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规范2016]消防验收规范

来源:信息简报 时间:2018-07-25 15:00:0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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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消防验收规范]2015年新消防法规定


  2008年10月28日,修订后的《消防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通过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学习与理解,对消防工作有了更深的了解,新《消防法》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对现行消防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修订后的《消防法》变化之一:强化农村消防工作,派出所参与管消防
  现行《消防法》中的“城市规划”被修改为“城乡规划”,一字之差,“城”“乡”并重,体现了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
  新《消防法》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新消防法:单位、公民都是责任主体
  (一)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二)《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定责任。
  (1)明确和完善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3)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职责。
  (三)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多数消防设计审核改为抽查。
  (1),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新消防法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加强了消防监督检查制度:
  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 规定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的部门协作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消防产品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给予处罚外,还应当将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四)明确消防法立法目的之一是“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明确新的消防使命承担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五) 现行消防法对消防违法行为处罚设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条件,新《消防法》取消了一些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加重违法责任,限期整改不再是处罚前置条件。调整了处罚种类,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
  新消防法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六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一类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罚款额度也有大幅度上升,最高罚款可达30万元,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重点内容介绍
  (一)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方针: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二)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1.是在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2.是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3.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五是 新消防法增加了15类消防违法行为:(1)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1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11)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12)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1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15)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2015年新消防法规定》

篇二:[消防验收规范]消防验收承诺书范文

  篇一:消防验收承诺书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施工单位承诺书
  (施工单位名称)作为 (建设工程名称)的消防施工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工程设计图纸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不擅自施工;
  二、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消防设计图纸存在差错的,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反馈意见;
  四、建立施工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确保消防工程施工质量;
  五、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合现场取样;
  六、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预防火灾发生; 七、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施工人员住宿场所和可燃、易燃材料的堆放、储存场所,严格用火、用电管理;
  八、工程竣工后,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申报验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作好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消防验收。对于消防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交工。
  如未能履行以上消防安全职责,将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盖 章)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单位承诺书
  (监理单位名称)作为 (建设工程名称)的监理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任务,不转让监理业务;
  三、不承接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建设工程;
  四、坚决杜绝与施工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五、遵守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立并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责任制度;
  六、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七、装修材料及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54-2005)规定,对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按照规定监督现场取样;
  八、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如未能履行以上消防安全职责,将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盖 章) 年 月 日
  篇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承诺书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建设单位承诺书
  作为 的建设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在工程中应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阻燃产品应是经国家检测合格且取得阻燃制品标识的产
  品。装修材料及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按照国家《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规定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在施工中,如有设计变更或二次装修,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七、督促各施工单位成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配备必须的灭火器材,定期组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防止施工期间发生火灾。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设计单位承诺书
  作为 的消防设计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设计,不越级或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挂靠、卖图签等违法承接、转包、分包工程的消防设计;
  二、推行设计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立设计质量责任制,健全并落实消防设计质量自审制度,严格履行自审小组的管理职责,确保工程的消防设计质量;
  三、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四、对图纸审查机构提出的设计修改意见及时作出修改,不擅自修改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对确需修改的消防设计,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重新向原审批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五、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六、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如未能履行以上消防安全职责,将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盖 章)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施工单位承诺书
  作为 的消防施工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工程设计图纸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不擅自施工;
  二、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消防设计图纸存在差错的,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反馈意见;
  四、建立施工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确保消防工程施工质量;
  五、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合现场取样;
  六、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预防火灾发生;
  七、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施工人员住宿场所和可燃、易燃材料的堆放、储存场所,严格用火、用电管理;
  八、工程竣工后,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申报验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作好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消防验收。对于消防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交工。
  如未能履行以上消防安全职责,将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建设
  篇四:消防验收承诺书
  消防验收承诺书
  1、消防验收承诺书
  (施工单位名称)作为 (建设工程名称)的消防施工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工程设计图纸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不擅自施工;
  二、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消防设计图纸存在差错的,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反馈意见;
  四、建立施工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确保消防工程施工质量;
  五、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合现场取样;
  六、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预防火灾发生;
  七、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施工人员住宿场所和可燃、易燃材料的堆放、储存场所,严格用火、用电管理;
  八、工程竣工后,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申报验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作好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消防验收。对于消防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交工。
  如未能履行以上消防安全职责,将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消防竣工验收承诺书
  作为xx的建设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
  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在工程中应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阻燃产品应是经国家检测合格且取得阻燃制品标识的产品。装修材料及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按照国家《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规定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在施工中,如有设计变更或二次装修,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七、督促各施工单位成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配备必须的灭火器材,定期组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防止施工期间发生火灾。
  3、消防竣工验收承诺书
  作为xx的监理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任务,不转让监理业务;
  三、不承接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建设工程;
  四、坚决杜绝与施工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五、遵守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立并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责任制度;
  六、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七、装修材料及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规定,对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按照规定监督现场取样;
  八、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如未能履行以上消防安全职责,将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盖章)
  xx年xx月xx日

篇三:[消防验收规范]防火门购销安装合同范本

  由消防部经济部指定认可实验室,根据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防火门国家标准GB_12955-2008,防火门耐火试验法测试合格,并取得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核发验证登录证书及授权标识者,称之为防火门。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防火门购销安装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供方: (以下简称供方)
  需方: (以下简称需方)
  为维护经济交往的正常秩序和严肃性,确保供需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供需双方多次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情况:
  略
  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以需方设计要求为准,防火门购销安装合同。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
  三、需方工作:
  1、需方负责提供安装电源和升降机,为供方提供材料堆放场地,并对供方安装过程进行协调。
  2、需方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提前10天对供方进行技术交底(包括门框规格及开向),并对供方实地测量的门洞尺寸给予确认。供方联系人: 电话:
  3、需方对供方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监督指导的权利,施工中若需方发现供方确认尺寸、技术交底及规范施工出现问题,经指出又不在限期内改正,需方有权责令供方返工并有权按照工地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四、供方责任:
  1、供方应服从建设、监理、监督站等单位的管理,必须服从需方按照其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的施工管理,严格按需方指定尺寸、国家验收操作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精心组织施工,按送交样品规格质量进行制作安装。供方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如进场材料经检查不合格,须无条件返工。
  2、供方须配合需方搞好协调工作,做好对本产品及第三方产品的保护。
  3、供方自行负责安装所需的施工项目的辅助材料,小五金措施性费用等费用均包含在报价中。
  4、供方保证工作质量符合有关质量验收、消防验收规范要求,提供完整的资料。
  五、验收标准、方法:
  1、按合同约定及国家现行的消防部门规范验收合格标准。供方保证的一次性通过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2、安装完成后验收前,供方必须提供防火门合格证,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检验报告及有关部门备案的所有材料,合同范本《防火门购销安装合同》。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
  1、双方签定合同后,供方在每次下单前,需方应付本批货款的10%作为定金;
  2、供方门框进场安装后需方应再付本批货款的20%;
  3、供方门扇进场安装后需方应付至本批货款的60%;
  4、供方安装完工后需方应付至总货款的80%;
  5、验收合格后一周内需方应付清全部货款。
  七、违约责任:
  供方安装不及时,供方应赔偿需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一旦供方完工后不能一次性通过验收达到合格标准,供方承担由此产生的需方的一切损失。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二份。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供方:                需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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