨大隐患。因为,前一段婚姻法律关系解除时,归属于一方的财产,复婚时已作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而不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提示一】隐匿财产方不分或少分
  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的种类也在不断丰富。夫妻双方离婚后,虽然人身关系得到了处理,但往往存在有些共同财产未分割、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这就引发了离婚后财产纠纷。
  据市三中院统计,2014年,该院审结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97件;2015年,审结此类案件103件;2016年,审结此类案件121件,同比增长17.5%,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原因除了有离婚时因当事人疏忽而遗漏部分财产未予分割和离婚时不具备财产分隔条件外,最值得关注的就是因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有财产,导致部分财产未能分割而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
  对于因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后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法院经审理,会把隐藏、转移方的过错在判决分割时作为考量的因素,判其少分或不分财产。
  【提示二】离婚财产诉讼需注意时效
  对于离婚后提起的财产纠纷诉讼,诉讼时效大致分为三种情况。首先,若当事人在一年内就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有权申请法院变更或撤销。如法院经审查未发现一方存在欺诈(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认定为欺诈)、胁迫等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离婚协议的,则该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变更或撤销申请。
  其次,对于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 经审查该部分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这种情况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三,夫妻共有财产受到侵害,即一方存在转移、隐藏、变卖共同财产的情形,则另一方可在自发现转移情形次日算起的两年时间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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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起,北京市房贷利率普遍提高。首套房房贷执行基准利率、不再有任何折扣;二套房房贷执行基准利率的1.2倍。
  记者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北京银行等多家银行了解到,5月1日及以后网签的购房业务,首套房房贷执行基准利率,不再有任何折扣;二套房房贷执行基准利率的1.2倍。房贷利率较此前有所提高。在5月1日之前,北京市大部分银行对于首套房房贷利率打95折、二套房房贷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
  一家大型国有银行个贷部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银行业出于风险防控推出的举措,目前融资成本不断提高,银行面临成本和风控的双重压力,调高房贷利率符合银行的管理要求。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在北京出台各项楼市调控政策后,银行对抵押品的风险意识不断提高。

三:[北京房产新政]2017北京限购新政


  3月中旬,北京出台了北京限购新政,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17北京限购新政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3月17日北京市出台了号称“历史上最严的住房限购令”,限购令中反映最为强烈的是贷款政策的调整。首套住房首付比例增加到35%和40%,二套住房首付比例增加到60%和80%。不出意外的话,政策出台以后存量房市场会出现观望期。在这个阶段,已经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而没有办理贷款的买房人会经受煎熬,因为在他们面前有两条路,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317新政出台后,买房人到底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两种确定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形:第一种,如果买卖合同当中约定了 类似”贷款不成应该一次性付款“的条款,那么毫无疑问,买房人无权解除合同。第二种情形,需要明确双方是否进行了网签,新政对于3月17日之前就已经办理了网签但是没有办理贷款手续的交易是否适用新政,需要等待进一步的细则出台。如果银行同意按照旧的贷款政策办理,那么交易不受影响,买房人无权基于新政去解除合同。
  那么已经签约但是没有办理贷款的交易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今天暂时把这种交易称之为“在途”交易。
  首先要明确新政不属于不可抗力,法院也很难援引“情势变更”的原则判决解除合同,北京区域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是有共识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印发的民事审判纪要中提到:经审查,买房人确实因为贷款政策变化而不能办理贷款的,可以解除合同。北京市高院相关的会议纪要中也明确“房屋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属于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政策的实施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想解除合同的买房人听到这些以后可能会窃喜,但是能否解除合同也不是绝对的。即使以往有能够解除合同的案例,也不能盲目的提起诉讼。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在我国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确实普遍存在。所以,在途交易能否解除还要看新政对于合同的履行到底有多大影响?对合同影响的评估要对房屋的总价,买房人的收入,买房人的负债以及首付比例的增幅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比如说因为新政的出台,买房人的首付比例仅仅从30%变成了35%,而买房人恰恰是李嘉诚,那么很明显,李嘉诚要以新政出台为由去解除合同明显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如果新政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确实造成了极大的困难,那么解除合同也符合立法的本意,但是如果影响并不是很明显,买房人应该履行合同。如果要强制解约,买房人会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因为新政解除而合同,买房人/卖房人/经纪机构的关系如何处理,这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因为新政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应该将已经收取的所有购房款项包括定金退还给买房人,房屋如果已经交付的,买房人应该腾退给原房主。另外,经纪机构应该将已经收取的中介费全额退还给买房人。如果合同解除确实对出卖人造成了一些损失,也可以要求适当补偿。在这里需要注意,因为北京市场的特殊情况,新政引发房价暴跌现象并没有出现,所以出卖人的损失很难确定,补偿数额一般会由人民法院进行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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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

  京建法〔201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商品住房销售和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二、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现行首套房政策,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住型商品住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
  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以及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
  三、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17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bbjkw.net/fanwen165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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