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来源:安全生产总结 时间:2018-07-24 19:00:0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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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一: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试题

  公共部分
  1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2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7 新条例的核心内容是以安全为核心注重节能减排,涵盖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节能8个方面。
  8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9 特种设备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节能8个方面,其中对使用环节的监察是中心、是关键。
  10 两有证:特种设备凭证(合格标志)使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1 三落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定期检验。
  12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验、维修保养、定期报验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
  13 使用单位实施使用管理的总体要求:三落实、两有证、正确使用、精心维修保养。
  14 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是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
  15 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从办理使用登记开始到报废为止,在整个使用期间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间隔,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进行、确定特种设备能否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的法定强制性检验。
  电梯部分
  1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2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 应保证电梯在额定范围内工作,对于无超载装置的,操作人员要尤其注意电梯的载重量。
  4 门区是电梯最危险的区域,劝告乘客勿依靠轿门或门区逗留时间过长。
  5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6 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或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7 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8 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9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10 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和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厂内机动车
  1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2 影响叉车纵向稳定性的因素是货物的装载位置荷货物的重量。
  3 日常维护作业的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4 驾驶员必须做到三好四会,即对车辆用好、管好、维护好,会操作、会排故、会检测、会维修。
  5 驾驶叉车时为保证横向稳定性,应注意在横向坡路运行时,要
  降低
  货物的举升高度;控制好
  车速
  和避免车辆急转弯等。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二: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新版】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制定了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新版】,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使用,保证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提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 销售、转让二手特种设备,应当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转让前,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使用二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二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鼓励二手特种设备进入特种设备专业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条 禁止销售、转让、出租、出借和使用下列特种设备:
  (一)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未附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相关文件的特种设备;
  (三)未附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相关文件的二手特种设备;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在气体充装、销售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
  禁止使用下列气瓶充装、销售气体:
  (一)没有检验检测标识的;
  (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
  (三)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四)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
  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发现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气瓶,应当按规定送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发现有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气瓶,应当作出回收处理。
  气瓶的回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锅炉房的竣工验收报告及标明与相邻建筑距离的图纸,应当在锅炉安装前报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锅炉用水的水质、锅炉的化学清洗和停炉保养,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锅炉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的检验检测义务时,有权自主选择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选择委托权进行限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定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和出借下列证书、文件或者标识:
  (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使用登记证书、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三)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标识。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装或者采用其他类似材质卷制、焊接的可以输出蒸汽、产生压力的简易设备。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执法责任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三款、第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特种设备,并处特种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转让、出租、出借、使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转让、出租、出借、使用的特种设备,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的气瓶,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生产、销售简易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简易设备,可以并处简易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使用简易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销毁;逾期未拆除、销毁的,予以没收,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三:关于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办法

  一、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司索员、指挥员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二、特种设备购置
  所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三、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1、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2、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设备处安全办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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