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村规民约范文]2017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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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村规民约篇一:村民自治章程范本+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关于村民自治章程范本+村规民约,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村民自治章程范本+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制,并建立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设立村务监督小组。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服从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积极完成镇政府和村党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治安、民兵、治保、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领导指挥作用。第七条 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各种权利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坚持群众路线,不打击报复,不询私舞弊,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第九条 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村党支部汇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加强本村两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必须带头执行本章程,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反映村民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职责:
  (1)讨论制定各项规范化管理办法。
  (2)讨论决定村政规则,建设各项福利事业、公益事业。
  (3)听取审议本村经济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
  (4)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多数意见,对贪污、受贿、作风不民主、群众意见大和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撤换。
(5)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汇报。
  第三章社会秩序综合管理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十六条 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学雷锋、学先进、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七条 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加强夜间巡逻,加强值班,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与外出务工人员签订遵纪守法合同书。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破坏水利、电力、生产、交通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立即修复,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民用电按用电管理规定执行,按时交纳电费。临时用电须经电站批准后方可用电,否则按偷电处理,私自接电者加倍收款,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扰乱村干部正常工作的人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听者,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损害他人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集体利益的人和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综合整治
  第二十五条 保持道路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边堆放杂物,临时堆放不能影响交通。
  第二十六条 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七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做到人人敬老、爱老,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第二十八条 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四有”新人,反对低级趣味,提供全民健身,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户”活动。
  第三节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 遵守社会公德,互尊互爱,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 在排水、走道、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不准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因纠纷打架伤人要包赔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严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三十一条 村民处理婚姻问题,要遵循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二条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力平等。
  第三十三条 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义务,不遗弃婴儿,不虐待残儿和继子女养子女。
  第三十四条 禁止非法同居,不听劝阻者,按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 发扬尊老爱幼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赡养协议条款,赡养老人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老人。
  第三十六条 凡不赡养老人经教育不改者,由村委会责令其子女尽赡养义务,性质恶劣的交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节 依法服兵役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应征条件的青年,必须遵守兵役法,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报名应征,履行应尽义务。对不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服兵役者按照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民兵、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积极为部队军烈属及优抚对象做好事。
  第三十九条 每个村民不准有损害军政、军民关系的行为,否则严加处理。第四章宅基地和土地的使用规定
  第四十条 全村所有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规划使用。
  第四十一条 按集镇的整体规划,申请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未经批准私自搞建筑者,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五章经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财务、村务公开监督制度,村干部是否照章办理,对财务开支、收入、干部工资、开办的公共公益事业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张榜公布,真正做到五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经营决策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公开”定期向村民代表会报告财务收支。
  第四十三条 明确由村主任负责财务,500元以下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限额的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重大开支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必须做到计划安排,分别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要做到以下几条:
  1、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2、福利基金用于村民福利事业;
  3、生产储备用于烈军属的补贴及村民的公共事业;
  4、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村文化教育事业,培训费等。
  第六章林木管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盗伐林木,需要采伐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上级主管部批准后,并发给采伐证方可采伐。
  第四十六条 如发现盗伐、损坏树木者,按盗伐量3—5倍赔偿,并令其补栽3—5倍的树苗。损坏幼树的每株按10元赔偿。
  第四十七条 因火造成烧毁树木的当事人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按烧毁树木的3—5倍补栽。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未成成人因玩火造成火灾由监护人负责并按以上条款处理。第七章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 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必须报名入学,并不得中途退.
  第八章评选先进
  第五十条 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条件:
  1、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家乡。
  3、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自觉抵制六害,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敢于和坏人坏事做斗争。
  4、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乡邻团结,不惹是生非,不搞歪门邪道。
  5、努力学习文化,掌握科学技术,勤劳致富。
  第五十一条 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办法:
  1、由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联合评选,报村委会审核,上报到镇综治办批准
  2、评比时间每年年底。
  第五十二条 建立档案,把每年的评选结果记入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党支部、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相抵触,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上诉。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村规民约制定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是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全体村民参与讨论、村民会议通过,在本村具有一定的效力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综合性规章。
  第二条 村民自治章程的结构形式主要采用总则、分则、附则,章、节、条、款四级结构形式。即总则为第一章,分则分为若干章,附则为最后一章,所有章、节、条、款要求完整规范。
  第三条 村民自治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章程的依据、目的和作用;分为村民组织、经济管理、社会秩序、社会福利、监督机制等五大部分。具体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设立、产生、职责、任务、议事规则等职权和会议制度;村民在自治中的权利和义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劳动积累、土地管理、山林管理、承包费用的收取使用;生产服务、集约经营、财务管理、企业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管理;社会保障、拥军优属、社会救济、农业科技、国防、法律知识教育等方面。
  第四条 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本村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
  第五条 村规民约是指居住在本村区域内的村民共同商量制定的,且大家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第六条 村规民约的主要内容:一方面规定社会秩序、公共道德、家庭美德、村风民俗、邻里关系、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基本行为准则,村民应该怎么做、如何做;另一方面村民违反公约主要是进行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 制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相抵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便于操作执行的原则;坚持村干部和村民双向制约的原则。
  第八条 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程序:成立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由村民委员会成员、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共同参与的起草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工作班子;明确一名成员拟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草稿;交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组织讨论、审查;将审查讨论稿发至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呈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内容、文字和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把关;收集各个方面的意见,分门别类,逐条梳理,作进一步修改;召开村民会议讨论,表决通过。
  第九条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生效和执行时间是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其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
  第十条 及时向村民公告,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向村民宣传,打印成册发至各家各户,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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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村规民约篇二:村规民约三字经


  三字经是我国古代文明送给每个中国人的遗产,经典的语句蕴含着古人的智慧,展现了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

  村规民约三字经
  南寺郭,是宝地,民风美,人称奇;
  建设好,新农村,本条约,需牢记;
  爱国家,爱集体,跟党走,志不移;
  讲和谐,创业绩,谋发展,同受益;
  勤读书,多学**,重科学,守法律;
  立新风,树正气,不赌博,禁恶**;
  电与火,要警惕,搞治安,人心齐;
  搞建筑,经审批,远规划,莫犯纪;
  爱公物,胜自己,莫损坏,多爱惜;
  公益事,要积极,讲贡献,不贪利;
  好青年,勇服役,戌边疆,保社稷;
  倡晚婚,讲优育,生二孩,有福气;
  娶儿媳,嫁闺女,破旧俗,创新意;
  丧事简,不挑剔,归公墓,省土地;
  敬老人,尊伦理,爱儿童,细教**;
  睦邻里,重情意,互帮助,如兄弟;
  讲文明,行礼义,宽他人,严自己;
  讲卫生,美环境,护生态,保长利;
  倒垃圾,不随意,砖瓦柴,摆整齐;
  猪羊狗,鸡鸭兔,要圈养,多管理;
  此条约,大家立,执行好,都受益;
  两文明,不分离,求发展,齐努力。
  村规民约《三字经》诵出文明与和谐
  “立新风、树正气、不赌博、禁恶习……”最近,在江阴临港街道横塘村流行着一篇《村规民约三字经》,看得见的风景、读得懂的语句、弄得明的道理,很快就在村民中流传开了。
  记者发现,《村规民约三字经》短短264个字通俗易懂,朗朗上口,涉及家庭道德、邻里关系、村风民俗、卫生创建等多个方面,包含了日常村级管理的方方面面。“建国以后我们村就编制了《横塘村村规民约》,在村民家前屋后张贴宣传。但老版本的《村规民约》太冗长,激不起村民的阅读兴趣。“村民不去看,不去记,这些村规也就形同虚设。”横塘村相关负责人介绍。村委在大学生村官帮助下,结合本村实际,再通过网络向全国一些先进村“取经”,决定把《村规民约》改编成朗朗上口的《三字经》版本。
  为了让《村规民约》更接地气,横塘村在拟定初稿时,召集了村民代表、每个条线工作人员开座谈会,征求大家的意见。卫生条线工作人员认为,村里村民平时散养鸡鸭鹅,家禽容易在路上留下粪便,应该增加一句“猪羊狗,鸡鸭兔,要圈养,多管理”,提醒大伙看管好自家的家禽;针对农村办丧事比较“隆重”,应提倡厚养薄葬的新风尚,村民提出要增加“丧事简,不挑剔,要火化,省土地”……在充分吸收村民的意见后,新版的《村规民约三字经》最终定稿。“当然,我们这个《三字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每年都会根据最新的政策要求不断修改与完善。”
  如今,在横塘村每个自然村内,都竖立着《村规民约三字经》的宣传墙。“事实证明,有了这个《三字经》后,村风村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村里负责人告诉记者。原先,村子里经常会有偷盗行为,现在随着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这样的行为已经杜绝了。大家都将村规民约牢记心间,村民之间也很少发生口角。“人人心里都有一杆秤,时时掂量着自己的行为,有了这《三字经》的约束,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井然有序。”

2017村规民约篇三:2017年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是农村实行村民自治规范性和权威性的规章,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2017年村民自治章程,供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村民自治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确保各项村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组织全村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同时,积极协助街道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街道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为了保障村务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各项民主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章程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的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全村干部、群众都应该自觉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
  第六条 村务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授权形成村民会议的部分权利,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 村民代表的权利:推选、更换村级民主监督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可以依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对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参与表决,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的权利;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向村党组织提出议案;对村民代表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批评、建议或质询。在征求选区村民意见基础上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街道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村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村民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接受村民的监督;协助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管理;监督村民委员会、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及其成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也应该及时召开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决定一旦形成,不得随意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开始时,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凡与村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民主决策遵循以下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 村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 全体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上级组织的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树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村干部。
  第十七条 建立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对每个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干部工资报酬挂钩。
  第十八条 村主要干部的报酬由街道党委考核审批。其他干部报酬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村民议事干部制度。每年定期组织评议活动,综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位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四章 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条 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开展社区服务,构建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 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
  第二十三条 本村集体经济属本村社员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设立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承担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符合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生育第一胎、第二胎的育龄妇女产后应该及时采取节育措施;按规定生育第三胎以上的,必须提交《再生育申请》,并在产后一个月内,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对计划外怀孕的应按规定及时中止妊娠,对计划外生育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严禁弃婴、溺婴、严禁私自收养儿童,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妨碍和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作。
  第六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村建设的规划和管理,需新建、扩建、改建的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呈报到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服从有关部门的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经审批不得建房和擅自取土等。
  第三十一条 村民不得私自建房,否则视为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要协调上级政府做好本村区域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涉及征用土地的承包户应当服从。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等费用按上级政策补助,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发放。
  第三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发包,由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村民小组负责监督。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承包费,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七章 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设立治保调解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调解信息员队伍,单位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和其他热心调解工作的村民为调解信息员,协助村治保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六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归正人员,劣迹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事,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管理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等形式下达给各个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党委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根据情况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村建立村务财务制度,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箱。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指定单项的工作细则和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017年村民自治章程2
  总 则
  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行自治。经两委研究,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和谐文明
  第一条 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讲文明、讲礼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拥军优属,扶贫助难,喜事新办,破除封建迷信,积极参与“文明户”评比活动。
  第二章 村内秩序
  第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讲究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集体的一切财产和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第四条 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不做伤风败俗之事,严禁聚众赌博和地下六和彩、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诽谤他人,轻者受到道德的谴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为做好本村社会治安工作,外来人员需在本村居住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登记后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
  第六条 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条例,通过正当渠道向上级反映问题,不参与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不利用信访手段聚众闹事。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七条 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八条 婚姻自由,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钱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管理家庭财产。
  第九条 赡养老人,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对不尽赡养义务者,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条 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准虐待病残儿;对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因家庭不和导致中小学生中途辍学。
  第四章 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 村内所有土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者,责令其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筑物。
  第十二条 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一) 凡是承包、租赁集体土地(企业、商品房、果园、生产资料和各种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村委会的统一规划,必须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和租赁费,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处理。
  (二) 对集体和个人签订的各项承包合同,村委会要建档立卡,加强管理。对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按《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村级建设
  第十三条 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实行村民集中建房和采取农民新村统一安置。具体事项,由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三天后确定。
  第十四条 自觉维护好村内公共卫生,不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杂物,搞好家庭个人卫生,自觉绿化家庭,美化环境,自觉维护街道整洁畅通,严禁堆物防碍交通。
  第六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村民应自觉维护村委会正常的办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两委开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 村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民主化决策,依法办事,重大事情必须通过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三天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村两委干部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挪用公款,严禁打击报复,违者要严厉查处。
  第七章 村务公开
  第十八条 村两委工作要实行村务公开。利用公开栏或通过召开党员、群众、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况、承包费、宅基地审批、生育审批、奖扶和特扶对象情况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村财务收支情况,按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八章 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充分体现群众的主体地位,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充分发挥村两委对计划生育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抓好村计生工作的责任,进一步树立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文明新观念,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推动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促使村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组织机构及工作责任:村民委员会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的核心,负责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相关科普知识,负责向村民提供计划生育宣传品。
  (二)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免费为初次生育(含怀孕)的村民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及时为需外出的村民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村民办理《生育证》相关手续。为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因故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向村民说明理由。
  (三)免费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提供节育措施服务,并承担施行节育手术、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终止妊娠的费用。
  (四)定期免费提供孕(环)情监测服务,及时做好随访和技术指导。
  (五)负责与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为村民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提供有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村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 村民应自觉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政策生育。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年龄在15—49周岁范围内的村民为育龄群众。
  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一)每位育龄群众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权利,有权要求依法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生育或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的子女死亡的,应当在45天内如实向村委会报告。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及时(顺产90天内,剖宫产210天内)落实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接受孕(环)情检查和生殖保健服务。因务工、经商等活动在异地村住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四)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妇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符合《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规定。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五)计划生育户有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权利。
  (六)违法生育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条件并超过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农独女户可享受本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实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村委会可以给予适当。
  (三)独生子女户、双农独女户,其子女在入学、参军、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生产、生活发生困难时,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育龄妇女带环怀孕自觉终止妊娠的给予40元补助,二孩妇女在产后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每例100元的补助。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每例奖励40元(凭镇计生服务所出具的证明)。
  (五)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员200元奖励。
  (六)对于年满10周岁独女领证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对领证户每年参加孕环检,给予误工补助50元。
  (七)对考上大学的计划生育给予500元奖励,独生子女奖励1000元(凭大学本科录取通知书,户籍在本村)。
  (八)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者除镇每月奖励20元,村每月再增加3元(领取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村计生办发放的相关宣传品,否则,停发本年度村奖励部分)。
  (九)政策内怀孕在二个月内,本人自动向村计生办汇报的,村一次性奖励50元或购买一份妇幼安康险。
  (十)凡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寄回孕检单的每次奖励100元,另加误工费100元。
  第二十六条 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外,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过三个月上报孕情或隐瞒孕情的将取消相关奖励。
  (二)凡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或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 户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为适应户口开放政策需要,同时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对申请迁入村的人员,规定签订入户合同。
  (一)不具备享受村村自治优惠措施的人员
  1、非婚嫁人员;
  2、婚嫁中男方迁入女方家,且落户的女方无男兄弟的,其姐妹中一人能享受,其它的不能享受;
  3、以前迁出的户口现申请迁入的;
  4、外单位离退休人员;
  5、劳动改造期间人员;
  6、暂不明确的其它人员。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村民自治章程自2017年1月17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村民自治章程解释权属上草市村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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