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格式范本]证人证言格式

来源:合同范本 时间:2018-06-29 19:00: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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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人证言格式]证明函的格式

  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以本人所知道的情况对案件事实作证的人,称为证人。证人制度在罗马法中即已形成。罗马法对证人资格有严格限制,如对于法律行为的证明,非在场人不得为证人等。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证明函的格式,欢迎参阅。
  证明函的格式【1】
  证明函
  兹证明,XXX同志(身份证号: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年XX月毕业XXXXX,证明函格式。现为我公司核心团队人员,任公司XXXX职位。以上内容若有虚假,我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证明。(附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XXX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证明函的格式【2】
  XXX系XXX(队名称)参加深圳市第十二届“网协杯”比赛的原参赛队员,2011年该队员将代表XXX(队名称)参加深圳市第十三届“网协杯”比赛,不再代表我方参赛,特此证明,证明函《证明函格式》。
  XXXXX
  年 月 日
  证明函的格式【3】
  XXX系XXX(队名称)参加深圳市第十二届“网协杯”比赛的原参赛队员, 2011年我方同意接收该队员代表XXX(队名称)参加深圳市第十三届“网协杯”比赛,特此证明。
  XXXXX
  年 月 日

二:[证人证言格式]再审检察建议书范文


  再审检察建议书范文:

  今天,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XX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的检察意见》。据悉,该检察建议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该书面检察意见从六个方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改判XX无罪。此意见得到了最高法的采纳。2016年12月2日上午,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XX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XX无罪。
  经过认真审查XX案在案全部卷宗,并赴河北询问原案侦查阶段的主办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复核,实地查看案发现场,最高检认为,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只有原审被告人XX的有罪供述,现场勘察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均为间接证据,而XX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检察建议书显示,最高检作出上述判断,其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被害人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尸体检验仅对头皮进行了剥离,没有对尸体进行全面解剖,尸检报告认定“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缺乏依据。
  作案工具来源不清,原审判决认定花上衣系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对于现场提取的花衬衣与XX辨认、随案移送的花衬衣是否同一,存在重大疑问;XX供述偷拿花衬衣动机不合常理。
  XX始终未供述出被害人携带钥匙的情节。根据XX多次供述,并与被害人有过较长时间的近距离接触,在被害人未带其他物品、只穿一件连衣裙的情形下,却无法供出该情节,致使认定XX为作案人存在重大疑问。
  原审判决所采信的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证明力。据辨认笔录记载,XX对被害人及花衬衣的辨认,是采取将被害人生前照片及其他两张女性照片等按顺序排列进行辨认,但在案卷宗均无相应的照片附卷;对被害人自行车的辨认违反了混同原则,丧失了对被告人口供的印证作用。
  证实XX实施强奸的证据严重不足。原审判决认定XX实施强奸行为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XX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XX到案经过与原案缺乏直接关联,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缺乏充分证据;XX的有罪供述前后矛盾,说法不一。
  基于以上六个方面的考量,最高检认为,XX有罪供述的证明力较弱,可信度不高,且与物证、鉴定意见和辨认笔录之间不能形成相互印证关系,原案的定罪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封闭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应当依法改判XX无罪。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认为,XX案的依法纠正,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勇于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信心与决心,展示了新时期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个案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司法权力与舆情民意的互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XX案等冤假错案的纠正中得以鲜活展现。最高检对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纠正和防范机制作出了重要部署,探索实行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制度,保证了检察权不受行政干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进一步规范了侦查讯问活动,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健全检察环节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这些举措都为司法责任的追究、冤假错案的纠防提供了有力的规范指引。
  据了解,最高检今年将推动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坚决纠正定罪不当、量刑严重失衡、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同时,强化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切实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坚决核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强化冤错案件源头预防。
  延伸阅读:再审检察建议书之价值所在

  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抗诉权受阻时,适用再审检察建议会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他与抗诉权形成一套完整的民行检察监督体系,从而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再审检察建议有抗诉权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更有其独到之处。
  可以弥补民行抗诉在程序上的不足
  现行法律对民行抗诉程序规定过于原则,抗诉周期长、程序多,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易引起当事人的上访告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一些民转刑、行转刑案件的发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同时,受审级管辖的制约,上级院的民行部门承担了过重的办案任务,越是到高层,抗诉案件就越集中,这种"倒三角"形的办案结构,给民行检察工作发展带来了难以克服的矛盾,容易造成案件大量积压。而再审检察建议,减少了提请抗诉、提出抗诉、及法院指令再审三个环节,简化了再审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可以弥补民行抗诉在实体上的不足。
  在办案实践中对民行判决、裁定有错误,但没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或审判程序上存在错误,但判决结果基本正确的一般不需轻易抗诉,可通过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在这里,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抗诉的辅助手段可以发挥独特的优势。另外,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抗诉的民行判决、裁定,如以调解形式结案的案件等,检察机关一般不受理这类申诉,但对于涉及国家和公众利益的,或调解违背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检察机关经确认属实的,可运用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调解。
  可以促进检、法两家的协调
  再审检察建议不受抗诉审级的限制,与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同级或上级检察院均可提出,适用时能将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形式转化为法院内部监督形式,搞好检察建议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衔接,实现再审检察建议在审判实践中的"软着陆",使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走上一条良性互动的轨道。同时采信再审检察建议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的过滤机制,在很大程度上阻断了检察机关抗诉的适用,审判机关变被动为主动,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证人证言格式]刑事申诉状的结构范文


  刑事申诉状如何写?它有什么结构吗?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刑事申诉状的结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刑事申诉状的结构
  (1)申诉人 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在押申诉人的现押住所等。
  (2)事由。指何人因何案、不服何法院何字号的判决。
  (3)请求事项。写明申诉人请求 人民法院要解决的问题。
  (4)申请事实和理由。这是申诉状的重要部分。首先叙述原判 认定的事实,列示证据,然后针对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执行诉讼 程序或对民事行政案件处理不公等错误的地方,加以申辩、反驳、纠正。
  (5)呈递机关 名称、申诉人签名盖章、日期。
  (6)附项。申诉状副本份数和物证、书证件数。
  申诉 状的格式,有标题、申诉的基本情况、对方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受文机 关,申诉人签名盖章、日期、附等部分。其格式如下:
  申 诉 状
  申诉人:姓名、性别 、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是刑事案件申诉人在押的,还应写明现押处所;要 是被告人的辩护人、亲属、其他公民申诉的,应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同被告人关系,并 加一段介绍被告人个人基本情况)。
  对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 、住址。
  申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 字第××号刑(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__________ 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代书单位:×××法律顾问处
  刑事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杨xx,男,1xxx年11月6日生,汉,大学,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户籍地:安徽阜阳清河路清河北巷101户,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
  申诉请求:不服安徽省高级法院(xxx3)皖刑终字第00475号刑事判决书,请求撤销该判决,再审并改判申诉人无罪。
  案情简介:xxx9年6月26日,时任临泉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长的申诉人被安徽省纪委王政(时任临泉县委书记)专案组约谈,控制在阜阳市宾馆; xxx9年6月底专案组将申诉人交阜阳市纪委,同年7月8日,阜阳市纪委将申诉人案交阜阳市检察院,阜阳市检察院对申诉人初查,xxx9年9月29日阜阳市检察院对申诉人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刑事拘留,同日申诉人从阜阳市宾馆转至阜阳市看守所,xxx9年10月12日安徽省检察院对申诉人以涉嫌受贿罪批准逮捕。
  xxx0年4月,阜阳市中级法院对申诉人以行贿30万元受贿265万元处刑17年,申诉人上诉,xxx1年2月,安徽省高级法院以受贿罪部分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xxx1年10月,阜阳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对申诉人以行贿30万受贿268万处刑17年,申诉人第二次上诉,xxx2年11月,安徽省高级法院第二次以受贿罪部分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xxx3年9月,阜阳市中级法院第三次对申诉人以行贿30万受贿268万处刑17年,申诉人第三次上诉,xxx4年1月,安徽省高级法院以行贿30万受贿216万改判处刑16年。
  事实理由:一、全案有罪证据全部是非法言辞证据,依法应予排除而没有排除,致使全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检察据此起诉,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确属错误。
  1、全部行贿、受贿罪申诉人询问笔录包括自书有罪情况说明和证人证言笔录形成于刑事立案前,不是刑事诉讼证据,而且也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用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犯罪手段取得。
  起诉书载明:阜阳市检察院xxx9年7月8日初查.同年9月29日立案侦查。申诉人全部行贿30万、受贿268万的询问笔录包括自书有罪情况说明均于其初查期间形成,此时申诉人不是犯罪嫌疑人,其询问笔录不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且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刑诉法》第48条规定:“证据包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全部行贿30万、受贿268万的证人证言笔录也均于其初查期间形成,《刑诉法》第122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3条 :“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是立案侦查后的侦查活动,这种在立案前初查期间取得的证人证言笔录,没有刑事诉讼证据资格。
  刑事初查期间,申诉人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自xxx9年6月26日纪委约谈申诉人,至xxx9年7月8日纪委移交阜阳市检察院初查,至xxx9年9月29日阜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前,纪委没有对申诉人宣布立案和“两规”,也谈不上在“两规”决定书上签字,阜阳市检察院没有任何强制措施,申诉人被非法关押在阜阳市两处宾馆94天。中纪委 [xxx5]7号《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第四条第三项 “对经调查证实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解除‘两规’措施。”申诉人没有“两规”不存在解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73条:“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通过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的犯罪手段,安庆市检察院、阜阳市检察院初查人员取得了全部的行贿、受贿罪询问笔录。申诉人在第一次上诉中有详尽的揭露材料。xxx1年2月起,申诉人向各级领导各级检察院实名提出控告。
  刑事初查期间。证人被非法拘禁、暴力取证。王政被非法拘禁取证。王政起诉意见书载明:自xxx9年6月30日省纪委移交,至xxx9年8月31日立案侦查前,安庆市检察院初查期间,王政被非法关押在合肥电院大蜀山办案点,限制人身自由60天,其间xxx9年8月15日,由安庆市检察院取得王政证言笔录,证明申诉人行贿10次,数额30、4万元。
  申诉人妻张洁被非法拘禁取证。自xxx9年8月10日至xxx9年9月28日取保候审前,张洁被阜阳市检察院传唤至阜阳市宾馆禁闭,48天没有人身和通讯自由。张洁非中共党员,不是“两规”对象,没有任何法定强制措施。
  证人范建忠等10多名临泉县公安局干警,自第一次上诉以来,三次出庭作证,被非法限制人身、通讯自由长达二十几小时甚至几天以上,被暴力取证。上述出庭证人还证明了一个联合取证模式,在刑事立案前的初查阶段,在非法的询问地点宾馆,先有阜阳市纪委人员以非法限制人身、通讯自由、暴力等手段询问,形成虚假证言,再由阜阳市检察院初查人员转换材料,阜阳市检察院初查人员以退回阜阳市纪委为要挟,形成询问笔录。100名以上的证人证言笔录,证明给申诉人行贿268万,均是这种违法犯罪取证模式的产物。纪委先把人摆使熟烫了再由检察上手。
  案经6次审理5次开庭,公诉机关没有提供或出示1分钟的同步录音录像,刑事初查阶段的询问笔录显示,询问人员就没有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全部的有关行贿的询问、讯问笔录也同样没有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申诉人被非法羁押所在宾馆109房间里,安装了两个摄像头,并非没有录音录像。最高检从xxx6年提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必须认真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在CCTV12表示要加强对审讯录音录像制度的执行力度,作为预防刑讯逼供的有效方式。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安徽省高法终审判决对如此明显的非法证据视而不见,认可公诉机关证明取证合法的自说自话,离司法公正相距甚远,申诉人感受不到公平和正义。
  第二次一审、二审、第三次一审辩护人湖南岳林所杨金柱律师在三评杨xx案中写到:“杨xx难道是“被双规”吗?”“杨金柱律师xxx1年9月15日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当庭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法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阜阳市纪委调取三份证据材料:阜阳市纪委对杨xx的“双规”决定、杨xx收到“双规”决定的签字原件、阜阳市纪委xxx9年7月8日移送阜阳市检察院的移送函。 如果阜阳市纪委拿不出杨xx收到“双规”决定的签字原件,则阜阳市纪委陷入以下两难处境:无论阜阳市纪委现在是否能够拿出对杨xx的“双规”决定,但由于没有杨xx的签字,则阜阳市纪委对杨xx的“双规”行为不符合执政党的“家法”, xxx9年6月26日下午至7月7日下午对杨xx构成非法拘禁。”
  “案卷材料证实:阜阳市检察院指控本案被告人杨xx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的所有言辞证据基本上是在阜阳市兰园宾馆获取的。 杨xx在法庭上自述:在他被禁闭的房间里,安装了两个摄像头。
  杨金柱律师当庭要求公诉人出示这些录音录像资料,以证明杨xx和其他证人是否受到了刑讯逼供。 阜阳市检察院公诉人当庭陈述:没有阜阳市兰园宾馆的录音录像资料,对于杨xx和其他证人在阜阳市兰园是否受到刑讯逼供“举证不能”!
  第一次二审辩护人北京炜衡所王发旭律师在辩护词中写道:“对于阜阳市级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没有立案,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前,对非犯罪嫌疑人的杨xx非法拘禁取得供述,收集证据即调取证人证言。这种程序的硬伤,对于市级人民检察院—阜阳市检察院,该错误犯得太低级了!让审判机关太难跨过这道程序的坎!”
  万毅: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全国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法理研判。载《证据科学》xxx1年第6期。
  “初查中的被查对象在法律地位上并非“犯罪嫌疑人”,而是相当于“证人”(知情人),因此,对被查对象的“询问”,原则上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询问证人程序进行。据此,其询问地点应当限定在被查对象所在的单位、住处或侦查机关的工作场所。
  如果说仅仅是询问地点不合法,因为并未严重侵犯被查对象的基本人权,尚可称为程序瑕疵。但是,超期询问则属于严重侵犯了被查对象的基本人权,在实体上构成非法羁押,在程序上对该过程形成的所有证据皆应视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
  “非法羁押本属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非法羁押严重侵犯被追诉人基本人身自由,属侵犯公民宪法性基本人权的重大程序违法,且经验表明,在非法羁押状态下取供,极易诱发虚假供述。因此,非法羁押状态下所获取的口供,当然即属非法手段取证,应纳入“等”字所指范畴。”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在侦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往往以追究近亲属的法律责任为名对被追诉人进行威胁,常见审讯用语如“你不说,就追究其你妻子(丈夫)的刑事责任。我们有证据表明,她(他)也参与你的犯罪行为。”这种以追究家人的刑事责任相威胁的审讯方式,伤害了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家庭人伦,属于突破基本社会道德底限的威胁性取证,应届法律禁止的非法手段取证,在法解释上应纳入“等”字所指范畴。”
  2、立案后仅有两笔各5万元计10万元,申诉人供述笔录和两位证人证言笔录,不仅是立案前用犯罪手段取得的翻版内容重合取证主体不变情势不变,作为非法证据应于彻底排除;而且不实。
  这两笔是戴世忠、唐绍忠各送5万元。安徽省检察院据此以涉嫌受贿罪对申诉人批准逮捕。这两笔所依据的申诉人供述笔录和两位证人证言笔录,均形成于xxx9年10月2日,是初查阶段的复制件,内容重合、取证主体没有改变,情势依然存在,应予彻底排除。
  而且不实。第一笔,xxx6年中秋节,在阜阳申诉人家中,戴世忠送申诉人5万元。xxx6年中秋节是10月6日,国庆长假期间。申诉人夫妻、王政夫妻儿女共6人在云南昆明等地。见卷第6页第21页,杨xx和王政的询问笔录。
  第二笔,xxx7年3月25日下午,在阜阳申诉人家中,唐绍忠为当临泉县公安局副局长送申诉人5万元。唐绍忠三次当庭作证:初查阶段,在宾馆被非法剥夺通讯自由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整夜间不许睡觉,受到暴力取证。唐绍忠刚到临泉公安局上班,不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任局领导必须具有三年基层单位工作的硬性规定,提拔副局长是没影的事,唐绍忠为没影的事送钱是荒谬的,钱是到阜阳后向战友借的,送钱的理由、情节是编造的,数字是一万一万加上去的。
  立案后,另有两次申诉人的讯问笔录,作为非法证据应于彻底排除。一次是xxx9年9月29日,涉及全部受贿49起268万,第二次是xxx0年2月5日,涉及全部行贿10起30、4万元。
  第一次讯问笔录,一是前述初查阶段的复制件,内容重合取证主体不变情势不变;二也是用非法手段取得;三申诉人有罪供述是零供述,不具有使用性。讯问地点非法。
  该次的讯问笔录,是在阜阳市检察院警务区询问室羁押讯问。xxx9年9月29日,阜阳市检察院对申诉人立案侦查并宣布刑事拘留,没有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羁押在看守所,而是自己执行,将申诉人羁押在阜阳市检察院警务区询问室进行讯问。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法律规定没有任何的补正措施。仅此一点作为非法证据就应排除。《刑诉法》第163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6条:“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检察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填写提讯、提解证,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并应当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
  指名指事指供, 该次讯问笔录,全部都是对刑事初查期间的询问,有罪情节时间地点人物数额是侦查人员以问话方式表述的,全部回答是“有”“是事实”,申诉人是“零”供述,不能认定任何事实。这种讯问方式系指名指事指供。不仅违法讯问而且也没有使用性,判决书无法引用。《刑诉法》第118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这足以印证在立案前的初查阶段,申诉人有罪询问笔录的虚假性。
  第二次讯问笔录,一是立案前初查阶段用违法犯罪手段取得的翻版内容重合取证主体不变情势不变;二是指名指事指供;三供述是零供述没有使用性,理由前述。
  立案后的证人证言笔录另外有2人2次,是立案前初查阶段用违法犯罪手段取得的翻版内容重合取证主体不变情势不变,作为非法证据应于彻底排除;而且不实。一是xxx0年2月2日,王政证行贿10起30、4万元。二是xxx0年2月4日,范建忠证受贿20万元。王政直接表明依xxx9年8月21日的询问笔录为准,该笔录是非法证据,理由前述。范建忠2次出庭作证,在对杨xx刑事初查阶段其被非法拘禁被非法剥夺通讯自由被暴力取证,虚假证言的形成过程。xxx1年4月25日,辩护人调查王政笔录,王说,被威逼整治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在询问人员事先打印好的笔录上签字,不是事实。
  作为控方证明申诉人有罪的证人,历经六审五庭无一人出庭作证质证,其证言笔录依法也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3、上交密码箱内现金9万余元实物约2万元,计约11万元,判决认定因王政案发掩饰犯罪而上交,证据不足,不是受贿是拒贿。
  密码箱清单应是而不是原件,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复印件显示申诉人书写的上交时间为xxx9年2月17日,这就不存在因王政案发掩饰犯罪而上交,公安局财务人员吕志龙、郭新燕及纪检组长范大伟两次出庭作证,证明申诉人向他们表明退还或上交,这是拒贿。
  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申诉人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均全部缺失,在该案行贿受贿钱款是“1+1”模式言词证据下,判决申诉人行贿受贿罪的合法证据,是零证据,不确实也不充分。
  二、初查、侦查、起诉、一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直接导致本案有罪证据全部是非法言辞证据,这是一起使用犯罪手段构陷的冤假错案。
  纪委约谈,没有党规法律依据控制申诉人在宾馆违法。借王政案整申诉人,范建忠是导火索。早于 xxx8年元月,就有人散布范建忠给申诉人送了20万,为当禁毒大队长。后来xxx9年4月,原临泉县委书记王政被省纪委控制,借势发难。
  xxx9年6月23日—29日,范建忠早于申诉人3天被约谈,被非法控制,被暴力取证,纪委对范建忠没有立案没有“两规”,xxx9年6月25日,范建忠开口向申诉人送了20万元。第二天xxx9年6月26日,申诉人被约谈非法控制,纪委对申诉人没有立案没有“两规”。
  控制申诉人靠的范建忠,控制范建忠又靠的什么?!王政开口在最后——xxx9年8月21日,没有确实证据靠捕风捉影,这个案件自纪委启动就是构陷。
  检察院初查,没有党规法律依据继续控制申诉人在宾馆违法。之后展开了,在刑事立案前初查阶段,对百名证人的取证活动,联合违法办案在宾馆非法拘禁证人,暴力取证,纪检顶头检察收尾。固定了百名证人证言笔录,圈定了行贿人,回过头来再锁定申诉人的受贿笔录。所有的行贿证人询问笔录在前,申诉人的受贿询问笔录在后。
  xxx9年8月10日,在阜阳市兰苑宾馆,申诉人妻张洁被阜阳市检察院控制非法拘禁(48天),为了避免祸及妻女,5天后,xxx9年8月15日晚,2小时20分钟的时间,申诉人向王政行贿10次、30、4万元的询问笔录产生。xxx9年9月6日——9月14日,6天时间申诉人受贿49次、260余万元的询问笔录产生。详见申诉人的《虚假材料产生过程》
  该案涉案民警众多约40人,临泉公安局领导班子陷落所剩一人,xxx0年4月,临泉县委一张纸就免去临泉公安局中层干部18人。整个的办案活动贯穿一条黑线,在宾馆对申诉人对众多的证人非法拘禁暴力取证全国罕见,冤假错案就是这样铸成的。
  立案违法。xxx9年9月29日,依据初查阶段的非法言辞证据材料对申诉人立案侦查刑事拘留,同日非法羁押申诉人于检察院警务室,以非法方法固定初查阶段的非法言辞证据,取得全部受贿供述。
  侦查违法。xxx9年10月2日,从初查阶段的非法言辞证据中选出2笔各5万元,依托持续初查阶段的威压势头,取证主体不变情势不变内容不变,取得供述和证言报批捕。
  侦查阶段5个月,本应认真核查再没有任何核查,xxx0年2月,依据初查阶段的非法询问笔录,用非法方法补充了行贿证据。
  起诉部门对本案显而易见的非法证据视而不见,本应依法排除拒不排除,本应认真核实再没有任何核实,原封不动的端了出来。
  整个审查起诉阶段违法不让律师阅卷,第一次一审审理开庭前,检察院起诉处才将卷宗交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第一次审理开庭前,在阜阳市看守所,主审法官和辩护律师和申诉人搞庭前证据展示,严重违反刑诉法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不能作为判案依据的规定,直接导致第一次一审法院的审理,证据非法无效。
  他们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非法言词证据全部蒙混过关。纪委约谈、初查、侦查、起诉、一审一条龙流水生产线,冤假错案个案和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弊端结合起来,堪称典范。
  纪委约谈、初查、侦查、起诉、第一次一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直接导致本案有罪证据全部是非法言辞证据。依据证据和法律,申诉人无罪,王发旭律师和杨金柱律师振聋发聩的警醒辩护,冤假错案的列车继续行驶。
  好在不同程度的解放9名公安干警,判决书还了他们一个公道,但这只揭开冤假错案的冰山一角,不以犯罪打击犯罪,为制约刑讯逼供,还更多干警和社会人士一个公道,还申诉人一个清白,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有错必纠,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为国家长治久安。
  呈
  安徽省高级法院
  申诉人:杨xx
  xxx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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