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三篇

来源:素材及写作指导 时间:2020-05-23 22:00:0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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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能,就是对政法部门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不断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是保证政法部门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以供大家参考!

  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1

  一、检查监督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情况,调查分析并及时纠正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确保公正执法的各项措施。

  二、了解掌握政法各部门执法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公正执法的先进经验,指导、监督政法各部门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三、督查督办下列信访案件:

  1、经政法委调查,确属政法部门依法办理的案件,仍未进入司法程序的;

  2、没有在法定时期内办结并报送办理结果的;

  3、没有按照政法委执法监督要求时限内办结的;

  4、原交办或转办单位要求督查督办的;

  5、提请监督的单位或个人来信来访要求督查督办,经审查确定予以督查督办的;

  6、上级政法委指示启动督办程序的;

  7、本委认为存在执法不公需要予以督查督办的。

  四、协调有关方面,正确办理下列重大疑难案件:

  1、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重大的需要政法部门及其他部门统一认识协同行动的重大事项或案件;

  2、因政法部门意见分歧而久拖不决的重大事项或疑难案件,政法委提出或有关政法部门要求协调的;

  3、上级或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或案件与政法部门意见有分歧的;

  4、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明确,政法部门之间意见分歧的重大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政法部门要求协调的;

  5、上级党委政法委交办的需要协调的重大事项或案件;

  6、党委政法委认为确需协调的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五、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指导、监督政法各部门处理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六、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政法干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七、联系、协调其他执法监督职能部门搞好执法监督工

  作,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和联系,形成合力,发挥执法监督体系的整体效能。

  八、对下级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推动各级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将政法干部是否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是否严格执法的情况提供给党委组织部门,作为干部提升、任免的参考依据。

  十、加强执法监督,创造良好的司法、执法环境,为政法各部门服务,对政法部门面临的困难提供必要的支持。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为制度化建设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十一、办理上级政法委或市委、政府交办的有关执法监督的其他工作事项。

    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2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下,要把政法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重大责任,各级党委政法委要继续加强对政法各部门的执法监督,要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今年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重要举措,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党委政法委如何贯彻落实新的文件精神,解决好既不能干预司法案件的独立查办,又要加强对政法各部门的执法协调和监督,这是摆在各级政法委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

  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新形势下,要充分发挥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职能作用,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规范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一)增强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执法监督十分重要,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进一步统一执法监督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执法监督工作形成共识,不能把政法委执法监督看成是“越权”或“干扰”,而应视作保障司法 公正的一道屏障;厘清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行为与支持政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监督执法人员与监督具体案件执法行为的关系、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与人大的权力监督等其他监督的关系,进一步强化政法委执法监督理念,不断提升政法委执法监督水平。

  (二)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构,调整和补充政法各部门班子成员,积极选调和招录一批懂政策、法律理论水平高、政治素质好、事业心责任心强的年轻干部充实政法机关执法监督工作一线,对执法监督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培训,不断拓宽执法监督人员的知识面,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执法监督队伍,全面做好执法监督工作。

  (三)由侧重实体监督向侧重程序监督转变。对一个案件进行监督的传统观念是看这个案件处理的公正不公正。但如果不查看全部案件材料,没有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是否公正是很难下结论的。我们认为应当侧重从办案程序来监督,比如办案单位是否正式立案,是否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办案各环节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等等。我们重点监督办案程序,使案件严格按办案程序运行,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把实体是否公正放到正确的法律程序中去解决。因为法律程序中是有纠错机制的,是有救济途径的。如某人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如果他认为判决不公,他可以上诉,若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他仍认为不公,他还可以依法申诉。在这个过程中,他若是到政法委申诉,我们只能是将他的诉求导入司法程序,监督办案单位按法律程序办理,判处该人有期徒刑三年的实体结果是否公正,应当在法律程序中解决。我们不应当在法律程序之外得出是否公正的结论。

  (四)由侧重监督向监督服务并重转变。作为执法监督部门,监督是我们的主业。但近年来对很多涉诉信访案件的督办化解,使我们认识到,真正的错案毕竟是极少数,大多数情况是案件有瑕疵,或者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认识偏激。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信访人的服务,对他们提供法律咨询,辨析法律问题,明理释法,帮助他们走出误区,引导他们依法解决诉求。传统观念上,上访人往往把政法委当做能为他们主持公道,能管住公、检、法的权力部门。新形势下,我们要进行角色转变,把自己当成上访人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的参谋和朋友,真诚地与他们沟通,真诚地给他们提供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法律援助。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由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申诉,通过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上访人消除错误认识,化解当事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通过加强法律服务,使上访人弃访信法,在法制的轨道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五)由侧重常规监督向问责监督转变。权力要关进笼子,要靠监督,而政法部门的内部监督十分有限,目前依靠自我监督,体制和机制尚不健全。政法委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如果没有刚性的约束、没有惩处的权力,那么监督肯定是软弱无力的。因此,建议理顺政法委体制机制,在政法委设立纪工委,明确追究违法办案行为的责任主体。对群众举报或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线索,可直接移交纪工委,纪工委作为纪检监察部门派驻政法委的一个工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行使纪检监察部门的执纪执法权力,承担对违法违纪办案行为的监督和问责,这一做法既符合纪检监察工作全覆盖的要求,又结合基层政法委执法监督的实际,无疑对执法监督工作是一种创新和开拓。

  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3

  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是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和加强党内监督,更好地解决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和司法腐败等问题必要手段。

  执法监督面临的问题

  在多年的执法监督工作实践中,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逐渐得到加强,取得了一定成效。通过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项治理、清理执行积案等活动,解决了一大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加大协调和督办力度,妥善处理了一批重大敏感案件,取得了法律、社会、政治和舆论层面的良好效果。政法各部门之间逐步形成了相互配合协作、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有效减少了瑕疵案和错案的发生。为切实保障和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但是,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缺乏法理依据和法律效力。中央政法委、中纪委、中组部、最高发、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法部八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部门执法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为做好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可行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但该规定没有从立法的角度对党委政法委加强执法监督工作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和有效的措施保证,因此,从法理学上来说,缺乏必要的法理依据。由此导致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既使发现了问题,要进行纠正,也因为缺乏必要的法理依据和法律上的效力来源,致使问题无法有效解决,只能仍由执法部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从而减弱了政法部门执法监督的力度。二是执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由于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起步较晚,许多工作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执法监督机制尚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当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开展的依据常常是采用来信来访、案件督办和执法检查等一些传统的方式,特别是过份依赖领导批示,缺乏具体条文化程序操作,给监督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三是执法监督工作关系未理顺。在执法监督中监督与纠错、管人与管事脱节,主要是无人事任免和处分权,缺乏组织保障。对执法监督中发现问题,由于政法委不能代替政法部门具体办案,对案事实认定和实体处理作出决定,只能由执法门依法律程序进行,而执法监督与执法部门法定纠错程度之间衔接关系尚不完善,无法监督到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四是监督力量明显不足。涉及个案反映越来越多,当事人寄望于政法委监督来解决个案问题,政法委就成为一个申诉机构,使执法监督工作主要精力用在了接待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上。同时,基层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力量的明显不足,一方面是政法委人员少、事情杂,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承担大量的其他中心工作,这无疑分散了执法监督工作的精力。另一方面是专业人员少、业务面宽,面对政法各部门业务面广、专业性强的特点,政法委法律专业人才较少,往往难以适应当前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

  执法监督工作的思考

  树立一种理念。即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党委政法委对政法机关执法和司法活动的监督,是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促进执法公正,实现执法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党委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要站在党的工作大局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高度,从维护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方面去把握和认识党委政法委的监督工作。从而进一步增强做好执法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做到履职尽责,到位不越位,尽责不越权,确保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把握两个关系。一是把握好党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的关系。党委政法委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运用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功能,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司法不公、不严、不廉的人和事敢抓、敢管,督促司法部门依法纠正,同时,还要坚定不移地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帮助司法机关排除在司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人为干扰,确保公正司法。二是把握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把执法监督与支持司法机关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尊重司法机关职权,坚持多联系、多沟通、多协调,支持政法工作的愿望去开展监督。要避免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与执法监督工作划等号,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应重点考察政法部门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得当,实体是否公正,强调依法办理,不能一味追求信访人息访罢诉而忽略了对政法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

  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宏观监督原则。要坚持立足全局,把握方向,使坚持党的领导与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有机统一起来。二是依法监督原则,坚持依法按程序监督、检查政法部门的执法活动,支持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政法干警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三是间接监督原则。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应是一种通过业务监督体现政治监督、思想监督的内容与形式,因此决定了其间接性,即不直接干涉政法部门行使职能和依法办案。主要是通过建立健全内部体制、机制,纠正改进在司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达到逐步完善提高的目的。

  注重四个转变。一是从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的监督转变。把工作前移,加强日常的监督,未雨绸缪。二是从单一型的监督向复合型的监督转变,把对个案的监督转移到某种矛盾突出的类型上,力争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从临时性的监督向常规化的监督转变,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按照不同阶段突出重点,做好执法监督,使之形成制度化。四是从一般性的监督到责任落实的监督,对出现的错案、瑕疵案,要真正落实责任,实行错案究责工作。

  强化五项监督。一是专项监督。结合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以及在司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开展常规化的执法监督。要把专项监督工作列入计划,定期开展。至少每半年,采取明查暗访、社会调查、核查案卷、开展谈话等多种方式方法,检查政法部门对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发现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在执法理念、执法行为、执法作风、执法公信力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检查结果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政法部门存在的执法问题,指导政法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或发现执法突出问题,组织专门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实施重点突破,难点攻关,推动执法监督工作纵深发展。二是督办监督。采取转办、交办、组织核查等方式。重点督办上级交办的案件;县级政法部门提请督办的重大影响案件;本县群众反映强烈、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政法干警涉嫌违法犯罪的重大案件。要明确专人,确定时限,提出标准,并按期催办,及时指导。三是协调监督。对政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协作配合的,在加强协调,统筹做好工作外,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县级政法部门之间有重大分歧,通过自行协商不能解决的案件,可以通过小“三长”会、大“三长”会或政法法委员会协调等形式加强执法监督。协调案件不对案件定性和实体处理提出具体意见,经协调取得一致意见的,交由政法部门依法定程序办理。四是评查监督。每年组织一次案件评查员或咨询员对可能存在执法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存在执法问题的案件、涉法涉诉信访重点等案件进行评查,评查可以采取统一评查、部门自查、指定检察机关评查或交叉等方式进行,提出评查意见。案件评查结论应当及时反馈各办案部门,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通报。评查结论都记入干警的执法档案,整个单位的评查结论记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业绩档案,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干警个人进行考核和重要依据。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瑕疵案件,督促有关政法部门整改妥善处理,进行警示教育,促进办案质量提高。五是广泛监督。实行聘请执法监督员办法,延伸监督的视角,从政法部门的司法观念、社会形象、办案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态度以及行业作风等方面开展广泛的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协作配合机制,确保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政法部门的内部监督与纪委、组织、监察部门的党纪政纪监督以及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形成合力。加大政法委协管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及加强队伍建设的工作力度,紧密结合政法部门的执法工作,选好选强班子,紧密结合政法部门的执法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政法队伍的思想建设,开展专项治理,严治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环节,有效防止了执法不严、不公、不廉和违法乱纪等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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