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院旁听的心得体会

来源:学生个人工作总结 时间:2021-04-12 12:00:0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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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民事诉讼法院旁听的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院旁听的心得体会

  5月13日,我们参加了原龙游县水利局副局长潘正成受贿、贪污一案审理旁听。从公诉机关指控的情况来看,潘的受贿频率之高、数额之大、行贿的人员之多,可以说是触目惊心,使我们在思想上法制上得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

  一、老板“再好”,最终是为了他自己。从潘的受贿时间看,主要都集中在过年、中秋节、住院、女儿上大学等时候。看起来这些老板都非常懂“人情”,在这些“关键”的时候没有忘记你,在送钱财时也没有马上要求你给他办什么事,所以收起钱来没有感到很“烫”手。但最终在这些老板碰到什么事时,你就要想方设法甚至用违法的手段给他解决,老板们要得到你十倍仍至百倍的回报,受损的是国家。

  二、办法想得“再好”,最终仍逃不脱法律制裁。潘在受贿过程中,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想了很多办法。如在过年、中秋节、住院、女儿上大学等时候送礼,是我们中国人的传统;买房钱不够时向朋友“借钱”也说得过去;“借钱”还不出,我用房屋抵押符合常理。但这一切都离不开其担任公路段段长这个基础,正如公诉人所说的:“如果你不担任公路段段长,他会送你钱吗”?最终都被检察机关认定为受贿而受起诉。

  通过参加这次警示教育活动,我们深受教育,体会良多。古人曰:“欲不可纵,志不可满,欲多则心散,心散则志衰,志衰则不达”。人的欲望离不开物质,这是唯物主义的必然昭示,但是人的欲望可以凭理性的修养来控制,这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为此我们要不断地加强学习,使自己懂得更多更新的东西,从而不断地修正自我完善自我,自觉地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改造。加强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接受各个方面的监督,做制度执行的模范,在权力的运行中要慎重、规范,在阳光下运作。潘的受审印证了一句老话:“勿伸手,伸手必被捉”。只有自己端正认识,学会算经济帐、生命帐、亲情帐、良心帐,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筑牢自我防线,方能使自己成为一名无愧于党的教育培养,人民养育之人。

  民事诉讼法院旁听的心得体会

  这个暑假我是留在学校集中实习的,在学院以及老师的安排下,我被安排到了湘潭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实习。刚开始我还是比较激动的,因为毕竟还是一个市级的国家机关单位,幻想着吃着泡面讨论着案子,然而真正来了之后,和我们想象的还是有一定差距的,我们一天除了做几个表格和整理一些票据外,也没有什么事情做,就在办公室看看课外书。虽然感觉自己没有事做,没有学到什么,但是其实在旁听他们在办公室里讨论一些案子的时候,还是能知道很多事情的,有助于了解公安机关办案的方式和方法。

  在实习的这一个月来,我个人认为学得最多的还是周末支队领导带我们去旁听的传销案子。这个案子相对比较复杂,涉案金额很大(13亿,但银行流水65亿),涉案人员13个。从旁听中得知,伊思多尔公司只是这个组织(从检察院的指控来看)的一个分支机构。先不讨论这个组织或者公司是不是传销模式,在下面的为了方便书写,就用“组织”这个词来代替公司,组织是中性词,并不能说明它是传销组织。

  首先,谈谈庭审模式的新颖性。这个案子是湘潭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开始我比较好奇,涉案金额这么大,案情这么复杂,为什么不是中院来审理这个案件,基层法院来审理这个案件合适吗?后来我查了一下关于中院管辖案件的相关法律规:

  民诉: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 重大涉外案件

  2)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诉: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 海关处理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3)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诉: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关于本案传销,是一个刑事案件,审判长以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为由,所以湘潭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驳回了辩护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定程序。通过看法条解开了我的疑惑。

  其次,就是庭审程序及辩护人纪律问题。庭审大体程序为:庭前准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这是法庭审理大的方向,但是在这些大的程序中还有很多细节程序。在本案中,第一,在质证环节,辩护人对程序问题对合议庭提出了异议——辩护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质证环节,公诉人举证完毕后,应该先由被告人质证,然后再由辩护人质证。而本庭认为证据数量多,为了方便和提高庭审效率,先由辩护人质证,再由被告人质证的程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第二,质证时,应按照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次序进行质证,而不是按照第三被告、第二被告、第一被告…….次序进行质证,辩护人认为本庭违反法定程序。辩护人在法庭中发表煽动性言论;辩护时不注意辩护语气;辩护时不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第三,关于基层人民法院新的模式的开展。关于基层人民法院“3+4”的审理模式(3个审判长、审判员,4个人民陪审员)。这种模式在基层人民法院运行,我第一次看到这种模式,是在岳塘区人民法院做导工作时,在立案庭报纸上看到的,开始我不太懂什么是“3+4”模式,后面请教了李庭长,对这个模式有了大概的了解。我开始认为这只是一种制度的设计,在实际中很难把其付诸于实践。因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少,案件数量多,为了提升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不会用7个人组成合议庭来审理一个案件,这样耗时又耗力。然而我的想法有一定的误区,比如这个伊思多尔公司传销案就是例证。让我真正见识到了基层法院的“3+4”审理模式,4个公诉人、13个被告人、19个辩护人,实为有些意外。其中一个北京的律师在庭审中也提出了在基层人民法院用这种模式审理案件也是第一次经历。

  第四,关于本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大部分的辩护人是对被告人进行的无罪辩护,认为本案中的伊思多尔公司是正常的商业营销模式,不是所谓的控诉机关所指控的传销组织。关于传销罪的有关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 :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非法传销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和自己在庭审后的回忆,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简单概括如下:

  1) 辩护人认为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和会计律师事务所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资格,相应数据明显有误,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理由:会计事务所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来进行鉴定,而是按照行业标准来进行的鉴定。鉴定人出庭给出的回应是,国家没有相关统一的规定。

  2) 认为伊思多尔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可持续发展的,离开了“云联惠”这个电商平台之后,还是可以独立运行的。在这里,就我自己旁听时的理解,对伊思多尔公司经营模式进行简单的介绍:伊思多尔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28日,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雄超。据辩护人说:伊思多尔公司主要经营卖汽车、房屋和珠宝。伊思多尔公司通过云联惠电商平台进行积分制兑现。客户通过购买15万的汽车成为云联惠的会员,其实实际15万的车客户只需要付2万元的首付,6个月后提车。然后把2万元换成云联惠的库积分,经过六个月的滚利,会变成7200万恒积分(可以兑现72万元,恒积分可以兑现,而库积分是不可以兑现的)。也就是说客户只需要2万元首付,其后通过云联惠电商平台换积分的形式,通过6个月的滚利后,客户是有选择的:第一,客户可以直接提车。第二,客户可以将所得库积分转换成恒积分(恒积分是可以兑现的)。通过被告人陈述,他们是鼓励客户提车的,因为客户提车后会有后续的一些消费,比如汽车保养、汽车相关配套措施等一些消费(只是被告人陈述,具体不详)。公诉人的指控是被告人以诱骗和鼓励客户换成恒积分,骗取财物。以拉人头数,用后客户的钱去填补前客户的钱的一种传销模式。辩护人通过数学分析和计算,以及对伊思多尔公司经营模式的分析,认为其模式是可独立和可持续发展的,并不是公诉人所指控的客户之间是依赖关系,扯东补西。

  3) 层级结构。辩护人认为传销组织的运营模式是上线发展下线,再由下线发展下线,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层级运营模式。而伊思多尔的运营模式是自下而上的,现有县级办事处,然后有市级代理,进而有省级代理,最后才有全国运营中心的建立(办事处-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全国运营中心)。而传销模式必须是自上而下的,伊思多尔公司不符合传销组织结构。

  4) 辩护人认为,伊思多尔有具体的业务经营,比如汽车、房产、珠宝经营。不存在空手套白狼。和一般的企业是一样的,所以不构成传销组织。

  5) 伊思多尔是一个合法的企业法人,不是自然人。而传销组织犯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或者单位。所以伊思多尔不符合传销罪的构成要件。

  6) 团队计酬。辩护人认为伊思多尔的奖励机制是和正常的公司奖励模式一样,不具有像传销组织的奖励模式(给推荐人以及上线进行奖励),而伊思多尔不是,只给推荐人进行奖励,和其上级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不符合传销奖励模式。

  7) 伊思多尔公司被常德市政府招商引资,并届时举行了盛大的开业典礼,参会人员有中央及南海省干部等人员参与。所以辩护人认为伊思多尔公司是合法企业,不是传销组织。

  8) 伊思多尔没有骗取客户的财务,每一次交易都是客户自愿交易,而不是诱骗、胁迫客户交易,所以骗取财物的指控不能成立。

  9) 还有一些辩护人对其被告人进行的是有罪辩护,主要对其主从犯的认定问题进行辩护。其中有一个辩护人对其起诉书指控不明为由进行辩护,认为其被告人不是组织、领导传销的主犯。其中辩护人对“关键作用”和“重要作用”进行了区分,认为关键作用不等于重要作用。辩护人用了汽车的转向灯和安全带作了形象的比如,汽车的转向灯和安全带没有了,汽车同样可以正常行驶,而如果没有了发动机的话,那么汽车将是一块废铁。所以安全带和转向灯只是起的重要作用,发动机才是关键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在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主犯认定中,必须是在传销活动中起“关键作用”而不是重要作用,所以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认为我的当事人有其重要的作用,而又指控本当事人为其主犯。所以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没有分清“重要”和“关键”的意思,重要不等于关键,所以我认为我的当事人应系其从犯,而不是主犯。

  以上是基于我自己通过旁听进行的回忆,对所有辩护人的意见进行的一个总体的归纳和概括。

  就辩护人意见来看,不无道理.如果仅从学理的角度来看待这个案子的话,我个人还是比较赞同辩护人的意见的,仅从传销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公司法人或者单位不能成为其犯罪主体。但作为打击传销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来说,应该构成传销罪的。现代社会发展很快,法律相对于社会来说具有相对的滞后性,作为法官,每一个案子在他自由裁量的范围内进行具有前瞻性的判决,还是很有必要的。所以,关于本案,我个人认为会作为传销罪进行定罪,将犯罪者绳子以法。

  民事诉讼法院旁听的心得体会

  从小就觉得,法院审判是很神秘、遥不可及的事情,所以20xx年4月12日这天,我很早的就来到了海淀区人民法院为了旁听一场法律审判。在紧张的等待以及安检和填写旁听证等手续后,我忐忑不安的进入了法庭。

  在宣读法庭纪律后审判正式开始了,当天审理的是“瞄准‘熟人’之母骗老太金饰”一案,被告人以谎称认识被害人之子,向被害人借用金饰为女儿治病,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480.1元,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整个审判过程都没有太大的争议,但是当天的审判最终还是以休庭结束。

  经过这次的法院旁听我重新定义了我生命中的一些东西,原来法律真的离我不远,只是以前我没有好好的关注而已,原来生活中大家总说的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并不是只是说说而已。以前我总以为只有非常重大的事情才会有人上诉,希望找回公道,在以前的我看来,要是今天被骗的人是我,我肯定只是对自己说一声,吃一堑长一智,下次别再被骗就好了。原来从小就把法律挂在嘴边的人连老太太都不如,至少她还会真正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其实我也并不是不知道可以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只是不知道怎么用而已。我想现实生活中的和我一样不知道怎么使用法律武器的大有人在,而且根本没想过会用法律的人也多不甚数。所以说,虽然现在我们国家是法治社会,是人人都向往的和平社会,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公平的事无处不在,这归根结底都是因为大家没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在这次法院旁听中,我学到了许多,作为一个大学生只是总把用法律解决问题挂在嘴边而没有什么实质行动是不行的。如果连我们这些算得上是知识分子的人都不会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又有什么资格总说别人怎么怎么样呢。我们不仅要自己努力了解法律知识,了解如何运用法律武器,还应该积极关注我们身边的人和事,为他们多提供一条了解法律的途径。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我们这样好的资源,有什么不懂可以咨询老师和法律专业的同学,可以上网去图书馆查资料,还能去法院旁听关注实践。一些农村或是没念过什么书的人根本没有我们这些资源,他们是需要我们帮助的人,要是我们自己都一知半解,或是什么都不知道,又要如何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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