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约谈办法 扫黑除恶约谈提纲

来源:工作心得体会 时间:2019-12-10 07:05:1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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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谈指的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以下是本站分享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约谈办法 扫黑除恶约谈提纲,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约谈办法 扫黑除恶约谈提纲

  根据中央反犯罪指导小组X的工作部署和市反犯罪领导小组的要求,我们今天紧急组织了这次访谈和评估。主要目的是深入了解扫黑除恶工作情况,营造良好的自我检查气氛,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前期扫黑除恶形势或效果作出评判,为中央监督小组的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下面,请你按照约谈提纲,逐项进行汇报。

  XXX

  (约谈对象按照约谈提纲汇报)

  根据你汇报的内容,结合前期督导调研了解的情况,综合研判,决定对你辖区扫黑除恶形势或效果作出评判。(“好、一般、差、不了解”四选一)

  理由:(根据评估表的要求,评估结论应给出两个以上的理由)

  1. XXX

  2. XXX

  为贯彻国家,省,市特殊犯罪斗争会议精神,结合试点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打击犯罪专项斗争的若干意见。

  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深刻认识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战略决策,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安排、是一次重要机遇。开展打击犯罪专项不仅是落实中共中央决策的政治任务,也是维护群众利益的民生工作。还是净化先行区社会治安环境、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确保先行区建设发展稳定大局的基础保障。我们必须真正贯彻执行,通过主动打击,追求和挖掘邪恶势力,维护社会诚信,维护人民利益,加强治理基础。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政治地位,坚定不移地把思想和行动纳入总书记习近平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市政府的决策和计划。

  二是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对接相关部门,尽快完成第一个内部机构设置完整,一步一步与强有力的岗位,特别是尽快健全完善政法部门、必要时成立政法委,尽快启动面向市直部门和社会公开招聘政法司法、行政管理、综合执法、招商引资、项目服务、金融科技等专业人才,;建立健全行政委员会与分区之间的协调运行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运行;加快绩效考核的实施,激发干部职工的创业活力,为试点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约谈办法 扫黑除恶约谈提纲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化责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江门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市担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第一副組长、副组长约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各市(区)和各镇(街)党政主要领导,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诚,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进行的约谈,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第四条 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担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约谈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1.不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贯彻扫黑除恶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未切实履行担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的;

  2.对本部门、本系统涉黑涉线索没有开展集中、液动摸排或有线索不及时通报和移交的;

  3.没有结合自身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对本领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4.不配合或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行动的;

  5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各市(区)、各镇(街)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约谈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由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约谈镇(街)党政主要领导。如镇(街)党政主要领导为处级干部的,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一副组长负责约谈:

  1.不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基层工作薄弱,党政主要领导未切实履行扫黑除恶第责任人责任的;

  2.涉黑涉恶线索摸排不扎实深入,有效线索不多,对群众举报线索不回应的;

  3.打击整治不力的;

  4.未按照“两个一律”的要求,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的;

  5.未对涉黑涉恶同题突出的软弱涣散村(社区)党组织进行整顿的律共后肉円;对黑活努力“天系网”“保护”,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的;

  5.未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软弱涣散村(社区)党组织进行整顿的;

  6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的约谈,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七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市扫黑除恶办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提交的材料等。

  第八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九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第十条 整改措施落实和督促:

  (-)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

  (二)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对工作不力的成员单位和重点打击间题牵头单位发提醒函。

  (四)落实整改措施不力,导致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对间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接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道责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化责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江门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市担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第一副組长、副组长约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各市(区)和各镇(街)党政主要领导,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诚,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进行的约谈,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第四条 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担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约谈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1.不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贯彻扫黑除恶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未切实履行担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的;

  2.对本部门、本系统涉黑涉线索没有开展集中、液动摸排或有线索不及时通报和移交的;

  3.没有结合自身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对本领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4.不配合或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行动的;

  5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各市(区)、各镇(街)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约谈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由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约谈镇(街)党政主要领导。如镇(街)党政主要领导为处级干部的,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一副组长负责约谈:

  1.不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基层工作薄弱,党政主要领导未切实履行扫黑除恶第责任人责任的;

  2.涉黑涉恶线索摸排不扎实深入,有效线索不多,对群众举报线索不回应的;

  3.打击整治不力的;

  4.未按照“两个一律”的要求,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的;

  5.未对涉黑涉恶同题突出的软弱涣散村(社区)党组织进行整顿的律共后肉円;对黑活努力“天系网”“保护”,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的;

  5.未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软弱涣散村(社区)党组织进行整顿的;

  6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的约谈,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七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市扫黑除恶办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提交的材料等。

  第八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九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第十条 整改措施落实和督促:

  (-)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

  (二)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对工作不力的成员单位和重点打击间题牵头单位发提醒函。

  (四)落实整改措施不力,导致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对间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接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道责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约谈办法 扫黑除恶约谈提纲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司法局开发区分局: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在我市深入开展,市委市政府对专项斗争予以高度重视,市司法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但是,我们也发现有的县(市、区)司法局存在对扫黑除恶工作不重视,工作推进缓慢,特别是数据上报不及时的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市扫黑除恶工作顺利开展。为切实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扫黑除恶工作开展,准确掌握我市律师、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扫黑除恶相关业务情况,现就相关数据报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工作职责。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充分发挥成立的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明确责任科室,安排一名政治过硬、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扫黑除恶工作联络员,进一步提高扫黑除恶相关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

  二、提高报送质量。各县(市、区)司法局扫黑除恶工作联络员要及时梳理汇总社区矫正人员和安置帮教对象的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情况、律师代理涉黑涉恶案件情况和司法行政人员参与庭审旁听情况,如实填报《县(市、区)司法局涉黑涉恶线索摸排登记处理台账》和《县(市、区)司法局律师代理涉黑涉恶案件台账》(详见附件),5月20日前,上报扫黑除恶工作开展以来的数据,今后实行“一月一报”,每月20日前将填写好的当月工作台账经局主要领导审签后,通过公文传输系统报送至市局办公室。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加强对相关责任科室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扫黑除恶工作任务。市司法局将对各县(市、区)司法局台账报送情况进行督查,将台账报送工作列入司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对于1次报送不及时的,予以进行通报批评,2次报送不及时的,建议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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