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陪产假多少天|河北省产假多少天

来源:日记作文 时间:2019-07-02 08:30:1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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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每个准妈妈和准爸爸所享有的权利,那么河北省产假有何规定是河北省的准父母都会关心的问题。下面是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河北省产假多少天,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18年河北省产假新规定

  河北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全省生育保险产假待遇进行调整,以保障全省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切实利益。

  河北省此次调整全省生育保险产假待遇的主要内容包括3条。一是增加奖励产假60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8天外,另延长产假60天。按照河北省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延长产假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正常生育产假合计158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增加15天。二是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产假30天。2018年1月1日起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证。即生育妇女不再享受独生子女30天奖励产假。三是取消晚婚晚育假45天。随着我国人口形势和女性初婚、初育年龄的变化,不再鼓励晚婚晚育。

  依法结婚登记,婚假可休18天

  《条例修正案(草案)》删除了“晚婚奖励”,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奖励婚假15天”。换句话说就是国家规定3天河北奖励15天=18天。

  奖励婚假期间,享受正常婚假待遇。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二)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三)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四)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五)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女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

  用人单位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三十元卫生费或者相应的卫生用品。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发放标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四)对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

  (五)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应当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

  第九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四十二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五十六天的延长假。

  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数使用;

  (四)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鼓励机场、车站、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为怀孕和哺乳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等设施。

  第十三条

  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为重度更年期综合征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调整其到合适的岗位。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不少于一次的妇科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第十五条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妇女节逢工作日的,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的有关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体系。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不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其工会组织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其工会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收到女职工投诉、举报、申诉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女职工。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河北省产假最新规定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在10月31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从多个方面明确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如用人单位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30元卫生费或相应的卫生用品等。

  我省出台女职工劳保特别规定: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再延长产假60天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在10月31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从多个方面明确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如用人单位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30元卫生费或相应的卫生用品等。

  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给予经期女职工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不安排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

  用人单位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30元卫生费或者相应的卫生用品。省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发放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应当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

  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孩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42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56天的延长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女职工不用上夜班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不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等。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不少于一次的妇科检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由县级以上政府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全国陪产假新规定

  北京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上海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天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广东

  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江苏

  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30天,一共128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共15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

  浙江

  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重庆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河南

  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河北

  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山西

  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山东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

  湖北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湖南

  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安徽

  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江西

  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广西

  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十四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

  福建

  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云南

  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贵州

  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

  辽宁

  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吉林

  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黑龙江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四川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内蒙古

  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甘肃

  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宁夏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海南

  城镇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新疆

  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青海

  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2018年产假期间工资的发放

  1、产前假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2、保胎假

  一些女职工的身体比较不好,为了母子的安全考虑,医生会建议孕妇在一定时间段内保胎,保胎期间女职工的工资按照病假工资计算。

  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 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 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3、产假期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因此产前15天不能按照产前假支付工资,而应该按照产假标准支付工资。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或者等于女职工的平均工资的,则女职工只能拿到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和工资不能同时得到。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平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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