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

来源:销售个人工作总结 时间:2020-11-24 10:19:3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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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水产制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采购使用非法渔获物。以下是本站分享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

  近日,记者获悉,7月28日,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东营市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东营市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省局统一安排,加强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打击销售网络,斩断违法链条,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此次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水产品加工监管。加大水产制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采购使用非法渔获物。

  加强水产品经营监管。加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水产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要求,不得采购、销售、加工制作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

  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加强对电商平台售卖“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行为的监管,督促平台企业健全平台治理规则,完善禁售商品服务名录和违禁词库,督促平台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删除、屏蔽)信息、终止平台服务等必要处置措施。

  加强广告监管。督促媒体媒介严格广告审核发布,履行审查责任。凡属于依法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制品,一律禁止发布广告;凡属于依法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一律禁止发布广告。

  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违法出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对发布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对采购、加工、经营非法渔获物及水产品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从重处罚。

  开展社会共治。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全国“12315”平台、“12345”热线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线索;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及龙头企业示范作用,强化行业规范约束,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和公开倡议活动,倡导不买、不卖、不食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引导消费者自觉抵制长江“野味”,文明理性消费。

  广泛开展宣传。发布公益广告,宣传政策法规、消费知识及专项行动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长江“母亲河”的良好社会氛围。

  方案对专项行动时间进行了统一安排,并提出了工作要求:一是各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的工作专班;二是加强专题研究,做好工作指导;三是加强协作配合,开展执法联动,加强部门间线索通报和案件移送;四是加强督查督办,督促整改问题,挂牌督办大案要案;五是做好信息报送。

  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斩断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产业链,依据市场监管工作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突出重点,切实加强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任务:

  (一)加强生产企业监管。以水产制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采购、加工非法捕捞渔获物。

  (二)加大重点场所监督检查力度。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超、餐饮单位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水产品销售专项市场监督,重点检查水产品经营者是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要求,采购的水产品特别是捕捞水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凭证等文件。

  (三)加大电商平台监管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商平台售卖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的监管,督促属地电商平台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将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禁限售目录纳入平台禁售商品服务名录和违禁词库。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信息要迅速调查处理,及时督促平台加强内部管理,采取下架(删除、屏蔽)信息、终止平台服务等措施。

  (四)加强广告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广告监管力度,对凡属于依法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依法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一律禁止发布广告。

  (五)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经营者采购、加工、经营、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采购、经营来源不明或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水产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以及以“野生鱼”、“野生河(江)鲜”等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市场监督部门必须依法从重从严从快予以处罚,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全国12315平台、12315热线作用,依法依规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加强对平台及热线的维护管理,确保系统高效稳定运行,依托全国12315平台,为执法专项行动提供支撑。

  (七)严格市场准入登记与服务指导退捕渔民并重。一方面对企业经营范围或名称中含有“捕捞”“河鲜”“水产”“渔港”等字样的新申请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市场准入;另一方面加大对退捕渔民指导扶持力度,通过依法开展豁免登记、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便利退捕渔民进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为保证行动取得成效,采取分阶段、分步骤方式推进:

  (一)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动员排查阶段。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通过组织开展对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的监督检查、日常巡查等方式,深入摸排违法线索,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重点打击市场销售已实施禁捕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行为。

  (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集中打击查处阶段。结合“春雷行动2021”,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行为,有效斩断非法产业链。

  (三)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总结规范阶段。各地组织开展“回头看”、省局到基层开展定点督导等方式,完善规章制度,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成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施长江流域全面禁捕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

  (二)狠抓案件查办。各地要结合本级执法力量和工作任务的实际,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快查重处一批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同时,强化行刑衔接,加大打击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增强部门协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公安、水利、生态环保等部门开展行动,强化执法联动,形成打击合力。

  (四)强化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时报道专项行动取得的工作成果,曝光典型案例,积极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拒绝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引导经营者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信息反馈。各地在专项行动中的工作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局反映。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本方案之日起,每月20日前将本地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省局。

  四、组织领导

  省市场监管局成立“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局长、党组书记万鹏龙任组长,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孙强、宋昌勇、王箭、周传军、苟小兰,安全总监、党组成员吴锐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稽查局,主要负责此次行动的统筹协调等工作,苟小兰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法规处、登记注册处、竞争处、消保处、网监处、广告处、食品协调处、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新闻宣传处、财务处、综合执法稽查局、宣传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成员。

  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彻底斩断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产业链,依据市场监管工作职责,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打击销售网络,斩断违法链条,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二、主要措施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监管,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一)加强生产企业监管。要以水产制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采购、加工非法捕捞渔获物。

  (二)加强市场销售监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产品专项市场排查。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超、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市场排查和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水产品经营者是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要求,采购的水产品特别是捕捞水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凭证等文件,是否存在采购、经营来源不明或者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水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采购、经营无合法来源水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监督水产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并依法依规从重查处。

  (三)加强网络交易监管。加强对电商平台售卖“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行为的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属地电商平台进一步完善平台治理规则,将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禁限售目录纳入平台禁限售商品服务名录,并指导平台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对相关违法行为及时采取下架(删除、屏蔽)信息、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等必要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情况。发挥全国网络交易监测平台作用,对各电商平台下架(删除、屏蔽)信息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将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信息移交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禁限售目录,完善监测关键词库和违法违规模型库,加强网络交易信息监测,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并依法依规处理。

  (四)加强广告监管。加大广告监管力度,凡属于依法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律禁止发布广告;凡属于依法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一律禁止发布广告。对监测中发现涉及非法水生野生动物交易的虚假违法广告线索,第一时间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实、严厉查处。

  (五)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监管中发现的经营者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营销利用,对商品的来源、质量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对未经批准、未取得专用标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出售、购买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从重予以查处。

  (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全国“12315”平台、“12315”电话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线索,并根据各地实际予以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行动安排

  (一)行动时间。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行动时间为1年。

  (二)阶段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排查。2020年7月1日—12月31日,全面宣传动员和排查,深入摸排违法线索,组织开展对网络交易的监测和对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打击市场销售已实施禁捕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行为。

  第二阶段:集中打击。2021年1月1日—4月30日,全面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行为,有效斩断地下产业链。

  第三阶段:总结规范。2021年5月1日—6月30日,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完善规章制度,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要开展专题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分解工作责任,确保各项部署落实到位。

  (二)狠抓案件查办。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深入摸排一批案件线索,深挖违法链条和网络,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切实加大打击力度,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加强督导检查。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督导检查,抓好工作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大案要案要挂牌督办。对工作要求不落实、行动开展不迅速、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部门协作。加强部门间线索通报和案件移送,对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购买、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要及时移送属地渔政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行动,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公众号等媒介,宣传报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经营者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营造全社会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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