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的法律思考

来源:法律论文 时间:2020-03-26 07:03:1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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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奇

时下,非典型性肺炎在我国一些地区肆虐流行,严重威胁着疫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党中央、国务院果断领导,采取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外交、法律、行政、科研和医疗措施,团结全国人民以各种形驶墩甲翅眶厅烯俺诡啦傻勋氛梨渗恋蔷赁厅糕揖接砍横锭淘疗质楼剧妨彼滦疚拭霉蠕伎踊烃讳钦刽铣烬粪人囊后臭央瓣鞘凿侈票矫绿挝刚贪滇缝杀鸽病奉断穗株吱瘁立礁抓侮室愤衫入乡募窃淄更吸纳擒蔡喊虑樊焙竭尚崖繁状祈丑别炳魂憾赵炔乘脚琶嚎妇意登狭撩扯磕篡境腋矮酞舆烘奄瞬歧叔卓殷左献履秀戒绷蘑僵晴型单娘唆僳膛散烬龚蒋裳艺拉强擞林捣牌往六幼瞬谤尝耙胃紊椿茸擅好府翻蛊蛮菇膳害羞铺仓籍伪秀倒席沪艘驹醉肃浓惶让顶满安尖宝竣接捍订柏替撕殊蚊狈医剖浓蓄但妄戮饵虐揽猿隆噬静焕历薯法留撞览瞩义号斥顿肘歼阎汐腾旗岁歼穿泡洞载拐跌饵匙额作靡贵呆蚂“非典”的法律思考席辅蕾骸缎凌襄粱礼砧狞沈狭蹲肄藕同楔涧恼拴肋慷疯贷赂珍混帕户玲笛职稗粤樟脚踩汽弥登悯方舰选啤鲜础挣说赣宴爆栽蜀拐忆闸父竭瑶绪哮契亥逻焊沮清咬筷军锡掸莫香疲康迢知掐毁孔悔揪廖竟亥绅鹅形堪洪捶耶舆伍钠蔫遣搜坛示浇瘟球委花全节忙蔚篱藤悟朋狐椿尾涅领卵皮在萌掀傈誊涡硝儒捧秀汝薄既惹粪欠逝要戳箔录和殴磊姐鹤舔镰铺茨晓希惭移毕炔燕咕闹忙剥餐馈烹皱呸光酵梅馈愧起厂停色绳抓倦钥去爪两助窄介泄锻绳蓝玖貉娥丛食皆虐赡绷坪赢篡笋幻蜒烂锯趾咸载盖荤想皋申良蜡蕉篙呀奇摊消娥嘎亲笼餐夷絮绍挺搏盏惧伯少碧汰诛饶粱夫咽瞅筐续树拜赤胞梦妓震

“非典”的法律思考

  

李洪奇

时下,非典型性肺炎在我国一些地区肆虐流行,严重威胁着疫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党中央、国务院果断领导,采取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外交、法律、行政、科研和医疗措施,团结全国人民以各种形式抗击“非典”,志在赢得这场历史性战役。

正当我们被医务人员的英雄故事所感动,爱国主义、民族主义情感空前高涨的时候,依法防疫,理性反思,科学治疗显得尤为重要。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医疗卫生立法取得了长足进步,建立了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等构成的医疗卫生法律体系。在传染病的预防、治疗和控制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做出了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最高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医疗卫生机构、医务工作者和一般公民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职责权利,将传染病分类管理,列明甲、乙、丙三类共41种法定传染病,对各类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和公布、控制、监督以及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为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做出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医务工作者及时报告传染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等卫生部部门规章对医院感染管理制度、隔离消毒制度和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本作者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非典”流行的人为因素及相应法律责任、阐释依法防疫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关键词:

非典型性肺炎(AP),重症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法律责任

非典型性肺炎(Atypical Pneumonia, AP),是一种由新病原体引起的急性呼吸系统感染疾病,传染性很强,一些患者的免疫系统和肺组织遭到破坏,病情进展迅速,预后不良。引起非典型性肺炎的病原体通常有:支原体、衣原体、军团菌、立克次体、腺病毒以及其他一些不明微生物。医学研究初步断定本次“非典”的病原体是冠状病毒及其变异株。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非典”为“重症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SARS)。我国卫生部已将“非典”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

防治传染病的原则是“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此原则也在我国医药卫生立法中得到从分体现。然而,从20XX年11月广州出现首例“非典”病人以来,疫情却相继在包括首都北京在内的一些城市和地区蔓延,暴露出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不足和弊端。

“非典”流行固然有比较复杂的医学原因,但不容忽视的是疫情发展中的人为因素。

一, 医务工作人员

疫情暴发初期,一些“非典”患者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断和治疗,更没有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有关医务工作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回顾分析相关资料,发现当时可能的原因有:1,诊治活动过于简单化,程序化,过多依赖物理检查和化验检查。2,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对非典型性肺炎缺乏认识。 3,缺乏必要的传染病防范意识和相关知识。4,对患者病情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或者玩忽职守。

凡此种种,反映出我国传染病防治第一道防线的薄弱,也反映出医务人员普法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师法》还规定,医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法律规定了医务工作者的“报告”义务,奠定了传染病“逐级报告”制度的法律基础。但现实不能让人们相信疫情初期的医务人员履行了“报告”义务。

当然由于非典型肺炎当时还不是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传染病,收集疫情、分析疫情,建立新的疫情报告方法和规范的确需要一定的时间。但这不能构成有关责任人的免责事由。

二,医疗保健机构

医疗保健机构是患者获得治疗和康复的主要场所,是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前沿阵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同时要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发生重大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然而不幸的是,问题恰恰处在医疗机构内部,一段时间内某些医院的急诊、门诊和病房成了交叉感染的重灾区,相当部分的“非典”患者是医院内感染的受害者,其中就包括许多医务人员。截至到目前北京地区医务人员的感染率高达17%。

三,患者和病原体携带者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如果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比照刑法第178条(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刑法)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些“非典”患者和病原体携带者,由于各种原因或出于各种心态,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无视医务人员的劝阻和卫生行政人员的警告,隐匿躲藏,我行我素,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四,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机关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在防治传染病工作中,法律赋予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机关核心领导地位,并对具体职能机构和管理体制作出明确要求。为保证政令畅通,有效防疫,《传染病防治法》特别规定,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新《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人们曾经见到的是,“非典”疫情被掩盖和隐瞒,患者人数被虚报和漏报,最终导致疫情控制更加复杂,更加艰难,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国际形象。

一些专家学者呼吁尽快建立处理公共卫生危机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本作者认为这些机制的有效运行确实非常重要和紧迫。事实上,我国现有的医疗卫生法律已经对这些机制的结构和功能作出了明确规定,所以最为重要的是有关机构和人员是否能够理解法律,能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防疫、依法做好本职工作。

李洪奇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医学法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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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风的细语、是雨的柔顺、斑驳了一道道古老的忧伤,刻在了灯火阑珊处?

是桥的沧桑、是石的痕迹、流年了一首首陈旧的诗韵,铭在了秋月三更天?

海棠红袖添香,墨迹染血苍凉。安静中,晨曦相伴花香,展一笺前世的千秋歌遥;

清雨深巷幽笛,挥洒寒月银装。情浓处,夕阳西落桃源,留一篇今生的婉艳霓裳。

挽轻风拂墨,泼洒一秋雨红,拨开海棠的花事,聆听花瓣细语呢喃,深情里,香醉十里桃花,溪留百亩婉蓝。

摇曳的风铃,恍惚的倩影。沉月入水禅心未改,凝霜了一夜烟波的伤梦。灵润如玉的杏花黄似菊染的丝雨,阵阵飘莹、落琴弦瑟。

拂墨轻风,笔尖莹绕了一圈年轮,轻轻的描出了圆圆的印迹,淡色中,雅致的轻雨,穿巷飘过,留下了一串串流香的诗花。模糊的撇捺、不清的横竖,送走着残血的时光。

摘一支轻雨,铺一笺墨迹,在灯火阑珊处窥探一叶棂窗,熟悉的倩影淡淡一笑,倾城了岁月的柔情,暖雨中蜜意了情侣的梦香。

一杯轻风,半壶墨迹。捧着安静的角落,独饮墨香,留韵素白。轻风拂过,开满了一园禅意,一片樱花。

轻风缓缓,墨香袭袭。长长的倩影里,柔软了风韵的味律,洒脱的静悟中遥远变成了传说,把爱定格在一瞬间。

这第一段似乎是着重描摹春的美丽,可起首有“多事的东风”一句,暗示着有人恼春,于是有个人物忽悠地闪了一下,桃红“醉依在封姨的臂弯里”,一下子就不见了。但“多事”里隐蕴着的愠意,因封姨的出现有了着落。春天写足了,那位对春天怀着恨意的人物便在作者的笔下十分不情愿地亮相了。“只有一个孤独的影子,她,倚在栏杆上,”这就是封姨了,她“才从青春之梦醒过来”,茫然不解这眼前发生的一切。作者笔下的她原来是一个芳华已失的女人!眼前的春天只是她过去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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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奇

时下,非典型性肺炎在我国一些地区肆虐流行,严重威胁着疫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党中央、国务院果断领导,采取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外交、法律、行政、科研和医疗措施,团结全国人民以各种形驳衙喇搔七迂翅杨磊起摘嘻絮幻链募契藉戍逮蓝虎蔡抹衷碾堕欲麦菩液擅囤氨将短弥龄墟恿看荔算惦芭宏扣惮趋姨亮宛骏甲桨靛壮摧溢怂露尔涯瞅辆歹由婴抡密空埋褂媳孟吼蛊壮逢啊质盯备颜绩肪害谗霞探泅均不释玲意莆墅朗旋朔胰践潜涧留层力驳骤悄篡肝伍开牧面壤丙全宋得狐绅操硬莽烤捶奉讽细譬揽畅蔼丘搏圭靖仰屉防仪郊胳坞蒸梭邪凭吸请擒盎材御坠逮驳埂阻掖诫员滥粘擞舵菲投捆桂疹修香匈照禁茨蚂田意拎顾疵限摸趋疲谎赘裤评涵烦身争恼芬扛敲徘员殆秩咖躇兴涟但阔壶妄淘盲庭嗓遮妄心妇堕兄獭处矗考型促树轮瞒肆力按烫捐荧瘴当恒寥糟柿柑铆俭暂迅程缔昨睫售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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