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食品安全法试题]2017年食品安全法

来源:安全生产总结 时间:2018-07-19 15:00: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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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7年食品安全法]2017年新食品安全法培训教案内容

  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的法则。小编整理的食品安全法,仅供大家参考,欢迎前来查看。
  一、目的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体系建设,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对解决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和法律支撑。新《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实施后,将有许多硬性、刚性的制度和措施生效,涉及政府部门、企业、公众等各方面,需要及时顺应和衔接。要全面做好新《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培训、贯彻等工作,使部门、企业、公众在新法中找到自己的职责,切实履行义务,在理念、方法、手段等方面达到法律要求,为保证新《食品安全法》的有效、顺利实施打下基础。
  二、时间安排
  本次学习宣传培训活动从2015年6月开始,至2015年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2015年6月23日—6月30日)。
  第二阶段:宣传培训(2015年7月1日—8月31日)。
  第三阶段:督查总结(2015年9月1日—30日)。
  三、主要内容
  (一)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分五个层次开展新《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
  1、印发宣传资料。州、县(市)局负责各自层面宣传资料的印制,宣传资料形式及内容自行确定。
  2、开展新《食品安全法》“六进”宣传活动。深入开展新《食品安全法》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等“六进”宣传活动,使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进一步构筑起保护食品安全坚实的法律屏障。
  3、开展新《食品安全法》网络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网络宣传作用,在州局网站设立新《食品安全法》专栏,更加便于人们对新《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的查寻,使公众第一时间掌握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管理相关知识,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4、开展新《食品安全法》大讲堂宣讲活动。各县(市)食品药品科普宣传站于9月分别开展1次新《食品安全法》大讲堂宣讲活动。以“学法用法,健康饮食”为主题,突出老年人、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小儿等特殊人群,讲解重点内容为如何谨防通过互联网、电视等途径欺诈销售食品违法行为,食品、保健食品的区别及其有效期检查方法,家庭防范食物中毒的措施及注意事项。
  5、开展新《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活动。根据省局《关于开展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5〕187号)要求,各县(市)局分别组织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组队竞赛,并选拔初赛阶段比赛的队伍,于7月25日前将选拔推荐的1支参赛队推荐表上报州局宣传培训科;8月中旬,州局组织各县(市)选拔推荐的优胜参赛队进行初赛,推荐成绩优异的参赛队伍参加省局举办的新《食品安全法》决赛。
  (二)扎实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各县(市)、州局直属各单位要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方式,从监管人员、食品从业者、党政领导干部三个层面,分层次、大规模组织开展学法普法活动,使新法内容为执法者掌握、从业者熟悉、社会公众知晓,积极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食品安全法治氛围。
  1、执法人员培训。7月中旬,州局举办一期全州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师资培训班;8月上旬各县(市)局举办本县(市)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培训班,确保执法人员参训率达100%。
  2、从业人员培训。8月中旬,各县(市)局举办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班,组织辖区内所有食品企业及从业者集中开展学习培训,突出抓好食品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的培训教育,力求辖区内每一个企业、每一名食品从业者全覆盖。
  3、党政干部培训。8月下旬各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举办一期党政干部《食品安全法》学习培训班,要求各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到会讲话,各乡(镇、街道办)书记、乡长(镇长、主任)及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工作人员1-2名参加培训。
  四、具体要求
  (一)积极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将新《食品安全法》纳入宣传工作重点内容,明确宣传活动时间节点,有序组织推进实施。要结合新《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信息屏等媒体进行专题报道,通过刊发解读文章,举办讲座、开展知识竞赛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开展宣传,营造全州学习宣传贯彻新《食品安全法》的良好氛围。
  (二)精心组织培训,奠定坚实基础。要将新《食品安全法》纳入培训工作重点内容,通过多层面培训,使大家深刻领会新《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和立法宗旨,熟悉其主要内容,掌握其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自觉做到学法、懂法,为新《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三)紧密结合实际,推进监管工作。各单位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为新《食品安全法》顺利实施打下坚实基础。一是对该法生效施行前可提前推进的相关内容,要按新《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执法规范,完善工作制度,推进相关工作;二是对该法生效施行后方可贯彻执行的相关内容,要深入研究新规定,制定相应工作规范,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的准备,确保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运用好相关规定并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对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内容,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衔接机制,并加强对相关工作的协调和衔接;四是抓紧推进食品药品监管自身能力建设,培养高水平、高素质的监管队伍,着力提升执法能力;五是要研究起草科学合理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政府责任落到实处。
  各县(市)局对新《食品安全法》宣传培训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附视频及图片资料)于2015年9月20日前报州局宣传培训科。

二:[2017年食品安全法]关于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的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的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的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的政府和上级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的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2017年食品安全法]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方案


  食品药品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下面是关于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方案,欢迎查看!
  李桥乡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李桥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确保全乡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李桥实际,特制定李桥乡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以构建食品药品安全体系为目标,培养食品药品安全意识,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全面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水平;以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为核心,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履行政府和部门职责,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切实解决我乡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成立由乡长鲜承红同志任主任,副乡长包士圣同志任副主任,党政办、卫计办、农业服务中心、综治办、社会事业中心、学校、卫生院等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包士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赵庆林、王桥同志任成员,具体事务由赵庆林同志负责。各村聘请一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如发生食品安全等级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乡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报告。
  三、明确职责
  (一)开展好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农村集体聚餐期间快速检测和日常监管抽查工作;认真落实上级部署的专项整治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辖区内的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加强对学生食堂、超市、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地沟油”的监管,强化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小摊贩等“四小”和保健食品店管理,有效整治私屠滥宰行为;严厉查处食品无证无照经营、非法添加、违法加工、使用地沟油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违法药械广告监测,严厉打击各类药械违法犯罪行为。
  (二)实施村聘请协管员收集食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药物滥用监测报告区域负责制,负责具体承担流动餐席(坝坝宴)的登记、指导工作,向乡人民政府、乡食安办等相关部门报告,及时预防、控制和减少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加强确保不发生影响恶劣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对食品安全协管员的培训,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四)积极开展“全国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周“宣传活动,大力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普及、科普常识、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多层次、全方位地宣传食品药品基本知识,将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深入学校、农村和企业,引导公众树立食品药品安全观念和消费方式,增强饮食用药安全意识和保护意识。
  四、健全工作制度
  切实抓好工作检查落实,为深入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目标监管工作,将采取经常性检查与突击性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经常性检查,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季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检查活动,每逢重大节假日期间,加强值班,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专项整治检查,主要是重点、热点、难点工作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
  五、加大监管力度
  乡安办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的综合监管职能,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责,在加强日常巡查和整治上加大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有效杜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2017年,乡党委,政府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已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经费。在党委、政府的坚强有力领导下,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努力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提升一个新水平。
  2017年南翔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是上海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和嘉定区创建上海市食品安全城区验收年,更是上海市创建市民满意食品安全城市的关键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大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创建区县工作方案〉的通知》和《上海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评价标准》,为切实加强我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全面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和《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特制定2017年南翔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工作重点,以地方政府负总责、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为抓手,以创建市民满意食品安全城市和市级乃至国家食品安全城区为目标,坚持食药安全“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理念,推行科技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全覆盖监管,逐步形成“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全镇食品药品安全总体有序可控。
  工作目标:食品安全风险检测覆盖率90%以上;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食品安全检测合格率达97%以上;年抽检食品样品数10件/千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产量占地产农产品上市量的比重70%以上;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率达到90%;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年报告发生率控制在5/10万以下;公众食品(药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度评分达到85以上,市民对食品安全状况总体满意度达到70%以上;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接受食品安全集中专业培训不少于60小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接受食品安全培训不少于60小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量不低于上一年度报告数量,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数量不低于百万人口150份。
  二、主要工作
  (一)落实各级监管责任,完善基层网络建设
  1、推进食品安全属地责任落实。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属地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点工作。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各级党政班子年度绩效考核且权重不低于3%,发生重大食品事故实行“一票否决”,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和食品安全“四有两则”。(责任单位:镇食药安办、镇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开发区)
  2、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在市场综合监管执法中的首要责任,监督执法检查全面覆盖,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数占常住人口比重达到3人/万人;按监督员与检查员2.5:1的比例配足配强检查人员。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激励和奖惩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效能监察和问责机制。(责任部门:镇监察室、镇食药安办、镇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开发区)
  3、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网络建设。着力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食药安办实体化运作,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加强基层网络队伍建设,及时完成村、社区“一站三员”及检查人员动态调整,加强培训指导,落实基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具体到点、位、人,确保基层食药工作不脱节,不延迟,高效开展;在原先食品安全网络基础上建立健全对药品安全风险的排查机制,充分发挥其隐患排查、信息上报、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的作用,力争第一时间发现、报告并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提高主动发现和处置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能力。(责任单位:镇食药安办、各村、社区、开发区)
  (二)依法履职环环相扣, 强化食药全程监管
  1、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及畜禽屠宰环节源头管理。以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创建为契机,大力提升农产品质量,推进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和证后监管。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建立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采购、使用和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深入开展打击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专项整治。加大对生猪、牛羊屠宰监管,完善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制度。落实进沪农产品信息登记,纳入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落实食品安全快检制度。对粮食及其制品、畜、禽产品及其制品、蔬菜、水果等重点农产品实现重点项目抽检覆盖率和不合格品核查处置率两个100%。推进猪内脏实行预包装后上市销售。加强道口检查,严防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流入本地市场。(责任单位:镇农业服务中心、镇市场监管所)
  2、加强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监管。严格按照国家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SOP)的要求,完成相应监管频次。根据食品风险和企业信用等级,推行分级分类风险管理,突出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监管。餐饮环节贯彻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提高监管效能。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流程,全面实施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监督检查标准规程(SOP)以及《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户一档”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继续推进落实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有效运用信息化手段,深化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推进重点单位远程视频化监管,逐步实现食品安全全程化、无缝隙管理。(责任单位:镇市场监管所)
  3、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领域监管。继续做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执法力度,确保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安全。(责任单位:镇市场监管所)
  4、加强药、化、械领域监管。进一步夯实基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基础,推进监管重心下沉,提升监管效能。加强企业动态监管,完善特药监管机制,强化药品电子监管,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贯彻落实新《医疗器械监管管理条例》,强化高风险品种监管。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责任单位:镇市场监管所)
  (三)有效运用专项整治,清除隐患突破难点
  1、畜禽屠宰和肉制品专项整治。镇农业服务中心加强对辖区内1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日常督查以及猪肉质量抽检工作,推进猪内脏包装后销售;督促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制度,严厉查处私屠滥宰、销售病死畜禽、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道口检查,防止未经检疫产品流入。镇市场监管所对肉制品生产企业实行全覆盖检查,加大抽检力度,对发现问题的单位一律从严查处;对流通、餐饮单位加强索证、索票的监督检查,严查生产经营和使用无检验检疫证明的肉品行为,防止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回流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加强对市场(含超市、卖场)废弃肉收集情况的监管,督促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镇农业服务中心、镇市场监管所)
  2、餐厨废弃油脂专项整治。镇市场监管所加强对辖区食用油脂生产企业的重点监管,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督促餐饮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进入集中处置体系,确保产油单位油水分离器安装率90%以上;镇市容管理部门建立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镇城管中队加大对非法收运、加工餐厨废弃油脂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地沟油”行为,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促进废弃油脂收运工作规范、有序。(责任单位:镇市场监管所、镇社会事业发展办、新翔公司、镇城管中队、镇派出所、各村、社区、开发区)
  3、网络食品经营专项整治。加强网络食品销售、网络订餐等业态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监管部门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信息的衔接,逐步建立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监管机制和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加强网络食品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镇市场监管所)
  4、无证无照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在2016年综合摸底和减量30%的基础上,结合我镇特点,以“疏堵结合、分类指导、减少存量,控制增量”为原则,依托五违整治、人控综合管理等契机,通过将无证无照综合治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等手段,继续紧抓食品无证无照综合治理,实现2017年30%的减量指标。充分依托信用体系,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明知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信用体系进行联合惩戒。对符合条件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备案管理的方式纳入监管,并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大对回收药品等行为的打击力度。(责任单位:镇市场监管所、城管中队、镇派出所、各村、社区、开发区)
  5、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务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
  以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行为为重点工作,以多部门协同合作综合治理为主要手段,全力排查食品安全隐患,提高农村市场食品安全总体水平。逐步完善农村食品市场配送体系,倡导超市直接配送、“农超对接”以及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推进主副食品品牌产品进农村。加强农村会所自办酒席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办酒申报备案制度,提高现场检查移动执法装备使用率。(责任单位:镇食药安办、镇市场监管所、镇经济管理事务中心、各村、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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