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社保官网查询系统】长沙社保查询网官网 长沙社保网12333

来源:劳动社保就业 时间:2019-07-20 20:30:08 阅读:

【www.bbjkw.net--劳动社保就业】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了长沙社保查询网官网 长沙社保网12333,希望对你有帮助。

  长沙社保查询网官网 长沙社保网12333

  长沙社保网12333:https://www.cs12333.com/revision/

  (点击下面图片直接进入界面)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自查和补充采集以及2017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审核和欠费清缴工作的通知

  长人社发〔2017〕30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各用人单位及工会组织、各单位职工:

  为推进“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核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缴费的真实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依法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以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关于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秩序的通告》(长人社发〔2017〕29号)等相关规定和我市社会保险工作实际,现就开展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自查、“五证合一”社会保险补充登记和2017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审核及社会保险欠费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及申报的主体

  (一)2016年9月20日起,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在工商部门经“五证合一”登记程序办理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或变更登记、尚未办理社会保险补充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的单位;

  (二)在2017年1月1日以前(不含2017年1月1日)已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的所有用人单位;

  (三)在2017年1月1日以后(含2017年1月1日)首次办理职工参保登记,且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发生了变动的用人单位。

  二、登记及申报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的补录、变更和注销登记的情况;已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自查以及社会保险登记代码、经办机构及参保险种归并统一整改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2016年度在岗职工的个人月平均工资、单位年度工资总额及申报缴费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应参保的险种及全员参保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清缴历史欠费及履行对职工告知义务的有关情况。

  三、登记及申报的时间和地点

  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的自查整改、信息集中补充采集以及2017年度缴费工资年度申报审核工作计划于4月15日正式开始,9月30日前完成。

  按照“五险统一征收”的工作要求,同一用人单位应统一社会保险登记代码,原则上应在同一社会保险费经办(征收)机构同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登记和申报业务。按照“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在工商部门新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或变更登记、尚未办理社会保险补充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的单位,按照以下社会保险统一征收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规则确定所属经办机构:在市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或“五证合一”登记且注册地在长沙市城区的企业及其在长沙市各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独资或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统一到长沙市征缴管理中心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补充采集、职工参保登记和缴费工资申报;外国企业、外地驻长单位及其职工,驻长部队及其所属单位、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统一到长沙市征缴管理中心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补充采集、职工参保登记和缴费工资申报;其他在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用人单位,统一到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县、市)的社会保险费经办(征收)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补充采集、职工参保登记和缴费工资申报。

  已经办理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到母公司或总公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征收)机构办理统一登记代码、险种归并和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母公司或总公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市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征收)机构或尚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有一个险种在市级经办(征收)机构的,到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登记代码、各险种的统一登记、归并和缴费申报工作;在区(县、市)经办(征收)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含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市级经办机构的单位的分、子公司)的用人单位,以单位登记注册地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其统一登记代码、险种归并和缴费工资申报的受理机构;违规跨区不在属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转回属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险种归并和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长沙市本级、芙蓉区、雨花区、天心区、开福区和岳麓区的各用人单位具体参加缴费工资申报书面审核工作的时间、地点安排,见附件一:《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书面审核批次时间安排表》(以下简称《批次时间安排表》,所有单位数据网上申报自4月15日起即可进行)。按照“五险统一征收”登记征缴管辖权限划分应当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户头及险种的归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用人单位,可不受《批次时间安排表》的安排限制;分、子公司和其所属的总、母公司的批次时间安排不一致的,统一按照总、母公司的批次时间安排进行申报审核。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年度申报工作的时间安排,以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但应努力实现与市、区业务经办的时间协同。

  四、登记及申报程序

  (一)自查、补充、变更、归并登记信息

  2016年9月20日起,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在工商部门办理了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但尚未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的单位,应对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政策和本通知的要求,在生产用工后30日内依法及时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录登记信息,并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已经办理了补充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应主动及时地清理核查本单位及职工参保登记的基础信息及其变动情况。所有用人单位应登录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www.cs12333.com),下载填报《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情况自查表》;自查清理违反地域管辖规则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多个经办机构登记参保或在同一经办机构设置多个参保登记户等情况,并及时到管辖权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征收)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险种归并手续;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用人单位,还应办理2017年度社会保险登记变更信息的申报,填报上传《2017年度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申报表》。

  (二)申报缴费数据和清缴历史欠费

  首次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的时间在2017年1月1日以前(不含2017年1月1日)的用人单位,应登陆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办理2017年度缴费工资的申报,填报上传《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申报单位2016年度工资总额、现在岗职工人数及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和2017年新进职工的实际月工资额(用工不足一个月的换算为一个整月的应付工资额申报)。

  首次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的时间在2017年1月1日以后(含2017年1月1日)的用人单位,本年度月缴费工资以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时自主申报的数据为基准,无需重新申报。

  用人单位应对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政策自查履行缴费义务的有关情况,足额清缴社会保险历史欠费。

  (三)登记信息、缴费数据的审核、确定和欠费处理

  1.补充、归并、变更登记信息的审核

  用人单位持经单位盖章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情况自查表》和《2017年度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申报表》、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属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核查。

  劳务派遣单位除携带以上资料外,还需携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及参保情况汇总表》及《派遣人员花名册》(表样可从网上下载)、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2.缴费工资的审核确定

  (1)系统审核。系统程序和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工资数据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申报数据,并经网上服务平台反馈系统审核结果。

  (2)缴费工资确认。系统审核通过的电子认证用户,应将经单位盖章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2017年度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申报表》至所属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查验;系统审核通过的非电子认证用户,应将经单位盖章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和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2017年度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申报表》及《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报送至所属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查验。经查验后缴费工资正式确认,并经网上服务平台反馈确认结果。

  系统审核未通过的用人单位,应通过网上服务平台预约书面审核时间,在预约的时间内携带单位印章和以下有关资料到所属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接受书面审核以确认缴费工资:①《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②《2017年度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申报表》;③《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和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④2016年度有关财务账表:会计年报(需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明细表或收入支出明细表等有关反映用人单位财务状况的报表),工资发放表,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或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明细账),成本、费用、支出等损益类科目明细账;⑤不计入缴费工资总额项目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没有可不提供);⑥申报审核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2015年度财务账表和有关财务凭证等资料。经书面审核验证有关用工、财务资料后,由用人单位当场确认缴费工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反馈确认结果。

  3.缴费基数的核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和经审核确定的缴费工资,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等国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由系统生成2017年度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验证后因员工增减变动引起的以后各月缴费基数的变动由系统根据单位申报的人员变动情况和新进员工的缴费工资自动生成);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系统生成的缴费基数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率计收2017年度相应月份各险种应收的社会保险费。

  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暂按上年度本单位或同类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本年度单位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规定据实予以结算应收的社会保险费。申报之前单位实际缴费基数与申报核定的缴费基数不一致的,在完成申报核定的下月据实予以结算应收的社会保险费。

  4.历史欠费数据的核查处理。用人单位应及时清缴社会保险历史欠费,因经营困难确无能力一次性清缴历史欠费的用人单位,应制定社会保险欠费还款计划并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如实提供单位所有银行账户及有关账户近三月的收支流水,供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强制征收措施,或接受欠费单位的还款计划,或经欠费单位提供担保后按规定程序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费延期缴费协议。

  申报详细流程见附件二:《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自查和补充采集及2017年度缴费工资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五、登记及申报要求

  1.做好“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衔接工作,及时清理、归并登记信息,纠正违规登记行为。已办理“五证合一”或“两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在产生用工后30日内根据社会保险统一登记征缴管辖规则及时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征收)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补充登记和员工参保手续。

  各用人单位应按照我市“五险统一征收”登记征缴管辖权限划分和“一照一码”登记规则,自觉清理、归并单位原参保登记户头,将所有职工各险种的参保信息统一、归并到本单位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户下。因历史原因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违反地域管辖规则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在多个经办机构登记参保的单位,应主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户的转移、合并和险种的转移、添加手续。

  各企业应自行将本单位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的参加社会保险在职员工人数、年度缴费工资总额及缴费总金额、报告年度欠缴及历年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金额等情况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向工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在企业年度报告截止日前已清缴社保欠费的,已清缴部分可以不报告、不公示)。

  2.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管辖权所属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补充、变更或自查归并登记信息以及缴费工资申报、欠费清缴工作。用人单位应对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政策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进行本单位参保登记户、职工险种登记及缴费情况的自查、归并和清缴工作,迅速、真实、准确、全面地申报登记信息归并后的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及缴费工资数据(数据申报自4月15日起即可进行),并根据有关批次时间安排的规定,在申报期限截止之前完成应当参加的本年度社会保险登记情况自查、变更、归并和缴费工资申报、欠费清缴工作。对拒不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提请社会保险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理处罚;对因自身过错未按规定完成申报工作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中止其各项经办审批业务及其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由此造成职工权益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应按现行法规政策规定申报;对未参保的人员要按规定全部纳入,并做好其未参保期间的社会保险补建补缴工作。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以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如实统计申报单位2016年度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等数据;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编制内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应当按照《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统筹项目暂行规定》(湘人社发〔2016〕40号)的要求申报确定。

  各用人单位相关申报数据应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事、工会等有关负责人及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按要求进行公示。用人单位在如实申报参保人数、缴费工资的同时,应做好社会保险基础信息的核对、修改工作,并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未如实申报、漏报、错报造成职工个人权益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职工及其工会组织应增强社会保险意识和社保维权意识,积极维护自身或会员的社会保障权益,仔细核对本单位申报的本人工资情况和单位工资总额,督促用人单位全员参保并及时足额缴费;发现单位有漏报、瞒报、欠费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投诉或举报。

  4.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查看缴费工资的核定结果,如有异议,应在缴费工资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属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未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核定结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异议申请。

  5.用人单位完成本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后,应妥善保存申报资料及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花名册,并在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实施执法检查时予以出示。

  六、监督执法

  1.加大审核和统一征收工作力度。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实施缴费数据核查时,要按规定程序对用人单位上报的申报资料进行系统的核查分析,并对申报过程中的签字确认情况进行抽查。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拒不及时办理员工参保登记和单位信息补充登记的,社会保险费经办(征收)机构可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核定权,依法确定其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并依法强制征缴;申报的参保人数、缴费工资与实际用工人数、实发工资不一致的,应责成申报用人单位按规定调整到位,经核对无误后再予以确认;对不按要求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用工、财务资料以致缴费工资无法确认的用人单位,应及时移送社会保险稽核部门进行稽核;对申报的参保缴费人数、缴费工资明显与经营状况等情况不符的,应组织实地核查并依法行使核定权,用人单位根据核定结果再次申报后,可予以审核确认;对违法从事劳务派遣或社会保险代理业务的用人单位,应移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违反地域管辖规则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在多个经办机构登记参保的用人单位,应暂缓进行申报审核,并责成用人单位按照各项社会保险统一征收的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户的转移、合并和险种新增、转移手续;对长期欠费且无偿还能力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要求,完善清欠手续,努力保全社保资产;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年度验证或有缴费能力拒不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除依法采取冻结待遇支付、实行强制征缴的措施外,还应将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移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应组织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稽核部门依法做好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清理整顿工作,积极推进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

  2.实现市区(县、市)两级审核、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协调联动。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做好社会保险稽核计划、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计划与社会保险年度申报的衔接工作,实现社会保险年度申报、社会保险稽核、劳动保障监察的时间协同、计划协同、标准统一和层级协同,既要扩大监督检查的覆盖面,加大征收扩面的检查执法力度,又要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减轻企业负担。

  市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要按照“一照一码”及统一征收工作要求,做好全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户合并的组织协调工作,努力协同提高全市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效率;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加强对各区(县、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协调,按照各项社会保险统一征收、用人单位在同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申报业务的工作要求,实现缴费申报、监察执法工作的纵向协调;局法规处应牵头组织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开展全市的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专项治理行动,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合法性实施监督,并对经办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实施检查,纠正违规经办行为,推动各险种同步扩面征缴;对弄虚作假、违规经办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实施处理处罚。发现在经办过程中违规违纪、存在廉政风险的经办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3.加大社会保险稽核检查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力度。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稽核部门应将不按规定完成申报工作或拒不配合稽核检查的用人单位,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根据征收机构、稽核部门移送的用人单位名单,逐一送达限期整改指令,督促用人单位配合稽核检查,并按要求及时补办申报手续。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在有关网络媒体依法公告。

  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在稽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逾期仍不缴纳的,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日常巡视检查、处理举报投诉和移送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应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发现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责令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实行强制登记、强制核定、强制征收。

  附件:

  1.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书面审核批次时间安排表

  2.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自查和补充采集及2017年度缴费工资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4日

长沙 社保 查询网

1、2016上海社保缴费基数(2016-03-15)

2、上海社保查询个人账户(2016-03-20)

3、宝鸡市2015年4050人员,社保补贴政策(2016-03-24)

4、武汉社保证明章(2016-03-30)

5、单位已交社保证明(2016-03-30)

6、单位社保证明范文(2016-03-30)

7、社保证明范文(2016-03-31)

8、社保参保证明格式(2016-03-31)

9、某单位委托某某办理社保卡(2017-06-07)

10、南京社保转出委托书(2017-06-08)

11、单位或个人缴纳社保的缴费单据(2017-06-09)

12、社保证明怎么开(2017-06-10)

13、代领社保卡委托书(2017-06-10)

14、长沙社保一卡通发放查询 长沙社保一卡通查询(2017-06-10)

15、长沙社保个人账户查询(2017-06-10)

16、长沙社保卡 长沙社保卡办理(2017-06-10)

17、长沙社保卡在哪里领取 长沙社保卡多大能领取(2017-06-10)

18、长沙社保卡查询个人账户 长沙社保卡查询(2017-06-10)

19、长沙社保局 长沙社保局官网(2017-06-10)

20、长沙社保局个人查询 长沙社保局官网查询(2017-06-10)

本文来源:https://www.bbjkw.net/fanwen401944/

推荐访问:12333k社保查询网官网 福州12333社保查询网 韶关12333社保查询网 福建12333社保查询网 青岛12333社保查询网 厦门12333社保查询网 大连12333社保查询网 南宁12333社保查询网 内蒙12333社保查询网 cs12333社保查询网 湖南12333社保查询网 nn12333社保查询网 云南12333社保查询网 12333社保查询网登录 xm12333社保查询网 上海12333社保查询网 武汉12333社保查询网 nmg12333社保查询网 济南12333社保查询网
扩展阅读文章
热门阅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