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培训记录]法律法规培训

来源:精神文明建设 时间:2018-08-06 10: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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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培训一: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有哪些?那么,下面就由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介绍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一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二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五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第五十九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法律法规培训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培训方案


  欢迎大家继续浏览由瑞文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培训方案,仅供参考。
  一、培训要求:
  1、必须对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关员工教育和培训内容。如:从业人员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2、对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有毒有害气体、触电、片帮冒顶、机械伤害等)
  3、“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要求、配备规定、佩戴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培训。
  4、班前班后会记录、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监测记录、检验记录、会议记录、隐患上报规定、事故上报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5、《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证》、《采矿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培训。
  6、特种设备监测检验规定进行培训。(空压机、钢丝绳、安全阀、绞车等)
  7、员工法律法规意识的调查表反映出的法律法规问题。
  8、国家新出台的安全政策、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9、员工日常工作中暴露出欠缺的法律法规。
  三、培训准备
  1、根据培训主要内容收集整理资料编写讲议。
  2、制定“培训计划安排表”。(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教师、组织单位、培训参加人数。)
  3、制定培训管理制度。
  4、根据培训内容制作《法律法规试卷》。
  四、考核
  1、培训结束后要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书面考试。
  2、对试卷要进行判卷、打分,6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的重新组织培训考试。
  五、培训管理
  所有培训的签到表、分数登记表、培训计划安排表、培训讲义等资料和记录进行整理装订存档,妥善保存。
  各分公司参照上述的方案制定本单位xx年度法律法规培训实施方案,要根据方案内容制定出具体的相关资料。
  员工获取相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有效途径:
  1、公司为各单位定有“中国安全生产报”、“长治日报”、“山西日报”等报刊,通过阅读获取。
  2、公司每旬下发内部报刊“矿山安全”报到分公司,由分公司下发到各车间、班组,便于员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3、通过分公司的宣传栏、板报及各种会议来获取。
  4、员工参加单位内部或外部举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班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5、通过网络查询下载、看电视等媒体可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法律法规培训三:关于教师法律法规学习计划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法制宣传的文件精神,全面完成法制工作目标和任务,创建文明、和谐校园,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按照中心校活动实施意见,结合我校法制规划和具体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进程,全面提高师生法律素质,紧密结合普法规划,以“弘扬法制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教育广大青少年学生学法律、知荣辱、明是非,努力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使广大青年学生树立崇尚法律的观念,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广开教育渠道,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坚持课堂主渠道与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坚持依法治校与规范办学相结合,全面提高师生的法律素质,推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全面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普法的对象及主要内容
  1、学校领导。根据学校特点,以学习《宪法》、《教育法》、《教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治安管理条例》、《校长行为规范》及依法治校的有关文件为主要内容。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治校、依法决策、依法规范办学的能力和水平。
  2、教师。以学习《教师法》、《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为重点。通过集中培训,聘请专家讲座、学法考试等形式,提高教师法律素质及依法执教水平。
  3、学生。以学习《宪法》、《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治安管理条例》、《中学生行为规范学校》等教育内容为重点。学校将
  广泛开展以课堂教育、法制报告会、知识竞赛、文艺节目、模拟法庭、板报、校报、主题班会、参观法制教育基地和德育基地社会实践等活动,开展法制教育。通过法制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树立守法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聘请法制副校长到校开展法律法规知识讲座,通过实际案例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三、组织保障
  1、高度重视“法律进学校”活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法律进学校”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此活动有步骤地实施。逐级建立责任制,作到组织领导到位、法制副校长到位,四落实到位,保障工作到位,依法治校达标措施到位。
  2、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创造性地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强化养成激励教育,增强师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法制教育要有具体的活动计划,干部、教师学法要哟计划、有教材、有考核,学年学习培训不少于40学时,集中学习有参加培训人员登记表,有学习笔记和学习心得。加强对法制教育课的指导和检查,各种教育活动要有具体的活动计划和活动记录。学期末,把遵纪守法列为师生评模评优的重要条件。学校实施学生法律知识合格证的考试制度,法律考试不合格者不被评为“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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