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16公招|2016年村公共运行资金工程安排

来源:清明节作文 时间:2019-05-29 11:30:0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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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村公共运行资金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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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8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金政〔2016〕10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129号)文件精神,为统筹落实资金,保证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现将2016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道路畅通工程2016年村公共运行资金工程安排

  县级公路畅通工程,中央、省补助资金合计按一般地区60万元/公里、省级贫困县70万元/公里、国家级贫困县80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市级按10万元/公里定额补助,县级不承担配套任务。

  乡级公路畅通工程,中央、省补助资金合计按一般地区40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省级贫困县、国家级贫困县补助标准分别按46万元/公里、48万元/公里予以补助,市按5万元/公里定额补助,县级需配套资金1400万元。

  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中央、省补助资金合计按一般地区1O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省级贫困县、国家级贫困县分别按11.5万元/公里、12万/公里予以补助,县级需配套资金816万元。

  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和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中央、省补助资金合计按一般地区20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省级贫困县、国家级贫困县补助标准分别23万元/公里、24万元/公里予以补助,县级需配套资金2710万元。

  以上县级配套资金4926万元,加上道路设计、监理、审计等相关费用738.9万元,合计5664.9万元,通过整合其他资金安排。

  二、农村危房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其他农村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政府补助部分,中央财政户均补助7500元,省财政对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区)和国贫县户均补助3000元,其他县省财政户均补助2000元。上级补助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配套,2016年县级需配套资金940万元,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以地方筹措为主,中央对贫困地区等予以适当补助,并与各地规划任务完成情况等挂钩。取消贫困县配套资金,其他地区地方配套资金仍实行省与县(区)各承担50%的政策,县财政不承担配套任务。

  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群众实施生活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市政府确定,按规定程序公布实施。2016年县级配套资金870万元,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

  五、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所需资金由省和县(区)财政负责分担。其中五保供养省财政按年人均1510元予以补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奖补经费由省财政安排。2016年县级配套资金1375.34万元,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

  六、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2016年村公共运行资金工程安排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省与县(区)财政按6:4比例承担。 对城乡低保范围内、残疾等级为四级(含)以上残疾人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其中:一级、二级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县级需配套资金208.63万元。

  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1.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每人每年1000元,省与县(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2.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1)人工耳蜗、助听器、脑瘫、智力、孤独症等项目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2)已安装辅助器具及矫形器的聋儿、脑瘫、智障、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经费由省级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3)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助器具项目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县级需配套资金15.5万元。

  以上县级配套资金合计224.13万元,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

  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60元护理补贴。省级与贫困县按照6∶4分担,其他非贫困县自行承担。2016年县级配套资金325.87万元,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

  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170元。省财政出资提高农村扶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实现城乡统一。县级不承担配套任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2016年县级配套资金28.08万元,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

  九、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实行集中供养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000元,实行散居供养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60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所有孤儿按每人每月300元补助,省财政按每人每月70元补助,其余资金由县(区)财政统筹解决。2016年县级配套资金34.56万元,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

  十、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

  所需经费除中央和省补助安排外,余下经费由县(区)财政负担。2016年县级配套资金10万元,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

  十一、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

  对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进行补助,所需经费中央和省与县(区)按1∶1分担。2016年县级配套资金48.3万元,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

  十二、美丽乡村建设工程2016年村公共运行资金工程安排

  围绕“生态宜居村庄美、兴业富民生活美、文明和谐乡风美”的建设目标,大力培育中心村、整治自然村、提升特色村,做好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垃圾处理和乡镇改水改厕工作。2016年省财政通过美好乡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进行奖补,市县(区)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财政专项补助资金。2016年县财政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3100万元。

  十三、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每座平均投资120万元,省级财政每座平均补助60万元,其余由县(区)承担。2016年县级配套资金360万元。

  小型泵站更新改造,装机300千瓦以下的小型泵站更新改造,省级财政平均每千瓦补助2000元。县级不承担配套任务。

  小型水闸加固新建,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小(1)型水闸新建,平均每座30万元;小(1)型水闸加固,平均每座10万元。小(2)型水闸新建,平均每座15万元;小(2)型水闸加固,平均每座5万元。县级需配套资金275万元。

  中小灌区(1-5万亩)建设,按灌区有效灌溉面积计算,省财政按平均每亩100元给予补助。县级需配套资金161万元。

  塘坝清淤扩挖,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塘容5-10万立方米塘坝,平均每口4.5万元;1-5万立方米塘坝,平均每口2万元;0.5~1万立方米塘坝,平均每口0.5万元;0.5万立方米以下塘坝纳入县(区)财政补助。县级需配套资金911万元。

  农村河沟清淤整治,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重点河沟(来水面积10~50平方公里),平均每条10万元;一般河沟(来水面积1~10平方公里),平均每条5万元。县级需配套资金465万元。

  机电井修复和新建,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修复机电井平均每眼500元;新建机电井平均每眼2000元。县级不承担配套任务。

  末级农田灌溉渠系,纳入项目建设补助和地方自筹。县级不承担配套任务。

  以上县级配套资金合计2172万元,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1300万元,统筹整合其他资金872万元。

  十四、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

  农村住房保险试点保费按采购招标价拨付。所需经费由省与县(区)财政按4∶6分担。2016年县级配套资金141.16万元,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

  十五、政策性农业保险

  种植业保险水稻、小麦、玉米:中央财政补贴45%,省财政补贴30%、县(区)财政补贴5%,投保人承担20%;其他种植业品种: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30%、县(区)财政补贴10%、投保人承担20%。能繁母猪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县(区)财政补贴5%、投保人承担20%;奶牛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县(区)财政补贴10%、投保人承担20%。2016年计划种植业保险40万亩、养殖业1.5万头,共需资金1650万元,其中中央补助483万元、省级补助322万元、县级配套515万元、投保人保费330万元。2016年县级配套资金515万元,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

  十六、提升农村基层党建与服务经费保障

  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区)承担,其中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及村级组织基本运转所需经费原则上以县级财政承担为主,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省财政2016年起对上述三项经费以奖补形式给予补助,所有县(区)给予50%的补助,分两年逐步补助到位。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分别按照3000人以下的村5万元、3000—5000人的村7万元、5000人以上的村9万元的最低标准落实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市财政对村级“ 一平台两中心”建设进行奖补,按照建成村每村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分2016、2017年两年奖补到县区。2016年全县共需资金6479.92万元,其中省补助2256.48万元、市补助265万元、县补助3117.88万元、乡镇和个人承担840.56万元。县级补助资金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通过县乡财政结算办理。

  十七、就业技能及新型农民培训

  就业技能培训,按年人均700元标准补助,通过中央财政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将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培训范围,通过奖补资金进行安排。县级不承担配套任务。

  十八、就业扶持工程

  公益性岗位开发按年人均补助7000元标准安排,公益性岗位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财政补贴标准由市县财政、人社部门研究确定,所需资金通过中央和省财政就业资金统筹安排。2016年县级配套资金78.63万元,从上年结余资金中安排。

  就业见习岗位开发按照人均见习9个月,每月补助600元,通过中央财政就业资金统筹安排。县级不承担配套任务。

  十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16年,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420元,如国家政策另有调整,从其规定。其中,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区),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105元,县(区)财政承担15元;对其他县(区),中央财政补助240元,省财政补助135元,县(区)财政承担45元。2016年县级配套资金860.19万元,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

  二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6年,财政补助标准暂由每人每年380元提高到420元,如国家政策另有调整,从其规定。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区),中央财政承担300元、省财政承担105元、县(区)财政承担15元。非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区),中央财政承担240元,省财政承担135元、县(区)配套45元。2016年县级配套资金101.29万元,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

  二十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每人每年30元,从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从当年统筹基金中列支,切块安排。

  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每人每年30元,从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从当年统筹基金中列支,切块安排。

  二十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为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基础养老金中央按每人每年840元进行补助。参保缴费补贴,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县(区)财政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0元标准给予补贴。2016年县级配套资金2387.53万元,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1576.47万元,从统筹存量资金中安排811.06万元。

  二十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暂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45元标准安排,如国家政策另有调整,从其规定。其中,中央、省、县(区)对一般县按6∶2 ∶2分担,中央财政补助27元,省与县(区)各承担9元;对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区)按8∶2分担,中央财政补助36元,省财政补助9元。我县不承担配套任务。

  二十四、城乡医疗救助

  县(区)财政按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安排。2016年县级配套资金103万元,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

  二十五、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

  婚前健康检查经费,每对财政补助18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均补助300元,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2016年县级配套资金36万元,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

  儿童疫苗接种每针次补助5元,免疫规划及疫苗接种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承担。县级不承担配套任务。

  二十六、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从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和省福彩公益金中安排。2016年我县无任务。

  二十七、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小学600元/生·年、初中800元/生·年。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并落实学校取暖费25元/人补助。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经费由中央、省、县(区)三级分担,省与县(区)分担比例具体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和加快皖北地区发展政策范围内的县(区)为8∶2,其他县(区)为6∶4。2016年县级配套资金235.45万元。

  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将《新华字典》纳入国家免费提供教科书范畴,向农村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新华字典》。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县级不承担配套任务。

  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按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承担50%部分由市、县(区)按学校财政供给渠道分级承担。2106年县级配套资金258.54万元。

  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按规定标准各分担50%,各县(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担。县级不承担配套任务。

  以上县级配套资金合计493.99万元,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

  二十八、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级财政承担,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

  高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承担。

  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及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区)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区)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由省级与所在市、县(区)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县级配套资金210.14万元,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

  二十九、公共文化场馆开放

  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每馆每年20万元;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补助标准5万元。所需经费中央财政分担50%,其余部分省财政分担50%,县(区)财政分担50%。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按照免费开放运行情况、接待参观人次、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由中央给予补助。2016年县级配套资金38.75万元,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

  三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

  实施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重点支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农家书屋、农村文化活动、农村电影放映活动、农村体育活动,补助标准每个行政村1万元。其中,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点共建)每村每年2000元,农家书屋每村每年2000元,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农村电影放映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测算标准: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测算标准:每年6场,每场平均200元),由中央、省、县(区)财政按5∶3 ∶2比例分担。2016年,为进一步丰富我省农村文化活动中“送戏下乡”内容,一次性提标2000元,由省、县(区)财政按1∶1分担。2016年县级补助资金67.8万元,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

  三十一、农产品食品安全工程

  为推动解决农产品安全问题,在县乡建立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体系,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为推动解决乡镇、社区食品安全问题,在乡镇和社区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体系。除省级奖补资金外,县财政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配套资金98.2万元。

  三十二、棚户区改造

  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改造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他资金通过市、县财政补助、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多渠道筹集。

  三十三、城市老旧小区整治

  按全市统一部署,对城市老旧小区开展老楼危楼加固改造、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提升,分五年完成整治任务,资金筹措以地方为主。2016年县财政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配套资金100万元。

  三十四、为生活困难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为切实保障生活困难老年人抵御意外风险能力,2016年,县财政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76.8万元,为享受农村五保和城乡低保的60-90周岁生活困难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三十五、60岁以上老人健康管理

  2016年继续为全县6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体检,共需资金868万元,其中省级补助484万元,县财政补助384万元。县级补助资金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

  三十六、“三线三边”环境综合整治

  2016年,县财政按全县总人口每人10元的标准,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673万元,继续对铁路、公路、河流水库沿线及城镇、县际、景区周边进行重点治理,改善城乡环境。

  三十七、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救助

  2016年,县财政从统筹财政存量资金中安排500万元,对城乡特困群体进行临时生活救助。

  三十八、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

  2016年我县新增民生工程,县财政整合财政专项资金330万元,对已建成运行但无后续管护资金的农村公共服务项目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农村公益项目长久发挥效益。

  以上38项民生工程累计投入资金130660.64万元,其中中央补助45451.89万元,省补助45206.33万元,市补助1325万元,县级承担25106.54万元,个人(企业)自筹资金13570.88万元。所有资金凡应直接发放或补助到人的,按照“政策公开、程序透明、支付到人、打卡发放”的原则,及时足额发放到人到户;凡是按人数补助到学校、医院等单位的,严格审批程序,核实补助对象,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确保专款专用;凡是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严格按照工程进度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确保工程建设进度、标准和质量。民生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监管,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突出绩效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拖欠民生工程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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