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防法全文]消防法全文

来源:读书笔记 时间:2018-06-28 10: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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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全文一:安全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现代儿童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安全问题,分享了安全知识竞赛试题答案,可以丰富学生的安全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的日期是( A)
  A、1998年9月1日B、1998年4月29日C、1999年9月1日
  2、任何单位、( C )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义务。
  A、公民 B、少年儿童 C、成年公民
  3、公安消防队救火( C )
  A、只收救火成本费 B、收取所有费用C、不收取任何费用
  4、报警愈早,损失愈少。牢记火警电话(B)。
  A、110B、119C、120
  5、我国的“119”消防宣传活动日是(A)。
  A、11月9日B、1月19日C、9月11日
  6、国内通用的医疗救护电话是(B)
  A.110B.120C.119
  7、电器设备在发生火灾时不应该用(B)灭火。
  A、卤代烷B、水C、干粉
  8、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B)。
  A、自由开启B、向外开启C、向内开启
  9、烟头中心温度可达(C),它超过了棉、麻、毛织物、纸张、家具等可燃物的燃点,若乱扔烟头接触到这些可燃物,容易引起燃烧,甚至酿成火灾。
  A、100-200℃B、200-300℃C、700-800℃
  10.检查燃气用具是否漏气时,通常采用(B)来寻找漏气点。
  A、划火柴B、肥皂水C、闻气味
  11.公安消防人员在灭火过程中,应当(A)。
  A、优先救人B、优先抢救财物C、优先灭火
  12、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燃烧因缺氧气助燃而熄灭,这种方法称作(A)。
  A、窒息灭火法B、隔离灭火法C、冷却灭火法
  13、发生火灾时,(A)。
  A、不能随便开启门窗B、只能开门C、只能开窗
  14、身上着火后,危急情况下怎么办?(B )
  A、就地打滚 B、尽快撕脱衣服C、用厚棉衣往身上盖
  15、二氧化碳灭火剂具有一定的电绝缘性能,适宜于扑救多少伏以下的带电电器设备(C)A、1000伏B、800伏C、600伏
  16、油锅着火时,可向锅内放入(C),冷却灭火。
  A、凉水B、冰水C、切好的蔬菜
  17、据统计,火灾中死亡的人有80%以上属于(B)。
  A、被火直接烧死B、烟气窒息致死C、跳楼或惊吓致死
  18、当遇到火灾时,要迅速向(C)逃生。
  A、着火相反的方向B、人员多的方向C、安全出口的方向
  19、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C)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A、有偿B、自愿C、无偿D、自觉
  20、使用灭火器扑灭初起火灾时要对准火焰的(D)喷射。
  A、上部B、中部C、外侧D、根部
  21、灭火的最佳时期是火灾发生的(A)。
  A、初期B、旺盛期C、衰退期
  22、朴救带电的火灾,我们首先应当(B)。
  A、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B、切断电源C、使用干粉灭火器
  23、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A)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称为火灾。
  A、控制B、防范C、保护D、秩序
  24、如各种逃生的路线被切断,最直接的做法应当(C),同时,可向室外扔出小东西,在夜晚则可向外打手电,发出求救信号。
  A、大声呼救B、强行逃生C、退居室内,关闭门窗
  25、如果楼层已着火燃烧,但楼梯尚未烧断,火势并不十分猛烈时,可以披上(B),从楼上快速冲下。
  A、干的衣被B、用水浸湿的衣物C、塑料或麻的制品
  26、我校20栋学生宿舍每层楼有(C)消防安全通道出口
  A、5个B、6个C、4个
  27、宿舍楼内安置的干粉灭火器,灭火使用时切记(B)保险销,然后按压开关手柄。
  A、不要拉开B、要拉开C、可拉可不拉开
  28、宿舍内起火成灾后,第一行为应该(A)
  A、赶紧逃生B、抢救电脑和物品C、自己行动灭火
  29、我校实训楼每层楼有(A)消防安全通道出口
  A、3个B、4个C、5个
  30、我校14号女生公寓共有(B)消防栓。
  A、10个B、18个C、14个
  二、多项选择题
  1.、火灾发生后应如何报案?(A.B.C.D)
  A、应保持镇定,拨打119电话B、详细述明灾害地点或附近目标。
  C、简述灾情状况。D、留下电话及地址以便进一步联系。
  2.、物质燃烧过程的发生和发展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B、D)
  A、可燃物B、氧化剂C、人为D、火源
  3、爆炸可分为(A、C、D)
  A、物理爆炸B、机械爆炸C、化学爆炸D核爆炸。
  4、由燃烧所必须具备的几个基本条件可以得知,灭火的过程其基本方法有:(A、B、C、DA、冷却B、窒息C、隔离D、化学抑制
  5、国内常用的几种灭火剂有(A、B、C、D)
  A、水B、泡沫灭火剂C、卤代烷灭火剂D、二氧化碳
  6、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有(A、B、C、D)
  A、室内装饰、装修使用大量可燃材料B、用电设备多,着火源多,不易控制C、人员集中,疏散困难,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D、发生火灾蔓延快,扑救困难
  7、电气线路发生火灾,主要是由于线路的以下哪些原因(A、B、C)
  A、短路B过载C、电阻过大D、人员的使用
  8、学生宿舍较容易引起火灾的隐患是(A、B、C)
  A、使用明火B、乱拉乱接电线B、乱丢烟头D、自然火种
  9、漂粉在遇到下列哪种物质后会引起燃烧(A、D)
  A、汽油B、钢铁C、水D、干草
  10、下列设施符合作为安全出口条件的有:(A、B、D)
  A、直通屋外者B、经走道、楼梯间或门厅能通向屋外者C、安全出口朝向封闭的院子D、通过相邻建筑或房间可通屋外者
  11遇到雷雨时我们应该做到不要靠近(A、B、C、D)
  A、电线杆B、高塔C、大树D、水池
  12、我校的消防灭火系统是由(A、C)设施组成
  A、消防水管网加压B、风力加压C、化学抑制剂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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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全文二:安全培训通知

  加强安全意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安全。以下是安全培训的通知,一起看看吧。
  安全培训通知
台属各单位:
  为增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技能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台定于 12月2日下午 举办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培训时间
  12月2日 (星期五)下午3时
  二、  培训地点及内容
  1、听消防知识课(四楼多功能厅);
  2、消防器材实际操作(球场)。
  三、有关要求
  1、请各单位于 12月1日 下午下班前将参加培训的名单报台办公室李文斌同志。(各单位应优先安排未参加过培训的人员特别是新入职员工参训,名额见附件)
  2、参训人员按时到四楼多功能厅听消防知识课。
  3、 12月2日 下午球场不得停放车辆。
  潮州广播电视台办公室
  二O XX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安全培训通知2
司属各单位:
  为响应政府关于开展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要求,我司本着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同时为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消除安全和火灾隐患,现定于20**年6月11日上午在江北站培训室,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安全知识培训,请各单位按以下要求准时参加。
  一、培训时间:20XX年6月11日上午9:00开始。
  二、培训地点:**公司***培训室。
  四、培训主讲:五进消防中心、集团生产安全中心。
  五、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了解火灾隐患,提高警惕,预防事故。
  六、培训内容:消防安全知识讲解。
  七、培训对象:各站安全管理员、修理班班长、机修班班长、汽修班班长。(名单附后)
  生产安全管理中心
  20**年6月5日
  安全培训通知3
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惠城区各主要社会医疗机构,局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经研究决定于20XX年11月23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市卫生大楼三楼1号会议室举办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XX年11月23日(星期五)下午15:00—16:30。
  二、培训地点
  市卫生大楼3楼1号会议室。
  三、培训人员
  (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联络员;
  (二)惠城区各主要社会医疗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联络员;
  (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爱卫办、健教所全体干部职工(值班人员除外)。
  四、培训内容
  (一)消防基础知识;
  (二)防火专题知识;
  (三)灭火专题知识;
  (四)逃生专题知识。
  五、培训要求
  (一)本次培训实行签到制,因故不能参加的需向市卫生局安全办请假并说明原因;
  (二)各单位、各科室应结合当前消防安全形势(冬季防火要求),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相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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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全文三:最新消防法全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今天下午听取了关于消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消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对消防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时提出三条主要修改意见:
  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中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修改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除依照本法规定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外,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中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修改为:“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应当体现消防队伍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中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增加相应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推广使用先进的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培训,维护保养装备器材,做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执勤各项工作,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法律委员会对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下为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的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的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的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的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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