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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下面是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杭州廉租房怎么申请_杭州廉租房申请条件,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杭州廉租房怎么申请_杭州廉租房申请条件
如何申请公租房?
从2017年7月10日起到2017年12月31日截止,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2017杭州市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对照政策内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汇总本单位申请材料后统一向登记注册地所在区住建局提交申请;无用人单位的,由申请人本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局提交申请。
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市、区两级公共租赁住房,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保障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
杭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政策咨询电话87923882。
市住保、区住建部门办公(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杭州廉租房申请条件
2017年杭州廉租房申请流程
【承办机构】:户籍所在地区建设/房管局
【办理事项】:廉租房申请
【咨询电话】:12345
杭州廉租房申请条件:
1、至少有一人具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常住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
2、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杭州市区常住居民低保标准的2.5倍(含)(2016年7月1日以后杭州市区常住居民低保标准的2.5倍为每人每月2047.5元);
4、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
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家庭收入证明;
4、其它相关资料。
申请流程:申请家庭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建局领取《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即可。
【附件】:杭州各区住建局地址及联系电话
序号:1
城区:上城区
地址:秋涛路242-2号秋涛发展大厦A楼
联系电话:87926021
序号:2
城区:下城区
地址:白石巷256号下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88156313
序号:3
城区:西湖区
地址:竞舟路228号西湖区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二楼建设窗口
联系电话:88156313
序号:4
城区:江干区
地址:江干区凤起东路888号(运河东路200号)新达城大厦
联系电话:87654172
序号:5
城区:拱墅区
地址:珠儿潭巷8号拱墅区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2楼
联系电话:85371615/85379801
序号:6
城区:高新开发区
地址:滨江区泰安路200号行政服务中心I5、I6窗口
联系电话:86535240
序号:7
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地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大道600号管委会西楼427室
联系电话:86911160
序号:8
城区:西湖风景名胜区
地址:龙井路3-1号西湖风景名胜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窗口
联系电话:87179603
序号:9
城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地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江东大道3899号大江东办事服务中心一楼
联系电话:82987924
咨询专区
一、2017年杭州还有廉租房吗?还能申请廉租房吗?
【回答】:2017年杭州还有廉租房,杭州市民还可以申请廉租房。
二、杭州廉租房可以住多久?如何申请?
【回答】:只要符合条件即可居住廉租房。申请家庭携带身份证等资料前往户籍所在地区建设/房管局提出申请即可。
三、申请廉租房需满足什么条件?外地户籍可以申请吗?
【回答】:在杭州申请廉租房至少需要有一人具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常住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咨询电话12345。
2016-2017年杭州廉租房补贴标准解读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住房困难标准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条 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以实物配租为主,其中,对低保家庭无房户、一级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予以实物配租。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落实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定及其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国土资源、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审核以及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一)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或者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提取;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
(三)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对廉租住房保障任务重、保障资金筹措困难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当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购置、住房租赁补贴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以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户家庭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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