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民生新规9月落地]一批新规9月实施

来源:其他公文 时间:2018-06-10 19: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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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批新规9月实施]2017年4月实施的一批新规


  2017年4月实施的新规有不少哦,想必不少朋友都是十分想要了解的,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17年4月实施的一批新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全国性法律法规
  房屋转让手续费等41项行政性收费停征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房屋转让手续费、船舶登记费、婚姻登记费等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41项被取消或停征的收费中,涉及个人等事项的收费有6项,包括停征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以及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涉及企业的收费共35项,包括取消公安部门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服务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转让手续费等,停征卫生计生部门的卫生检测费、质检部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检验费等。
  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
  2017年4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再发放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许可。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许可继续有效,可自愿换领新证件。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国家外国专家局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山东、广东、四川、宁夏等地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将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采用电子化形式,用人单位和外国申请人可在线打印;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合法证件,“一人一号”、终生不变。
  部分政府性基金取消调整 企业减负再迎利好
  财政部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4月1日起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此次政府性基金降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二是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在扩大免征范围的同时,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营运客车新规4月1日起实施 汽车电子渗透率将逐步提升
  《营运客车新规》将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新规要求,车道偏离预警LDW和前碰撞预警FCW系统成为营运客车标配。业内人士认为,汽车电子渗透率提升逻辑得到进一步验证,有望成为电子行业下一个增长点。
  地方法律法规
  广东省取消长途驾驶项目考试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取消长途驾驶项目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全省取消机动车驾驶人长途驾驶项目考试。在2017年4月1日(含)后,学员无需参加长途驾驶项目考试,已预约未参加长途考试和不合格者也无需参加,直接参加剩余科目考试。
  据了解,各长途考试签章点将于3月31日起停止受理长途考试签章业务,3月30日(含)之前受理的长途考试签章业务,须在31日全部办理完毕。需要注意的是,考完长途需要签章的学员,要在3月30日之前去签章点办理。
  上海再次上调最低工资
  上海市人社局表示,今年4月1日,上海将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4月1日将正式对外发布调整方案。这将是上海第24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据了解,2016年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平均线为9%。
  上海市镇保制度将停止执行
  从4月1日起,上海的镇保制度停止执行,新被征地人员和已经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将整体纳入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保障待遇也将有所提高。
  根据《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对处于就业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实施新的综合性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帮助其就业和进入职工社会保险;对处于养老年龄段的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职保或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许达哲省长签发第281号省政府令,正式发布《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包括总则、采集和生产、汇集和整理、共享使用、安全保障、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共7章38条,涵盖了地理空间数据的获取、生产、汇集、共享和应用各个环节,将为老百提供电商、旅游、科研、教学等方面的服务。
  福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将实现有法可依
  4月1日起,《“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以下简称“福州海丝遗产”)的保护管理实现有法可依。
  据悉,福州海丝遗产是指鼓楼区恩赐琅琊郡王德政碑(闽王祠)、仓山区怀安窑址及接官道码头、马尾区迥龙桥(邢港码头)、东岐古码头、长乐市圣寿宝塔、天妃灵应之记碑、登文道码头等已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与“海上丝绸之路”有关的文化遗产以及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海上丝绸之路”有关的文化遗产。
  寄递协议管理新规4月起施行
  《邮件快件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发布,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对于寄往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大活动所在地和国际、港澳台邮件、快件,以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有明确要求的,必须全面过机安检。
  4月1日起职称考试带“紧箍咒”
  近日,人社部发布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与旧版《规定》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建立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1、针对应试人员违纪程度划分为:一般违纪、严重违纪和特别严重违纪。一般违纪当次该科成绩无效,严重违纪和特别严重违纪当次全部成绩无效。
  2、严重违纪和特别严重违纪的要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前者记录期限为五年,后者记录期为长期。
  3、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代替他人考试为例,原规定的处罚分别为停考3年和2年;现规定是分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5年和长期。
  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违纪记录期间是否允许参加考试,是否影响资格注册、职称评定并未详细说明,只是提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5、对于建筑业的小伙伴而言,上述人社部的诚信数据库将与住建部“四库。一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是大概率事件,后者对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意味着什么大家都很清楚。所以,因为考试影响个人在行业内的信用水平,着实没必要因小失大。
  4月1日起,医师注册迎来重大改革!
  近日,国家卫计委发布了新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注册管理将迎来重大变化:
  ①医生区域注册制将推向全国;
  ②医师多点执业点数量不限,执业医师可异地多点执业;
  ③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本《办法》将于201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4月1日起保险业会有大变化
  保监会于2016年9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76号文)要求,不符合该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在2017年4月1日前需全部停售。在这一大限来临前,不少险企的销售人员表示公司产品即将停售,其中有保底利率3.5%的万能险产品,也有性价比较高的重疾险产品。新规将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年龄段的死亡保险金额比例要求由120%提升至160%。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合理确定各项产品费用收取,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产品,保监会不接受审批和备案。

(2) [一批新规9月实施]《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9月1日实施


  近日颁布的《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3月16日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6年5月27日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决定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原条例。
  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总面积26867.0公顷,保护范围分为文山市老君山和西畴小桥沟两个片区,其中老君山片区为22960.4公顷,小桥沟片区为3906.6公顷;管理范围为西畴县董棕槽州级禁伐林区和发源于文山市老君山片区并流经文山市范围内的那么果河、盘龙河。主要保护对象为蜂猴、倭蜂猴、黑熊、蟒蛇、大灵猫、小灵猫、白鹇、岩羊、猕猴等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动物;华盖木、法斗观音座莲、毛枝五针松、红豆杉、伯乐树、长蕊木兰、云南拟单性木兰、云南金钱槭、鹅掌楸、滇桐、西畴青冈、马尾树等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植物。其中有39种木兰科植物和161种兰科植物;4种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和24种国家二级保护植物;6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38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为加强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文山实际,共制定26条管理条例。
  《条例》明确了禁止行为和刑事责任追究,对违反猎捕、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将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乱砍滥伐、毁林开垦规定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向河流、水源点倾倒废弃物、污染物,排放有毒废水和污水规定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设施规定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侵占、损毁水工程设施规定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经营性采石、采砂、取土规定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探矿、采矿规定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侵占、移动、损坏保护设施、界标规定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核心区和缓冲区内未经批准,对擅自进入的个人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进入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下面是条例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016年3月1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16年8月2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保护管理范围分为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
  (一)保护范围为: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文山市老君山片区和西畴县小桥沟片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二)管理范围为:西畴县董棕槽州级禁伐林区和发源于文山市老君山片区并流经文山市范围内的那么果河、盘龙河。
  保护管理范围的界限由文山市和西畴县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保护区规划和本条例规定划定,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主要保护对象:
  (一)蜂猴、倭蜂猴、黑熊、蟒蛇、大灵猫、小灵猫、白鹇、岩羊、猕猴等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动物;
  (二)华盖木、法斗观音座莲、毛枝五针松、红豆杉、伯乐树、长蕊木兰、云南拟单性木兰、云南金钱槭、鹅掌楸、滇桐、西畴青冈、马尾树等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植物;
  (三)水工程、河流和水源点。
  第六条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区保护管理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上级扶持资金;
  (二)按照自治州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1.6%、文山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1%、西畴县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0.8%,分别计提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自治州本级财政收入计提的75%划归文山市专款专用,25%划归西畴县专款专用;
  (三)生态补偿资金;
  (四)社会捐赠和资源有偿使用等其他资金。
  保护管理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自治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统一保护和管理。文山市和西畴县的管理机构承担各自区域内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制定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组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调查,建立自然资源档案,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科普宣传教育,扩大对外科技交流,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及合理利用、开发生物资源的科学途径;
  (五)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六)协助做好保护区内生态移民的规划工作;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第九条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务、旅游、扶贫、公安、安监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协助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自治州应当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和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第十二条 在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河道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采砂、开发水上旅游资源和水能资源的,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河段,自河岸向外50米至100米的区域为河段控制区,具体范围由文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报经文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的扶持力度,推广使用太阳能、以电代柴(燃料)等替代能源。
  对核心区、缓冲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住的居民有计划地迁移,对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按公益林管理进行补偿,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对个人所有的林木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流转为国有。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积极支持实验区及周边村(组)人工造林、退耕还林,进行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项目开发。
  第十五条 实验区内个人所有的人工用材林,在不影响保护区整体功能的前提下,由所有人申请,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具体方案,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对火灾隐患增多等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林木,可以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自治州、文山市和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的保护意识。每年12月30日为“老君山保护日”、“小桥沟保护日”。
  第十七条 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猎捕、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
  (二)乱砍滥伐、毁林开垦;
  (三)向河流、水源点倾倒废弃物、污染物,排放有毒废水和污水;
  (四)野外用火;
  (五)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设施;
  (六)侵占、损毁水工程设施;
  (七)经营性采石、采砂、取土;
  (八)探矿、采矿;
  (九)侵占、移动、损坏保护设施、界标。
  第十八条 在保护管理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护管理范围内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除外。
  核心区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因科研等确需进入核心区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缓冲区内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可以进行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生物繁殖、珍稀濒危植物人工繁殖、种群复壮、生态恢复等活动。
  实验区内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科学试验、参观考察、生态旅游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水资源开发、林下资源开发等。
  在缓冲区内进行科学试验和在实验区内开展经营活动时,保护区及周边居民具有优先参与权。
  第十九条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保护区管理机构交纳保护管理费,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居民自用建房等,需要少量采石、采砂、取土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并到其指定的区域开采。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对在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对个人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老君山保护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3) [一批新规9月实施]2016年9月起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


  2016年9月起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将影响到我们的衣食住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慈善法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9月1日起施行。明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另外,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可以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法将每年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
  这20种证明,派出所不再开了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要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
  意见明确,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意见同时还规定,对于需要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6类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提供必要协助。
  付费搜索被明确为广告应与自然搜索明显区分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付费搜索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办法还对医药类互联网广告做了明确规定: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9月6日起降低刷卡手续费
  《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2016年9月6日起实施。9月6日起,降低发卡行服务费费率,借记卡费率不超交易金额0.35%,贷记卡费率不超0.45%;降低网络服务费费率,不超交易金额0.065%;对非营利的医疗、教育、养老、慈善机构,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免;收单服务费改为市场调节价。
  此次刷卡手续费政策调整,主要降低了商户经营成本,不涉及向持卡消费者收费。
  旅行社新规范:老人连续游览不宜超3小时
  《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9月1日起实施。规范对旅游产品、旅游者招徕、团队计划的落实、接待服务、后续服务等内容根据老年人的特征做了非常细致的规定。提出不应安排老年人进行高风险或高强度的旅游项目;连续游览时间不宜超过3小时;整个行程应节奏舒缓,连续乘坐汽车时间不应超过2个小时,每个景点应安排充裕的游览时间。
  国管公积金提取手续大“瘦身”
  从今年9月1日起,国管公积金的提取流程将进行简化,首先需要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申报信息并作出承诺。之后凡是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获取信息进行联网审核的,就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今后缴存国管公积金的职工,提取公积金将更方便、更容易。
  专利收费减缴最高可达85%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减缴力度最高可达85%。办法规定,对于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以及复审费,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可以减缴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70%。
  流动人员医保转接将有章可循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根据规程,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转移手续。
  出口退税办结进度进一步加快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9月1日施行。符合条件的一类出口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二类、三类、四类企业申报退税审核办理时限也有相应明确。总体上,出口退税整体办结进度进一步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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