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其对策

来源:工作心得体会 时间:2020-03-28 07:02:2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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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其对策

潢川县公安局南城派出所 常 虹

    确保社会稳定是公安机关的首要任务,面对不断变化,日趋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除了进一步强化打击手段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在防与控上下功夫、做文章。近年来,在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下,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遏制刑事案件等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就防控工作整体而言,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就此,笔者想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一、当前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够大。在防控工作的宣传上,只注重了在形式上、规模上的宣传,但是对群众真正关心的,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隐患宣传的还不够。群众对防控工作仅仅停留在片面的理解上,看不清危险、看不明隐患,不懂得如何及时消除潜在的不安全隐患,如何识别犯罪嫌疑人,更不知晓什么时间、什么环境下会处于危险的境地、远离或免遭犯罪的侵害等等。因此,群众对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高,自防意识不强,参与性不积极,影响着治安防控群防群治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体系建设不完善。在防控工作的体系建设上,治安防控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但是整体作战能力不强,难以形成完整的防控网络。当前,防控体系建设的侧重点基本上放在城区,这就势必造成城与乡之间治安防控工作的不平衡发展局面。现在有的乡村由于资金筹措等问题,一些新型的治安防控措施得不到落实,还只能是进行一些传统的治安防范,只能是打疲劳战,严重牵扯了有限的警力,从某种程度上说只能是恶性循环。

    (三)组织协调不到位。在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上,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而目前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主要还是由公安机关在组织实施,还是一个单打一的局面,没有能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防控工作,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社会资源综合利用率低,不能形成整体合力,防控力量明显不足。

    (四)运作保障不到位。在防控工作的运作保障上,治安防控力量和物质基础薄弱,直接影响了各项防控工作的开展。一方面,对现有警力没有研究到位,没有发挥出最大潜能,同时,也没有最大程度地挖掘民力资源。另一方面,由于资金筹措等问题,一些硬件投入难以实施,有些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无财力支撑,只能将工作停留在规划上。

    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对策

    (一)宣传发动要有针对性。在治安防控工作中,要不断地根据近期治安形势的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对一些治安隐患要讲明、讲透,从而使群众自觉提高对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认识,真正引起重视,变“要我防”为“我要防”,变“被动补防”为“主动设防”。

    (二)社会资源要充分挖掘。只有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于自身的安全防范,才能有效地发现犯罪、预防犯罪、减少犯罪,才能使治安防控体系网络更严密,更无懈可击。首先,必须充分发挥居委会、村委会、治保会及内部单位等基层群防组织的作用,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守楼护院、邻里互望、夜间巡逻等;其次,要在农村以自然村为单位积极推行义务与有偿相结合的多种防控模式,如轮流值班、十户联防、打更巡逻、设卡盘查、封闭管理等,把经常性的防范工作开展起来,有效预防和减少盗窃等可防性案件的发生。只要群众发动起来了,认识提高了,群众义务参加治安防范的积极性也会提高,也会减少警力的浪费。

    (三)防控机制要健全完善。治安形势的复杂性决定了治安防范必须实行综合治理,要进一步加快建立和完善治安防范工作的新机制,变公安机关的“独角戏”为“大合唱”。首先要完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警情发生后能迅速赶到,快速处置。同时,在交通要道、复杂地段组织群众合理布建治安工作站、堵截点,加强对社会面的防范控制,使犯罪分子进不来,跑不掉;其次要依法确立各单位、各部门、各乡村有关治安主体在防范中的权利和义务,责、权、利相统一,各主体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治安隐患有人治理,防范责任有人落实,宣传教育有人开展,违法犯罪有人查处,发生问题有人处理的联动工作格局,通过落实各个主体的责任来建立一套运转高效的联动系统,形成防范的强大合力,织就功能齐全、体系完善、动作有效的社会治安防控网。

    (四)物质保障要解决到位。防控工作规划得再好,没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保障,规划也无法实施,最终只能停留在规划上。面对资金不足的现实,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要广泛宣传发动,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支持一点,大力宣传“花钱买平安”的理念,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群众自愿的原则,广泛筹集资金,切实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五)激励机制要健全完善。一方面公安机关要对积极参与防控工作、主动为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有破案贡献和扭送违法犯罪人员的群众,给予适当奖励;另一方面,对影响防控工作,阻碍群众性义务防范或侵犯他们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惩处,以保护他们参与防控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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