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合同法案例]劳动合同法案例

来源:合同范本 时间:2018-07-28 10:00:0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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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劳动合同法案例]劳动争议民事上诉状经典案例


  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劳动争议民事上诉状经典案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劳动争议民事上诉状经典案例1
  上诉人(一审原告):钱某某,女,汉族,住址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xxx2)白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
  2、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556.92元;
  3、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xxx0年9月1日至xxx1年8月28日期间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16461.8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5220.40元。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于xxx2年9月28日作出的(xxx2)白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情况,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依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错误认定其已经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并将举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事实与依据如下:
  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常年加班,而被上诉人并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仲裁、一审阶段也已承认上诉人存在加班的事实,但其并未提供已调休及支付加班费的有效证据。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在单位工作存有加班事实没有异议,双方只是对具体的加班时间(考勤情况)、加班费是否已支付有分歧。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工资条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并未支付加班费,而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其已支付加班费的原始关键证据。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者出勤记录。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对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事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与加班费争议相关的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时存有加班事实不容否认,根据前述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就其是否已经足额发放了加班费的事实进行举证。 被上诉人称述其已足额支付了加班费,但其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个人工资发放明细表、计件工资计算明细单、个人考勤记录明细表等证据均不是原始证据,这些证据均为电子版打印件,没有上诉人签字确认,所谓的证据均可以伪造和修改。更可笑的是,被上诉人向仲裁委提交的加班工资计算明细表(仲裁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一审庭审中当庭撤回)中记载的上诉人的加班工资数额与仲裁委认定的加班工资数额以及被上诉人提交的个人工资发放明细表中记载的数额明显不一致,数额相差很大。由此可见,被上诉人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记录明细表等非原始证据均为被上诉人为应付诉讼于仓促之间伪造的,所以才有对加班工资数额记载出现自相矛盾的结果。(详见仲裁裁决书第三页、个人工资发放明细表、加班工资计算明细表)据此,被上诉人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的后果。一审法院不能仅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能够随意修改、伪造的表单,而不查清事实、忽略有效证据,并罔顾法律规定、枉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求。若所有法院都如一审法院不顾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随便拿一些能够随意编辑、伪造的“所谓证据”就能够洗脱自己拖欠加班费的违法行为,那么,用人单位就会更肆无忌惮地违法,既可不依法支付加班费,也无须向法院提交依法应由其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前述所有法律的规定也就毫无现实意义,这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恪守法律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在被上诉人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已向上诉人及时足额支付了加班费的情况下,应当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的认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如前所述,被上诉人没有依法足额支付上诉人的加班费,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没有严重违法单位的规章制度,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不合法。
  首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在经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才可作为裁判依据。另外,规章制度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就其向法庭提交的相关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作出举证,而且,规章制度中的相关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关规章制度不能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
  (二)本案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的前提下,用人单位要以劳动者违反自己的规章制度为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程度必须达到“严重”。
  至于什么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一般应当由规章制度或用人单位自由裁量决定,但不论是由规章制度直接规定的,或是用人单位自由裁量的,都应当符合正常情况的一般性评判标准,而不能任意规定或裁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不能成为确定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唯一准绳。
  本案中,上诉人钱定凤因公司安排常年加班,却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下,与公司就此问题进行协商,造成停工2天的事实,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首先,上诉人认为,造成2天部分停工的事实,非劳动者罢工造成,劳动者此行为不属于罢工行为。被上诉人作为一家在华日资企业,理应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依法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但实际上,被上诉人安排员工常年加班,但从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应有的加班工资。劳动者虽就此问题多次向公司反映,但公司未有任何解决的措施和方案。在劳动者单个多次反映无果的情况下,40名工人无奈就此问题于xxx1年8月30日集体向公司讨要说法(在此要补充说明,被上诉人无工会,无合法组织能为员工向资方维权)。在员工集体向公司索要说法后,被上诉人态度强硬,没有任何解决问题的诚意和措施,甚至被上诉人老总要维权员工“滚”。事态发展至此,维权工人本想就此了事,从新安心上班,但被上诉人提出无理要求,否则拒绝员工复工。因此,从事实看,造成2天部分停工的事情发生,非劳动者无理罢工所为。
  其次,即使认定上诉人的行为属于罢工的行为,但罢工亦非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上诉人的行为虽然欠妥,但该行为与公司的管理行为本身亦有关系,不宜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上诉人因对公司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满,参与了两天的罢工(停工)行为本身,至多属于违反劳动纪律,但并不属于严重违纪。
  首先,从法理上讲,罢工权是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中国的罢工立法虽然基本处于空白的状态,,但如果认为在中国罢工属于非法是不确切也不正确的。所谓“非法”是指违反法律,即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中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规定罢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法律也从来没有过禁止公民罢工的规定。因此,在中国,罢工不属违法,xxx1 年2 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这一公约的第八条第一款(丁) 项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我国在批准这一公约同时发表的声明中,并没有对这一内容做出特别的说明。这表明,这一国际法的规定在中国具有了国内法的效力。
  其次,就本案而言,上诉人罢工(停工)的理由是基于公司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企业本身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是过错方,因此对因罢工造成的经济损失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而将全部责任推卸在劳动者身上是显失公平的。
  再次,从程度上来说,本案被上诉人亦未交代由于罢工出现重大后果和重大损失,据此宜认定为情节轻微,也不构成严重违纪的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本案,被上诉人并未拿出充分证据证明其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因此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综上,一审法院罔顾事实与法律规定,在被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或反驳上诉人主张的情况下,枉法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权益!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劳动争议民事上诉状经典案例2
  上诉人:XXX,女,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X市X区X镇X社区。
  被上诉人:X通信有限公司X区分公司,住所地:X区X镇X路19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X市X劳务事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区X旅馆209室。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市X区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各项诉讼请求;
  三、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没有查清:
  1、原审判决“审理查明” 中已经查明(第9页第三自然段)“1986年—1989年期间的养老保险系其个人全额负担”,但在“本院认为”中(第11页最后一段)却又认定“关于XXX主张被告联通公司给付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诉讼请求,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项诉求,于法无据,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即原审法院一方面确认了1986年至1989年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中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及个人缴纳部分均是上诉人个人全额补缴的这一根本事实,但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网通公司返还应由其承担的在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9395.28元的诉讼请求却又不予支持,明显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此外,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有X市社会保险局于XXXX年X月X日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缴)通知单”及XX区地税局于xxx3年2月5日出具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两份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应当依法获得支持。
  2、上诉人自1986年参加工作始,就在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直到xxx2年5月退休,上诉人从未离开过工作单位—网通公司,更从未到过包括被上诉人XX劳务公司在内的其他任何单位工作。但原审法院却无视事实真相,错误认定上诉人在xxx8年至xxx2年4月间,与被上诉人XX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真实情况是被上诉人网通公司采用欺诈手段,违反法律规定,为达到免除自己法律责任的非法目的,采用“反派遣”的违法手段,不顾上诉人已在其单位连续工作20余年的事实,在未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自xxx8年起,将上诉人“派遣”到被上诉人XX劳务公司,再由XX劳务公司将上诉人派回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严重损害了上诉人作为劳动者所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受欺诈以及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情况下与被上诉人XX劳务公司自xxx8年起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被确认为无效合同。而原审法院却将无效的劳动合同认定为合法的劳动关系,恳请二审法院将这种错误判决彻底予以纠正,依法确认上述劳动合同无效,并确认上诉人只与被上诉人网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3、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主张由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为其补缴医疗保险及给付休息日加班工资、超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均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错误。上诉人直到xxx2年5月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发现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从未履行未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同时,与同期同岗位的员工在工资待遇方面差距巨大,未能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此时才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即此时才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时,上诉人自此开始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对诉讼时效的理解和认定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在对本案有关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诉讼时效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本案的处理依据等方面的法律适用上出现错误,应当适用的未适用,不应当适用的却被错误适用。
  综上,原审法院在对本案的审理中重要事实没有查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各项诉求。
  此致
  X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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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劳动合同法案例]2016劳动争议民事上诉状案例


  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2016劳动争议民事上诉状案例,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2016劳动争议民事上诉状案例1
  上诉人:张xx,性别:女,51岁, 住北京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
  电话:
  被上诉人:北京积水潭新兴医疗科技公司,地址:北京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朱荣,电话:585160xxx 66xxxx690
  第三人:北京积水潭医院,地址:北京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
  法人代表:田xx,电话:58xxxx88
  上诉人不服(20xx)西民初字第 号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xx)西民初字第 号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规错误。1、本案的事实:是上诉人从 年 月 日至今,到第三人处工作。根据《劳动法》第46条:“工资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每月平均工资972元,可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2月以前,每月只给上诉人发放生活费200元。每月不准休息,或让同班帮助加班替自己工作的情况下,每月只准休2天,每天工作8-12时/天,03年非典3个月每天工作16个小时。但不支付加班工资,没有给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例如:没有给张xx缴纳社会保险,一审法官却错误的认定交纳了保险。20xx年2月,被告和第三人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当天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始终没有给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2、关于诉讼时效:根据《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解释(二)》第1条第(二)款:因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间为一年。”之规定,上诉人始终没有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上诉人的诉讼显然没有过了时效,再说,上诉人20xx年2、3月就向劳动仲裁和法院起诉第三人,第三人让其下属的被上诉人承担责任,仲裁和法院让上诉人起诉被告,上诉人第二次又把被告和第三人一起诉到仲裁和法院起,上诉人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
  3、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跟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适用范围:2. 中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5. 中国境内的企业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四款(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说明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要不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就不违法;如国家领导人一身多职,也不是劳务关系而是劳动关系,更何况上诉人不再为原单位提供任何劳动。根据〈〈京劳社养发[20xx]29号〉〉第十五条:职工已符合183号令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达到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企业和职工应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留用结束时应停止缴费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如国家领导人一身多职,到了退休年龄后也不退休,和多个单位都存在劳动关系;两院院士到了退休年龄后也不退休,也不是劳务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再者,对于原有一个单位的上诉人,上诉人原有的单位并没有向第三人和被上诉人派遣劳务,这几个上诉人和被告、第三人不是劳务关系,而是兼职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把退休了或到了退休年龄之后,认定为劳务者,就不给加班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错误的。即使是劳务关系,付出血汗,也应得到报酬,加班出卖血汗,也应得到劳务费。通观劳动法规,只有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称呼,没有劳务关系、劳务者这一称呼,劳务关系纯粹是法官臆断、瞎判……
  4、关于举证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 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入职记录、考勤表、工资表、怎样扣发工资等材料,都在被告处保存,原告不可能保存单位掌握的这些材料,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把举证责任推给上诉人是错误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8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第14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5、关于社保保险:根据京政发[1986]127号第21、22条,劳就发[1996]146号第二款,京劳就发[1998]137号第四款,京劳险发[1999]99号:用人单位应按农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分四阶段计算,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金,对于1999年6月1日后按京老险[1999]99号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比照参保人员养老金计算办法对农民工予以补偿,其待遇有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个人账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全额支付给农民;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最低工资,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0.1个月工资….之规定,被告只发给个别上诉人自己缴纳的第一部分养老金,第二部分养老金没有发给上诉人。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和156号,京劳关发[1995]45号转发文第三条之规定,被告应从86年10月1日给农民社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没有时效限制,补交社会保险和赔偿社保损失显然没有过了诉讼时效。
  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上诉人在开庭前申请法院到被告和第三人处调查上诉人的入职时间、加班时间,调取工资表、考勤表,一审法院不予理会。上诉人属于多人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计算复杂,应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法院在最后一天草率出判,判非所诉,显然是不公正的判决。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规,特诉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xx年 月 日
  2016劳动争议民事上诉状案例2
  上诉人:XX,女,汉族,35岁,住址:XXX
  被上诉人:XXX,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12日做出的(20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X号判决;
  2、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从20xx年7月23日至20xx年6月30日拖欠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27886.25元;
  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事实和理由如下:
  20xx年6月18日,被上诉人《致XX女士的欢迎函》中明确对上诉人的劳动报酬做出承诺,约定年薪最低为30万元,月薪最低25000元,福利费24000元/年。在此基础上,双方签订了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
  上诉人入职后,被上诉人始终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从20xx年1月起,强行将上诉人月薪降为8500元。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补足差额,均被拒;被上诉人又于20xx年6月30日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劳动报酬纠纷先经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仲裁委查明被上诉人出具的《员工绩效管理规定》、《薪酬管理规定》于20xx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被上诉人根据上述规定提供的作为上诉人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依据的20xx年3、4季度的绩效考核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上诉人本人的签字确认,真实性不认可;被上诉人也未提供其他证据支持上诉人同意降薪,故认定被上诉人有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裁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27886.25元。
  被上诉人不服裁决向XX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中,被上诉人出具了多份在仲裁时未提交的证据,多数为被上诉人单方制作,没有上诉人的签字确认。原审法院审理时不顾客观事实,几乎全盘采纳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甚至将仲裁委已查明的“真实性不认可”的证据也予以采纳,作为认定被上诉人没有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依据。
  更荒唐的是,原审法院居然以上诉人领取降薪后的劳动报酬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已就此达成合意,从而认定被上诉人没有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劳动合同法》第3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报酬的变更是劳动合同条款的重大变更,变更劳动报酬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才有效。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就劳动报酬变更达成书面协议,也从未认可过被上诉人降薪的理由。原审法院如此违法主观臆测,违法判决,将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不平等推向极致,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引发劳资纠纷,严重违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庭审中原审法院帮助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做工作,希望调解结案,但因调解的数额与仲裁数额差距较大上诉人予以拒绝。原审法院看调解不成,就草草结案,判决书事实查明部分几乎照抄被上诉人提供的《起诉补充意见》,否认被上诉人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仅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差额1126元,与仲裁裁决的227886.25元有天壤之别,引起上诉人极大愤慨。
  上诉人不知原审法院是受案外不正当因素的影响还是对法律条文不熟悉,判决认定的事实漏洞百出,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更甚者,原审法院居然以上诉人实际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由,为被上诉人未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寻找借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37条明确约定:“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乙方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劳动合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后的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未请求原审法院调整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却违背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滥用法律,强行调整,越俎代庖,差强人意。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严重偏袒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故,上诉人恳请贵院依法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篇三:[劳动合同法案例]劳动合同法剧本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剧本一
  开场
  背景:春运期间,各地农名工纷纷涌入城市寻求工作,某某公司需要几名工作人员,农民工X就是其中之一。
  公司老板:我们公司最近业务量大增,急需各项人才。你快点去落实一下。 秘书:老板,我一定会不辱使命的。
  第一幕
  背景:秘书X某在农民工聚集地找到了需要的人,农民工X就是其中之一,他们第一天就忙上开工了,连喘口气的机会都没有给。
  秘书:你们要好好干,干完一天就有一天的工资领,不好好干,饭也没有的。
  农民工(弯着背状态):X大哥,我们都会好好干的,我们都要养家糊口,家里就靠这点钱过活了,我们饭不吃也要把活干好的。
  秘书:这样就好,你们好好做,利人利己,我能升职,你们也有钱拿。农民工:X大哥,放心吧,都交给我们好了。
  第二幕
  背景:某某公司老板和秘书之间的一段隐秘的谈话,涉及公司内部秘密。 老板(手指夹枝烟,慢悠悠的吸):这批农民工没问题吧,不要又给我弄出什么乱子来。
  秘书:老板,则么会呢,我办事,您尽管放心,我会为了我们公司办妥一切事的。
  老板:这样最好的办法就是。。。
  秘书(抢答的):不签农民工劳务合同。。。
  老板(窃笑状):在我身边越来越会做事了,不错啊,年底加薪。 秘书(恭维状):谢谢老板褒奖。
  第三幕
  背景:该农民工X因工受伤,有一大笔医药费要付,医药费的三分之一都是工友凑得,他想到公司去要工资并报销医药费。
  农民工(气势强):X大哥,你看我因为工作都受伤了,公司能不能照顾下。。。 秘书(谄笑状):工资给你,你要不要。
  农民工:工资当然要的。。。
  秘书:那你拿了工资就可以离开这里了。
  农民工:那我的医药费呢。。。
  秘书(鄙视状):还要医药费,我看你是连工资也不想要了吧。
  农民工(哀求状):大哥,你看我们也不容易啊,要照顾家里的一帮老小,这次我受伤了,家里又不知道是什么情况了,就求求大哥你了。 秘书:跟我说没用,把他赶出去。
  把工资结算给了农民工X,然后一伙人把他拉出去了,他眼中是无尽的愤懑。
  结局
  背景:农民工X一直呆在某某公司的大门口,希望能要到自己的医药费,有一位律师X遇见他,看到他衣服破破烂烂的样子,以为被抢劫了,所以同情的关心了一下他,然后才知道农民工X的遭遇,听了也是愤愤不平,不过他发现一个最大的问题,那就是他们没有签过农民工劳务合同,即使某某公司再则么做事,也没有证据说明它的罪行。这位律师帮这位农民工报了案,农民工配合公安局的调查,终于将某某公司的违法行为公之于众,并为多名农民工讨回了公道。
  劳动合同法有关的生活小案例二
  案例1:试用期
  22岁的大学毕业生小林被某单位聘用,单位与其约定先试用一段时间,试用期间每月工资1000元,如果双方觉得合适,可以签订3年期的正式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不低于3000元。但是,4个多月过去了,单位领导并没有表示对小林工作有什么不满意,可是始终没有给小林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办理正式的转正手续,小林觉得特别委屈,又不敢提出抗议,害怕因此失去工作岗位。该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 评析1: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何时签订?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2.对于已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评析2:试用期最长可以是多长?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上述1年以上包括1年,3年以上包括3年)
  ★ 评析3:试用期的工资可以随意约定吗?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2:公司不再续约了,怎么办?
  45岁的刘先生在某公司工作15年了,一直以来公司都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都是1年期的。2011年3月份,刘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再一次期满,公司决定不与其续约。刘先生十分不愿意,觉得自己在公司工作这么多年,做出了很多贡献,现在公司完全是嫌他年纪大了,公司这样做也太不地道了。刘先生有没有权利要求公司与自己继续订立劳动合同呢?
  ★ 评析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的限);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
  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评析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单位也是有成本的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案例3:违约金
  原在重庆市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王某准备辞职回南昌与妻子团聚。让王某十分郁闷的是,当他向公司提出辞职时,公司告知他:(1)因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王某应当向公司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后方可辞职;(2)由于王某掌握该公司的核心客户资料,依照劳动合同约定,辞职后5年内王某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 评析1:单位不能任意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评析2:竞业限制
  1.并不是每位员工都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条款适用范围应限定为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可以限制多长时间?
  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3.受竞业限制,劳动者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案例4:什么情况下可以“走人”?
  2011年3月份,夏某应聘到某公司工作,上班1个月后,发觉自己并不适合这份工作,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夏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1年。此时,夏某还有没有可能辞职?
  ★ 评析1:用人单位毫无过错,劳动者“走人”需提前通知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释】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而且劳动者必须履行法定的通知程序。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则属于违法解除,如果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评析2: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随时通知后“走人”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释】对劳动者依据上述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评析3: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走人”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解释1】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释2】对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5:怀孕女职工有特殊保护
  杨女士在某单位工作两年多了,离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还有1个月时,杨女士得知自己怀孕了,并通知了单位。单位认为女职工孕期工作效率不高,且产假期间必须有人接替其职位,因此,单位通知杨女士劳动合同期满后将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杨女士怎么办?
  ★ 评析:用人单位不得解聘怀孕女职工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1】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解释2】如果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享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待遇;如果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履行已经不可能,那么劳动者可要求获得2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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