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处分

来源:信息简报 时间:2018-07-24 19:00:0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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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一: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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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高职注册在籍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违规、违纪的学生,坚持思想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得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校规,如有违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㈠警告;
  ㈡严重警告;
  ㈢记过;
  ㈣留校察看;
  ㈤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况轻微不足以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或职能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帮助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凡受处分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还应受到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学金、助学金以及贫困生校内资助申请资格等的处理。
  第七条 处分影响期为:
  警 告:3个月;
  严重警告:6个月;
  记 过:9个月;
  留校察看:12个月。
  处分影响期从处分决定书行文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㈠主动认识错误,认真悔改者;
  ㈡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或有立功表现者;
  ㈢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者。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分:
  ㈠聚众斗殴、赌博、结伙偷盗的筹划、组织者和邀约校外人员来校打架斗殴者;
  ㈡违纪后,不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态度恶劣者;
  ㈢对检举人和证人威胁、收买、打击报复者。
  ㈣谩骂、殴打教职员工者;
  第十条 对受处分学生,经各院系辅导员(班主任)的帮助教育,认识态度好,有思想认识且有显著进步者,影响期结束后可解除处分。
  ㈠符合解除条件者,由本人申请,填写解除处分审批表,班团干部综合讨论提出意见,生活老师、辅导员(班主任)鉴定该生日常表现后,解除记过以下报院系审批,解除留校察看由院系报学生处、分管校领导审批。
  ㈡处分期满未提出解除申请或不符合解除条件者,原处分仍继续执行;
  ㈢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处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待处分期满后,由本人填写处分解除申请,由辅导员(班主任)和用人单位或居委会证实该生表现后,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备案权限
  ㈠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原始材料,经学生处备案后,报学校行文;
  ㈡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处分建议,连同原始材料,经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学校行文;
  ㈢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处分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提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学校行文;
  ㈣凡考试(含考查)违纪作弊行为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报学校行文;
  第十三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㈠书证;
  ㈡物证;
  ㈢证人证言;
  ㈣当事人陈述;
  ㈤视听材料;
  ㈥鉴定结论;
  ㈦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㈧国家相关部门依法做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十四条 下发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统一编号行文,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申诉及申诉期限。处分自行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送达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系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将处分决定情况通知家长;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方式有三种形式:
  直接送达: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由学生本人签收;
  邮递送达: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用挂号信寄给违纪学生的家长,并保留挂号信存根;
  留置送达: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在学校公告栏或媒体上公告,并记录备案。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不使用;
  第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正式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凡逾期不办、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由保卫处采取适当措施敦促其离校。
  第十七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宪法,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㈡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㈢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
  ㈣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㈤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㈥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㈢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严禁学生打架斗殴,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的,肇事者除应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情形严重者,直接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㈠肇事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㈡组织策划幕后参与者、怂恿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㈢对使用或提供各类刀具、器械参与闹事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㈣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㈤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㈥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㈦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㈧学生矛盾纠纷,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缴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㈠有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案值200元(含2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2.案值200元以上、800元(含800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案值800元以上的,视其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㈡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㈢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㈣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㈤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㈥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㈦凡有监守自盗、翻窗越墙、撬门撬锁、教唆他人、威胁他人,或因偷盗造成其他损失等情节的,加重一级处分,直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用现金或其他有价财物作赌注进行赌博以及为赌博者提供条件的,给予以下处分:
  ㈠首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㈡召集并参加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和赌具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㈢两次以上参加赌博或召集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聚众赌博或借此勒索别人钱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㈣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㈠未经允许在测验、考查、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资料、通讯工具等进考场,不按要求集中存放的,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及以上处分;
  ㈡对考试时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信息,闭卷考试翻看书籍、资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㈢代考的或请人代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㈣作弊手段恶劣(盗窃试卷、抢夺他人试卷或抄袭答卷、威胁引诱、组织集体作弊、出资请人代考、收费为人代考、伪造证件、行贿、利用通讯、存储设备以及其他技术手段在考场内外作弊或串通作弊等)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㈤考试时作弊未发现,事后查出的,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贿赂、威胁教师更改评分或向教师提出无理送分要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抄袭等行为和手段剽窃他人成果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的,或有其他扰乱学院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不假擅自离校的给予如下处理:
  ㈠四天(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㈡五至六天(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㈢六天以上,十天(含十天)以内(31-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㈣十天以上,十五天(含十五天)以内(51-75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㈤连续十五天以上,按放弃学籍,作开除学籍处理;
  ㈥因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或不假擅自离校已受留校察看处分继续再犯达到再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㈦在一学期内多次旷课,按实际旷课时数累计计算旷课学时;一天按5个学时计算。请假逾期未归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不假擅自离校的,自离校当日计算时间;
  ㈧迟到或早退3次折算1课时旷课;20课时内给予警示。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㈠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㈡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㈢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㈣损坏配电设施设备,私接电源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含校园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如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㈤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㈥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㈦不遵守作息时间就寝,翻越公寓楼围墙或门进出宿舍楼(校园)者,视其情节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㈧对其他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㈨损坏公寓财物的,按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予以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另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㈠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㈡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㈢多次损坏公物,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校园相关管理规定和破坏文化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㈠破坏校园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㈡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如造成伤害的,按国家交通法规处理;
  ㈢穿背心、拖鞋、裤衩进入公寓楼、教学楼、影剧院等公共场所或参加集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示,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㈣凡故意在墙壁上踩脚印、乱涂画、乱张贴;乱倒水、倒垃圾;或从楼内向外泼水、扔垃圾、摔瓶、高空抛物等的,除责令清除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示或警告以上处分;
  ㈤在公共场所吸烟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示,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㈥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酒后滋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㈦在校内非法经商、摆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㈧卖淫、嫖娼或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㈨私藏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等)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㈩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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