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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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篇(1):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并于2017年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
  (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
  (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
  (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第十二条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国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对原产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二十八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第二十九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第三十三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
  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可以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执法活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开展防范、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行动。
  第三十七条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法实施进境检疫。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条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由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野生动物篇(2):2017年保护动物倡议书范文【精选】


  保护动物倡议书范文【一】
  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
  “XXXXX”报告明确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新构想,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凸显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的重要性。大家知道,我们生活在一个庞大的生态系统中,许许多多的生物组成了我们周围的生态系统,野生动物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的朋友,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美丽中国有着重要意义。
  近年来由于人类不加限制的开发利用,导致了大量物种灭绝,资源种类减少,生态环境退化,人类生存环境日趋恶劣。为了缓解人与自然的矛盾,顺应自然发展规律,我们必须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伸出我们的双手,献出我们的爱心,以实际行动保护和拯救野生动物,建设好美丽家园、美丽中国。
  娄星区林业局是我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的职能部门,长期以来在宣传普及野保知识及法律法规和查处野保案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区内野生动物生存、发展环境得以改善,野生动物物种逐年增多。
  但目前社会对保护野生动物的认识不足,滥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时有发生,区内保护野生动物的氛围亟待加强。因此我们呼吁全体市民行动起来,积极参与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倡议:
  一、 全民动员,奉献爱心,保护和珍爱野生动物。
  二、 不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三、 不在集贸市场和其他场所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产品;
  四、 餐饮行业不将野生动物及产品作为菜肴进行销售、广告,餐馆的名称不以“野味”字样冠名;
  五、 客货承运业主自觉拒运野生动物及产品;
  六、 广大市民自觉拒吃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七、 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捕杀、贩卖、食用、运输野生动物及产品的行为。
  保护动物倡议书范文【二】
  同学们、老师们:
  当你漫步在绿树荫荫的森林,当你行走于青色一片的绿茵,当你辗转于层恋叠峰之间······你是否想到如果能远远的听到“百啭千声随意移,山花红紫树高低”的鸟鸣,如果能看见到穿梭于树中的小猴的身影,如果能遇到溪边饮水的小鹿······那么,大自然会多么灵动,多么迷人。
  谁不向往静谧的田园生活?谁不渴望每天看见蓝天白云?谁不期待身边有鸟语花香?听着松涛低语,鸟鸣啾啾,看着苔藓绒绒,树叶飘飘,伴着流水潺潺,鱼儿嬉戏,人都会陶醉其中。
  自从地球上有了人类,我们的命运就与野生动物息息相关,动物作为生物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全世界每天都有珍稀动物在灭绝,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动物被猎杀。大自然的生态平衡被破坏,益虫被灭,害虫猖獗;森林被伐,灾害频繁;植物破坏,土地沙化······我们的自然生存环境正在恶化。可是我们又能怒谁呢?这难道还不是我们这些大自然的主宰者,猎杀动物、砍伐森林、摧毁植物所造成的吗?这难道不是我们自己在破坏自己的生存环境吗?
  同学们,老师们,4月10日~4月16日是我国的爱鸟周,为了让我们大家都能为鸟儿做一些有益的事,为了人类共同生存的环境,为了这个星球上的一切生物的未来,我希望全世界人们发出倡议:
  伸出我们的双手,每年种上一棵树;
  做一名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宣传者;
  提倡不食用野生动物,树立饮食新风尚;
  劝说、阻止伤害野生动物的人和事;
  让我们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
  让家乡的树更绿、天更蓝、水更美;
  让大地处处充满生命的绿色;
  让野生动物与我们人类在同一片蓝天下和谐地生活;
  让我们携手共创21世纪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的美好家园!
  保护动物倡议书范文【三】
  亲爱的全体同学: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区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我国是一个野生动物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但是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人为破坏,致使我国野生动物的数量,分布范围正日益缩小,许多种类已处于濒临灭绝的状态。近几年,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屡禁不止,使得许多已经处于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的处境更加艰难。最近,有记者采访调查表明:很多地方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还十分严重,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也正受到越来越多人们的谴责,要彻底改变滥食野生动物这种不文明的行为,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为此,我们倡议: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普法力度,媒体和社会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使《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我们倡议: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林业、工商、卫生检疫、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坚决打击非法盗猎、非法运输、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全社会也要积极行动起来,举报并协助执法部门,坚决与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我们倡议: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为了我们的身心健康,不食野生动物,树立饮食新观念,摒弃不良饮食陋习,保护野生动物从餐桌做起。争做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公民。
  朋友们,为了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让我们共同努力,一起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让大地处处充满生命的绿色,让野生动物与我们在同一片蓝天下平安地生活。
  让我们携手共创21世纪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的美好家园!

野生动物篇(3):建议书四年级

  建议书面对群体时,虽然也带有建议,但主要是宣传、鼓动对方去做,具有一定的号召性。建议书的格式和一般书信大体相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建议书四年级,欢迎阅读参考。
  建议书四年级1
亲爱的市民:
  你们好!
  鸟类和野生动物是人类亲密的朋友,也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重要因素,保护鸟类和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每年4月1日—7日是宜昌市爱鸟周,保护鸟类和野生动物是我们每个市民朋友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此,我们向全体市民朋友们发出倡议:
  主动学习鸟类和野生动物的保护知识,积极宣传爱护鸟类和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多植树、种草、养花,爱护一草一木,保护绿地和湿地,制止环境污染,保护好鸟类和野生动物的自然栖息地,为鸟类和野生动物创造良好的生存、生活的空间和生态环境,让人类与鸟类、野生动物共享大自然;提醒自己的家人不伤害、捕杀和经营贩卖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不掏鸟窝,不捡鸟蛋,不笼养野生鸟类和野生动物。
  拒食鸟类和野生动物,并劝诫家人和亲朋也这样,做文明守法的消费者;自觉遵守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对伤害鸟类和野生动物者,进行主动耐心的劝说,及时举报并协助执法部门坚决与各种破坏鸟类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做斗争;发现受伤、生病的鸟类和其它野生动物,要马上报告有关部门,及时妥善进行救治,并放归大自然,发现鸟类异常或死亡,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市民朋友们,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争做保护鸟类和野生动物的卫士,共同努力,用我们的爱心保护生态、呵护生命,让鸟类和野生动物与我们人类在同一蓝天下平安快乐地生活,为建设我们美好和谐的家园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建议书四年级2
同学们:
  地球,这位人类的母亲,我们生命的摇篮,曾经是那样美丽壮观,和蔼可亲!她无私的为我们提供各种资源。但是人们却随意毁坏自然资源,污染环境,造成一系列生态灾难,给人类生存带来严重威胁。作为地球村的小公民,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保护我们的环境,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因此我建议:
  (1)我们要爱护花草树木,不乱摘花朵,不乱踩草皮,保护大地上的一花一草。
  (2)不用一次性快餐筷,因为快餐筷的材料是树木。
  (3)提醒爸爸妈妈买菜时不用塑料方便袋,以减少白色垃圾。
  (4)爱护野生动物。全体少先队员,利用课后、课余时间开展“爱鸟护蛙”活动。
  (5)珍惜水源,不浪费水。我们要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节约用水, 生活中要学会循环利用水。
  (6)不要随地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地上有纸随手捡起来,能做到的事就要做。
  (7)我们要植树造林,多种一些花草树木,既美化环境,又净化空气,真是一举两得。每年春天我们亲手种植一棵小树。让我们小朋友和小树一起茁壮成长。
  同学们,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让我们行动起来吧。地球只有一个,我们要好好爱护它,保护它。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节约各种资源,将使我们的生活更美好,更健康!
  建议书四年级3
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如果你们的朋友有了困难,你会袖手旁观吗?如果你们的朋友出了事你会不闻不问吗?你一定会说:“不会!”
  现在我们人类的动物朋友,有的已经灭绝,有的急剧减少。很难想象,如果有一天,我们人类生活在没有动物,没有植物的地球中,那么我们将会怎样?
  所以,我真心希望大家能保护好环境和动物,为了拯救他们,同时也为了拯救我们自己,我向同学们提出以下建议:
  1、我们大家要积极学习和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让更多的人了解并遵守这个法律。
  2、从小事做起,改掉不良习惯,尽量不浪费一滴水、一粒饭、一张纸。
  3、如果我们在路上或森林里看到了小动物,我们应该做到“四不”:不伤害、不打击、不捕捉、不恐吓。
  4、目前,有一部分人喜欢吃野味,导致许多野生动物大量减少。因此我们应该给小鸟做一些巢,让他们安家。并大力宣传,让野生动物走下人们的餐桌。
  我想,只要大家爱护环境,保护动物。那么我们的地球会变得更加美丽富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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