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

来源:工作心得体会 时间:2020-03-24 07:03:3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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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

 

为贯彻市、区有关通知精神,做好我街道重大传染病应急防控工作,保护人民健康,现制定重大传染病应急预案如下:

传染病是由病原微生物(细菌、病毒、立克次体、螺旋体等)和寄生虫(原虫或蠕虫)感染后引起的、有传染性(人传人、动物传人或相继传播)的疾病。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我国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

为科学、规范、及时、有效地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保障全街道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下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病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全面落实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治工作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 工作原则

1.2.1 政府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街道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1.2.2 预防为主

普及重大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辖区公共卫生水平和公众防护意识,加强主动监测,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蔓延。

1.2.3 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对重大传染病的预防、疫情监测、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规范疫情控制的组织、协调、指挥,提高应急效率。

1.2.4 属地管理

街道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1.2.5 分级控制

重大传染病疫情按其强度分四个等级,实施分级预警和控制。一旦发生疫情,按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管理、领导机制和工作预案。

1.2.6 分工负责

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对其主管范围内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采取措施,实施控制,力量不足时可请求相关部门支援。

1.2.7 快速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出现疫情,快速、准确做出反应和处置,使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四个环节紧密衔接。

1.2.8 依靠科技

贯彻依靠科学技术防控传染病疫情。推进各类检测试剂、预防性生物制品、特效药物的应用,加强重大传染病的临床治疗方案及流行病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及操作流程,实现防治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强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信息共享。

1.2.9 科学决策

依靠信息化建设,全面采集相关信息,科学分析评估疫情风险,实时决策,正确响应,措施果断。

1.2.10 资源共享

科学做好人力、物力、财力储备,资源共享,合理利用,动态管理,减少浪费。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山东省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区卫生局等部门有关通知、方案、指导意见、预案、判定标准、处理原则等。

1.4疫情分级

  根据传染病疫情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将传染病疫情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一级)、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二级)、较大传染病疫情事件(三级)和一般传染病疫情事件(四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1.4.1 特别重大疫情

(1)出现肺鼠疫传播;

(2)出现肺炭疽传播;

(3)出现霍乱暴发,一次疫情发生20例病例以上;

(4)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病例5例以上;

(5)流行性感冒病例数在两周内超过总人口数的2%以上;

(6)发生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传播和流行;

(7)在一个潜伏期内全市出现500例以上的甲型或戊型病毒性肝炎;

(8)全市在10天内出现的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病例数超过总人口数的2%以上。

1.4.2 重大疫情

(1)出现1例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病例;

(2)出现1例鼠疫病例;

(3)发生5例以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禽流感确诊病例;

(4)一次疫情出现10例以上霍乱病例;

(5)出现1例以上肺炭疽病例;

(6)发生职业性炭疽5例以上;

(7)本年发生的艾滋病病例数较去年同期或上一季度的病例数增加5倍以上;

(8)连续出现不明原因的生物恐怖事件;

(9)出现5例以上关联性肾综合征出血热病例;

(10)在一个潜伏期内,全市出现50-200例以上甲型病毒性肝炎病例;

(11)一个社区或集体单位10天内出现30例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

(12)两周内流行性感冒病例数超过总人口数的1%以上;

(13)一个社区或集体单位在21天内出现10例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

(14)两个以上区(市)在10天内发生50例伤寒、副伤寒病例;

(15)10天内发生的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病例数超过总人口数的1%以上;

(16)出现不明原因传染病暴发。

1.4.3 较大疫情

(1)出现新发传染病(输入性埃博拉病毒感染、西尼罗病毒感染、裂谷热等)病例;

(2)出现1例人间禽流感确诊病例;

(3)出现一起确定性炭疽;

(4)出现一起不明原因物质的生物恐怖事件;

(5)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传染病暴发,出现2例以上病危或1例死亡;

(6)出现不明原因传染病病例并出现续发病例,有2例以上病危或1例死亡;

(7)在国际、国内重大活动、会议期间,相关单位内出现传染病病例;

(8)一次疫情出现2例以上霍乱病例;

(9)短期内特殊职业(如皮毛加工、牲畜屠宰)人群中出现3例以上炭疽病例;

(10)出现3例关联性肾综合征出血热病例;

(11)本年艾滋病病例数较去年同期增加3-5倍;

(12)局部地区或集体单位在10天内出现10例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

(13)两个以上的区(市)在10天内发生100例以上细菌性及阿米巴性痢疾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

(14)10天内流行性感冒发病500例以上;

(15)10天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发病数超过500例以上;

(16)一个社区或集体单位在10天内出现10例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

(17)一个社区或集体单位在21天内出现5例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

1.4.4 一般疫情

发生除上述特大、重大、较大疫情以外法定报告的传染病突发疫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决策领导机构

  根据疫情的等级,启动不同级别的指挥部。指挥部下设不同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并根据疫情变化和预测,研究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事项,并做出决策。

  2.2 日常管理机构

  街道监督疾控工作站是辖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传染病日常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同时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能,负责日常疫情报告、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工作。

  2.3 应急指挥体系

  按照疫情等级,启动相应的指挥部,负责辖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指挥。在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项工作。

  2.4 街道政府的职责

街道政府对辖区传染病防治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工作应急预案。疫情发生时,根据街道政府的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和群众落实传染病防治措施。

2.5 相关部门职责

  2.5.1 街道监督疾控工作站

(1)牵头做好辖区突发传染病防治工作;

(2)组织拟定辖区突发传染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预案、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协调并指导交通、公交等有关部门,做好卫生检疫工作;健全疫情报告网络体系,组织开展全方位疫情监测,检查、督导疫情报告制度落实情况,严密监视疫情动态;

(4)一旦发现突发传染病疫情,迅速组织卫生技术力量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防止流行传播;同时组织评估临床治疗病人、预防控制疫情措施的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5)开展健康教育,宣传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科学知识,协助新闻宣传媒体和教育部门开展传染病的防病宣传工作,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意识;

(6)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乡镇卫生水平;

(7)组织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

(8)负责疫情所需治疗、抢救、消毒等物资的采购、运输、调拨工作。

  2.5.2 街道宣传科

(1)负责突发传染病防治的新闻宣传工作,注意正确的舆论导向,澄清事实,平息有关疫情谣传,避免引起社会恐慌;

(2)一旦出现疫情,要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对疫情的政策、采取的有效措施和防治工作的成绩。

  2.5.3 街道财政所

(1)负责及时筹集、解决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防治必需的经费,为防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2)一旦发生疫情,根据街道监督疾控工作站提出的物资需求,组织集中采购大宗防治物资和药品,为防治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3)解决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常性、应急性公共卫生经费,保证公共卫生各项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2.5.4 街道人事科

(1)负责对在突发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2)解决、落实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编制、引进、培养等问题。

  2.5.5 街道教委办公室

(1)负责本辖区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教育、疫情监测和报告等工作;

(2)负责在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中开展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知识的健康教育活动;

(3)组织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落实预防突发传染病的相关技术措施。

2.5.6 街道办事处其他科室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传染病防治的预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预防突发传染病向农村扩散。

  2.5.7 街道计生办

  负责加强农村、社区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建立基层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做好外来人员登记,配合工作站做好基层排查工作。

  2.5.8 区科技局

(1)筹集应急科研经费,组织开展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科学研究工作;

(2)加大对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科研立项的支持力度和协作攻关,解决影响我区居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

  2.5.11 街道城建规划科

(1)负责本系统和各建筑工地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2)根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各建筑工地落实消毒等预防传染病的有关措施;

(3)做好从传染病疫区来青的建筑工人的疫情监测工作,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发现可疑病人及时组织诊治。

  2.5.12街道交通管理所

(1)负责本系统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监测和零病例日报等工作;

(2)发现传染病疑似病人,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工作站

(3)负责落实对公交车辆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措施,组织对出租车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

  2.5.13 街道派出所

(1)确保疫情处理和运送病人、消杀药品、医疗抢救器械及疫情处理所需车辆的畅通;

(2)协助工作站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拒不执行工作站防治措施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3)一旦发生重大疫情,协助工作站做好疫区封锁与处理,做好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4)负责做好来自疫区的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工作站。

2.5.15 街道工商分局所、食品安全办公室

做好防治传染病物品、药品、器械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乘机哄抬物价、制假卖假等扰乱市场行为,维持市场秩序。

  2.5.16 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室

  负责制定、落实传染病可疑病人、疑似病人及确诊病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按规定支付参保病人基本医疗救治费用。

  2.5.17 街道邮政、网通

(1)保证疫情控制期间疫区内的通讯、邮政畅通;

(2)协助工作站及时开通卫生防病咨询热线电话、语音电话。

  2.5.18 街道民政

(1)负责本系统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2)负责对传染病病人的扶贫救助工作;

(3)组织社团开展防病知识宣传,落实防病措施。

  2.5.19 街道团委、政府法制办

(1)负责本系统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2)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并配合工作站做好预防控制传染病工作。

3. 预测、预警

3.1 疾病监测与信息报告

3.1.1 职责

(1)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站。对辖区内的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人搜集各种来源的疫情信息。

(2)各类医疗机构。承担各自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的报告任务。

流动人口中发生传染病突发疫情、传染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由诊治单位负责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

3.1.2 监测内容和方法

  (1)监测内容。主要是人群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口、出生、死亡数、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经济状况、教育水平、居住条件和人群流动情况;传染病在不同特征人群、时间、地区的动态分布;传染病漏报调查;亚临床感染调查;人群对传染病的易感性;传染病病原体(毒力、变异、耐药性)、宿主、昆虫媒介及传染来源的监测;防疫措施效果的评价;传染病病因和流行规律研究;传染病流行预测等。

  (2)监测方法。包括被动监测和主动监测。常规的法定传染病报告属于被动监测。应根据特殊需要,开展主动监测,如传染病漏报调查,提高报告率和报告质量,重点传染病的监测等。

  3.1.3 信息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传染病突发疫情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2)病情监测与报告

  收治传染病的各定点医院应负责对其所诊治的传染病病例的病情信息进行监测报告。

  (3)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站接到传染病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的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临床诊断及疑似病例的传染源、传播途径以及疫源地扩散范围进行追踪,掌握有关信息。传染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包括对传染病临床诊断和疑似病例的个案调查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4)病原学监测与血清学检测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传染病病原体分离、鉴定、药敏试验等的监测。

3.2 信息分析与预警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并在区卫生局领导下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经区卫生局报请市卫生局决定启动、变更和终止应急响应。

3.3 预防控制

  3.3.1 日常防控

  (1)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

  (2)各类医院应落实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规范操作规程,明确各个程序的责任人及其职责,加强监督、检查,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的发生。

  (3)街道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与驻区单位之间的防治工作信息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各社区和街道卫生服务机构应将传染病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居(村)委会应发挥居(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各项防控工作。

(4)落实学校卫生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学生晨检及定期体检、课堂、宿舍、公共场所卫生清扫及定期消毒、学生个人卫生清洁、食品卫生安全、体育活动卫生、学生健康管理等制度。街道教委办要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管理台帐制度。切实落实传染病管理“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四早措施。

  (5)对流动人口、建筑工地实行传染病防控的规范化管理。经常性地开展健康教育,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食品、生活饮用水及其他生活和工作场所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严格控制生活和工作场所的蚊、蝇、蟑螂、鼠类等病媒生物,其密度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6)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应定期对电梯间、公用电话间等公共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旅店(宾馆)、影剧院、歌舞厅、公共浴室、美容美发店、游泳场(馆)等经营性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对可疑传染病患者应随时进行健康检查,确定诊断。

  3.3.2 夏庄以外地区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时的防控措施

  (1)与我国有固定交通工具往来的夏庄以外地区出现重大传染病局部暴发或流行时,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站以及各类医疗机构、公路等系统和部门应加强日常疫情监测,并启动每日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工作站应加强与疫情发生地的信息沟通与联系,随时掌握有关信息,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2)对来自传染病流行地区的长途客车应实行重点检查,对可疑病人应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也应采取控制措施。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应进行消毒。

  (3)对来自疫区的货运车辆和非营运客车上的人员进行检疫,对可疑病人要及时处理。

  (4)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适当控制本区人员到流行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并实行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制度。

  3.3.3 应急准备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站建立卫生防疫小分队,并确定其组成人员及负责人。卫生防疫小分队负责现场应急疫情处置和流行病学调查,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在接到疫情报告后迅速到达现场,处理疫情,进行现场采样、消毒、隔离、控制密切接触者。卫生防疫小分队应配备统一的疫情应急处理用车辆、统一的通行标志,以保证其快速反应能力。

  3.3.4 预防接种

  按照国家、省计划免疫接种的规定,做好各类计划免疫疫苗接种工作。并根据我区传染病的流行状况,适时在重点人群中积极推荐其他疫苗的接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流动人口的免疫接种工作,提高外地来青务工、经商人员及其子女的免疫水平。

  3.3.5 宣传教育

  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积极开展健康教育,真正做到群防群治。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在不同疾病的流行季节前夕和流行期间,强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增强群众自我保健意识。

  3.3.6 督导检查

  工作站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的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4 医疗救治

  3.4.1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建立感染性疾病科

  按照卫生部通知的要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做好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将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道门诊和传染病科统一整合为感染性疾病科,加强对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将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纳入当地医疗救治体系,统筹兼顾。感染性疾病科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传染病的筛查、预警、防控及诊疗水平,做到传染病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及时控制传染病的传播,降低病死率。

  3.4.2 定点医院与对口支援体制

  (1)由区卫生局指定符合条件的医院为收治传染病患者的定点医院,当我区出现特大、重大传染病疫情或某些特殊传染病的病例时进行集中救治。

  (2)发生传染病疫情时,按预警级别分别启用相应的定点医院,并根据疫情强度启用相应数量的病床,分别收治临床确诊及疑似患者。

  (3)为确保传染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区卫生局指定医院实行对口医院包干支援制度。定点医院与支援医院应成立由主要领导参加的医疗救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医院之间的日常交流与沟通,做好设备维护、医护人员队伍培训和编队,确保在启用定点医院、需要调用医疗力量时,支援医院能够迅速组织医护人员进入受援医院,开展传染病救治工作。

   3.4.3 专家队伍

  成立区传染病医疗救治专家队伍,制定和完善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各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和抢救工作,评价临床治疗措施的效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院感染管理和医护人员的防护工作。根据救治工作需要,医院中可设立重症抢救、会诊、医院感染管理、中医、精神卫生等专家组。

  3.4.4 医院应急预案

各级各类医院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院防治传染病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点医院应制订医护人员、物资、设备的需求计划和详细测算,加强人员的培训。支援医院应制订医护人员培训和梯队调配计划。

3.5 疫情信息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城阳区的传染病疫情信息,由市卫生局按照程序统一发布,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

3.6 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

工作站负责辖区公共卫生信息体系建设与管理,利用现有的公共卫生信息和应急指挥网络平台,建设覆盖辖区的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和现代化决策指挥网络,形成统一的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决策和指挥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区

4. 应急响应

  青岛市城阳区XXX传染病疫情预警与响应的程序是: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站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经工作报请街道政府和区卫生局研究决定,启动应急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应急响应的变更与终止程序与启动程序相同。

  4.1 四级(一般疫情)响应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站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提出疫情预警报告后,经区卫生局同意,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4.1.1 组织领导体系

启动街道传染病防治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区卫生局负责向市卫生局报告疫情发展和处理情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信息和处理情况。

4.1.2 防控措施

在坚持日常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传染源的检索。各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即采取应急防控措施,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社会防控。根据传染病的种类,对疫点(区)和病人实施必要的隔离、控制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同时,应加强社区传染病防治和卫生知识的健康教育。

(3)工作站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出卫生防疫小分队赶赴现场,按照要求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追踪传染源、实施对疫点(区)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

(4)加强辖区内建筑工地和民工生活区、出租房屋、地下空间、宾馆、饭店、商场、文化娱乐设施及人口密集场所的爱国卫生运动,区卫生局成立传染病疫情应急督导组,对上述单位落实定期消毒等防控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各级学校要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控的“四早”措施,设立专职卫生负责人,排查疑似病例。应加强教室等公共场所的通风换气,定期实施消毒。

4.1.3 医疗救治

根据疫情启动辖区内的定点医院,各定点医院的医护人员应在接到命令后24小时内全部到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准备接收患者。

  4.2 三级(较大疫情)响应

 工作站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提出疫情预警报告后,经区卫生局报请区政府批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同时,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2.1 组织领导体系

  街道政府批准,启动街道传染病防治指挥部,工作站站长担任总指挥,指挥部设在工作站,下设办公室、信息、医疗、防控、监督、物资和宣传动员等机构,由工作站和街道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街道负责人组成,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各机构的职责如下:

  ●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沟通联络、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相关政策研究及文稿起草工作。主要由工作站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信息组:负责采集、汇总和分析疫情、病情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写出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报送工作。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正常运行。主要由工作站有关科室等负责人组成。

  ●医疗组:制订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工作,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救治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由区卫生局主管科室和有关医疗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防控组:指挥协调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地区的隔离、封锁及全区的防控工作。主要由工作站主管科室和有关街道以及公安、交通、教育、建设、农业等部门主管科室负责人组成。

●监督组:组织与协调卫生监督力量,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病的各项防治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主要由工作站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物资组:保障药品、器械和医用防护用品的足量、及时供应。组织协调居民防护用品及食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给。主要由工作站、财政所、食品安全办公室等部门的主管科室负责人组成。

●宣传动员组: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地对外发布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志愿者活动,为防治工作提供各类服务。接收、管理并发放社会及个人为传染病防治而捐赠的款、物。主要由街道卫生、宣传部门等部门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4.2.2 防控措施

  (1)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点(区)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地区、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2)在实施四级应急响应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根据传染病的种类可采取对所有疫点(区)及其人群实施隔离、控制措施。传染病临床确诊或疑似患者应集中收治到定点医院或居家隔离,对密切接触者应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

  ●公路、客车站、重要交通路口应增加检疫站(点),对进出夏庄人员进行全面的防疫检查。

  ●一旦发生疫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人群聚集地区应定时进行消毒,并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消毒、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必要时可开展主动监测、搜索病人。

  ●中、小学的班级中如发现有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的疑似病例,学校有权决定该班级停课,并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学生在家医学观察及文化课补习。如需全校停课,应由学校报告区教体局,并经区政府批准。

  ●高等学校师生中如发现有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的疑似病例,根据疑似病人的活动范围,应相应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对其所住公寓、宿舍的楼层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学校医院(医务室)应做好疑似病人的留观工作,同时通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现场处理。停课的班级或学校,应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师生不离校园,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要求师生减少外出。

  ●各街道、社区(村)应启动相应的二级应急预案。相关疫点(区)范围内启动“各自为防”工作网络,防止疫情蔓延。发生疫情的街道、社区(村)应采取分组包片的办法,确定各自的联系对象,防治工作须覆盖辖区全体居民。

  ●市民外出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应定时对居所进行消毒,搞好居所的楼道卫生,发生疫情的单位和居民应配合疾病控制部门做好隔离、控制工作。

  ●街道传染病防治指挥部派出督导组,对各项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工作站应组成专职卫生执法小分队,负责监督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监督有关医疗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措施,监督、检查人口密集场所的防控工作。

  4.2.3 医疗救治

  根据传染病疫情随时准备接收患者,及时转到区指定医疗机构治疗。按要求派出增援人员和设备,到达各自支援医院

  4.3 二级和一级(重大和特别重大疫情)响应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经专家论证,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经区卫生局报请区政府,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3.1 组织领导体系

  在街道政府的领导下,成立街道传染病防治指挥部,二级应急响应由分管副镇长、一级应急响应由镇长担任总指挥。指挥部设在工作站,下设办公室、信息、医疗、防控、监督、物资和宣传动员等机构,由区政府各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各职能机构的分工如下:

  ●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沟通联络、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相关政策研究及文稿起草工作。主要街道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法制、卫生、发改、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信息组:负责采集、汇总和分析疫情、病情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写出研究、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监督、检查信息报送工作。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正常运行。主要由街道宣传、卫生、统计、信息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疗组:制订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工作,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救治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由卫生系统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防控组:指挥协调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地区的封锁、隔离及全市的防控工作。主要由街道卫生、公安、交通、教育、城建、农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监督稽查组:组织与协调全区卫生监督和纪律监察力量,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病的各项防治工作进行卫生执法检查和行政效能督察。主要由街道卫生、纪律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物资组:保障药品、器械和医用防护用品的足量、及时供应。组织协调居民防护用品及食品的市场供给。主要由街道发改、财贸、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宣传动员组: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地对外发布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志愿者活动,为防治工作提供各类服务。接收、管理并发放社会及个人为传染病防治的捐赠款、物。主要由街道宣传、卫生、民政、人事、外事及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4.3.2 防控措施

  在实施三级应急响应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全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区政府制定的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并做好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街道、社区(村)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对疫点(区)的隔离、控制,做好隔离地的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传染病确诊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医学观察工作。

  (2)全街道居民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如实报告传染病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情况,社区(村)发现传染病可疑病人应立即向街道报告,街道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点(区)居民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

  (3)在所有进夏庄交通路口应设立检疫、检查站(点),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公路检查站设立联合检查组,实施检疫。各级各类学校应坚持每天学生的晨、午检,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尽量避免人群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型活动。实行停课的中、小学应坚持每天对学生健康状况进行跟踪,教育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高等学校未经批准的学生不得离校,家在农村、西部地区或疫点(区)的学生,如出现症状,不得离校,应就地诊治。对离校的大学生,学校应跟踪其健康状况,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应进行隔离、观察。

  (4)传染病流行时,建筑工地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如工地与民工住地分开,应在两地建立安全通道,民工上下班由班车接送。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民工住地(工棚)进行检查,民工宿舍、食堂、厕所应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或遣散民工。

  (5)各单位应调整组织全国性和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的时间。电子游艺场所、影剧场、歌舞厅、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必须逐一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并建立来访或参观者登记制度。

  4.3.3 医疗救治

一旦发生一些重大传染病疫情,按照疫情情况启用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在接到区传染病防治指挥部的命令后24小时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准备接收患者。定点支援医院接到区传染病防治指挥部的支援命令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派出增援的医护人员,并携带设备到达各自支援医院。

  发生突发传染病应急事件时,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区传染病防治指挥部指挥,区传染病防治指挥部派专人监督、落实传染病的急救、转运工作,由各医院院长负总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推诿。对于推诿、拒收病人或对病人不负责任的医院,应严肃追究责任。各医院要密切配合,确保需要的病人能随时搭乘专用救护车就诊或转诊,严防病人在自行求诊过程中造成传染病的传播。

  4.4 应急响应的终止

一般疫情,在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疫情分析提出报告,经区卫生局报区政府批准,可以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较大疫情,在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疫情分析提出报告,经区卫生局报区政府批准,可以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重大和特别重大疫情,在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区传染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疫情分析提出报告,经市卫生局和市政府批准,可以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患者、密切接触者在被隔离期间,政府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被隔离人员,其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5.2 紧急调集的传染病防治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5.3 临时征用的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应依法给予补偿,用完后能返还的,应及时返还。

5.4 在经济困难的社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区财政应给予补助。区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证项目实施的经费。

5.5 区政府应保证农村基层用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经费。

5.6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现场疫情处理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并发给适当的保健津贴。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6.1.1 街道政府应建立传染病防治物资储备库。区卫生局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并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及其配比,可采取多种储备形式,以免浪费。储备库着重储备一次性防护服、重型防护服、漂白粉精片、漂白粉、过氧乙酸、抗生素(抗病毒剂)、检验试剂、快速理化检验和采样设备、采样车、消杀车(消杀器械)等。

  6.1.2 发生疫情时,可以根据疫情需要,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发生疫情区域内统筹使用。

  6.1.3 所有储备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6.2 财政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6.3 人力资源保障

  6.3.1 工作站负责组织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及人员技术培训。组织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及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流程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组织对街道卫生保健人员和卫生防病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聘用的志愿人员和具有专业工作背景的社会人员进行传染病基础知识的培训,对卫生防疫小分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6.3.2 每个重点传染病每年应开展1-2次疫情应急响应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信息报告、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治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

  6.3.3 建立城阳区传染病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一旦疫情发生,全区所有医疗机构在岗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区传染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6.4 法制保障

工作站应研究、制定各类相关文件,各有关部门、系统、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对因履行职责不力而造成工作失误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6.6 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6.6.1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依法及时公布和通告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因猜疑引起公众的恐慌。

  6.6.2 加强对市场物资价格、销售情况的检查,准备充足的相关商品储备,当市场发生波动时,及时投放储备商品,平抑物价,保持社会稳定。

  6.6.3 街道办事处及其卫生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开展普及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疾病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

  6.6.4 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应急训练,以备疫情发生时能有效提供各种服务。

  6.6.5 及时报道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公众行为,为社会防疫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7. 附则

7.1 本预案包括以下单病种预案:

(1)《青岛市鼠疫突发疫情应急预案》

(2)《青岛市霍乱突发疫情应急预案》

(3)《青岛市肺炭疽突发疫情应急预案》

(4)《青岛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案(试行)》

(5)《青岛市防治人高致病性禽流感预案(试行)》

(6)《青岛市流行性感冒突发疫情应急预案》

(7)《青岛市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突发疫情应急预案》

(8)《青岛市病毒性肝炎突发疫情应急预案》

若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生物恐怖等其他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启动相关预案的同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单病种预案。

7.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7.3 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XXX重大传染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本文来源:https://www.bbjkw.net/fanwen457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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