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计量法实施细则

来源:信息简报 时间:2018-07-25 15:00:0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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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实施细则篇(一):2015年计量法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下同)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管,具体实施由国务院和地方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第二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
  第四条 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
  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作个别调整。
  第五条 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须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递交型式批准申请书、计量器具样机照片和必要的技术资料。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外商或其代理人递交的资料进行计量法制审查。
  第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后,负责安排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并通知外商或其代理人向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提供样机和以下技术资料:
  (一)计量器具的技术说明书;
  (二)计量器具的总装图、结构图和电路图;
  (三)技术标准文件和检验方法;
  (四)样机测试报告;
  (五)使用说明书。
  定型鉴定所需的样机由外商或其代理人无偿提供。海关凭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保函验放并免收关税。样机经鉴定后退还申请人。
  第七条 定型鉴定按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大纲由承担鉴定的技术机构,根据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发布的《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主要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计量性能考核以及安全性、环境适应性、可靠性和寿命试验等。
  第八条 定型鉴定的结果由承担鉴定的技术机构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准予在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包装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标志和编号。
  第九条 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必须保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同意,可申请办理临时型式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
  (一)展览会留购的;
  (二)确属急需的;
  (三)销售量极少的;
  (四)国内暂无定型鉴定能力的。
  第十一条 外国制造的计量器具经我国型式批准后,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予以公布。
  第三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进口计量器具,按国家关于进口商品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负责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应对申请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进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审查,对申请进口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计量器具审查是否经过型式批准。经审查不合规定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进口,外贸经营单位不得办理订货手续。
  海关对进口计量器具凭审批部门的批件验放。
  第十三条 因特殊需要,申请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须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单位,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和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计量器具的性能及技术指标;
  (三)计量器具的照片和使用说明;
  (四)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件。

计量法实施细则篇(二):加油站诚信计量承诺书f

  篇一:加油站诚信计量承诺书
  为构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环境,维护和促进商贸诚信计量体系建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自觉遵守《计量法》、《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计量法律法规对贸易计量的有关规定。
  二、积极宣传和带头遵守《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加强对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管理。
  三、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加油(气)机,并接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定期检定,不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检定周期的加油(气)机。
  四、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商品量及价格/计量单位标注真实。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发现本单位有计量问题的,可向加油站管理人员投诉或拨打本单位投诉电话。仍有异议的,请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
  本单位投诉电话: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负责人)签名:
  2011年 9月6日
  友情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加油时注意以下事项:
  1、加油机面板上是否粘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并处于有效期内。
  2、加油前,请查看加油机显示屏上的油品信息,除单价显示外,其余显示均应为零。
  3、加完油后,请注意及时核实加油的数量和金额,并索取发票。
  4、汽车油箱的额定容量一般小于其实际容量,当油箱全部加满后,油箱的实际储油量往往会大于油箱的额定容量。
  5、为了您的安全出行,加油时请不要将油箱加得太满,一般情况下加到额定容量即可。
  ~~~~~~~~~~~~~~~~~~~~~~~~~~~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该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检定周期的加油(气)机的,或有计量作弊嫌疑的,欢迎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川汇区分局(盖章): 投诉举报电话:12365、8680300
  篇二:加油站诚信计量自我承诺书
  加油站诚信计量自我承诺书
  为构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计量环境,促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计量条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计量法律法规和《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三、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加油机,主动接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周期检定;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需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四、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检定周期的加油机;不破坏加油机及其铅(签)封,不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不利用加油机进行作弊。依法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法人(负责人)签名(盖章):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该经营者违反以上内容,欢迎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65。

计量法实施细则篇(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亮点解读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亮点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傅新立说,国务院在《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明确将检验检测认证定位为高技术服务业,既顺应了我国全面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潮流、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客观需要,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效发挥市场基础作用、提升我国质量总体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丰富和发展国际认证认可制度、促进全球贸易便利化的迫切要求。
  他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必将为加快我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现状我省现有检验检测机构1600多家
  在谈到我省检验检测行业现状情况时,傅新立说,截止到2014年底,我省现有检验检测机构1600多家,居全国前五位,涵盖质监、环保、卫生、建设、农业等22个行业,全省检测机构营业收入51亿元以上,就业人数达到48000多人。
  他进一步强调,我省检验检测行业为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核心竞争力提升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为我省粮食生产核心区、中原经济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大国家战略规划的实施,为建设富强河南、文明河南、平安河南、美丽河南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保障作用。
  亮点认定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
  《办法》在减轻检验检测机构负担、提高办事效率方面有哪些亮点?傅新立说,《办法》简化了资质许可评审环节。首先,将原有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科学合理地减少因许可有效期短而带来评审频次,减轻机构负担,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强化自律约束。
  其次,简化许可评审程序和内容。区分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的差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并基于风险评估原则、实行科学分类,确定评审方式,切实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最后,对许可期限和评审时限做出严格明确的限定。许可时限严格依法规定,技术评审除由于机构自身原因外,时限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让许可相对人的时间预期明确,时间成本明了。
  监管实施分类监管制度 建立诚信档案
  在谈到简政放权的同时,如何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时,傅新立介绍,《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做了规定:首先,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制度。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根据机构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其次,完善建立资质认定信息公开制度。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
  再次,建立告诫制度。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现问题的,予以告诫。
  最后,严格法律责任制度。《办法》对检验检测活动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及违法处理都作了明确的界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罚款、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等行政处罚,使事中事后监管和行政处罚于法有据、程序正当。
  下面是办法的全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
  第十四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
  (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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