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来源:合同范本 时间:2018-07-26 15:00: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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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

  导语:人可以不美丽,但要健康;人可以不伟大,但要快乐;人可以不完美,但要追求。以下小编为大家介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1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省(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
  2.“土地使用权抵押”指乙方为筹集资金开发全部或部分出让地块向抵押权人(即贷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利益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物权担保行为。
  3.“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_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4.“成片开发规划”指由开发企业依据总体规划编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5.“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设施。
  6.“不可抗力”指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以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灾、雷电、洪水、台风、爆炸、战争。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 ,地块编号为________。(见附件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或地籍图)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 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对资企业主为的工业区(综合区)开办和经营重化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亦准许开办一些与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征得甲方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和国家规定的有关土地税费。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 元人民币(美元、港元),总额为________ 元人民币(美元、港元)。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划向当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___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
  第十六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费用。
  美元(港元)与人民币的比价,以付款前一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七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更变,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负责。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八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____ 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的真实、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二十一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转让方即丧失被转让地块的使用权,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分别办理转让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担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权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鉴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的真实、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办理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九条 依据第二十八条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期限届满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要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误,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因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 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__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___日后,违约没有纠正,则违约方应向一方负责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产生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 乙方在该土地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开发建设,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认定上述延期由无法成立并不批准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 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未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任何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称____________ ;             法定名称___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
  电 传____________ ;               电 传____________ ;
  传 真____________ ;               传 真____________ ;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四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 )项解决:(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签订。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2
  出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出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____,宗地编号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_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_____项目。(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六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
  第七条 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二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______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______%)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额使用权转让、出租。<1><2><3>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宗地的开发建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五条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_____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八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该出让宗地方案经有权一级政府依法批准后,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______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_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附件
  第一条 界桩定点
  1.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_____日内,甲、乙双方应依宗地图界址点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二条 土地利用要求
  2.1 乙方在出让宗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______;
  (2)附属建筑物:_________;
  (3)建筑容积率:_________;
  (4)建筑密度:_________;
  (5)建筑限高:_________;
  (6)绿化比率:_________;
  (7)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规划文件为准。(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2.2 乙方同意在出让宗地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_________。
  2.3 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筑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_________。
  2.4 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建设。乙方应在开工前_________天内向甲方报送一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
  第三条 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3.1 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乙方应符合国家和_________的有关规定。
  3.2 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其受让宗地内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
  3.3 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地进入该地块。
  3.4 乙方在其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四条 建设要求
  4.1 乙方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总建筑面积的_________%的建筑工程量。
  4.2 乙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_________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4.1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_________年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
  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要求
  5.1 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办理申请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
  5.2 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由于施工引起相邻地段内有关明沟 、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3 在土地作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宗地内的市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拍卖公告


  进行土地拍卖需要将土地拍卖有关事项进行公告,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土地拍卖公告,内容仅供参考。
  土地拍卖公告1
  经xx县人民政府批准,xx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 拍卖 方式出让 1(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详见出让须知。
  宗地编号: GZPxxxx01 宗地总面积: 18230平方米 宗地坐落: 城北片区
  出让年限: 70年 容积率: 大于1并且小于或等于2 建筑密度(%): 小于或等于30
  绿化率(%): 大于或等于30 建筑限高(米): 小于或等于60
  土地用途明细:
  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投资强度: 万元/公顷 保证金: 960万元 估价报告备案号 3500417BA0089
  现状土地条件:以公告期间地形地貌为准。
  起始价: 1920万元 加价幅度: 10万元
  备注: 壹拾万元或其整数倍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本次参与竞投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竞买人数需达二人以上(含二人)通过资格审查,若人数不足将终止本次拍卖活动。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xxxx年05月09日 至 xxxx年05月31日 到 xx县国土资源局2楼用地股 获取 拍卖 出让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xxxx年05月09日 至 xxxx年05月31日 到 xx县国土资源局2楼用地股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xxxx年05月31日17时30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xxxx年06月01日11时00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定于xxxx年06月01日15时30分 在 xx县国土资源局5楼会议室 进行。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出让年限住宅用地70年,配建商业用地40年。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xx县217路44号
  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开户单位: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xx支行,工商银行xx支行,xx农行 ,xx县信用联社营业部
  银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xx
  xx县国土资源局
  土地拍卖公告2
  经xx县人民政府批准,xx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 拍卖 方式出让 2(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宗地编号: xxxx036 宗地总面积: 69096.7平方米 宗地坐落: 南城区胜利路西、东岭路北
  出让年限: 70年 容积率: 大于1并且小于或等于1.3 建筑密度(%): 小于或等于25
  绿化率(%): 大于或等于30 建筑限高(米):
  土地用途明细:
  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投资强度: 万元/公顷 保证金: 1659万元 估价报告备案号
  场地平整: 基础设施:
  起始价: 8292万元 加价幅度: 1万元
  宗地编号: xxxx037 宗地总面积: 65824.2平方米 宗地坐落: 杨庙路东,东岭路北
  出让年限: 70年 容积率: 大于1并且小于或等于2.6 建筑密度(%): 小于或等于30
  绿化率(%): 大于或等于30 建筑限高(米):
  土地用途明细:
  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投资强度: 万元/公顷 保证金: 1580万元 估价报告备案号
  场地平整: 基础设施:
  起始价: 7900万元 加价幅度: 1万元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xxxx年05月23日 至 xxxx年06月12日 到 xx县投资大厦西楼一楼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分中心 获取 拍卖 出让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xxxx年05月23日 至 xxxx年06月12日 到 xx县投资大厦西楼一楼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分中心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xxxx年06月12日16时30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xxxx年06月12日17时00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定于xxxx年06月12日10时00分 在 xx县投资大厦西楼一楼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分中心 进行。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公告发布后,至竞买申请截止日止,竞买人不足三家,直接转入挂牌方式。
  2、如拍卖成交,则挂牌自动废止。挂牌活动定于xxxx年6月23日10时00分在xx县投资大厦西楼一楼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分中心会议室举行。
  3、挂牌活动于xxxx年6月13日8时至xxxx年6月23日10时,挂牌交纳保证金截止时间为xxxx年6月21日16时30分,挂牌资格确认截止时间为xxxx年6月21日17时00分。
  4、拍卖或挂牌截止前半小时,由县土地市场委员会研究确定出让底价,密封后交现场拍卖或挂牌主持人拆封,报价没有达到底价则不成交。
  5、出让地块范围内如若涉及树木、供电及地下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受让方可结合规划设计方案保留或不保留,由受让方自行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承担其所需费用。如地下有建筑物、其他设施,也由受让方自行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出让方给予积极协助解决。
  6、合同签订:出让成交后10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消其竟得资格,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7、出让金支付方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30日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
  8、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
  9、交地时间和方式:出让金缴齐后30日内由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现场移交。
  10、违约责任约定:①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②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③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文件规定,受让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和竣工。
  11、①出让宗地具体规划、建设条件相应指标的设定及实施问题,由县规划部门负责解决。②交地确认书签订后即完成宗地交付工作,出让方将积极协助解决受让方尽快开工建设。
  12、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须承诺已实地进行踏勘无异议,并按期缴清土地出让价款。
  13、本宗地出让成交价不含土地登记费、契税、印花税等,税费按规定另行计征。
  14、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出让须知要求执行。
  15、交纳竞买保证金的银行帐户
  开户单位:xx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开 户 行: 工行xx支行 账 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开 户 行: 徽行xx支行 账 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开 户 行:农行xx县支行营业部 账 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
  开 户 行: 中国银行xx支行 账 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开 户 行:邮政储蓄xx县支行 账 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开 户 行: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八、联系方式
  1,拍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xx县城关镇谷阳路178号(原农发行三楼)
  安徽双赢拍卖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孟经理、汪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2,挂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xx县投资大厦西楼一楼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分中心
  联 系 人:杨主任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制定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下面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规定内容吧!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依据一九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 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 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但移民后原集体仍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地,国家未进行征用的,其所有权不变。
  第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成员享有国家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乡(镇)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十六条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十七条 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能够恢复耕种的,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租用时的规定,补办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凡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了的,可按处理决定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章 土地所有权
  第十九条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二章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第二十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三)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二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三条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之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1、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2、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
  3、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
  4、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
  第二十四条 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五条 农民集体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但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 原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宗教活动用地,被其他单位占用,原使用单位因恢复宗教活动需要退还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确属无法退还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经协商、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军事设施用地(含靶场、试验场、训练场)依照解放初土地接收文件和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的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国家确定保留或地方代管的军事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军队,现由其他单位使用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为他项权利,经国家批准撤销的军事设施,其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规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依法接收、征用、划拨的铁路线路用地及其他铁路设施用地,现仍由铁路单位使用的,其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铁路线路基两侧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保护用地,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
  第三十三条 国家水利、公路设施用地依照征用、划拨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划定用地界线。
  第三十四条 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经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商被驻单位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后分别确定实际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但租用房屋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一九八二年五月以后非法转让的,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使用权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划拨文件确定;没有审批、划拨文件的,依照当时规定补办手续后,按使用现状确定;过去未明确划定使用界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 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 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者投资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一九八二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告后合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作为资产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股份制企业,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出租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变。
  第四十一条 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后,经依法处置,确定给新的受让人;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时,其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 法人之间合并,依法属于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可以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办理划拨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BF乡(镇)BFQ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份企业。
  第四十五条 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一九八二年二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居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第四十九条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条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
  第五十四条 地面与空中、地面与地下立体交叉使用土地的(楼房除外),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确定为他项权利,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主要用途或优先使用单位,次要和服从使用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上述两款中的交叉用地,如属合法批准征用、划拨的,可按批准文件确定使用权,其他用地单位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五十五条 依法划定的铁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军事设施、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地、风景区等区域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规确定。但对上述范围内的土地用途,可以根据有关的规定增加适当的限制条件。
  第五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五十七条 他项权利依照法律或当事人约定设定。他项权利可以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确定,也可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定之后增设。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已依法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按处理决定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七月五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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