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来源:学校管理公文 时间:2018-08-05 15: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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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篇(1):最新版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最新版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希望大家喜欢。
  最新版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4年6月30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5年 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 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获得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监理业务:
  (一)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二)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四)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获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七)获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八)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九)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十)获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级标准见本规定附件3。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具备本规定附件1、2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企业章程和制度;
  (四)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者其他工作经历的业绩证明;
  (六)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属于交通运输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在向交通运输部递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副本。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自收到申请人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聘请的评审专家应当从交通运输部建立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专家库中选定。
  选择专家应当符合回避的要求;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履行公正评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在许可过程中需要核查申请人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当配合。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七条 《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破产或者倒闭的监理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应当依法、依合同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和各有关机构必须如实填写《项目监理评定书》。《项目监理评定书》的格式由交通运输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一次。
  定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查监理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定期检验的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证书使用期满两年前三十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验表》;
  (二)本检验期内的《项目监理评定书》。
  第二十三条 监理企业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作出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负责检验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二十日内作出定期检验结论。
  第二十四条 对定期检验合格的监理企业,由质量监督机构在其《监理资质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请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遗失《监理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二个月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证书变更手续。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资质等级条件予以审查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有权对利害关系人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7月1日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交基发〔1995〕4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篇(2):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建设工程监理细则有哪些内容?那么,下面就随CN人才公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
  1 总则
  1.0.1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编制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1.0.4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5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1.0.6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监理规划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工地例会 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工程变更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工程计量 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见证 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旁站 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巡视 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设备监造 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
  费用索赔 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临时延期批准 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延期批准 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 项目监理机构
  3.1.1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3.1.2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3.1.3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3.1.4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3.2 监理人员的职责
  3.2.1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3.2.2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3.2.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
  3.2.4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表的格式;工程暂停令应符合附录B2表的格式;工程款支付证书应符合附录B3表的格式;工程竣工报验单应符合附录A10表的格式。
  3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2.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 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3.2.6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3.3 监理设施
  3.3.1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3.3.2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3.3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 监理规划
  4.1.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
  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4.1.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 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 --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4.1.3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项目概况;
  2 监理工作范围;
  3 监理工作内容;
  4 监理工作目标;
  5 监理工作依据;
  6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7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8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9 监理工作程序;
  10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 监理工作制度;
  12 监理设施。
  4.1.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4.2 监理实施细则
  4.2.1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4.2.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3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4.2.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专业工程的特点;
  2 监理工作的流程;
  3 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 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2.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5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5.1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
  5.1.1制定监理工作总程序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并按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
  5.1.2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
  5.1.3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注重监理工作的效果。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
  5.1.4当涉及到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工作时,监理工作程序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5.1.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5.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2.1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5.2.2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5.2.3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2表的格式。
  5.2.4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
  1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2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3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2.5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3表的格式。
  5.2.6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
  1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
  2 分包单位的业绩;
  3 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4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2.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
  1 检查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 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4表的格式。
  5.2.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1 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 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3 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 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5.2.9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5.2.10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 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 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 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 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 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 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5.2.11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5.3 工地例会
  5.3.1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5.3.2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 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 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 其他有关事宜。
  5.3.3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5.4 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5.4.1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4.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5.4.3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5.4.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5.4.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承包单位的试验室进行考核:
  1 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2 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 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4 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5 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5.4.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9表的格式;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符合附录B1表的格式。
  5.4.7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5.4.8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5.4.9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4表的格式。
  5.4.10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5.4.11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5.4.12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5.4.13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5.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5.5.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1 承包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5表的格式。
  2 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3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5.5.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1 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2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3 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 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5.5.3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
  5.5.4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宜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5.5.5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5.5.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5.5.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5.5.8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并应对竣工结算的价款总额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当无法协商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第6.5节的规定进行处理。
  5.5.9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5.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5.6.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1 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2 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3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
  4 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承包单位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5.6.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建设单位。
  5.6.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5.6.4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篇(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改内容


  欢迎来到CN人才网,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改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改内容
  根据《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
  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删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三项。
  四、删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
  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六、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八、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将第七条第二项甲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乙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以及丙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的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九、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中的“注册资本”修改为“资产”。
  十、删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十一、删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七条第二项。
  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删除第九条第二项。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注册资本”。
  十二、删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七条第五项。
  删除第八条第五项。
  十三、删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十条第一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
  删除第十七条中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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